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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出台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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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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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达到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截至2013年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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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决定,这是我国在养老制度改革上第一次将城乡居民一并考虑的实质性举措,也是中央政府在民生工程建设上送出的一个‘大礼包’。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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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
“如果参保不超过15年,那么他应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就是在哪参保就在哪领取。”胡晓义说,“而衔接的问题就要由他曾经参保过的那些地方,向他最后领取待遇地方归集他过去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也就是归集到他最后的领取地。”
“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有缴费,如果能查实,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这位副部长说,“而不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都留在个人账户里,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胡晓义解释说,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参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所以对重复参保这种情况就需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这就保证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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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春节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这是我国在养老制度改革上第一次将城乡居民一并考虑的实质性举措,也是中央政府在民生工程建设上送出的一个“大礼包”。
说起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制度,现在受诟病最多的便是对退休人员区别不同身份,按企业单位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两个不同的途径实行有区别的退休政策,后者的退休待遇明显高于前者,以至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双轨制”。“双轨制”使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引起了人数广泛的退休职工的强烈不满。最近几年,国家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持续多年提高企业退休者的养老待遇,现在两者的养老待遇差别已经有所缩小。
但是,养老保险“双轨制”只是说出了城镇居民退休制度上的不公平,并未将农村居民所存在的养老保险问题包括进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政策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自行解决,不像城市居民那样有社保基金兜底,实际上被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因此他们得到的养老金更低,很多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老人基本上只能依赖子女养老。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只是“双轨制”,而是更为严重的“多轨制”,它是我国城乡差距、城乡居民享受权利不公平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的一种反映。
将农村居民排除在基本养老制度设计之外,其根源在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治制度,政府在考虑民生保障时,其目标对象往往只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被视为可以自给自足来满足生存而被忽略。实际上,中国的农民解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吃饭问题,为社会的运转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条件,但他们的基本权益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被剥夺。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保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应该享受的由政府所提供的民生基本保障仍然严重低于城镇居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去年6月发表的一份报告说,在我国农村地区,只有25.6%的老人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另有3/4的农村老人如果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他们就完全没有养老保障。
因此,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跨越。常务会议表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其实还可以看到,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另一个潜在意义在于,将使现在依然存在的城乡分治的二元化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平等。
当然,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意识到面临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自然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只涵盖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虽然也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走的是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道路,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普遍低于城镇,因此无论是个人缴还是集体助,其能力都可能是有限的,需要政府财政作出更大的努力,才能抹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鸿沟。对这方面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已经考虑到了,决定由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当能建立起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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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意见》指出,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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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重复缴费怎么清退?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重复领取待遇怎样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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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意见明确,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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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成立分公司的流程应该怎么走?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成立分公司需办理哪些手续”,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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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变更企业法人,要怎么办理变更的手续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法人办理变更手续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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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生产率,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还对新理论观点的形成和建立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后者对经济的长期发展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帮扶工程手续办理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一、创业帮扶对象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帮扶内容
1、创业项目推荐: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将一系列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项目向创业者免费推荐。
2、创业服务专家指导:由省级创业指导专家采取多种形式,为各类群体的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和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3、创业政策咨询:对创业者提出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咨询、讲解。
4、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三年年息最高十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5、毕业生见习补贴:对创业成功吸纳高校毕业生间隙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毕业生间隙补贴。
6、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系统科学的免费创业培训。
7、后续服务:为创业者搭建互动平台,了解创业者在创建初期遇到的问题,提供创业经验和信息。
创业帮扶合格后,颁发《创业邦扶合格证》,凭《创业邦扶合格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创业帮扶的申请
1、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者提供下列资料:
①持工商部门开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二寸(白底)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2、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者提供下列资料:
①持工商部门开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据的无工作证明或个人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市场的须持有人力资源市场开据的档案寄存证明
③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一份
⑤二村(白底)近期免冠证件照四张
到御河西路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创业指导中心填写《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并享受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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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企业后勤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一、目的:
为体现集团公司“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位以授能、爵以酬功;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纳贤机制及“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信用留人”的留人机制,切实建立起一套“选人、育人、用人、留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激发起各级干部员工勤奋工作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目的,特制订本薪资制度。
二、遵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外部公平性、内部公平性、个人公平性;
(二)竞争性原则:与同地区同行业同等要求同等职位相比,薪酬福利具有竞争力;
(三)激励性原则:结构和指标比较合理,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四)经济性原则:按“所产生的价值比成本更重要”的原则,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
(五)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六)简单实用原则:集团公司总部主要采用岗位职能等级薪资制,并附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其它薪资分配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一)依据公司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定位的需要;
(二)依据同行业、同地区、同等职位的薪酬福利水平;
(三)依据员工付出劳动量的大小;
(四)依据职务的高低;
(五)依据技术与训练水平的高低;
(六)依据工作的复杂程度;
(七)依据年龄与工龄;
(八)依据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供求状况;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集团总部全体员工及下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但特殊岗位需另行制定的除外。
五、管理机构:
(一)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实施、调整、修改、解释。
(二)如遇公司重大的年度调薪、年度效益奖金分配等问题时,需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成立薪资管理[1]委员会共同处理。
(三)在日常工资核算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出勤统计及考勤卡收发,行政办负责打卡管理及打卡钟管理,财务部负责工资计算。
六、薪资结构:
(一)基本薪资:由岗位职能等级薪资、学历薪资、技能薪资、工龄工资、特聘薪资组成。
(二)津贴:电话津贴、夜班津贴、兼职津贴组成。
(三)奖金:由全勤奖金、绩效奖金、效益奖金组成。
(四)超时工资:加班费。
(五)业务提成。
七、基本薪资:
(一)集团总部职务体系如下:(各职务体系的员工除在本职务体系内可晋升外,也可晋升为主管职务体系)。
1、主管职务体系: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监、下属公司副总经理;部长(行政办主任)、厂长、总经理助理;副部长(行政办副主任)、副厂长;部门主管;分管主任;职员、组长;班长;员工;
2、技能职务体系: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工程师;
3、事务职务体系:高级秘书;秘书;
4、技术工种职务体系:高级技师;技师;技工;
(二)集团总部确定岗位职位等级共11个级别
1、第一层级:总裁;
2、第二层级:副总裁;
3、第三层级:总裁助理;集团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
4、第四层级:集团副总监;下属公司副总经理;
5、第五层级:集团部门部长、集团办公室主任;下属公司厂长;下属公司总经理助理;
6、第六层级:集团部门副部长、副主任;下属公司副厂长;
7、第七层级:集团主管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
8、第八层级:分管主任级;公司专员级;工程师;会计师;高级秘书;高级技师;
9、第九层级:职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秘书;技师;组长;
10、第十层级:班长;技工;
11、第十一层级:普通员工;
(三)各职务体系对应的岗位基本薪资规定如下:
1、岗位职能等级薪资:每一岗位均根据岗位所处级别及岗位固有特点给予固定薪资,同一级别因岗位的工作性质不同及工作复杂程度的不同设置高、中、低三个等级。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级别薪资(高)60000元30000元14000元7000元5000元3000元
级别薪资(中)50000元25000元13000元6000元4000元2500元
级别薪资(低)40000元20000元12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
级别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
级别薪资(高)2500元1500元1200元900元800元
级别薪资(中)2000元1250元1000元800元700元
级别薪资(低)15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
2、技能薪资:根据员工对本岗位工作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共同确定:员工技能薪资的等级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
技能等级高级中级初级技术员
技能薪资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
3、学历薪资:按员工的学历情况确定。
技能等级博士(含双硕士)硕士(含双学士)本科大专
技能薪资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4、工龄工资: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和调薪时的职位高低确定,2004年后每年的工龄工资按当时相应级别及年度考核情况加薪;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工龄工资300元/年200元/年
级别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
工龄薪资150元/年120元/年80元/年50元/年30元/年
5、特聘薪资:招聘公司急需的高级人员或特别技能人员所设的特别薪资,需经总裁特别批准,数额根据洽谈商定。
(四)基本薪资计算与调整:
1、基本薪资=岗位职能等级薪资+技能薪资+学历薪资+特聘薪资+工龄薪资。
2、员工的调动、升迁、降职主要调整岗位职能等级薪资。
3、年终考核提薪主要调整工龄薪资。
八、津贴:
(一)夜班津贴:仅适用于上夜班的员工(如,保安员,夜班指0:00—8:00时),每班每人补贴5元.
(二)电讯津贴: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电讯津贴实报实销800元600元400元200元100元
本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凭单据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特殊情况特批。
(三)兼职津贴:
被兼职位级别三级及以上级别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及以下级别
兼职津贴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九、奖金:
(一)全勤奖金:(适用于部门经理级及以下员工)
1、为鼓励员工满勤工作,特设全勤奖金50元/月。
2、全月病、事假超过半天或以上者,扣发全部全勤奖金。
3、只要有旷工,扣发全部全勤奖金。
4、中途到职者,依日数比给付。
5、中途离职者,不予给付。
6、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不予给付。
(二)绩效奖金:(适合于全体人员)
1、员工绩效奖金根据月度绩效考核成绩分配。
2、员工试用期不予评定绩效奖金。
3、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如下:
A、绩效考核成绩在96分—100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120%;
B、绩效考核成绩在91分—95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110%;
C、绩效考核成绩在86分—90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105%;
D、绩效考核成绩在76分—85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100%;
E、绩效考核成绩在71分—75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95%;
F、绩效考核成绩在60分—70分者,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90%;
G、绩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工资所得额为:原工资总额*80%;
(三)年度效益奖金:(适用于集团总部人员)
1、对于工作未满半年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2、对于年度工作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警告处分且全集团通报批评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3、对于年度工作受到一次(含一次)以上记过处分且全集团通报批评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4、对于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5、对于年度累计请假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6、对于年度考核平均成绩低于七十分(含七十分)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效益奖金。
7、年度效益奖金只对集团主管级(含主管级)以上员工发放。
8、年度效益奖金发放办法如下:
A、集团公司视年度效益情况,拿出部分利润作为年度集团总部人员效益分配奖金。
B、分配办法为:主管级为1股;部、办负责人级为1.5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监级为2.0股;副总裁级为2.5股;总裁级为3.0股,总股数之和除以总奖金,分别计算出每一个人员的效益奖金分配额度。
C、年度效益奖金在次年一月工资中发放。
(四)年度效益奖金:(适用于下属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实施目标责任制的人员实行保底预支70%,完成多少拿多少,超额完成部分按20%提取作为年度效益奖金;
十、超时工资:
(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即平时加班加班费按小时工资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按小时工资2倍计算;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小时工资3倍计算;
(二)加班费计算以批准之加班单及考勤卡为依据。
(三)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加班不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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