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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明年上半年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 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 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 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 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 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 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 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 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 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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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一个圣神的职业,教书育人为国家输送优秀的人才。然而教师也是人,也需要生活,他们的职称工资将会直接影响其收入。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内容介绍,欢迎查看。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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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列改革,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司法改革对法官检察官的影响,欢迎大家阅读。
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
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五、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六、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七、立法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15年推动社区矫正法。
八、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方案明确,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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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到22日,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进行首次遴选的实施操作,在八家先行试点单位遴选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
上海市政法委方面表示,此次遴选是首次遴选,随着试点工作在全上海推开,遴选制度的建立健全,遴选工作将步入定期化、常态化运作轨道。
据悉,当日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确认把上海司法改革先行试点的上海市二中院和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的405名审判员,以及市二分院和徐汇、闵行、宝山区检察院的271名检察员纳入员额管理建议名单。
此外,另有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被列为遴选候选人的首批152名助理审判员、44名助理检察员进行了陈述答辩。与会委员,在结合前期对遴选候选人办案业绩、履职情况、考试考核以及员额限额等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对每个遴选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最终按照1.2∶1的差额比例,分别遴选128名和37名纳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建议名单。
据悉,纳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的建议名单将按相应的法定程序任命。
遴选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在我国没有先例可循,为依法、规范、公正做好首次遴选工作,遴选(惩戒)委员会前期召开2次主任会议和1次全体委员会议,就首次遴选工作进行充分讨论、酝酿,达成共识,并审议通过相关制度规定,为遴选的实际操作作了精心准备。
“11条意见”推进检察改革试点
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全面推开以来,已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上海等首批试点地区的做法和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上海市检察院于近日出台的《意见》,从11个方面对促进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提出要求。内容包括:推进检察官入额遴选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整合内设业务机构,加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力度,落实检察官从严管理各项规定,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等。
入额检察长必须一线办案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因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意见》明确,要赋予检察官独立依法决定权力,也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对于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检察官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履行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诉讼监督,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可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意见》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都应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案件,既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也要通过承办普通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核、文书审核的,仍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
邀请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权行使
为防止司法腐败、检察权滥用,在依法授权、合理放权的同时,《意见》要求继续深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在上下级院之间、司法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探索建立有效管用的监督制约制度。保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管理权和领导权,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规定了对司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管,做到办案全程留痕;规定了落实案件评查、个案评鉴制度,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或撤案、捕后不诉等15类案件开展重点评查,对无罪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7类案件进行个案评鉴,并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惩戒的依据;规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和远程提讯案件,都要严格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出要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以及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和解、提起抗诉案件,坚持开展公开审查;对案件当事人意见和社会投诉,建立和完善受理、反馈、跟踪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作用;通过开展“社会参与评议上海检察改革”活动,听取参评代表对改革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
入额检察官“一人一档” 即将上线运行
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将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这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意见》提出,对于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探索完善追责制度,并且要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认定检察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这是对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意见》同时对检察官队伍从严管理作出规定。对于违反《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的,一律免去检察官法律职务;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近期,上海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上海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
另据了解,在随后举行的上海市检察机关“三严三实”专题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旭对本市深化司法改革中加强检察人员严格纪律管理提出要求。
今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在严格履行检察职责、顺利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狠抓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题整治等活动,严肃查办个别检察人员违纪问题。上海检察机关将运用正反典型案例深化警示教育;加强对办案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确保每一件案件的公平公正;近年来因违纪被查处,或发生有损检察形象行为,不得纳入员额制检察官;各级检察长要自觉接受干警监督,带头执行廉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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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上通过了多个决议,其中一项是有关检察官工资改革,法官检察官将建单独薪酬制度。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
在全国6个试点改革省市中,上海率先拉开司法改革大幕。7月12日,上海司法改革启动。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上海司改方案”)。
上海司改方案包含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等5项内容,将对上海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将有85%的司法人力资源投入办案,施行去行政化的薪酬管理制度。此外,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上海司改方案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法检系统内的3类人员分配。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被视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此举亦被视为司法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
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组长姜平表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就是要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上海还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
其中包括,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方案还特别细化了司法人员有条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制度安排。例如,符合条件的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可以延迟5年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专职办案的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延迟3年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专职办案的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延迟2年至62周岁领取养老金。
汤啸天说,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当前,基层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办案任务重,晋升渠道窄,工资待遇不高,流失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合理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司法辅助人员有所差别,可以让他们获得尊荣感,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安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刘哲昕说,事实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医生、工程师很相似,需要经验和积累,是一种“越老越吃香”的职业。适当延迟退休以及提高任职年龄,有助于司法人员更好地把握案件,发挥社会价值。
此外,在上海司改方案中,令人瞩目的是,今后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表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执业共同体。在现阶段,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双向交流机制并不通畅。从优秀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有利于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开门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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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9月15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9月15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会议强调,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周边安宁的需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旅游开放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沿边重点地区对边境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要以改革创新助推沿边开放,允许沿边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跨境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沿边地区发展新机制、实现兴边富民新途径。
会议指出,要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要统筹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协调好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会议强调,要按照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完善体制、优化环境的原则,拓宽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领域,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工作。要完善引资方式,规范决策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会议指出,要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要牢牢抓住体制改革这个核心,坚持内外统筹、破立结合,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推进包括放宽市场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等在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协同推进东中西部对外开放,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要把利用外资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扩大对外开放要同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紧密衔接起来,同国内改革发展衔接起来。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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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改革方案的最新消息,欢迎大家查看。
严峻现状
基层法官检察官感到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
“一会儿座谈会开完了,我们还要上街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宣传。”2014年5月,记者跟随中央某考察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时,一位基层法官说。
长期以来,中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检察院等同于普通党政机关对待。“招商引资、拆迁、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常常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不仅牵扯了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还常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工作17年了,我还是一名普通科员。如果能当上副庭长,评为副科,工资能上调不少。但中国法官等级提高一级,工资也就涨几十块钱。”一名西部省份基层法官说。根据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确定的法官津贴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五级法官180元,最高与最低的津贴也只差160元。
但行政职数毕竟有限,导致法官检察官晋升缓慢,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离或者辞职的法官超过1600人,其中不乏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被归结为主要原因。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法院检察院内部,许多行政、后勤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也从不办案,却有法官检察官的头衔,而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干警常常连续两三年干着打字、装订、收发的活儿。
“在许多法院、检察院,行政、后勤部门数和人员数远远超过了业务部门数和人员数,投入一线办案的人数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增大。”
受行政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很难再亲自审理案件,于是形成了“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好法官”的怪现象。留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审判资历稚嫩。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真正办案的法官审判资历平均才8年,其中有41.6%的法官任命不满5年。这对于靠大量审判经验才能作出科学、缜密判决的法院而言,并非好事。
在检察系统,行政化的影响也十分明显。检察权以“处、科、组”为基本单位运转,案件办理三级审批模式广泛适用,弱化了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影响办案独立性,也有违司法的“亲历性”。
地方探索
还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法官以“应有位置”
“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庞大,而辅助人员稀少,大量与行使判断权无关的辅助事务也需要法官去办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终形成案多人少与忙闲不均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为改变现有司法人员管理模式的弊端,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改革尝试。
2013年12月20日,一场特别的选拔考试在广东佛山中院拉开帷幕——从全市法官中挑选出35名审判长。“只有还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法官以‘应有位置’,让他们重掌法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不强、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说。
在这次选拔中,有25名原来各庭室、部门的正副职胜出,与其他10名始终奋战在一线的优秀资深法官一同,按照“1名审判长+2至3名合议法官+2至3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独立行使审判权。
为了让院长、庭长们心无旁骛地专司审判,佛山中院还专门为3名管理审判事务的副院长分别配置1名助理,集中管理副院长所管庭室的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廉政建设、联络会务等行政性事务。
“做个纯粹的法官是我的职业目标。以前当民一庭庭长要管50多号人和几千宗案件,而且行政性会议又多,确实不易。相较而言,现在更轻松更专业”,竞选成功的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说。
改革后,在一线真正办案的法官平均审判资历大幅提升,审判质量迅速改观:仅今年第一季度,群众来信来访同比下降10.5%。
除佛山外,深圳、珠海横琴新区也进行了探索。根据《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法官直接作为第四类别公务人员,单独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以法官等级定待遇。珠海横琴新区检察院将检察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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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9月15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会议强调,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周边安宁的需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旅游开放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沿边重点地区对边境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要以改革创新助推沿边开放,允许沿边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跨境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沿边地区发展新机制、实现兴边富民新途径。
会议指出,要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要统筹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协调好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会议强调,要按照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完善体制、优化环境的原则,拓宽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领域,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工作。要完善引资方式,规范决策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会议指出,要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要牢牢抓住体制改革这个核心,坚持内外统筹、破立结合,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推进包括放宽市场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等在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协同推进东中西部对外开放,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要把利用外资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扩大对外开放要同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紧密衔接起来,同国内改革发展衔接起来。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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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司法改革中法官助理试点介绍,欢迎参考。
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用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留住人才
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五、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六、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七、立法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15年推动社区矫正法。
八、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方案明确,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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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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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章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法定代表人 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批准权,依照章程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批准金额,依照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金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职权 法定+约定,特别注意如下两个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 定期会议时间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时间 法定15日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法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三个事项强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资或减资;(3)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董事会职权 法定+约定与股东会职权相对比,注意如下潜在冲突:1、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计划(方案);2、影响公司运作成本的,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3、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指执行董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执行董事职权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章程可以规定禁止或允许股权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由约定思考: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时间等均可以自由约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根据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9.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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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无形资产增资和出资会出现怎样的变化?如何进行操作?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增资有什么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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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并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的《公司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有哪些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
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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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对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52号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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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最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148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形成解散决议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公司董事另设一公司,擅自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给原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受害股东和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和立法上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案例
光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包括张某、朱某、许某等6人,许某任公司董事长,张某和朱某占15%股份。因经营不善,2006年11月,公司董事长许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张某、朱某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决议形成后,公司未办理清算、注销等手续。2007年5月,许某又擅自注册成立了光辉公司,与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张某、许某知情后于2007年12月以两股东和公司的名义将许某告上法庭,认为许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求行使归入权,将竞业期间所得归入光明公司。许某辩称,承认光辉公司和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但光辉公司是在光明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后才成立的,成立什么样的公司是其权利,不存在竞业情形,也不存在竞业禁止的说法,同时提出公司无权作为损害赔偿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董事要求应以较大的诚信原则运营公司,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往往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故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不得竞业禁止。围绕本案董事许某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一种观点认为,竞业禁止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虽然张某、朱某未在决议上签字,但张某、朱某共占30%的股份,通过的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决议有效,股东会虽同意解散公司,但公司主体还存在,董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公司相竞争同类业务,明显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入应归入光明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解散公司形成共同的意思,所以既然股东会上已经决定解散公司,董事所开另一家公司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诚产信用之原则,许某的做法应被允许。
二、竞业禁止的内含及其禁止要求
所谓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事业。董事一般都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等有所知晓,如果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业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可能被泄漏、侵吞,以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董事的竞业禁止是其忠实义务的一个表现,其功能在于将公司高管人员的牟利同公司利益区分开来,建立一条法律上的隔离带,通过隔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同类业务”的界定
所谓“同类业务”,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同类业务”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然而,即使在公司章程所载的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事业中,被禁止的竞争业务之内。另外,即使公司章程有明确记载的营业,但公司完全不准备进行的营业以及完全废止的营业并不列入“公司的营业”。因此,在上述场合,即使经营相同的营业,也不属于被禁止的竞争营业。
(二)、竞业禁止的期间
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有期间有限制,一般认为该禁止发生在董事担任董事职务的整个期间。本案中,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还未消灭公司主体,此时发生的竞业行为是否符合禁止的规定。上面也提到,竞业禁止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存续期间,经委任产生的董事无论是公司营业阶段、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阶段,只要公司主体存在期间董事毫无疑问应禁止竞业。其实,即使董事卸任董事一职,源于诚实信用的后合同义务的考虑,卸任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应竞业禁止。
三、对新旧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立法检讨
旧《公司法》第61条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明确并扩大了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旧《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仅有董事、经理两类,新的《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有:除董事、经理外,新增加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二)、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的绝对禁止改为了相对禁止。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在合乎程序规定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义务主体是可以为的。这一重大修正是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克服了旧《公司法》中一刀切的缺陷。如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修改无疑顺应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但其不完善之处亦十分明显。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提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谓归入权,又叫介入权或夺取权,是指在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将义务人因此而获利益收入公司的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归入权设了除斥期间,短期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证据的提供,顺应了经济交往迅捷、稳定的要求。如日本《商法》第563条规定,介入权自商号知有违反行为时起一个月,或自行为经过一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特殊时效。另外,当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是否有赔偿请求,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四、完善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几点建议
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并结合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本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即股东可以决议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交付竞业行为所得的金钱、物品、报酬等,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即除斥期间),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典》第264条第3项规定与韩国相同,为自董事进行交易(也就是董事为了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一种类的交易)之时起1年后消灭。《德国股份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归入权自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即不包括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知悉归入权产生之时起3个月消灭;不问对此知情否,归入权自产生之时起经5年内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为自所得起1年内行使。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对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却并未规定。笔者认为,《德国股份法》的规定较具合理性,可以借鉴。
(二)、公司应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对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将损害赔偿作为公司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目前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公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而且还规定了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后一种观点及其解释,笔者不敢苟同。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董事从事竞业活动难道全部发生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譬如说,董事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投资创办了一家与其所任职务时违反了其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显然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公司的保护明显不利,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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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个条款,具体的修改内容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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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最新消息法官检察官将建单独薪酬制度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会议强调,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周边安宁的需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旅游开放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沿边重点地区对边境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要以改革创新助推沿边开放,允许沿边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跨境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沿边地区发展新机制、实现兴边富民新途径。
会议指出,要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要统筹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协调好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会议强调,要按照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完善体制、优化环境的原则,拓宽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领域,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工作。要完善引资方式,规范决策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会议指出,要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要牢牢抓住体制改革这个核心,坚持内外统筹、破立结合,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推进包括放宽市场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等在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协同推进东中西部对外开放,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要把利用外资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扩大对外开放要同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紧密衔接起来,同国内改革发展衔接起来。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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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试点给予法官检察官特殊政策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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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要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要统筹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协调好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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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会议指出,要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要牢牢抓住体制改革这个核心,坚持内外统筹、破立结合,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推进包括放宽市场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等在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协同推进东中西部对外开放,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要把利用外资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扩大对外开放要同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紧密衔接起来,同国内改革发展衔接起来。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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