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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是现在的主要问题,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扶持小微企业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余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申请流程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纳税人进行减免税备案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3.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提交材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登记表》(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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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青岛市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及该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
上述人员如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均为两年。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申领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以上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招用该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按每招用1人2000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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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实列”,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今年,市国税局把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面兑现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全市169户小微企业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通过“一对一”指导,使企业会计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了掌握,也使纳税人对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政策变化和涉税工作动向深入了解,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质量。针对辖区的管户,市国税局在工作中抓住不同阶段、不同税种的宣传重点,增强针对性,找准宣传点和切入点,做到通俗易懂,提高宣传实效。帮助纳税人及时、深入、准确了解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943户参加汇算的纳税人进行逐户宣讲辅导,剖析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为使纳税人全面享受到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实行点对点服务、面对面交流,在认真建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台账的同时,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多次核准查验,确保兑现上不留死角,减免税额分毫不差,使优惠政策全面兑现。目前,市国税局共为我市169户小微企业减免税额6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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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创业型小微企业后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看了“创业型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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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如何?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怎样?小微企业的未来发展有什么预测?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现状后你就会明白了!
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在册的小微企业已达1023万户,此外,还有数量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小微企业也成为中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然而,当前一些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难关,除外围环境的问题外,企业自身的内部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外部问题主要集中在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方面。第一关就是融资关。据统计,对GDP贡献度不到4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银行70%以上的贷款,而小微企业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小微企业还面临着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40%到50%的年利率。尽管多年来国家为了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不遗余力地从政府、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等多种渠道消除阻碍小微企业融资的因素,但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善。第二关是成本关,今年以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第三关则是用工关,目前中小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原因是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第四关是税负关,当前,中小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税负关使企业难堪重负。
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的下发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相关部门应积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九项措施办事,紧密与商业银行加强沟通与联谊,并提请商业银行对我市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及进行结构性减税。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其次,资本市场要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以及三板市场建设。拥有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将陆续成为上市公司中的一员,以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进而远离高利贷融资环境。
再次,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能够有效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通过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简化贷款担保手续,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等办法提高信用担保质量。还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二、内部问题主要几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经营管理能力高低不一,选择经营范围时跟风意识强,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处理个人利益与企业集体利益时态度不同,多人合作经营企业容易因争夺个人利益而产生冲突,导致企业难以为继。二是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采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少,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意识差,市场适应能力弱。三是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强。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贪图小利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经营者要提高自身素质。选择经营项目时多作市场调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经营范围,避免盲目跟风、恶性竞争,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树立集体意识和团队意识,并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加强引导、服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及时为小微企业选择经营项目、引进技术、管理人才等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引导企业走上良性竞争、有序发展之路;金融企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宣传,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强、政策理论高、工作积极的法律帮助队伍,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资源的效率,对涉及小微企业的案件强化调解,加大执行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尽快收回债权,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
三、除了政府部门给予小微企业帮助和扶持外,企业自身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扬长避短,尽可能在恶劣的环境中求生存、谋发展。在这里以我们自己公司举一个小例子,与大家分享,瑞博冷暖是一家以中央空调、中央采暖、中央热水、中央吸风和中央除尘的销售与安装为主营产品的企业,企业规模不大,如何能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形成自身的卖点和亮点,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一直以来,在户式客户群体中,大多同行都以做普通氟系统中央空调、普通燃气壁挂炉采暖为主,这两种产品是常规产品,流程工艺简单,没有什么亮点,遇到竞争对手时往往以拼价格为主。今年我们调整思路,针对氟系统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舒适度不如水系统空调、燃气壁挂炉采暖冬季运营费用较高的问题,推出了户式冷热水中央空调+壁挂炉采暖联体系统,其优势在于:1、夏季使用空调舒适度比氟系统高,房间不干燥;2、冬季先用空调热泵将水加热到40度,再使用壁挂炉将水温提升至55度后进入地面末端盘管采暖,冬季运行费用可以节省25%至30%,初期投资只比传统做法略高,该产品一推出即受到市场欢迎,特别是别墅用户;
除了提高产品的创新性外,我们还很注重员工的培训,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培训作为培养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能否胜出的一项关键性工作。
一、企业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对培训存在着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培训是一种成本,培训会加重企业
负担。这种理念,致使许多企业经营者偏重广告投入,轻视显效期较长的“培训”投资。二是认为培训是灵丹妙药,把培训当成万能的,企图通过培训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三是认为培训应立竿见影。四是认为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培训,培训只是针对基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高层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资质,经验丰富,本身就是人才。五是认为培训是为他人做嫁衣。培训后的员工,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后,就不安于现状,离开本企业,企业不但损失了其人力投资,而且,经过培训的员工若进入竞争对手企业,还会给本企业形成威胁。
2、缺乏深入细致的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的调查和分析是培训工作最关键和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包涵两方面的内容:员工个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一些企业在制定培训项目和方案时,往往只重视培训的内容及对象,而忽视了培训需求分析这项基础工作,导致员工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闲臵。
3、培训课程设臵缺乏系统性。培训方法简单,培训过程不连续,培训内容临时性、突发性、随意性特征明显。常规的岗位培训和补救式教育占主体,缺少具前瞻性的研讨型学习交流,单行灌输的培训方式未能为优秀职工提供更广阔的资源交流和潜能开发平台,不利于新技术、新工艺、好经验的推广和普及。
4、监督手段不力,评估机制不健全。很多企业的培训是“虎头蛇尾”,只重视培训前准备工作,而忽视培训的真正效果,缺乏对培训应有监督和评估。培训一旦开始实施,管理部门就很少有人过问,直到培训结束时进行简单的测评一下,作为此次培训的效果。这种流于形式的监督、评估,对培训真实效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不利于下一步培训工作的开展。
5、缺乏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培训的根本目的是学以致用,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因此,培训后返回岗位,员工需要一个能够促进培训成果转化的有利环境。如果员工的培训成果不能转化,员工就会有无用武之地的感觉,甚至因此产生离职的想法。在一些企业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培训成果转化的因素,如:管理者的不支持、同事的不支持以及时间紧迫、资金短缺、设备匮乏等。因缺乏培训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而造成“培训没有太大实际用处”的观点,对培训工作又是一大阻碍。
二、员工培训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1 、将科学的培训理念纳入企业文化中,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培训的重视程度。随着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每个员工都需要不断培训学习以适应工作的需求。企业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与管理有关,管理问题不解决,只培训员工的技能是无效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决策人,更应率先学习和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创新、高效地工作,才能使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企业要认识到,企业不仅是雇佣劳动的组织,而且是激励劳动者,使其劳动价值得以真正体现的场所。培训虽然使一些人才流失,但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员工跳槽的最大原因是“公平”、福利、制度、人际沟通等问题,并非因为接受培训所致。另外,就是人的观念和知识不是一朝一夕的培训能够解决的。
2、要做好培训需求分析。企业在确定培训目标后,首先,要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素质调查 ,由在岗人员如实填报本人的素质状况,企业应组织人员对填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每年开展一次动态管理。其次,要认真分析员工素质现状与企业目标之间的差距,并以此确定企业的培训需求与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3、要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工作的制度保障。无论是调查需求、制定计划、组织培训,还是评估、考核和跟踪反馈,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要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健全培训评价机制,做到事前有需求、有分析,事中有计划、有组织,事后有评估、有奖惩 ,整体培训工作有总结、有改进。第三,要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在培训方式上,要根据企业对知识、技能的需求量、缓急程度及培训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选择不同的方式和类型。在培训内容上,既要根据参训者的需求,因人施教,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增强培训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培训的供需达到最佳匹配。
4、加强对培训的督导评估力度,确保培训效果督导评估是培训管理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培训督导评估,能及时发现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提高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了解培训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对后期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培训工作的实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培训的督导和评估,对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过程、培训教师、参训学员、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5、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及时掌握新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运用,关注员工在工作领域上取得的成果,加大新技术、新成果、新思路在企业内部推广学习的力度,鼓励职工自觉学习并运用新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职工相应岗位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课程和研讨会,鼓励职工不断更新和丰富原有的知识架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商会的正确领导下,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团结协作、互通有无,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尽快发展壮大自身,在新时期、新阶段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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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说小微企业免税,那么关于免税的税额又是怎么算的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免税税额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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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有多少了解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逐渐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近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结合其在全国29个省跟踪收集的大量法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数据,从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创业与死亡、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等维度进行了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小微企业约7000万家,其中个体工商户约5600万家,法人小微企业约1400万家。2014年其年产值19.08万亿元,在GDP中的占比升至30.0%。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小微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据该中心测算,2014年小微企业共吸纳2.37亿人就业,占我国总就业人口的30.7%。其中,小微企业尤其为大学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就业的大学生比重上升,特别是20-29岁的大学生比重增幅最大,从2012年的24.8%增至2014年的32.2%。此外,小微企业还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数据显示,42.5%的农民工在小微企业就业。
虽然,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贡献巨大,国家也一直在扶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报告指出,伴随着经营环境的日渐恶劣、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亏损小微企业比重由2013年的6.2%飙升至到2015年第二季度的26.2%;盈利的小微企业占比也从78.2%下降至49.0%。2014年,约928万小微企业退出市场。
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首的税收对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较重。报告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中62%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法人小微企业中这一占比为65%。在调研过程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报告也显示,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总纳税额中,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占比从2012年的4.4%上涨到2013年的5.7%,法人小微企业的占比更高达19.8%。且进一步观察其纳税额与营业额、利润等的占比情况,可以发现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确实高于上市公司。超五成小微企业最为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远远超过对降低融资门槛、扶持土地厂房用工等政府优惠政策的期待。
其实,减少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2014年10月,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营业收入每月2万元提高到3万元。企业的经营成本由此降低,小微企业死亡率从16.82%下降至16.78%。就业人口新增了83万。
该报告进一步分析发现,如果将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增加96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7万元,将增加172万个就业岗位。报告建议,将起征点从3万元上调至10万元,将小微企业死亡率进一步降低到16.74%,总共为社会提供284万个就业岗位。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教授认为,起征点上调至10万元,除了能释放大量就业岗位,还能大力促进创新,提振经济活力。企业税负的减轻,经营成本的下降,能使企业有更多资金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从而刺激经济,减缓经济下行压力。报告指出,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后,将创造2287亿元的社会财富,拉动约0.36%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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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很多相关的好扶持政策,创业企业的扶持政策是指什么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国家创业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主要内容
1、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综合考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无偿提供2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大学生初次创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请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作为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3、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4、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三、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领程序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一年申报两次,分别在5月和10月份,由所在的创业孵化园区集中申报。孵化园区统一报送给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等相关资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报人需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五、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看了国家创业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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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税收方面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标准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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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说小微企业免征了两税,是指哪两税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原则性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我们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请介绍该公告的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明确了四个事项:
(一)《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代开发票问题: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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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什么关于微型企业扶持管理的办法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制定的。
发文通知
渝办发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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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有什么关于创业的创新呢?相关的政策有没有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从2015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给予6亿元到9亿元的奖励资金支持。
这只是近期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密集政策“红包”的一部分。在当日举行的2015亚太地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链联盟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透露,将出台更多积极政策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其中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五部委通知指出,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根据规定,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据介绍,五部委将对示范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哈市今年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哈市工信委召开2016年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今年将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评选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孵化器、创业基地、创客空间、服务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
今年,将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全市中小企业以“两创”示范城市为契机大力开展创业创新,着力扶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服务提档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围绕哈市优势产业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促进其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
今年全年计划新增小微企业1. 6万户,营业收入增长20%,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27%,新增就业人数8. 1万人,评选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孵化器、创业基地、创客空间、服务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
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开启
小微企业创富中心是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核心基地,总面积105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登记注册代办、财务代理、政策咨询、投融资对接等“一站式”窗口服务;小微企业网络数据中心,提供信息大数据和应用云服务;创业创新成果展厅,展示科技创业之星及成果;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提供“创意+筹划+研发+建模+生产”为一体的实践条件;创客咖啡,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交流、路演场所;创业课堂,提供多层次、系列化的创业教程与讲座,并配套建设4000多平方米的创客公寓,打造集办公空间与信息服务、创意研发与企业孵化、综合服务与专业服务、成果展示与产品交易、创业培训与融资支持为一体的核心创富基地。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提供场所、创业策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孵化平台。该孵化园提出“建设三个基地、创建六大平台、打造五个众创空间”的小微企业孵化园建设思路。三个基地:一是在开发区创业大厦建设创客空间;二是将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器从8.8万平方米扩建到15万平方米;三是新建创业孵化服务中心3万平方米,配套孵化服务中心、专家公寓、廉租房等9000平方米。六大平台:创客培育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一站式行政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五个众创空间:张掖回乡人才创业园、毕业生梦想创业园、成功人士超越创业园、商会众筹创业园、外来商家创业园。
该园区建设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园区融资平台。该平台为广汇建材等19户企业担保贷款6630万元,撬动投融资2亿元。出资1000万元建立天使资金,重点支持园区产业孵化园落户的新企业研发项目。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华瑞农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二是“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众创空间。投资1.16亿元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在孵化园内建立众创空间“民乐创业谷”“化工新材料孵化器”等,现已入驻企业6家。投资1.26亿元建设中药材产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现已入驻企业和经销商112户。三是智慧园区。与省市移动公司合作,投资4000多万元,加快推进以信息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可视化管理、企业服务四大平台为主的智慧园区建设,着力提升园区信息化管理、“互联网+应用”“双创”信息服务和企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创业创新孵化园
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创业创新孵化园规划投资60亿元,规划面积7000亩,由“流区”和“商区”两部分组成,建设以汽车销售、汽修配件、售后服务、绿色农产品储运批发、外来资源加工转换、建筑建材交易和商贸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专业物流园区,打造河西一流、西部超前的信息港、停泊港、服务港、交易港和会展区。以“培训+孵化+培育”为基本模式,重点打造金张掖农业创新孵化园、愿景创客创业基地、汽车城创业基地等特色产业基地,构建“创业基地—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成物流产业与支柱产业和区域经济联动发展新格局。建成后吸纳约1万人就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
张掖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可容纳电商企业及网店商家200多户,从业人员近1000人。2015年4月,一期工程竣工,入驻企业和网店商家102户,其中电子商务企业46户、电商应用企业17户、个体网店经营户39户,电商从业人员400多人。电商企业入园以来,创业园电商交易额达到3000多万元。创业园对入驻电商企业和网店商家实行办公场地租赁费减免、电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系列扶持措施,助推其成长壮大。通过引导扶持、整合优化、辐射带动、聚集发展,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沟通协作,抱团发展,年电商交易额过10亿元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基地。
该基地依托张掖丹霞七彩镇建设,规划投资10亿元,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重点建设服务区、商贸区、休闲区、餐饮区、文化区等功能板块。经过近三年发展,注册资本已达到7600万元,净资产达到5亿元,直接实施项目投资25亿元以上,发展成为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和2家股份公司的集团化公司。基地利用已建成运营和空置商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开辟创新项目,形成住宿、餐饮、商品零售、旅游纪念品研发、手工艺品制作、公交运输、管理服务、电子商务、就业培训、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旅游全产业链条。实现了七彩镇与七彩丹霞景区、冰沟丹霞景区、中华裕固风情走廊的联动,形成体育、旅游、文化融合发展新业态、新主体。建成后入驻小微企业100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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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很是关心增值税的税收问题,现在有什么优惠呢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25日发布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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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做创业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有什么,那么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为什么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享受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类同的税收政策,为我国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二、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答:享受范围有如下几类纳税人:
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五、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六、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答: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如下:
1、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缴税款退回当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退还。小微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给主管税务机关时,须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1)属于开票有误导致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纳税人须在认证期限(开票时间180天内)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
(2)属于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实际受票方,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3)小微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在《申请单》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或“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栏)填写“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退回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申请退税。”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八、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答: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每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一并累计预缴当月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当季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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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最近对于解决小微融资难又添一则好消息,日前央行发布通知规定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要求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切实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拓宽商业银行服务小微广度
对于此次央行新设立的支小再贷款,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核心指标有三个,要求接受支小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季度末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其它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所有接受央行支小再贷款的商业银行放贷款总量不得低于央行再贷款数量。央行希望能够撬动商业银行把更多资金投入到中小微企业中去,这是落实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及确保就业的非常好的举措。
商业银行扶持小微是由于小企业数量众多、资金缺口较大,银行议价能力较强,通过服务小企业取得较高的综合回报已成为越来越多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此次央行的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上下功夫,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对于扩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
加快“大行支小”步伐 推进普惠金融
据央行数据显示,去年12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4.2%,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3.9个和4个百分点,比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速高2.8个百分点。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对小微对资金长期需求。此前,马凯副就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勿以客小而不帮,勿以利小而不为,除了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以外,大型银行也要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
大银行开展小微业务需要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提高效率,有针对性地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和中小银行公平竞争小微贷款市场。逐步建立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围绕小额化、标准化、专业化,建立促进小微企业业务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如:通过信用卡+分期还款、循环贷款+网上银行、特色产业+集群联保贷款、进出口业务+贸易融资等模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今年两会上指出,当前金融服务同社会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表示今年银监会还提出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在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之下,还要增加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推进建立小微企业的信息平台。
差异化小微金融 激活地方经济
推行普惠金融政策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满足多个层次的信贷需求,让小微客户享受到细致多元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今年银监会连发两文要求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以武汉宜都民生村镇银行为例,该行实行错位经营,重点对本土管理规范、产品适销对路、订单充足的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通过“生意贷”(包括流水贷、联保贷、交易链融资等信贷产品),累计为小微企业投放贷款11960万元。
在银监会激励政策的鼓励下,各家银行小微企业专门业务发展迅速。灌云农商行立足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把信贷资金重点投向传统种养业和小微企业。针对有市场潜力的种养户,该行通过“阳光信贷”授信,方便农民办理贷款业务;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模式,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形成,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今天的小微企业有可能就是明天的大企业,大型银行应该放下身价要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要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政府监管部门应放松管制为银企互利互惠牵线搭台,为企业发展营造友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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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微企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那么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税费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如果进口项目自用而且国内又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它进口的时候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关税。
2、融资贷款担保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五条就规定政府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和小额贷款的支持。第六条规定国家要着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并且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的额度,比例要有所提高,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综合性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七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的一些政策措施:一个是大银行要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的优势来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机构,要加大这方面的建设;小型银行要调整自身的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包括区域经济的发展。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管大银行也好,或者小银行也好,都要针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比如初创期、成长期,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产品来适合于它来使用。同时特别明确要单列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这个提得还是比较明确的。同时要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银行,民间资本银行今后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这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了。
3、就业补贴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有条件地补贴小微企业用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他们补贴社保,另外符合条件的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有可以免费给他们保管招收的高校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措施,公共服务平台方面陈主任一会儿也会专门讲到,努力缓解小微企业招工、用工难的问题。
4、发展创业基地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上下游的小企业,通过以大带小实现上下游的聚集发展,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商业生态。
历年来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从2008年开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行,即小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历年来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都有哪些?在本文为您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并号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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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大家都知道是我国的重点关注了,现如今在苏州的小微企业有什么优惠吗?具体有什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帮助呢?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近年以来,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陆续出台,特别是10月1日起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展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让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来自苏州国税部门的数据显示,,苏州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为203769户,其中盈利户数63161户,盈利面为31%。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为63141户,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20户,政策实际受惠面为100%,实际减免所得税56161.66万元,户均减免税额0.89万元。为了解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反响和实际需求,市国税局近期对20户纳税人开展了抽样调查。
税收成本低了
研发投入增了
“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来得太及时了!”苏州高新区的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石苏建谈到国家小微企业扩围依然有点喜出望外。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有28万元,按照新的优惠政策全年可以减免近2.1万元。“别看钱不多,但对于我们刚刚起步的创业企业来说,这笔钱可以用来添置一台设备,进一步提高效率,作用很大!”
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底气也更足了。江苏迪昊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子侠算了笔账,按老政策,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8万元,新政策执行后,可以多节税1.59万元,加上享受的其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节省下来的税费今年打算招聘一个电子产品研发的专业人员。
近年来,政府小微企业优惠连续扩围多次,随着不断有企业被纳入受惠范围,如何让企业及时了解优惠信息、享受优惠政策?苏州国税部门把强化宣传、落实优惠作为工作重点。
“这次小微企业扩围,我第一时间收到了吴江国税局的通知电话,才知道公司进入了优惠范围。之后还给我们进行了重点辅导,让我们在第一时间内搞懂了税收优惠新政策和操作流程,值得点赞。”吴江中讯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建娥的话代表了很多企业的感受。
小微企业还有不少“甜蜜烦恼”
在此次抽样调查中,不少受访企业也围绕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常熟市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顾晓红表示,他们为大企业做物业保洁,员工在100人左右,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要求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控制在80人,所以虽然其他条件都符合,但由于人数超过一些,公司还不能享受减免。“是否能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范围,让更多处在发展阶段的服务企业,也能够享受政策优惠的福利。”
吴江市晓盛纺织有限公司法人施玉泉表示,按目前小微企业新的优惠政策,实际利润30万元(含30万元)是享受优惠的分界点,利润30万元缴3万元,利润超过30万元即按25%计算,缴7.5万元,也就是说利润稍微超过一点,就要多缴税金4.5万元,税负增幅的跨度较大,可能造成一些企业为不突破30万元利润,降价销售或亏本销售。此外,还有企业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免,整体负担较大,也在抽样调查中提出了“扩大流转税优惠范围”等的期待。
对于减免额的计算让很多小微企业也有些“甜蜜的烦恼”。常熟市紫博着色涤纶有限公司的法人季子家反映,按照规定,企业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照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但企业适用的按月份数比例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此前所得税法中未曾涉及过,对财务人员来说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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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微企业免税额?有没有相关的小微企业免税额计算方法呢、还有政策又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免税额怎么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免征额”。以现在个税为例,“起征点”的涵义是到了3500元开始征收,征收额是包含3500元在内的。而“免征额”的涵义是扣除掉3500元只征收超过3500元的部分。作为专门研究财税领域的学者,应该在此方面保持严肃性。
文章开头抛出抨击的对象即:“社会各界……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绪化和非专业化境况“。但是看完全文,非理性、情绪化、非专业恰恰是本文所体现出来的。
文章立论的基础是:“现行制度框架下个税起征点不算低“。
第一个方面,作者认为“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理由是‘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标准家庭费用扣除标准既超过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过支出最高地区的平均水平’“。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提高空间有限。”但是,这一论证的数据是错误的。
“免征额”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参考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况。笔者也同样引用2014年的数据,以财政部官方公布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统计局2015年年鉴数据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人计算(统计局未公布2013年和2014年负担人数数据,最近10年除2008年和2005年为2.0外其余均为1.9,所以采用1.9人计算),2014年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性支出为1664元,则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为3161,的确是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标准。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财政部计算的个税“免征额”,采用按照人均居住月支出仅百元左右的标准计算“免征额”。比如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折合每月145元。此前根据此数据曾计算出2010年人均居住月支出为111元,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按照此口径,每个月145元的住房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最关注的购建房支出以及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并未包含在内。这一数据与现实严重脱离,不知道文章作者是否故意忽视了这一条。
退一步讲,就是按照此低估数据计算,我们来看全国各地的情况。遍查各地统计局消费数据计算,2014年有7个省和直辖市的月均消费支出超过3500元的“免征额”,分别为上海市(每月4654.3元)、浙江省(每月4313.3元)、江苏省(每月4253.5元)、北京市(4186.6元)、天津市(3846元)、广东省(3738.5元)、福建省(3515.6元)。
在全国大中城市中,2014年有27个超过3500元的标准。分别是东莞(2013年5264.7元)、广州(5285.96元)、深圳(4231.88元)、上海(4654.3元)、厦门(4338.7元)、北京(4186.6元)、珠海(4217.7元)、温州(4304.5元)、南京(4093.7元)、无锡(4331.7元)、苏州(2013年,3989.5元)、嘉兴(3646.7元)、杭州(5092.7元)、绍兴(2013年,3874.3元)、西安(2013年,3775.9元)、金华(4057.6元)、常州(3735.1元)、呼和浩特(3933.6元)、大连(4351.3元)、长沙(4240元)、沈阳(3835.3元)、宁波(4416.4元)、济南(3638.6元)、青岛(3802.5元)、泉州(3701.2元)、烟台(3725.4元)、威海(3570.3元)。
以上数据明明白白,有7个省和直辖市、27个城市平均消费都超过了“免征额”,何来该文所称的“也超过支出最高地区的平均水平”?为什么对这些超标数据而不见呢?文章得出的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提高空间有限“如何让人信服呢!?
虽然两位作者的文章存在数据错误,笔者还是抱着宽容的态度来看本段的议论出发点,即因为“免征额”和消费有一段距离,所以不低,有空间。这个逻辑也是一种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主管臆断。来看历史数据,“免征额”与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差距越来越缩小,由1981年的1.75倍,降低到2015年的0.16倍,显示出个人税负的加重。2015年的月均消费性支出为1783元,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为3387元,这是全国的平均数据。如果仍不提“免征额”的话,明年全国平均的消费性支出会超过3500元,这难道就是作者所提倡的?真是有种不薅完最后一根羊毛誓不罢休的感觉。
第二个方面,文章称“提高个税‘起征点’,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违个税初衷”,进而解释“由于个人薪酬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税率档次,从而大幅降低该类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首先这里用了绝对值,而没有用百分比。我们做个简单的计算,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在不计算五险一金的扣除额的情况下,假设以月收入6000元和月收入12000元、24000元的ABC三人来计算减税的比例。
“免征额”为3500元时,6000元月收入的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45元;月收入为12000元的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145元。月收入为24000元的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4120元。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0元,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845元,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745元。
对比来看,“免征额”提高后,低收入者A少交税105元,高收入者B和C少交税300和375元,符合上述言论中的“薪酬高者受益更大”。但是账目不能这样算,从缴纳比例看,低收入者在“免征额”提高后,缴纳比例为原来的20.7%,高收入者缴纳比例为原来的73.8%。90.9%,低收入者缴纳比例大大减少。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7档税率,本来的作用就是为了调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为什么忽视减税比例,而只从额度上做文章呢?不知道作者是想不到用比例计算,还是有意为之。
其次,个税的初衷是什么?官方一再强调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精神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并表示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提高“免征额”到底是违背了哪一点的初衷呢?这篇文章的另外一点蹊跷之处是,高收入者减的多,所以不能给你低收入者减负,该多收的还是得多收,此种逻辑笔者是怎么想都想不通的。
第三,所谓的“薪酬高者”是什么?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占整体个税收入的62.7%。以劳动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个税沦为“工资税”一说也由此产生。目前个税是实实在在的工资税,所谓的“薪酬高者”完全是靠劳动收入的人。混淆概念,加重劳动者收税负担,难道就是个税的初衷吗?
第三个方面,文章提到“简单提高‘起征点’而不同时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办法,对不同纳税人可能极不公平“。
文章中还提到了“明显违背了十八届五中全会……”,事实上,目前个税本身全是在违背中央决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从“九五”计划中,就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是这样一种规划,追求了二十几年仍未有结果,并且一再受阻。政府文件更是从“九五”搬至“十五”,又从“十五”搬至“十一五”,再从“十一五”搬至“十二五”,现在又出现在了“十三五”,这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不能不算一个罕见的特例。
20年过去了,毫无进展,而就在这毫无进展的背景下,多数工薪层都在超标缴纳个税,在改革没有能力推进的时候,为什么不去减轻可以减轻的负担,而一直画饼呢?
中国缺少问责机制,改革推进不下去,没有人负责问责,有关部门本应该就此反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己不能解决的目标,尤其是本文还引用了“而人们恰恰忘记了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便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是人们忘记了,是你们忘记了。这篇文章才真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个税“免征额”不提高才是最大的不公平。个税改革是和百姓最为相关的,不需要在这方面一直玩文字游戏,何况还漏洞百出,社会需要理性建设性的态度。
小微企业免税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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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已经是社会的主流,对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大家知道要怎样计算吗?小微企业所得税怎样合理避税?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账务上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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