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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又是指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营业税起征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税率为1.5%,而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的起征点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区的为5000元,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按1.5%的税率计税。
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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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业税起征点?小编来为大家的解惑。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1] 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中国小微企业GDP贡献度为30.0%,提供了2.37亿个就业岗位。但在经济环境状况欠佳、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态势下,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步履维艰,亏损企业比例持续增加。”西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2月25日在北京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指出。
此次小微企业调查总样本规模为12000余家,包括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县(区、县级市)、240个街道(乡镇)的法人小微企业5601家,以及个体工商户6500余家。
CHFS的数据表明亏损小微企业比重由2013年的6.2%上升至2015年第二季度的26.2%,税费负担重是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问题。报告显示,中国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高于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52.0%的小微企业渴望政府进一步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有60.3%的法人小微企业表示没关注或是没有听说过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报告认为,相关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更多小微企业了解税费政策以便享受税收优惠。
2014年10月,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从营业收入(销售额)每月2万元提高到3万元。但CHFS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促进其发展,应当提高起征点。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减税主要有以下两个重要价值:
一是可以有效带动就业。一方面,起征点提高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这会使企业死亡率下降,更多的企业留在市场,从而增加就业。另一方面,提高起征点,企业纳税额减少,就可以扩大生产经营,增加雇佣人数。
2015年CHFS数据表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小微企业死亡率下降了0.24%,增加了83万个就业岗位。然而,如果将小微企业纳税起增点从3万元提高到5元,将增加到96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7万元,将增加到172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10万元,将增加到284万个就业岗位。
二是可以大力促进创新,提振经济活力。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经营成本下降,可以使企业有更多资金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从而提振经济活力,减缓经济下行压力。
根据CHFS的数据核算,起征点提高到5万元/月,新增加就业人口将会创造771亿元的社会财富,拉动约0.12%的经济增长;提高到10万元/月,新增加就业人口将会创造2287亿元的社会财富,拉动约0.36%的经济增长。在新常态经济形式下,2014年GDP增长率为7.3%,这相当于新增财富中约4.9%源于小微企业新增就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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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3.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9.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0.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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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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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来问:现在的营业税有什么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如何确定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我是一家从事照相的小微企业,平时报税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问如何办理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我是外来从事建筑安装的小微企业,到税务窗口代开2.5万建筑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答: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窗口单位无法判定纳税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的,先按纳税人本期申报营业额确认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若月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补交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请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对应税部分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延伸阅读: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的条件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个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注意事项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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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越来越多,带动部分人的就业,缓解了社会压力,那么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有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3.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9.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0.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1.如何确定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12.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13.我是一家从事照相的小微企业,平时报税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问如何办理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4.我是外来从事建筑安装的小微企业,到税务窗口代开2.5万建筑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答: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窗口单位无法判定纳税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的,先按纳税人本期申报营业额确认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若月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补交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5.请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对应税部分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6.小微企业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造成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造成多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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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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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的营业税也很受到关注,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小规模企业营业税附加的优惠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规模企业营业税的知识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Q: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Q:谁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Q:增值税应税行为指那些?
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Q: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界定?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
Q:哪些行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
Q: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Q: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办法。
Q: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以应税行为的年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Q: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般纳税人具体登记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0〕2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2013〕75号公告以及〔2015〕18号公告。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Q:什么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Q:什么是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Q:什么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Q: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Q: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Q: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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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降低企业税负。我国在原有的基础上新设了两档更低的税率11%、6%,这是精心测算之后选择的结果。有关测算表明,现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一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改革选定的税率最终选择与最低税负相对应的11%。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总体上是一种减税。
二、避免重复征税,提高企业利润,打破第三产业发展瓶颈。增值税之所以取代营业税是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课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则和增值税不同,它是对营业额全额课税,只要有经营有收入,就按5%的比例征收。这样如果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那么税收负担就会越重。
三、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就相应地降低了他们的税负。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增值税和营业税处于并存状态,这一定程度上就使增值税不能形成有效的抵扣链条,从而影响整个税收制度完整性。
四、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的交叉稽核功能将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助于公平税收环境的形成。在税收监管方面,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实行全国联网稽核比对信息,监管将更加严格,税收环境将更加公平。
五、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统一征增值税之后能解决这个难题。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与其不停地去划分新产品和服务中两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统一改征增值税,免去了许多划分中产生的麻烦。
六、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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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负责管理的小微企业税收包含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费,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江苏地税官方发布了税局干部的访谈实录,对小微企业营业税及基金费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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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资料,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免税起征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资料吧!
1、适用对象
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适用范围和政策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执行期限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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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营业税减免,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具体的营业税减免规定是指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营业税的减免税最新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政策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相关提示】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政策规定】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相关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p#副标题#e#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相关提示】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p#副标题#e#
【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相关提示】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政策规定】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相关提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确进一步实施16项社会办医政策措施。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免征营业税。
【相关提示】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文件依据】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政策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相关提示】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提示】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规定】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相关提示】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提示】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提示】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政策规定】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相关提示】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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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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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即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个税将提高起征点的最新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早在2014年财税改革全面启动之初,财政部就提出了六大税制改革,分别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环境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在继续推进,截至2015年末,只剩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没有纳入其中;资源税与消费税的改革也正在进行之中,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则已经开始立法。
个税改革原本排在房地产税改革之后。但受限于立法程序和复杂的实际情况,房地产税改革目前进展并不顺利,致使财税改革的整体步伐并未完全达到预期,个税改革成为眼下最能救场的一个角色。
2015年12月初,在财政部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就有官员提出,由于立法的问题,房地产税的推动工作可能要延后,因此现在个税改革排在了房地产税改革的前面,并且要加快进度。
一位长期研究税制改革的专家也表示,现在来看最有希望进行改革的是个人所得税,毕竟房地产税涉及到的利益太过复杂。
更大的压力来自决策层。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最近一次会议中,专门提及要加快财税改革进度,并且直接点出个税改革。这让相关部门如履薄冰。
实际上,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从1980年开始到现在,已经持续了30余年。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30余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并公布,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800元,由于国内收入较低,当时主要是针对涉外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没有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了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中国居民也开始真正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阶段结束的标志是1993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的首次修改。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个人所得税制实现了内外统一。在此基础上,翌年,对中国财税历史影响最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实施。
第二个阶段是个人所得税制随经济需要,进行了历次调整。1999年8月,由于此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出台了刺激消费政策,为引导存款转为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原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被删去,由此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到了2005年,国家开始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个税起征点从当年的每月800元提高到后来的每月3500元,基本上是每隔三年调整一次。并且从2005年起,年收入大于12万元的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2011年则调整了累进税率的档次。
现在,以确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新个税体制为标志的第三个阶段,即将到来。
个税将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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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今天小编整理出了个税改革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从2011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个税)将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征,2015年个税起征点暂时未作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 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起征点。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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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部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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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6年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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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收入多少以下免税?小微企业什么时候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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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起征点(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
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起征点。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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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常态下财政政策如何应对?需要怎样“广开财路”?会调整个人所得税来刺激消费吗?地方债务情况如何?6日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最热话题: 个税起征点
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希望能提高个税起征点。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表示,四年来,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但个税起征点四年没变,没考虑物价涨幅、吃、住、行等基本家庭支出的大幅增长。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总裁董明珠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让工薪阶层有更好的消费能力,然而仅仅靠涨工资的方式对收入提高不明显。“增加的工资要交税,上税后,最终拿到的钱又会缩水。”
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最近表示,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低,造成很多低收入群众需缴纳个税,负担比较重。“对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中的低收入者来讲,相当一部分上有老下有小,教育、养老、医疗、买房等生活必要支出压力不小。” 他建议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
专家建议:
适当调节税收,让百姓分享改革红利
记者了解到,中国社科院2月27日发布的一项研究成果指出,中国所得税税负应大幅下降,个税起征点也应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社科院指出,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的设定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并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原副会长蒋大鸣教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说个税起征点的概念有误,3500元不叫起征点,而是免征费用额。他表示,起征点上一轮调整是在四年前,按照物价涨幅和人们目前的生活成本而言,应该重新划定免征费用额。按照他的估计,调整的空间不会太大,大约在4000到4500元。
蒋大鸣教授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由税法规定,要经过人大立法,通过人大修订。调整时间比较长,即使现在提上日程,最快也要一年才能做出决定。“起征点的设定不能过高,如果按月收入过万开始征税,不太现实,国家税收会大幅减少。”蒋大鸣教授表示,税法的修改要经过各种财政部门进行严谨的审查、论证、调研,通过税收调节二次分配的制度,让百姓分享改革的红利。
财政部部长:
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
昨天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简单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不公平,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科学。例如,一个人每月收入5000元,日子可以过得不错,如果要抚养孩子赡养老人,那么日子就艰难了。现有框架下也在推动改革,如启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个税延迟纳税政策,增加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也有利于消费。
针对“简单提高起征点不公平”的说法,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原副会长蒋大鸣教授解读为,还应该考虑到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家庭情况、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会很大。一刀切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他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评判家庭中的平均收入,来保证税收负担公平。然而,在中国实行这方面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起码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对于财政部部长说的“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的说法,也有专家解读为提高起征点并不能缩小贫富差距,举例说明,税前月收入5000元的居民,个人所得税仅占十元多,即使起征点提升到5000元,每个月也只能节省十几块钱。而对于一个税前月收入10万元的富人而言,则能每月节省近七百元。
部长还谈到了这些热点话题
油价
调燃油税并不随意
面对去年连续上涨的燃油税是否存在随意性,楼继伟明确否定了随意性的认定。他说,上调燃油税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的,也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之后才出台政策的,不可能出现随意性。
对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时间表,楼继伟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有时间表的。我们在时间表的框架之下,依法开展工作。
比如两个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中有一些项目也授权给国务院了,可以制定一些政策,类似于近期刚刚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就是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也是人大授权的。但是,按照已经出台的税法,我们要向全国人大会作备案。未由全国人大会或者全国人大确定的那些,到目前为止仍旧授权国务院批准。
环保税
不能光靠环保税治雾霾
“并不能寄希望于环保税的实施来治理环境问题。”楼继伟指出,2015年中央财政在节能环保方面安排了2000多亿。环保税主要是把现在的收费改成税,不能都指望环保税来解决类似大气污染、雾霾等等这样的问题。
他强调,像这类问题,属于每个人都有责任的。水的污染,就要向排放污水的人收费。造成大气污染的这些企业和这些人就要受到惩罚,不仅仅是依靠一个税。我们是在积极做这项工作,但是环保税并不占据非常主要的收入来源。
地方债
从总体上看风险可控
“地方债从总体上看,风险是可控的。一些局部地区债务比例过高,我们会更为重视。”楼继伟说,地方债的问题是一个客观现实。预算法在修订之前,地方是不得举债的,而事实上,已经产生了很多。
“那么,必须开前门、堵后门,同时还要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开前门,今年预算安排6000亿地方债。后门的问题,就是必须正视历史形成的这些债务,逐步消化解决。”他说。
对于如何解决,楼继伟提出,一方面,可以把那些有一定收益或可以改造成有比较稳定现金流的地方债通过所谓“PPP模式”,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和经营基础设施包括其他事业的方式,转为企业债。另一方面,对一部分完全公益性的平台借的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经报请全国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一些历史债务予以承认,通过发债替换原来的平台债务,使债息降下来。
楼继伟补充说,对一些由银行贷款形成的历史债务,按照契约原则,贷款的合同不能废除。如果融资平台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一些债务重整,要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逐步解决。
三公经费
地方 “三公经费”有3000亿?那是“胡扯”
有记者提问,许多省份削减掉的三公经费都去哪了?楼继伟表示,在三公经费的问题上,中央是代编地方预算,地方自己编预算,中央来做汇总,因此对地方三公经费的细节不太清楚。中央财政去年三公经费是71亿多元,按6倍比例,地方就400多亿元,但只是估算。有人说地方三公经费有3000亿元,那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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