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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汇编两篇)

小微企业大家都知道是我国的重点关注了,现如今在苏州的小微企业有什么优惠吗?具体有什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帮助呢?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苏州万户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

近年以来,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陆续出台,特别是10月1日起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展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让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来自苏州国税部门的数据显示,,苏州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为203769户,其中盈利户数63161户,盈利面为31%。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为63141户,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20户,政策实际受惠面为100%,实际减免所得税56161.66万元,户均减免税额0.89万元。为了解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反响和实际需求,市国税局近期对20户纳税人开展了抽样调查。

税收成本低了

研发投入增了

“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来得太及时了!”苏州高新区的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石苏建谈到国家小微企业扩围依然有点喜出望外。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有28万元,按照新的优惠政策全年可以减免近2.1万元。“别看钱不多,但对于我们刚刚起步的创业企业来说,这笔钱可以用来添置一台设备,进一步提高效率,作用很大!”

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底气也更足了。江苏迪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子侠算了笔账,按老政策,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8万元,新政策执行后,可以多节税1.59万元,加上享受的其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节省下来的税费今年打算招聘一个电子产品研发的专业人员。

近年来,政府小微企业优惠连续扩围多次,随着不断有企业被纳入受惠范围,如何让企业及时了解优惠信息、享受优惠政策?苏州国税部门把强化宣传、落实优惠作为工作重点。

“这次小微企业扩围,我第一时间收到了吴江国税局的通知电话,才知道公司进入了优惠范围。之后还给我们进行了重点辅导,让我们在第一时间内搞懂了税收优惠新政策和操作流程,值得点赞。”吴江中讯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建娥的话代表了很多企业的感受。

小微企业还有不少“甜蜜烦恼”

在此次抽样调查中,不少受访企业也围绕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常熟市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顾晓红表示,他们为大企业做物业保洁,员工在100人左右,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要求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控制在80人,所以虽然其他条件都符合,但由于人数超过一些,公司还不能享受减免。“是否能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范围,让更多处在发展阶段的服务企业,也能够享受政策优惠的福利。”

吴江市晓盛纺织有限公司法人施玉泉表示,按目前小微企业新的优惠政策,实际利润30万元(含30万元)是享受优惠的分界点,利润30万元缴3万元,利润超过30万元即按25%计算,缴7.5万元,也就是说利润稍微超过一点,就要多缴税金4.5万元,税负增幅的跨度较大,可能造成一些企业为不突破30万元利润,降价销售或亏本销售。此外,还有企业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免,整体负担较大,也在抽样调查中提出了“扩大流转税优惠范围”等的期待。

对于减免额的计算让很多小微企业也有些“甜蜜的烦恼”。常熟市紫博着色涤纶有限公司的法人季子家反映,按照规定,企业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照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但企业适用的按月份数比例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此前所得税法中未曾涉及过,对财务人员来说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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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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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优惠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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