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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施手,劳动者权益被侵

“这样的事很常见。”一家职介所的工作人员说,由于,在某些用人单位眼里,求职者的权益等于零。一位从事职介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甚至感叹,用人单位被惯坏了!


试用两个月被炒无原因

一些用工单位以“试用期”作幌子,侵害劳动者的利益。37岁的谢大姐在一家饭店当保洁员,刚报到那天,上司告诉她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按天算,每天16元。谢大姐不放心,问:“三个月以后呢?”对方挺干脆:“你要是干得好,当然可以留下。”可是,当谢大姐苦干两个半月后,单位忽然告知她被解雇了。理由很明了:“不是你偷懒,是我们这儿不需要人了。”


衣服有皱褶扣你十几块

没有合同,就意味着单位可以不负责任,而作为员工,不守规矩肯定不行。至于这规矩订得是否合理,员工是没权力说三道四的。


笔者偶然看到了某娱乐城的《员工守则》条约如下:上班时间大声喧哗,扣工资。工作服有皱褶,扣工资。不经允许穿着工作服回家,视为盗窃……总之一句话,扣钱比挣钱容易得多。


业内人士说,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随心所欲,主要是缺少有效监督。在社会上知名度颇高的仲裁委员会,也只能调解纠纷,没有处罚权。职介单位自然更不敢说什么,因为要是惹火了用人单位,就等于自己赶走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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