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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创业促进就业有没有相关的政策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河北省创业促就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不断激发劳动者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热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自2014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和扶持范围。加大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当地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县(市),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适当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充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三)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区和产学研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基地(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微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开发区、企业和高校合作,根据就业人口、孵化需求,引入市场化经营合作模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2014年,每个设区市要建设2至3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个县(市)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效益好的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予以奖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提高创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六)加强创业能力培训。将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扩展到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积极为其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按照国家创业教师培训的有关要求,由省统一组织创业师资培训,相关培训经费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和中介组织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帮扶、创业项目征集等适宜由市场主体运作的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益。
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可按每个创业者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八)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服务资源,建立综合性创业指导中心;在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拓展创业服务功能,推行创业服务标准化管理。采取引办、领办、代办等方式,探索“订单式”、“超市式”服务模式,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九)为创新型人才创业提供精准服务。对来我省创业发展的高端人才,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协调联络,在场地选择、手续办理、用工招聘、社保衔接、子女就学、创业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一对一”服务。
(十)健全就业创业信息网络。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目标,依托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现有分散的就业创业信息网络资源,推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应用软件,尽快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一体化就业创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强化公共创业信息服务,完善创业政策信息库、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专家库,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网上课堂、项目展示、开业指导、手续办理、创业交流等网上服务。
(十一)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门诊服务、面谈服务、电话服务、跟踪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十二)实施创新创业型人才培训工程。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指导工作。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将创业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通过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辅助实施创新创业教育。采用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辅导师资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企业和社会有关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创业导师。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指导,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十三)为创办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按照企业用工需求,积极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定向、订单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便利,吸引劳动者到小微企业创业就业。
三、开展有效的创业促进活动
(十四)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组织、政策、培训、服务和考核体系,提升创建层次和水平,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综合考虑创业政策落实成效、创业服务培训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市场主体增量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因素,建立考核奖补机制。对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市),按每个县(市)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补充当地创业扶持资金,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社区,按每个社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用于补助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五)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引领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引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积极投入到创业活动中。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我省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创业服务更加完善、创业机制更加健全、创业环境更加优化。
(十六)开展特色创业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建立高层次创业理论实践交流平台。各级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传媒机构举办有特色的创业大赛、项目展示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培树创业典型,组织创业典型巡回报告。鼓励创业促进协会、创业者联谊会、创业社团联盟等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和创业者之间的互助交流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把鼓励创业摆在重要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和环境营造,以服务促管理,以扶持促发展,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为创业者提供发展空间。要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凝聚创业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创业文化,使创业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营造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看了河北省创业促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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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对于推动就业创业,缓解大学生就业难,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采取了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等政策。下面一起看下河北省的就业创业政策。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出台确保就业创业政策顺利实施的十条政策。今年起,家庭手工业项目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分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全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留用见习人员达到当期见习总量 5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政府分担部分补贴标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10%。
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家庭手工业项目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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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由于地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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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青年就业创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吗?就业创业的政策具体有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悉,方案明确了一揽子优惠政策,力争通过精准扶贫,到2018年底,确保有就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劳动技能,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
贫困劳动力如想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可到区人社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后即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费用减免。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根据时间、就业状况,按每人400元至4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参加创业培训也可免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申领每人1000元至1500元的补贴。
职介机构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在武汉地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介补贴。
企业当年新录用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企业可按规定每人享受200元-20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为5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基准利率的50%享受财政贴息。
对贫困劳动力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贫困劳动力中的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武汉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以及贫困劳动力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创办并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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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民创业来促进就业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目前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暂未出台)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0.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0.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
2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4.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5.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三)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
2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
2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29.随军家属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2.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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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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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发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中职教育要覆盖全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科技“特派员”帮助返乡农民工创新创业、农民工参加社保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昨日,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2016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今年,我省将为在豫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兄弟送上“一箩筐”的好政策、好福利。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
为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今年我省将加强农民工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完善就业服务,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
今年,我省将把帮扶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作为农村就业工作的重点,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我省将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同时,我省将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按照计划,今年全省拟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
中职教育覆盖农村初高中毕业生
今年我省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岗位证书培训、星火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青年农民工培训、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转岗培训。同时,我省将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为着力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今年,我省将通过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科技“特派员”帮助农民工创新创业
为鼓励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我省将支持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通过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带动农民工就业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此外,我省将鼓励组织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带动农民工创新创业,建立农村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打造一批支持农民工农村科技创业的“星创天地”。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民工参加社保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今年,我省在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参保基础数据库,借此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我省将研究在城镇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为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我省以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行业为重点,着力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范围,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吸收优秀农民工加入工会领导机关工作。
为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工会等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市民培训,逐步构建起以精准帮扶为重点的服务职工体系,把困难农民工作为帮扶的重点人群。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常住地救助、福利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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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与创业都是人们的热门话题,中央有没有出台关于就业创业的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央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前,物流快递与农村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发展迅速,在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全国政协、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李崴指出。
李崴委员介绍,2015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超过2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员工占绝大多数,农村电商则直接促进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行政村超过780个,带动就业近100万人。
“尽管我国电商经济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岗位,但是快递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不够明晰,农村电商创业软、硬件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李崴委员表示,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早已明确提出“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但无论标准如何制定,都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上位法相违背的问题。
为此,李崴委员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快递电动(三轮)车合法身份;出台行业政策,明确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以快递分拣中心为安检节点,减少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流通成本;同时,进一步扩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范围,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解决互联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融资难融资贵、创业服务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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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做创业,现在中央有没有出台什么就业创业的政策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央关于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前,物流快递与农村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发展迅速,在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全国政协、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李崴指出。
李崴委员介绍,2015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超过2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员工占绝大多数,农村电商则直接促进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行政村超过780个,带动就业近100万人。
“尽管我国电商经济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岗位,但是快递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不够明晰,农村电商创业软、硬件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李崴委员表示,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早已明确提出“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但无论标准如何制定,都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上位法相违背的问题。
为此,李崴委员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快递电动(三轮)车合法身份;出台行业政策,明确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以快递分拣中心为安检节点,减少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流通成本;同时,进一步扩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范围,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解决互联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融资难融资贵、创业服务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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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一辈子的过程,成长也是一辈子的过程,所以任何在大学时候注重班内名次的人都是很少有出息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正当有车一族陶醉在自驾出行的兴奋中时,汽车美容行业悄然兴起。汽车保养理念的传播,让车主心甘情愿地掏出皮夹,扮靓自己的爱车。据专家估算,一部价值10万元的车每年行程2-3万公里,一年的养护费就达到4000元以上。而且汽车越高档,养护费越贵。然而,汽车美容从业者面临着师傅口手相传、自身文化水平低下等问题。而那些拥有高素质员工,与客户沟通良好,能分析客户心理,做出相应方案的复合型汽车美容店,生意将越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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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与创业一直是大学生们的关注点,然而现如今有哪些关于就业与创业的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按规定在毕业毕业学校申领)。
3、开展就业见习。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给予80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
4、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创业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提供场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扶持。
3、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开办“网店”)、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提供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SYB创业培训并提供包括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创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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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与创业是人们的热议,关于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法规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元。
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税〔2015〕18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96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4〕4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看了“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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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就业创业都很受关注,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以及现在的就业创业形势是如何的?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及形势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扶持政策
1、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2、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
3、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二、税费减免方面的扶持政策
1、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费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3、商贸、服务型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资金补贴方面的扶持政策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4、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女满45岁、男满55岁(“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7、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8、失业人员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
四、融资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
1、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五、就业创业服务方面的扶持政策
1、城镇常住人员及毕业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可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2、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项目咨询、推介、论证、评估和开业、经营、技术、市场、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指导。
3、为创业者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4、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孵化场所,协调帮助办理各项开业手续,专家对其进行跟踪指导,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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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函〔2016〕1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的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4号)要求,现将我省做好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学习宣传,推动政策落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安排,以全面实施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为契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聚焦重点政策,突出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创新宣传手段,把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我省和相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向基层、向大众讲清讲透,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
二、工作重点
一是要突出宣传好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宣传就业政策。包括: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要全面、完整、准确把握。,切不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要讲深讲透。
二是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自身学习,将有关中央、省政府、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融会贯通,深入理解政策要点、内涵,积极融合当地民族语言,转化为群众易懂能够理解口语,方便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同时,要依托本地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向当地相关部门宣传讲解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争取在政策宣传、落实中获取有力的支持。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认真做好的政策学习和培训。各级就业部门及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要从现在开始利用春节前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国家、省、市州级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进行细致的学习。
1.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要做利用点滴时间进行学习;每周各单位要集中半天时间,对相关就业创业政策进行系统性的学习。
2.坚持业务培训与全面培训相结合。省厅将举办两期培训班,对省、市州就业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市州也要结合实际,对各县区就业部门及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人员、全范围、全覆盖的培训。特别是要针对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实施中的关键点,对关键人员进行精准的培训。
3.坚持系统内政策与系统外政策学习相结合。各单位在学习中,不仅要积极学习本系统内的政策,还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讲解相关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
(二)扎实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更加注重分类宣传、网上宣传、协同宣传,形成政策宣传广覆盖、长效化、不间断的有效机制。
1.编印宣传材料。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梳理各级、各部门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的编写针对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培训和服务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的政策宣传材料及政策问答,并免费发放。
2.开设网上专栏。要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就业政策”专栏,暂时没有部门门户网站的要协调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新闻网开设“就业政策”专栏,全方位刊发就业创业政策目录、政策问答和申请流程。
3.用好服务热线。各地要把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作为12333服务热线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政策咨询、问题反映,解答并回复群众意见,做到件件有回音。
4.充分运用新媒体。各地要探索设立“就业政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号或手机APP,持续发布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南,开通互动功能,并扩大用户覆盖面。
5.加大服务窗口宣传。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普遍设立政策咨询窗口或自动查询终端,结合服务对象办理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社保缴纳等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在当地工商、税务等办事大厅摆放、张贴就业政策宣传材料,并在服务对象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税收时提醒其申请享受就业政策。
6.推送政策短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新注册企业、小微企业及重点就业群体信息,联合当地通讯运营商,重点向相关企业负责人推送鼓励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政策;向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推送政策、服务和培训信息;向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就业援助政策等。
7.强化公益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会传媒力量,通过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知识竞赛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三)全力做好专项活动中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营企业招聘周”、 “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高校毕业生服务月、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周集中招聘日活动,大力开展 “一对一”“面对面” 政策宣传服务。两节期间,利用“就业援助月”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周”,使政策宣传形成声势。
1.举办启动仪式。在启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同时,同步启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发布会、在线访谈、现场咨询等方式,集中向社会发布宣传周活动安排,介绍相关就业政策,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影响和效果。
2.集中发放材料。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组织各级人社部门和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广泛开展上门走访,把宣传材料免费发送给辖区内每户企业和重点就业群体,送上政策联系卡。
3.开展政策宣讲。组织业务骨干和熟悉政策的同志,深入企业、高校和社区,通过集中宣讲、公开接待等形式,面对面为政策对象介绍就业政策和办理流程,举例子、算细账,为企业和政策对象解疑释惑。
4.开展流动宣传。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设立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在繁华路段和人口密集地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
5.广泛推送短信。协调当地通讯部门,在宣传周期间每天设置不同政策专题,通过手机早晚报、集中推送短信等形式,面向当地全部手机用户推送活动动态和政策要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作为抓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支出。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带头深入基层宣传政策,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宣传机制。
(二)创新举措,务求实效。要突出重点,分类宣传,着力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在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加强新媒体的开发运用,善于借助专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坚持把政策宣传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宣传效果。
(三)加强调度,强化督查。省厅成立就业政策学习宣传督查调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组织,切实加强对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的督促检查,把政策宣传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列入就业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实地检查、查阅材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本地区政策宣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了解当地政策宣传覆盖面、群众知晓度,防止政策宣传不到位、走过场。对群众反映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督办。
(四)认真总结,报送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政策宣传特别是宣传周期间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工作动态,及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各地请于2016年元月25日前将本地就业政策宣传周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情况及宣传周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厅就业政策学习宣传督查调度办公室。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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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前,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作出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两种情形下,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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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就业帮扶的政策,主要有哪些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强化就业再就业培训,积极做好就业政策跟踪服务,加强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妇女就业创业。
近年来,合川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企业用工男女平等,不得随意提高对女性的招用条件,积极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妇女实现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大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力度,全区累计落实灵活就业的“4050”女性人员社保补贴10317人,补贴金额7800万元,为16577名创业女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0502万元,帮助带动 164017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据了解,合川区还积极采取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开辟妇女就业渠道,大力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全区累计新增妇女就业60652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妇女就业34675人,公益性岗位安置妇女就业2608人,就业再就业培训机构培训妇女12642人,培训后就业率达99.42 %。
同时,通过举办“泛海扬帆”创业大赛、表扬表彰、巡回报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鼓励更多的女大学生通过市场选择自己的成长发展道路。对目前已经就业创业的女大学生,做好政策的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就业创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稳定高质量的就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定制服务计划”,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近年来累计签订服务社区大学生336名。
今年以来,通过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审查用工单位的招工简章,发现存在性别歧视内容,及时督促招工单位整改。充分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措施检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和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对女性劳动者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免费培训,帮助女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结合社会与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职业和工作单位,增强就业竞争力,强化社会适应力,提高就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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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创业是现在人们的特别关注,特别是大学生们,然而现如今有出台关于就业与创业的政策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与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档。
二、为什么要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要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三、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以后可获得哪些服务和政策扶持?
服务对象一经登记,即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服务对象可凭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享受本市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如全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免费推荐就业、资助性技能培训、就业补贴等等。
四、哪些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五、如何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填写《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并建立个人服务档案。
六、哪些人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都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七、哪些机构可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八、公共就业有哪些服务内容?
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实现就业创业为终点,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个人特向职业指导、动态跟踪等六个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其制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流程;服务对象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定相应的服务项目。
九、公共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的服务项目?
(1)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是指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并为其提供基础评估,基本职业指导等服务。
①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登记是指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将其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个人技能、工作经验、求职意愿、培训意愿、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公共就业服务登记是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起点,只有进行了登记的服务对象才能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②基础评估。通过面谈与交流,了解服务对象的个人特质、家庭状况、职业倾心等情况,并结合服务对象的年龄、学历、技术专长、工作经历等情况对其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服务对象制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流程。
③基本职业指导。根据基础评估结果,指引服务对象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并就相应服务项目详细讲解有关就业服务的政策,提供相应的择业基本指导。
(2)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服务是指经过基本服务后,根据评估情况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①推荐就业服务。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就当时有效的岗位信息,进行岗位匹配,推荐服务对象到企业面试。
②定期召开定向型招聘会。服务机构针对大多数服务对象的就业意向,定期、分类召开中小型招聘会,为不同类别服务对象提供就业信息。
③特殊岗位推荐。对于有特殊技能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选取合适的岗位,进行单个推荐服务。
(3)职业素质测评服务
职业素质测评服务是指经过基础评估后,利用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职业素质测评。
通过该项服务,使服务对象本人能够明确自己适合哪些工作岗位,由原来被动地等待介绍工作,转变为主动地制定个人求职计划,并利用各种信息去寻找工作岗位,更快地实现就业创业。
(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是指经过基础评估后,服务机构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的就业技能进行重新评估,建议其参加合适的技能培训,并对其培训情况及培训后就业情况进行跟踪。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培训:
①定向项目培训。定向项目培训主要是指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已登记失业的服务对象可到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通过定向项目培训,可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服务对象,可到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指导和帮助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协助其办理税费减免等手续,落实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
③就业见习训练。就业见习训练是按企业岗位需求发布招工信息,将有意向应聘且登记失业的服务对象作为培训学员直接安排到企业工作岗位上见习。在见习期内,由企业为学员提供相关技术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训练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训练企业正式招收录用,实现培训与就业直接挂钩。
(5)个人特向职业指导服务
个人特向职业指导是指对经过相关服务流程仍未就业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的专门服务人员对其进行更系统、更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包括求职指导和跟踪指导。求职指导主要是对服务对象进行择业辅导,通过分析就业形势、灌输正确的择业观念,传授择业技巧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跟踪指导主要是对服务对象制订个性化就业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在整个服务流程中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
(6)动态跟踪服务
动态跟踪是指对已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对象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情况和自主创业经营情况,并指导申领相关就业补贴,促进服务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看了“就业与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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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毕业生最关心的莫过于创业就业了,现在有什么关于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出台?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河县人社局
借力三八节掀起政策宣传热潮
宣传社会保障政策,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向居民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宣传手册并举行政策宣传、政策解答及咨询活动,进一步扩大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知晓度,推动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针对在居民关心的参保程序、医药费报销,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等方面做好宣传,并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参保期、缴费期及养老保险的特殊群体缴费做了重点宣传和详细解释;重点宣传了面向新生婴儿、低保、重残人员的优惠政策,使其及时参保享受到社会福利。
为充分发挥妇女在全民创业中的“半边天”作用,商河县人社局积极了解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搜集各类招聘信息,为留守妇女提供生产、就业信息,充分利用此次宣传活动,搭建就业创业平台,为帮扶她们实现在家门口就业创业的梦想提供有力的支持。结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等开展宣传,让有创业意愿的留守妇女获得资金扶持,实现创业愿望。针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严峻形势,商河县人社局不断转变工作方式,优化执法理念,着力化解劳动纠纷。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深入到用人单位,围绕企业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和职工比较关心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侵权责任等法律法规疑问,采取法律咨询、政策宣讲、以案说法等多种灵活方式,耐心向企业和广大职工讲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和从业者进一步学法、守法、用法,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活动现场共发放政策明白纸等资料800余份,解答政策咨询270余人次,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桑梓店镇人社中心
创业政策“赶大集”发放真金补贴“红包”
本报讯近日,桑梓店镇人社服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到桑梓店商业街开展“创业政策赶大集”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布置政策咨询台,发放创业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向周围群众广泛宣传有关创业补贴的最新优惠政策,用真金白银真情服务群众就业创业,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此次宣传的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者岗位开发补贴),以及天桥区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基金补贴等内容。
据了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领。其中,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每招用一人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500元。同时,针对小微企业和大学生的创业补贴资金也颇为丰厚。
今年3月,按照上级人社部门工作部署,桑梓店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创业帮扶进万家 政策助推惠民生”为主题,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目的是广泛宣传济南市创业扶持系列政策,切实提升群众知晓度,使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享尽享创业扶持政策。
看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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