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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是为能够共同致富,实现创业梦想,因此,掌握合伙创业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创业者与合作伙伴之间更加顺利地进行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合伙创业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选择了正确的团队,就是完成了80%的工作。”这是很多风险投家投资企业时的经验之谈。
调查发现,与传统企业家往往单枪匹马打天下不同的是,大多数活跃在新经济领域的第三代企业家,都喜欢抱团创业,他们中间90%以上都有一个三人以上的团队。他们的创业也因为一开始建立了一个非常专业、分工明确、互补明显的创业团队,而使企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当企业扩大到一定阶段,也能够摆脱家族企业的弊病,迅速地吸引风险投资,确立良好有效的企业制度走上正轨。
虽然每个创业者寻找伙伴,其关注的侧面都不同。但是,这些已经用事实证明成功的的创业团队无疑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也反映了大多数寻找创业伙伴需要注意的地方:
1、人品第一
在netscreen公司的创始人和北极光创投基金合伙人邓锋看来,创始人团队人品能直接决定着这家公司能走多远,因为几名创始人能否团结一致,除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品。
在我主持的欧美同学会2006北京论坛创业专场上,搜狐董事局主席兼ceo张朝阳在谈到创业时感慨很多。他说,美国创业者创办一个公司以后,公司马上会被一个管理团队管理,创始人可以专做他最擅长的事情,配套体系可以把公司带上未来。在中国没有配套体系,所以公司的成败跟创始人寻找创业伙伴有很大的关系:“在搜狐我们就讲要找聪明的好人,一个是要聪明,第二个是人要好。”
2、有共同目标
找到有用的人才做创业伙伴,对于创业成败非常重要。但是拥有人才之后,能否将人才在组织内进行协作和使用,则更加重要,这需要找到一个能凝聚人心而有使命感的目标。
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创业的时候,从杭州到北京,几历失败,有个18人的团队不离不弃。后来连创建阿里巴巴的50万元人民币启动资金,也是这18个人一起凑出来的。他就这样认为:“30%的人永远不可能相信你。不要让你的同事为你干活,而让我们的同事为我们的目标干活,共同努力,团结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面,就要比团结在一个企业家底下容易得多。所以首先要说服大家认同共同的理想,而不是让大家来为你干活。 ”
3、互补性要强
核心创业团队成员之间,最好有互补性。这种互补,既是知识、经验、资源上的互补,也是性格、能力上的互补。空中网的创始人杨宁就认为寻找好的搭档,自己的经验是首先一定要互补,在很多方面都跟自己互补,而不是跟自己一样的,当然更不是相克的。
杨宁和周云帆被商界称作“黄金搭档”,两人从同学到同事,一起创建chinaren网站,一起进入搜狐,一起离开,最后一起投入全部身家创办空中网,并肩作战将企业推向纳斯达克上市。这个二人组合最后能够创业成功,除了是打不散的铁杆兄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两人互补性非常强。他们一动一静,一张一弛,一内向一外向,正如杨宁所说:“做企业可能会犯一些错误,你经常会有很冲动的时候,另一个人会及时地泼一些冷水。就像雅虎的两个创始人杨致远和费罗,费罗是技术天才,杨致远则有的商业思维和头脑。这种搭档之间的互补性格,往往能够成就大的事业。”
4、包容性很重要
光会识人和用人肯定还不够,成功创业者还要有包容的雅量。1999年5月,沈南鹏、粱建章、季琦加上后来的范敏,联手创建携程网。有人质疑过公司高层如果有分歧,会不会影响日常业务?另外一个创始人梁建章就表示分歧是难免的,但关键是要有搭档之间要有包容性:“得包容性是很重要的,越是高层的领导,他能包容的人越多。”
此前在投行工作的沈南鹏是最大的个人股东,他也不是没有管理企业的自信,但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优势,他就选择了做cfo。这个管理团队因为能够紧密无缝地合作,也就保证了携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最后发展到纳斯达克上市。后来,他们还合作创建了另外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如家快捷酒店。3年创建两个上市公司,他们因此被誉为创业黄金组合。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合伙创业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合伙创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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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办理法人变更要怎么办理?合伙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怎么走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法人变更方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核心观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基础条件是该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或自行辞职后,其随即丧失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其负有停止和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出的问题源自下面引述的案例:
某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无奈之下,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某向股东提出辞呈,辞去公司一切职务(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三职务)。公司因欠房东租金,王某走时对公司财产未做安排,遂全部被房东扣留,包括财务凭证、证照等。嗣后,股东为了清算公司要求房东返还物品。房东在其律师建议下认为,这些物品属于公司所有,其不能还给股东,只能还给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王某,否则存在风险。此时,王某为了对抗公司股东,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阻止房东将物品返还给股东。
在此,本文的主要问题随之而出:在作为总经理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但变更登记前,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还能代表公司行事?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时什么?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专家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更有价值的讨论在于探讨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相关职务后、被变更登记之前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如引述案例)。专家认为,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在文首引述的案件中,据房东陈述,其担心的所谓风险是,在直接交给股东的情况下,王某将来会找其麻烦。专家认为,这一担心是不必要的。无论该公司最终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王某既然辞职,那么其就当然丧失了后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房东的权力。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停止代表的义务,法律出于对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离职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仍能直接约束公司。对此,专家认为,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直接约束公司之效力的法律基础是表见代理制度,而非有效的代表行为。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之理解,专家认为,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四、引述案件评析
再回头看看文首引述的案例,专家认为,房东应该将全部物品交给股东(需注意的是,在非一人有限公司场合,不可随意交给某一个股东);在法律上,其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同时,王某在辞职后,为了对抗公司而仍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房东作任何意思表示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对因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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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正式对外颁布实施,它和企业所得税法一起,成为2008年1月1日后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配套文件。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合伙企业税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文出台的背景是针对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于投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精神,其评估价值也不应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是否能确认一项资产笔者认为不可,因为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
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更进一步,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分配利润时,还存在一重个人所得税,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的B公司,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B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在例1中,目标企业实现了100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的收益只剩余75%。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如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合伙企业税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合伙企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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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注册一家合伙公司需要多少的注册资本?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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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举步维艰,因为四处碰壁,因为创业本身就是从苦涩中创造生活的经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果你对社区群众十分了解,你就可以结合他们的需求,在社区内开办一家家政服务社,一定会深受欢迎。开办家政服务社,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还可以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发展前景良好。遵义找人合伙创业推荐项目:你的经营项目可以单项也可综合,诸如开设老年护理院、幼儿园、小学生接送服务部、信息服务中心、婚姻介绍所、送菜服务社、洗衣服务店等,这些都应在你的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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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是折腾,人要有梦想,需要敢闯敢干。这是很多年轻创业者的内心写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常言说:“生意做遍,不如开家饮食店”。民以食为天,一日有三餐,谁能少得了营养彩面新奇的特色面条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只有特色,才会赚钱,只有特色才会有卖点。
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看,面馆是餐饮项目中,非常赚钱的一个小项目,其投资不大(3-6万)利润高(每碗最少2到3元的利润每年的收入的5万以上),而且比较好打理,也不用请太多的人,更重要的是,营养彩面增加了面馆的特色和卖点,会让你在竞争激烈的行业,有足够的资源去进军这个市场,赚得比别人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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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是人类商品生产活动中的最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形态,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创业活动与经济增长、劳动就业等都表现出了愈来愈紧密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网络维护适合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创业,许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依赖电脑,依赖网络。有的有自己专门的网络维护员,有的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兼职的维护员,定期或随时地进行维护。许多学生对网络是“门清”的,不妨成立个专家小组,同时为几家做兼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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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照亮人生,创业改变命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开办一家专门服务于少儿的书店,地点要选择在小学校址附近,营业房面积有20平方米就可以了,费用支出主要是房租和流动资金。少儿书店服务的对象应以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为主,有上千个品种图书即可。珠海合伙创业推荐项目:目前市场上少儿图书发行一般为四六折或三七折,加上邮购等费用,图书的纯收入大体在三八折左右,所以你售出100元的图书,你将可获取30元的利润。当然,在经营图书的同时,你还可以兼营一些小学生文具等学习用品,这都会为你的书店带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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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是徽标或者商标的外语缩写,是LOGOtype的缩写,起到对徽标拥有公司的识别和推广的作用,通过形象的徽标可以让消费者记住公司主体和品牌文化。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logo注册商标注册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说明我国在商标的确权方面实行的是注册原则而不是使用原则。商标仅使用而不注册不会当然产生权利,这要求商标使用人要有很强的商标意识,为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商标权的取得上有两种不同的确权原则,一是注册产生权利原则;一是使用产生权利原则,简称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因而无需担心这种权利被他人剥夺,对商标的创始人来说比较公平。但它的缺点是,它的权利范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区域的限制等,此外这种商标权还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当别人提出了更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时,商标使用人往往比较被动。而且在商标权利诉讼中,商标使用人也不一定能提出最先使用该商标的有利证据,不仅使确权机关解决商标权利纠纷困难重重,而且还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这一缺陷,使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一原则。相对于使用原则来说,注册原则更有可取之处。它的长处是,发生权利纠纷时易于确定权利的归属,有利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程序简便,而且一旦权利确定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事实上是赋予了当事人各方平等的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关键是要求各方善于利用这一原则和制度。在这方面有一些企业走了弯路,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如有的企业对已使用的商标不是及时地去申请商标注册,却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广告宣传上,当该企业意识到应该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早已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在先,就此放弃该商标,这又意味着以前所作的广告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而如果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可需要花大价钱买回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最有效也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logo注册商标注册,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公司logo注册属于商标注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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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可以增加创业成功的几率,可以聚集众人的智慧,可以风险共同承担,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合伙创业条件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谨慎选择合伙人的人选
文章的标题我取为“合伙人,企业成败的基因”,可见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现在我总结了四条选择合伙人的标准“人品第一、价值观第二、工作态度第三、能力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面两个案例中,究其本质原因,问题出在“价值观不同”而导致分手。
小建议:合伙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其次我讲的四个择人标准是需要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能看出来是否合适。
2、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3、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4、对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5、处理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股东间出现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处理问题时就会以比较平和的心态、理性的去面对,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不违反原则性前提下,要本着不伤和气、好聚好散前提处理事情,合作不成还可以继续当好朋友。
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7、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
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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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的呢?合伙公司又有什么要注意的?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吧,一起来学习吧!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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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应该注意什么
现如今,为了见效创业风险,很多人都选择合伙创业,合伙创业在降低了创业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麻烦。那么,合伙创业开店的人们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商业合作需要相同的目的和目标,有了一个共同的创业目标,才能走到一起来,所以目标的正确与合作有很大的关系!也是能否找到合作伙伴的关键,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合作伙伴选择你的主要,当中,合作伙伴对你的项目的可操控性人的因素会很注意!当你有了任何一种资源的时候,在选择合作者,看中的合作伙伴必然有很好的可合作资源,这种资源就是你的合作目的,目标是在行业上的地位,有了清楚的合作目的和目标,合作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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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伙制公司要不要验资啊?怎么注册一家公司?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的注册合伙制公司小知识后你就会明白!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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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环境之下,电子商务迅速普及,这些发展在为大学生的互联网创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大学生创业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互联网创业合伙人协议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首先声明下,目前创业团队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基本没有采用法定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企业又有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不具体展开。但由于大家都习惯称合伙,所以,以后只要是Z律师的文章,合伙事业就是公司事业,股东就称为合伙人,股东协议就称为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具体到不同创业团队的合伙人结构、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条款不尽相同,今天,我们只聊一些我认为应该是标配的合伙协议条款,合伙协议,往高的说是创业团队的宪法,用人话说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游戏规则。其价值,不仅仅是对合伙人之间彼此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更是对创业项目的保护。所以,创业团队,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
现在我们来具体聊聊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3、出资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但创业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我辅导的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5、分工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 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7、薪资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 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8、财务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 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 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10、股权成熟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律师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
11、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创业项目保护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14、清算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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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对青年群体进行了普及和覆盖,大学生在创业中也开始首选互联网渠道。但是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还有一些问题存在于大学生互联网创业中。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互联网创业者眼中其他合伙人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二十多年之前,有一部红透半边天的连续剧叫做《北京人在纽约》,讲述了一批北京人在纽约奋斗与挣扎的淘金故事。折射出东西文化的差异,全景式展现北京人在纽约生存状态,在当时的社会引发了轰动。
二十多年之后,依然源源不断的有中国人去到美国“淘金”,然而淘金的地点已经不是在繁华喧嚣的纽约,而是在科技创新、创业高度集中的硅谷,“淘金”也不再是旧有的含义。
21世纪的计算机技术浪潮裹挟至硅谷的,除了全美最优秀的科技创业者,还有中国的投资人与团队。
相比于十年前,更多的中国投资者向硅谷敞开了自己的钱包。除了纪源资本、启明创投、金沙江创投、晨兴创投、红杉资本等老牌投资公司,还出现了不少新兴的华人基金和组织。近些年,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国内互联网大公司也纷纷在硅谷设立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布局海外市场。
创办于2009年的创新工场2013年在硅谷成立了面向海外的投资团队,团队包括合伙人中唯一的“老外”——希腊人易可睿在内只有2个人。
据易可睿介绍,在美国,创新工场并不是以一个孵化器的投资形式存在的,而是更多的把精力放在了早期投资。目前把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向,分别是loT、开发者工具以及教育科技。
然而,这并不妨碍在创新工场硅谷团队成立的第二年,易可睿及同伴已经在硅谷投资了18个创业团队,在美国投资的钱占创新工场总资金的5% 。
中国美国投资领域热门领域差异
“目前在美国科技领域里最具竞争的两个投资阶段是首轮(pre-Series A)和后期投资(或者上市前股权投资)。”易可睿介绍道,“对于前者来说,这里有很多专业的天使投资人和种子基金在关注着时下最热门的新的创业项目;而对于后者,除了传统的专注后期投资的VC们,还出现了很多通过大量直接对IPO前期阶段(例如Uber, AirBnB, Pinterest等)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者们。 这类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大型企业、养老基金等。”
而在中国,情况则有所不同。“对于中国来讲,首轮投资也非常热门,不过最具竞争的阶段仍然是A轮和B轮。”
此外,中国资本与美国资本喜欢追逐的创业领域也有很大不同,在国内,时下大量的资本还是关注消费移动互联网和O2O领域,美国则更多的开始关注金融科技、医疗保健、loT(连接设备)以及B2B SaaS(软件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等相关的投资领域了。
创新工场在美国主攻loT、开发者工具以及教育科技。而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市场进入方面的桥梁。易可睿表示:“我们在美国的公司现在叫Idea Bulb Ventures,已经投资了27个项目,我们美国的团队在每一个可能的领域里帮助这些公司更好发展,与此同时,这27个公司中初具规模的企业也逐渐的把目光渐渐关注到中国市场,在未来几年里,我们也是他们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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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 时代,新一轮互联网创业浪潮正在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庆互联网创业合伙人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2015赢在中国·寻找创业合伙人(重庆站)在重庆解放碑威斯汀大酒店隆重上演,来自全国各地超千人共享了这场创业盛宴。
王利芬老师为大家讲《创业的十大线性台阶》
现场来了近千人,座无虚席
在重庆站,王利芬老师的演讲题目是《创业的十大线性台阶》,分十个阶段让听众了解成功创业者的思维。在演讲中,她强调:“刚创业一两年的人,常常一会找人,一会找钱,一会跟人谈合作,一会拓展人脉,一会建制度,一会弄文化,一会搞KPI,一会想企业愿景,一会琢磨盈利模式,一会搞销售,一会弄财务,一会谈客户。这些都重要,但乱扑腾之后最最要紧的还是在产品上下最大的功夫,这是基础,没这个一切都是空中楼阁。”
“产品是否受欢迎最重要的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是否找到用户的痛点,是否刚性,这个阶段的需求到位若是与产品的推出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那么这个阶段就会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从而弥补创始人在管理上的弱项,因而增长的迅速会快速找到补自己短板的人,所以,这个阶段其实是我们第一个阶段捕捉用户需求是否正确的一次大检验。”
兰世立:《不赚钱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兰世立的演讲题目是《不赚钱的创业都是耍流氓》,对于现场观众提出的“没有资本怎么创业”的问题,他给出的回答是,对创业者来说资本很重要,但这不是最核心的。“很多人天天都在追着风投要投资,认为融到资融资多就是创业成功,这是个误区。”他说,不要拿了钱再去创业,而是要先行动。在兰世立看来,创业必须要有盈利模式,不赚钱的创业都是耍流氓。他解释说:“最早的时候BAT百度、腾讯、阿里都不赚钱。但任何企业都是以赚钱为目的存在的,一个商人如果不赚钱就不是商人,一个企业不赚钱就不是好企业。短期内可以不赚钱,但未来一定要赚钱”。
兰世立的拥泵团粉李先生
团粉李先生是湖北宜昌人,从事企业管理培训行业四年时间,刚入行他就听说了兰世立先生的故事:“当时兰总是我们公司主办的《中国企业领袖高峰论坛》企业家导师,作为一个湖北人,我非常敬佩兰总!我也渴望有一天像兰总一样,成为家乡的骄傲!从那时候起,我就一直关注和兰总相关的信息。当我接到团贷网的邀请电话,得知10月31日兰总要来重庆演讲的消息后,我非常高兴,第一时间通知我爸爸要过来重庆参加。”
“兰总用幽默的语言讲述他经历的常人难以接受的“挫折”与“磨难”,这对我的激励太大了。和兰总比起来,我现在创业碰到的问题不值一提,格局瞬间被放大。当兰总知道我爸爸也专程过来听他演讲的时候,很豪爽的送我泰国游6天5晚两个名额,提醒我及时尽孝,我非常感动!会后我主动又购买两个名额,计划年底前我们一家人一起去泰国玩一次!”
最后,李先生希望通过团贷网的微信转达他的祝福:”祝兰总身体健康!祝福东星再次腾飞!祝团贷网越做越大!希望有机会成为赢在中国的创业合伙人!”
在某央企从事技术研究的团粉田先生
80后的团粉田先生名校毕业后在某央企从事技术研究工作,业余时间喜欢研究理财投资,是团贷网的忠实用户。面对席卷全国的创业大潮,他越来越觉得有必要了解和学习相关的知识,不能墨守成规。
谈到参加赢在中国这次活动的感受,他说:“在传统行业,一家企业持续盈利才能获得稳定的发展,而现在一家企业只要有一个商业概念或者商业计划书的情况下,就能得到资金支持,进行快速的成长和发展。这是一种进步。”
“尽管像王利芬老师所说, 国内创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只有万分之零点七, 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但对我们年轻人而言,不管是投身创业还是冷眼旁观,重要的是有所收获和获得成长,而并非世俗意义上的成功。”
身高只有1.28米的团粉王先生
在赢在中国重庆站近千人的会场,身高仅有1.28米的团粉王先生完全湮没在人群之中。他是一名教育工作者也是一名创业者,从企业总裁班到中小学,他演讲与授课高达800多场次。他用“励志”两个字诠释自己的人生:“别人看到我1.28米的身高依然活出了自己的精彩,就觉得生活中有不如意的事情见到我之后都不算什么了,这不是励志。真正的励志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无到有丰盛自己的人生,就像兰总经历人生的大起大落依然能够站起来,从湖北首富到牢狱之灾一无所有,现在依然果敢的创业,一条微博赚2000多万,这才叫真正的励志。感谢团贷网让我有机会见到王利芬和兰世立老师,学习创业,也学习做人!”
现场很多人站着听完全程演讲,有些创业者甚至表示会跟随赢在中国巡讲大会走完全部十座城市,因为每一场讲座的内容不一样,不仅可以学习到最前沿的创业知识,还能结交到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虽然创业经历是不能复制的,但创业“赢在中国”的精神之火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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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呢?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07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一、历史演进
“创业资本”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的很多富商为了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进而出现了创业资本。此后历史上出现的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的萌芽。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和铁路建设吸引一大批富人,他们或是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复苏社会经济而鼓励中小创业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则通过创业资本来满足,这一过程也推动了创业资本发展到现代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态。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资本、境外资本、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美国除了有创业投资外,还有私募股权的概念。在美国,私募股权分为“创业类私募股权投资”和“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它们都以私募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都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故在法律上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是应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融资而产生的。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1998年初民建中央在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真正发展。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快个速发展阶段。2005年至2007年的股市暴涨和现在创业板块的推出使私募股权这种筹资方式以前所未有的地位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涵义
什么是创业投资呢?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2我国学术界对何谓创业投资众说纷纭,法律上创业投资的涵义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为:“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综上可见,现代的创业投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投资的企业限于创业阶段或称成长阶段的企业;第二,它不仅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而且常常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用最直接的手段寻求资本增值。
与创业投资紧密相连的私募股权又是什么?我国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募集资金形式。理论上认为:私募股权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三、组织形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型两大类。
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对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这些特点由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所决定。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或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或不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责任,而且它们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这些特点主要由合伙制人合性质所决定。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管理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借外债的金额、企业自有资金的运营等方面,能使管理合伙人与企业命运与共,构成强烈的约束,使之真正对企业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兼备了公司制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能吸纳更多投资的优点。第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家,因此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管理企业。
此外,美国还有“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它的特殊之处不在于组织形式,而在于政府对它的特殊支持,比如: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一定范围的受信权、税收方面的特别优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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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创业投资有哪些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公司型和非公司型两种。
公司型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型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对于投资收益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主要缺点在于: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问题,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5;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吸纳更多的投资,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解决股东人数过少、吸纳投资有限的问题,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且审批手续繁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践中不是很常见。
非公司型主要是有限合伙。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特点主要在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经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获得保证的优势能明显的体现,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分段投入,并要求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如果创业投资企业运营出现问题,可以立即终止投资。另外,由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将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响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弥补损失,这就使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约束普通合伙人忠诚经营并弱化道德风险。可见,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创业投资的优选组织形式。
虽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激发创业投资企业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第一,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个人破产法”,加之我国信用制度欠缺,因此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常常名存实亡。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常用“很小出资额”和“高额企业管理费”的方法侵害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第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虽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办法原则另行规定”、“特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并行收取。”这样的类似于私募股权制度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业务似乎得到了法律的许可6,但是这不能说明现行法律下,允许私募股权,换而言之,私募股权在现行法律下仍是不被许可的。因此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很难实现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吸纳更多资金的优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的目的就是以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我们要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制定可行的、本土化的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规范,促使创业投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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