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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三篇

每一个毕业生最关心的莫过于创业就业了,现在有什么关于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出台?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真情服务就业创业 优惠政策送到身边

商河县人社局

借力三八节掀起政策宣传热潮

宣传社会保障政策,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向居民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宣传手册并举行政策宣传、政策解答及咨询活动,进一步扩大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知晓度,推动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针对在居民关心的参保程序、医药费报销,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等方面做好宣传,并针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参保期、缴费期及养老保险的特殊群体缴费做了重点宣传和详细解释;重点宣传了面向新生婴儿、低保、重残人员的优惠政策,使其及时参保享受到社会福利。

为充分发挥妇女在全民创业中的“半边天”作用,商河县人社局积极了解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搜集各类招聘信息,为留守妇女提供生产、就业信息,充分利用此次宣传活动,搭建就业创业平台,为帮扶她们实现在家门口就业创业的梦想提供有力的支持。结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等开展宣传,让有创业意愿的留守妇女获得资金扶持,实现创业愿望。针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严峻形势,商河县人社局不断转变工作方式,优化执法理念,着力化解劳动纠纷。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深入到用人单位,围绕企业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和职工比较关心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侵权责任等法律法规疑问,采取法律咨询、政策宣讲、以案说法等多种灵活方式,耐心向企业和广大职工讲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和从业者进一步学法、守法、用法,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活动现场共发放政策明白纸等资料800余份,解答政策咨询270余人次,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桑梓店镇人社中心

创业政策“赶大集”发放真金补贴“红包”

本报讯近日,桑梓店镇人社服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到桑梓店商业街开展“创业政策赶大集”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布置政策咨询台,发放创业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向周围群众广泛宣传有关创业补贴的最新优惠政策,用真金白银真情服务群众就业创业,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此次宣传的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者岗位开发补贴),以及天桥区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基金补贴等内容。

据了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领。其中,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每招用一人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500元。同时,针对小微企业和大学生的创业补贴资金也颇为丰厚。

今年3月,按照上级人社部门工作部署,桑梓店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创业帮扶进万家 政策助推惠民生”为主题,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目的是广泛宣传济南市创业扶持系列政策,切实提升群众知晓度,使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享尽享创业扶持政策。

看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016淄博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就业失业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分类】

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新成长劳动力失业登记】

我市户籍的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持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照片等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

4、【《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年审】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年审工作下延到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每年第一季度失业人员可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由选择审验地点。

二、创业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

自2013年10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法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法人在所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4个月,即可到企业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税费减免】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定期限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培训优惠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全市有40家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但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金】

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时限: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医保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失业保险金基础上再增加40%。

五、劳动事务代理政策

1、【档案管理费】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专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2、【申报退休】

正常退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20日前持规定材料申报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及之前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于上年11月10日前申报;下半年及之前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于当年5月10日前申报。

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自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全国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国发〔2015〕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元。

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税〔2015〕18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96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4〕4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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