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垄断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相关的共181个结果:
导读:众在为国家执行《反垄断法》叫好的同时,也有种种难解之疑惑:《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为什么现在只看到5家企业受到罚款处罚,却没有见到“没收违法所得”?5家金店连同协会一共才被罚款1009万元。那么接下来看下反垄断于消费者有多大益处?
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8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因组织部分金店垄断黄、铂金饰品价格,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5家金店因垄断价格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
国家查处这几家金店依据的是《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素有“市场经济大宪章”之称。道理很简单,市场的灵魂是自由竞争,最基本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而垄断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价格被定格了,竞争被取消了,自主自愿的交换不见了,市场自然也消失了。所以,国家查处垄断就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的健康展开,让优胜劣汰的机制,不断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过去,黄金饰品市场的配售和价格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黄金饰品价格走上市场化的道路,统一定价成为历史。然而,在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却在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5家大金店的把持下,制定出《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并据此制定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上海多家金店的黄金产品定价,不允许超过协会所约定“中间价”的正负2%或正负3%。如此明显操纵价格,阻碍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上述(价格垄断)活动”的规定,现在相关企业受到法律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公众在为国家执行《反垄断法》叫好的同时,也有种种难解之疑惑:《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为什么现在只看到5家企业受到罚款处罚,却没有见到“没收违法所得”?5家金店连同协会一共才被罚款1009万元,按2012年销售额1%计算,这号称上海最大5家金店难道一年才销售10亿元?这卖的究竟是黄金还是白菜?难怪罚款金额一公布,老凤祥的股价当天上涨6%以上。
平心而论,国家发改委能祭出反垄断利器,对有国资背景的企业下手,已属不易。众所周知,中国至今行政垄断严重,在金融、电信、能源等重要行业中,设置行政门槛,阻挠民资进入的情形比比皆是,相比之下,老凤祥之类真是“小巫见大巫”。如今能拍打拍打,也算一种姿态,公众要有耐心,等待后续的行动。
何况,理论上,国有资本进入的应该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但现实是只要有利可图,哪里没有国资?至今央企还抱团在房地产中,莫非泡沫巨大也有利于国计民生?国资到处都是,垄断又能带来赢利,要让国家惩罚一心“保值增值”的国资,于心何忍?
再说了,即便把5家金店一年违法所得都没收,那也只是肥了政府,对消费者毫无好处:凭什么企业通过价格垄断而赚取的不当收益,不该归还消费者,却要上缴国库?消费者如果买的是白菜,那一则不会索要发票,二则吃完就没了,企业无法退还,还情有可原,这黄金首饰连同发票都好好收着,为什么不允许消费者追偿?美国有个公路收费站多收了费,法院要求收费站必须免费放行,直到不当得利全部还给消费者,虽然多付通行费的车主和享受免费的车主不一定是同一个人,但好歹都“归还了消费者”,中国人那么聪明,难道就想不出还钱的办法?“非不能也,是舍不得也”。
企业操纵价格多年,《反垄断法》问世也有5年了,这么大一笔违法所得,最后付出的只是1000万元罚款,成本如此之低,5家金店会就此“金盆洗手”?恐怕消费者过去多付的钱拿不回来不算,以后还得继续多掏钱,仅有的补偿是围观垄断企业“被查处”的热闹,而政府只要不时地“反垄断”一下,便可以在税费之外“多挣个三五斗”。轻松赢利之下,“反垄断”会不会成为政府和企业合伙忽悠消费者的一出双簧,就像环保部门靠排污罚款营收一样,也真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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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有什么方法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本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该《注释》第1条(iv)款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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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是否要备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 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 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 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 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 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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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公司需要验资吗?需要什么手续?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公司是否需要验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不需要。
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对注册资本限额、缴付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交易对象会对公司信用产生疑问,不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请投资人理性确定注册资本。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注册公司是否需要验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2016注册公司是否需要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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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面试时的策略和技巧,是取得面试成功的基础。那关于判断电话面试成功的信号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判断电话面试成功的一些信号,希望对你有帮助。
每当面试进行到尾声时,面试官会把最后提问的机会留给应聘者,而当面试官对某位应聘者非常感兴趣的时候,自然会尽其所能地回答应聘者提出的问题,并不断核实自己对问题的回答内容是否能让应聘者感到满意。
过来人提醒:上述四大面试成功信号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面试官也许会没有任何意图地做了其中一两件事。又或者面试官在电话面试中确实对你很感兴趣,但不排除事后又因其他原因选择了另一位应聘者。但是,当你看到类似上面的情况时,至少能知道自己还有成功的可能。
看过“怎样判断电话面试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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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中,除了那些与消费者的直接互动外,我们还有许多方法可以获得消费者喜好,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就可以轻松实现,并将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一览无余。那么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了解消费者购买习惯的方法,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直接要求法
销售人员得到客户的购买信号后,直接提出交易。使用直接要求法时要尽可能地避免操之过急,关键是要得到客户明确的购买信号。例如“王先生,既然你没有其他意见,那我们现在就签单吧。”当你提出成交的要求后,就要保持缄默,静待客户的反应,切忌再说任何一句话,因为你的一句话很可能会立刻引开客户的注意力a使成交功亏一篑。
二、二选一法
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两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无论客户选择哪一种,都是我们想要达成的一种结果。运用这种方法,应使客户避开“要还是不要”的问题,而是让客户回答“要A还是要B”的问题。例如:“您是喜欢白色的还是红色的?”“您是今天签单还是明天再签?”“您是刷卡还是用现金?”注意,在引导客户成交时,不要提出两个以上的选择,因为选择太多反而令客户无所适从。
三、总结利益成交法
把客户与自己达成交易所带来的所有的实际利益都展示在客户面前,把客户关心的事项排序,然后把产品的特点与客户的关心点密切地结合起来,总结客户所有最关心的利益,促使客户最终达成协议。
四、预先框视法
在客户提出要求之前,销售人员就为客户确定好结果,同时对客户进行认同和赞赏,使客户按自己的说法去做,如:“我们这套课程是给那些下定决心、想要突破自己、提升自己销售业绩的人使用的。我相信,您肯定不是那种不喜欢学习、不求上进的人。”
五、激将法
激将法是利用客户的好胜心、自尊心而敦促他们购买产品。有对颇有名望的香港夫妇去大商场选购首饰,他们对一只9万美元的翡翠戒指很感兴趣,只因为价格昂贵而犹豫不决。这时,在一旁察言观色的销售员走了过来,她向两位客人介绍说,东南亚某国总统夫人来店时也曾看过这只戒指,而且非常喜欢,爱不释手,但由于价格太高没有买走。经销售员当众一激,这对香港夫妇立即买下了这只翡翠戒指,因为他们要显示自己比总统夫人更有实力。
销售员在激将对方时,要显得平静、自然,以免对方看出你在“激”他。
六、从众成交法
客户在购买产品时,都不愿意冒险尝试。凡是没经别人试用过的新产品,客户一般都持有怀疑态度,不敢轻易选用。对于大家认可的产品,他们容易信任和喜欢。
一个客户看中了一台微波炉,却没有想好买不买。销售人员说:“你真有眼光,这是目前最为热销的微波炉,平均每天要销五十多台,旺季还要预订才能买到现货。”客户看了看微波炉,还在犹豫。销售员说:“我们商场里的员工也都在用这种微波炉,都说方便实惠。”客户就很容易作出购买的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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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吗?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资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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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R而言,最苦楚的作业,莫过于每天面试许多人,而不能很快的招到适宜的人。那关于HR检验求职者是否合格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HR检验求职者是否合格的一些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为什么被辞退?
当HR问这个问题的时分,往往让一些求职者措手不及。这是被辞退职工心里最软弱的当地。通常在前公司做的欠好才会被辞退,这个问题,能够知道到求职者在作业中的缺陷。
2若是在职,怎么把握面试时机?
这个问题,打听求职者的诚信度。在职,还挤出时间面试,对前公司的一种欺骗。若一个面试者,这个问题上,给你答复是“有面试时机都会去”作为HR能够直接将他PASS掉了
3为这个职位做了哪些准备?
从前有位求职者,面试某上市房地产企业文化司理。当HR问他为了这个职位,预备了多少时间以及做了哪些努力时,答复的很详细明晰。经过这个问题,HR能够直接的知道到桌子另一边的那小我,参加公司后具不具备任职的才能。
4是否认识我司职工?
当听到这个问题的时分,许多求职者眼前一亮,认为是为本人的面试添加了一层砝码。其实,这是一个知道人品的进程,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知道的人的质量,就是质量。HR面试时会想到这个问题吗?
5想在哪里作业?
若是关于一个有职业规划的求职着来说,这个问题并不难。明晰的职业规划会通知HR答案,但关于一个职业规划紊乱的人来说,会毫无条理。若是面试者不能提及本人对面试职位的明晰知道,那么他来面试,也仅仅添加一次作业的时机,对公司而言,不是最适宜的人选。
6上司有哪些缺陷?
如今,现已不再是一个孤军独战的年代,而是团队作战。若是一个求职者将他上一任上司,说的一无可取,那么这小我势必是有些问题的。毕竟大多数能够做上司的人都是优异的。HR经过这个问题,能够知道这小我今后是不适合团队作战。
7能描绘下让你自豪的一件事吗?
关于许多求职者来说,这是一个一般的标题。但关于HR来说,有意图若是你从前有过光芒的效果,会在面试中叙述的清晰相反,关于那些东拼西凑,毫无思路的答复者,必定在往昔的作业中没有亮点的一般职工。
8能描绘下你搞砸过的一件事吗?
这个标题,跟上一题对应而来。上一题,调查求职者能不能在作业中做出亮点,有没有被晋升的潜质。而HR经过这道题,解你从前搞砸过的一件作业上,对担任的情绪,以及怎么抢救的办法。这样,躲避危险的才能便一览无余。
9中了500万你还会作业吗?
这是一个很无聊的问题,发作的几率十分小,信任大多数人的答复是“仍会作业”HR想看看你否有作业的热情。若是你真的确实,认为中了500万,爽性的答复“不作业”就完全的败了。
看过“HR检验求职者是否合格的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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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洞察客户瞬息万变的心理,就能取得先机,能应对客户的种种刁难,能让客户乘兴而来,意犹未尽而去,最终达成交易。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消费者的十种心理分析的内容,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询问法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对产品感兴趣,但可能是还没有弄清楚你的介绍(如:某一细节),或者有难言之隐(如:没有钱、没有决策权)不敢决策,再就是挺脱之词。所以要利用询问法将原因弄清楚,再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如:先生,我刚才到底是哪里没有解释清楚,所以您说您要考虑一下?
二、假设法
假设马上成交,顾客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或快乐),如果不马上成交,有可能会失去一些到手的利益(将痛苦),利用人的虚伪性迅速促成交易。如:某某先生,一定是对我们的产品确是很感兴趣。假设您现在购买,可以获得××(外加礼品)。我们一个月才来一次(或才有一次促销活动),现在有许多人都想购买这种产品。
三、直接法
通过判断顾客的情况,直截了当地向顾客提出疑问,尤其是对男士购买者存在钱的问题时,直接法可以激将他、迫使他付帐。如:××先生,说真的,会不会是钱的问题呢?或您是在推脱吧,想要躲开我吧?
四、拆散法
将产品的几个组成部件拆开来,一部分一部分来解说,每一部分都不贵,合起来就更加便宜了。
五、平均法
将产品价格分摊到每月、每周、每天,尤其对一些高档服装销售最有效。买一般服装只能穿多少天,而买名牌可以穿多少天,平均到每一天的比较,买贵的名牌显然划算。如:这个产品你可以用多少年呢?按××年计算,××月××星期,实际每天的投资是多少,你每花××钱,就可获得这个产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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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的税务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缴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确定欲注册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确定公司董事及股东人选和股份分配比例 。
2、提交公司名称给我公司查册名称是否可以注册。
3、签署注册香港公司委托书、注册香港公司协议书和服务协定。
4、预付定金,并一次付清政府征收注册资本千分之一的厘印税。
5、安排所有董事和股东签署全套注册公司档及章程,或速递到您指定的地点签署。
6、我公司到政府办理相关手续,约4-7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7、缴付注册余款,领取公司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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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变更了,会不会对劳动合同产生影响?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如不变更法人,可以不用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在合同上加盖新公司的章即可。
1、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2、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和第21条亦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保护的对象——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已从单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业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3、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
(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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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劳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益保护等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消除对劳动法的误解,进而促进该法的实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小时工是否有加班费,希望你喜欢。
一、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近日通过政府公报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现如今,绝大多数企业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8小时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就指在8小时工作之内的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应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相应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二、加班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由以上可见,用人单位若将加班费并入工资,以达到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系属于违法操作。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小时工加班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时的加班费与全日制劳动者是一样的,要获得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看过“小时工是否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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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是上帝,如果导购真诚的为他服务,尊得他的购买行为,商品的价格和质量有不尽人意之处,顾客感到盛情难却,也乐于购买,还会产生再光顾的动机。导购员想要了解顾客的购买行为,就要懂得顾客的购物心理是什么。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消费者购物的心理,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用讲故事的方式来介绍
大家都喜欢听故事,所以如果用讲故事的方法来介绍自己的产品,就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有一次,我在一家商场调研,我来到海尔冰箱的柜台前,我装做顾客的样子对海尔的销售人员说:“你们的质量有保障吗?”这位销售人员倒没有说那么多,只是给我讲起来海尔的总裁张瑞敏上任时砸冰箱的故事,一个故事讲得我立马对于海尔冰箱的质量肃然起敬了。
任何商品都自己有趣的话题:它的发明、生产过程、产品带给顾客的好处,等等。销售人员可以挑选生动、有趣的部分,把它们串成一个令人喝彩的动人故事,作为销售的有效方法。所以销售大师保罗·梅耶说:“用这种方法,你就能迎合顾客、吸引顾客的注意,使顾客产生信心和兴趣,进而毫无困难地达到销售的目的。”
二、要用形象地描绘来打动顾客
我在做培训的时候,总要给学员讲这样一句话:“说话一定要打动顾客的心而不是顾客的脑袋。”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顾客的钱包离他的心最近,打动了他的心,就打动了他的钱包呀!
而打动客户心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用形象地描绘。就像有一次我和太太一起去逛商场,那位买衣服的小姐对我太太说了一句话,使本来没有购买欲望的她毫不犹豫地掏出了钱包,我是拉都拉不住。这个销售人员对我太太说的什么话竟有如此魔力呀?很简单,那句话是:“穿上这件衣服可以成全你的美丽”。“成全你的美丽”,一句话就使我太太动心了。这位女店主真的很会说话,很会做生意。在顾客心中,不是顾客在照顾她的生意,而是她在成全顾客的美丽。虽然这话也是赞誉之词,但听起来效果就完全不一样。
三、用幽默的语言来讲解
每一个人都喜欢和幽默风趣的人打交道,而不愿和一个死气沉沉的人呆在一起,所以一个幽默的销售人员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我所住的小区总有两个销售保险的销售人员,他们属于不同的两家公司。有一次,我在做咨询的时候。我对保险公司的办事效率保持怀疑态度。这时A公司的业务员说他的保险公司十有八九是在意外发生的当天就把支票送到投保人的手中。而B公司的业务员却对我说:“那算什么!我的一位客户不小心从楼上摔下来,还没有落地的时候,我已经把赔付的支票交到了他的手上。”最后,我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应该不成什么疑问了吧?
幽默可以说是销售成功的金钥匙,它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能迅速打开顾客的心灵之门,让顾客在会心一笑后,对你、对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从而诱发购买动机,促成交易的迅速达成。所以,一个具有语言魅力的人对于客户的吸引力简直是不能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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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员工是否一定要交社保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不交社保,希望你喜欢。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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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看过“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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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单位与临时工是否要签劳动合同,希望你喜欢。
一、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均未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划分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期限,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公司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 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总体而言,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四、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看过“单位与临时工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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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只签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希望你喜欢。
签订试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划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划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假如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
劳动合同应当由谁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只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作为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由必须是作为自然人有劳动者个人。两个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两个劳动者之间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因为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在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否违法,该怎么处理。今天,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不少劳动者对此应该都有一定了解。希望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不能只签试用期合同,要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看过“公司只签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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