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相关的共166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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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作的愉快当然非常不错,而在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的又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合同终止的法定增设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扩大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看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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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后,招聘了部分的员工,也开始正式营业了,如果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要怎么做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只有在分公司注册之后才可以以分公司名义缴纳保险。另外注册后,如需分公司缴纳社保。需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原合同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册分公司员工如何缴纳社保
很多小微企业的办事处或者分公司由于种种原因限制,导致无法正常为自己或者自己公司的员工购买社保,这样一来就直接影响自己的福利待遇享受,同时也导致了员工福利待遇得不到最起码的社会保障。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员工的保障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人们对这一块的认识也是越来越深,这也是限制社保的种种限制和优惠政策导致的,而且现在人们的投资意识也越来越强,更多人会明智的选择投资于国家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不论从个人保障来说还是在日常生活来说,社保给我们现有的政策制度下带来了很多便利。解决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将社保费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户口的员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区户口者在其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发放社保费金额可以按照B地个人上社保所需费用最低额计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为员工上社保的单位应缴纳最低额计算。
优点:操作简便,省钱。
缺点:首先,有非法逃避社保义务而被查处的风险;第二,员工可能自己并不上社保,一旦出事让公司负责;第三,员工即使自己上了社保,在出事或离职时仍可能以法律为依据认为公司没依法办理社保而要求赔偿;第四,员工以个人身份不能上工伤、生育险,一旦出事,公司还得承担责任;第五,员工即使为了工作暂时接受,心中会怀有不满,缺乏归属感。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减弱,员工队伍稳定性受影响。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上述风险,例如,就此种社保处理方法与员工签约明确员工同意此种方法,要求员工上社保后拿缴费单报销以确认员工上了社保,等等。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上述风险,即使考虑到现在经济危机,对企业社保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所减弱,可一旦打起官司来,结果仍难以预料,因为不合法是明摆着的。
方法二:公司为员工在A地上社保。
优点:完全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缺点:员工名义上有了社保,但并能享受完整的权益: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养老险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能转移;医疗险有些地方可以做异地登记,在B地医院就医,在A地社保报销,但报销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险均能享受,但社区医疗无法享受,且住院报销会有一定比例的影响。员工的怨念会较大,不利于公司整体氛围。
方法三:公司在B地委托社保代理机构办理保险
优点:合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员工可以在当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权益;社保办理手续由代理机构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员工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属于企业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法相比,解决了员工的归属感的问题。只是医保的医疗本上的单位名字写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
缺点:公司要向代理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远低于普通人事的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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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大家有必要了解下五险一金社保的缴纳基数,因为这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大家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下五险一金社保缴纳基数吧。
关于启用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精神,2013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4513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225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11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除缴费基数下限(2225元)外,其余全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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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区的失业人员、户籍地址为本区的居民,均可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挂档手续,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
目前个人缴纳社保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企业缴纳社保计算公式相同;应缴纳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但由于个人缴纳社保全部为个人承担,因此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上与企业有所不同。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9%,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3%。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注入个人缴费卡(银行账户)内。若发生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缴不成功的,会造成缴费中断,养老保险账户将按规定予以封存,对缴费年限及今后的养老待遇造成影响,账户封存期间也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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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的省会也在网上推行社会保险的申报,相比之下,网上申报社保的流程就要简单不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缴纳社保的网上申报步骤,欢迎大家查看。
社保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种:
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基金时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好几项费用。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个人缴纳社保的具体流程。对于单位员工,通常都是以单位名义办理社保缴纳业务。对此单位相关参保办理人员会根据即定的社保办理流程进行,个人需要填写社保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即可。单位对根据个人工资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来缴纳各位保费。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
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
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办理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就可以在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再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上述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纳医疗保险。对于异地人员如果想要在当地办理社保缴纳的,需要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最少需要交纳2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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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导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有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会引起诸多劳动法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与新旧用人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中国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仅涉及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还涉及医疗期的计算(上海地区同时还涉及病假工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定、劳动合同终止顺延以及用人单位制度中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关的政策,如用人单位的福利性带薪休假、薪酬分配制度等。
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解四》)第五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重申,有效地保护了“被跳槽”劳动者的利益(以下称“工作年限累计利益”)。
但该规定的出现引起如下四方面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该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于公布当日正式施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于《条例》属于国务院制订并公布的规定,依法属于行政法规,适用《立法法》规定。因此,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条例》不溯及既往。所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否享有条例赋予的工作年限累计利益,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变更的发生时间。若发生于2008年9月18日及以后,则可享有;若发生于2008年9月18日之前,则不适用《条例》。当然,在用人单位变更过程中,劳动者与新旧两家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累计工作年限的,从其约定。
不过,关于该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因《司解四》的实施而发生质变。上述虽然提及《司解四》第五条的规定实际是对《条例》第十条的重申,但《司解四》并未明确它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而是一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并不属于《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因此不适用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司解四》具有溯及力。所以,自2013年2月1日起,劳动者是否享有上述工作年限累计利益,不再需要以2008年9月18日进行划分。劳动者无论何时,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均享有工作年限累计利益。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
《司解四》第五条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其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劳动法体系中有关经济补偿金“12个月封顶”的概念仍然应当被适用。因此《司解四》中的“合并计算”并非无条件的合并,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关于“12个月封顶”条件问题,原劳动部曾颁布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因此,劳动部的规定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或原因作为“12个月封顶”与否的区分条件。而《劳动合同法》就“12个月封顶”条件,创设性地将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劳动者平均工资”)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区分标准。
由于《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不一致,将可能造成计算上的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作为过渡性条款,对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分段计算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规定应被分别适用。但由于该条款表述上的不清晰,致使我们在实际适用该条款时产生不同的理解。
充分理解上述观点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限于劳动者平均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还包括以下因素:1、劳动者平均工资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方式或原因;3、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分别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及实施后的工作年限。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案例。
类似于以下案例目前争议较大:一名劳动者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在A公司已工作15年,2012年5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9年5个月。该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办法规定,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协商一致,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适用“12个月封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该劳动者的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公司的三倍,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应适用“12个月封顶”。由于前后法律法规对“12个月封顶”所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且《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表述不清晰,因此类似该案例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一直存在争议。
2009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文)。该文件对上述“12个月封顶”与否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做出了解读性规定,解决了上述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领域中,具有典型的实践价值。根据该规定的表述,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用以下列表阐述。
列表说明:
1、 上表“工作年限分段计算”指《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并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有关“满半年,不满一年”和“不满半年”的规定,及“12个月封顶”的规定。
2、 上表“工作年限不分段计算”指不进行上述分别计算,而是总合计算,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满半年,不满一年”及“不满半年”的规定,但不适用“12个月封顶”的规定。
3、 上表“基数分段计算”指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实际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实施后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4、 上表“基数不分段计算”指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按实际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表分类,上述案例中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应适用上表第(3)项计算方式。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杭州市等地均有不同的规定。但从规定的清晰度、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过渡条款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的贴切程度来看,上海高院的这一规定更为完善,值得在全国推广适用。
三、关于以工作年限作为考虑基础的其他劳动法问题。
前面我们提及,有关医疗期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顺延问题均会涉及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将医疗期的计算与劳动者的社会工龄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挂钩,将社会工龄划分为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两档,而后在每档内再以工作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根据这些划分设置不同期限的医疗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顺延。
那么劳动者在依据《司解四》第五条和《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至新用人单位后,上述有关医疗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及劳动合同终止顺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司解四》第五条和《条例》第十条在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问题上,似乎仅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我们不妨再看一下《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该条款中我们可解读出以下两层含义: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条件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若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新用人单位则无须考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即便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仍然应被计算入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无须再考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关医疗期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顺延问题的确定,在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仍旧应被考虑。
四、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后,劳动者针对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主张问题。
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离开进入新用人单位后,若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例如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发放奖金、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均应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主体,而不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用人单位为由,对新用人单位提起主张。关于这一点,在很多类似关联公司之间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劳动者直接对新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
另外,针对上述类似的案件,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仍然存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若涉及原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未按约支付工作报酬的,应当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无论此时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仍旧存续。原因在于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并不改变新旧用人单位主体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的用人单位这一事实。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有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所引起的上述劳动法问题的争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只占很小比例。但该问题涉及新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趋于清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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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帮员工买社保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帮员工买社保劳动法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看过“不帮员工买社保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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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能给员工买社保吗?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是公司为拓宽经营领域和范围,增加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形态。它没有法人资格,即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独立的章程,也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当然也就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这一特征使其与子公司区别开来。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分公司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公司的职能部门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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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是属于全世界劳动人民传统的节日,劳动人民是最伟大的人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赞美劳动者作文,分享给大家!
前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人民劳动的日子这一天也是劳动人民的节日。
劳动节象征着工人阶级,团结,斗争,胜利的日子。是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爹日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1920年,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大规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从此,劳动人民便有了光荣的节日。
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说过:“劳动最光荣”为什么劳动最光荣呢?
这个辉煌的世界里,大家吃的粮食,饭菜,都是农民伯伯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我们穿的衣服,住的房子,用的文具等等,都是劳动人民打造出来的。这些劳动人民是多么辛苦啊!
天气已经逼近炎暑,这些劳动人民在火热的太阳下工作,背上的汗水把他们的衣服都给浸湿了,可是这些工人仍然坚持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要挣钱养家,工人们的皮肤,被火辣辣的太阳晒得黝黑黝黑,一个个汗流浃背想跑了1000米似的,真辛苦!
劳动人民们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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