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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负责管理的小微企业税收包含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费,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江苏地税官方发布了税局干部的访谈实录,对小微企业营业税及基金费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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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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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来问:现在的营业税有什么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如何确定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我是一家从事照相的小微企业,平时报税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问如何办理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我是外来从事建筑安装的小微企业,到税务窗口代开2.5万建筑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答: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窗口单位无法判定纳税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的,先按纳税人本期申报营业额确认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若月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补交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请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对应税部分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延伸阅读: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的条件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个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注意事项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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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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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目前有什么小微企业的优惠吗?具体有什么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目前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就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筹资困难、用工难、税收负担重和成本比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不顺畅。为了使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同时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并不断加大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使得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好,所以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发展自身,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现在存在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法,两者的概念不是等同的,小微企业涵盖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划分的,它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企业,也就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小微企业除了包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企业外,还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来自两个文件,一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见表1),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来进行划分(见表2)。
二、小微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和10月,财税[2014]71号文和国税[2014]57号公告相继出台,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如果是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为:(1)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均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最高上限。但这里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另外,还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从这些公告中可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来实现税收优惠。
(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的优惠政策。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首先,在创建企业的时候,创办者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是成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成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税率、扣除项目和免税项目等都不一样,最后缴税的负担就不一样。创业者还应该考虑是从事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还是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考虑了其他方面的基础上,来评价从事哪项业务更能节税,能创造更多的利润。
其次,在企业的经营期间,纳税人应该时刻关注国家颁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免税、减税、税率差异、分劈技术、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等方面的。
宿迁地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互动问答
问: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宿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孙家胜局长为嘉宾,他将就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答: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问: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也在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多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问孙局长,我们宿迁地税局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问:那首先我们请孙局长来讲解下“政策”方面的举措。
答:好的。我们采取政策支持,分类指导的方式。根据宿迁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发展现状,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送到纳税人手中,并注意各项政策的关联性,发挥政策的持久效应。
问:那“程序”方面的措施呢?
答:我们尽量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开展“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大厅设立小微企业税务登记窗口,实现税务登记证当场办结。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限时办结。
问:四个“一”,简化办税程序,确实很方便纳税人!那请孙局长再讲讲“减负”吧?
答:我们实行全程减负。深化涉税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对小微企业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实行当场办结;建立并完善网上办税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和小微企业纳税人培训机制,依托“纳税人学校”宣传辅导平台,定期为小微企业专场解读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问:听孙局长这么一说,我确实能感觉到宿迁地税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是下足了功夫。接下来,我们请孙局长再给我们介绍下 “服务”!
答:好的。我们积极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增强税收宣传针对性。通过纳税人学校做好辅导工作,重点培训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开展蓝丝带志愿者走访小微企业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哪些实际困难,对涉税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记录下来研究后及时给企业答复;对所走访的企业填写《走访小微企业记录》记录对所走访的企业意见和建议。
问:那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答:好的。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我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吗?含3万元吗?
答:“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如果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微企业,能否享受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
答: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问:孙局长刚给我们介绍了营业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按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原来税法中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谢谢孙局长为我们详细地解读了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 游客]我公司在减免税申报表中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时,系统提示“根据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您不是小微企业,不能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我该如何进行申请?
答:您好,如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只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把享受到的减免额即(年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申报表的“减免所得税额”中就可以了。但按您刚才所描述的,您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能申请小微企业减免。
[网友 游客]您好,我是小微企业,听说今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调整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今年是按6万还是按10万申报呢?
答: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调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的是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2014年预缴期申报的是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
[网友 游客]我们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想申请领购发票,请问要不要交工本费?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即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网友 游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网友 游客]目前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方面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网友 游客]我是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我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2014年度结束后,请问我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问: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网站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宿迁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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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辽宁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大家了解吗?特别是辽宁的朋友要注意了,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辽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辽宁营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市国税局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新规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就开始执行。预计2015年度适用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以后,减免税额将增加40%以上。在辽宁营口投资的多家台资企业也因此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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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大家都知道是我国的重点关注了,现如今在苏州的小微企业有什么优惠吗?具体有什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帮助呢?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近年以来,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陆续出台,特别是10月1日起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展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让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来自苏州国税部门的数据显示,,苏州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为203769户,其中盈利户数63161户,盈利面为31%。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为63141户,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20户,政策实际受惠面为100%,实际减免所得税56161.66万元,户均减免税额0.89万元。为了解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反响和实际需求,市国税局近期对20户纳税人开展了抽样调查。
税收成本低了
研发投入增了
“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来得太及时了!”苏州高新区的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石苏建谈到国家小微企业扩围依然有点喜出望外。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有28万元,按照新的优惠政策全年可以减免近2.1万元。“别看钱不多,但对于我们刚刚起步的创业企业来说,这笔钱可以用来添置一台设备,进一步提高效率,作用很大!”
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底气也更足了。江苏迪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子侠算了笔账,按老政策,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8万元,新政策执行后,可以多节税1.59万元,加上享受的其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节省下来的税费今年打算招聘一个电子产品研发的专业人员。
近年来,政府小微企业优惠连续扩围多次,随着不断有企业被纳入受惠范围,如何让企业及时了解优惠信息、享受优惠政策?苏州国税部门把强化宣传、落实优惠作为工作重点。
“这次小微企业扩围,我第一时间收到了吴江国税局的通知电话,才知道公司进入了优惠范围。之后还给我们进行了重点辅导,让我们在第一时间内搞懂了税收优惠新政策和操作流程,值得点赞。”吴江中讯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建娥的话代表了很多企业的感受。
小微企业还有不少“甜蜜烦恼”
在此次抽样调查中,不少受访企业也围绕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常熟市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顾晓红表示,他们为大企业做物业保洁,员工在100人左右,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要求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控制在80人,所以虽然其他条件都符合,但由于人数超过一些,公司还不能享受减免。“是否能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范围,让更多处在发展阶段的服务企业,也能够享受政策优惠的福利。”
吴江市晓盛纺织有限公司法人施玉泉表示,按目前小微企业新的优惠政策,实际利润30万元(含30万元)是享受优惠的分界点,利润30万元缴3万元,利润超过30万元即按25%计算,缴7.5万元,也就是说利润稍微超过一点,就要多缴税金4.5万元,税负增幅的跨度较大,可能造成一些企业为不突破30万元利润,降价销售或亏本销售。此外,还有企业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免,整体负担较大,也在抽样调查中提出了“扩大流转税优惠范围”等的期待。
对于减免额的计算让很多小微企业也有些“甜蜜的烦恼”。常熟市紫博着色涤纶有限公司的法人季子家反映,按照规定,企业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照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但企业适用的按月份数比例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此前所得税法中未曾涉及过,对财务人员来说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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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越来越多了,已经成为我国的创业主力军,那么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又有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调高小微企业纳税起征点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6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做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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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最近有很多的会计朋友跑来问关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的事情,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