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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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综合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全民社保的设想,规范出租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是解决出租行业从业人员社保全覆盖的当务之急。至于出租车司机担心社保转移等,这位负责人提请大家大可不必担忧。陕西省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的转移养老保险的手续,不仅在省内转移方便,即使跨省转移的,也很方便。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则表示,现在出租车司机多在各个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参保。而为了方便出租车司机参保缴费,在社保手续上将实行先申请参保再委托缴费的方式,由司机本人向正规的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由中心为其代理交纳保险费用,既方便又快捷。
那么,出租车司机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如何操作呢?
社保经办机构提示,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申请参保。出租车司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从业资格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人社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
(二)委托缴费。出租车司机与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后,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按年度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出租车司机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租车司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知识拓展:
陕西省人社厅和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企业要为出租车司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手续。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工伤保险参照陕西省人社厅2008年有关规定执行。记者也在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省内西安、渭南、咸阳等地的部分出租车司机都已陆续参保。
针对行业劳动关系、企业经营形式复杂的现状,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实施“新旧分治”的办法积极推动从业人员参加社保。也就是针对历史遗留的承包经营“公户”和“私户”车。随着承包年限的到期,待逐步纳入公司化经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后逐步予以解决。
尽管如此,一些出租车司机仍不积极。一种是家不在西安的,嫌缴费麻烦,将来转移起来不方便。还有一种是临时开几天出租车,但发觉这个行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潇洒时,尤其是中途出个什么交通意外,保险公司赔付后自己还得拿出一笔钱后便另谋高就。另外还有就是外省来西安打工的,有的甚至在西安买了房,由于每月要向银行缴纳高额的房贷,拿不出闲钱来参保。
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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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与省正在抓紧修改、制定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有关配套法规文件未出台前,为统一认识,正确处理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社会保险法》在我省正确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研究了《社会保险法》,对当前做好法律实施过渡工作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养老保险
1.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其参保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现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可以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与省对有关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已发放的有关待遇低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粤社保函〔1997〕171号文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审核确认,可以待国家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并一次性补发自个人提出申请的下月起的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医疗保险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要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确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统筹地区,应合理设定职工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终身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应当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停止执行。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一次性或按月延缴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
4.医疗费用的结算
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联网,对于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确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避免由参保人垫支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5.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列明了四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增加不予支付的情形。
6.未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责令或者主动申报、补缴的,记录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或不按时足额缴费期间,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保险
7.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条件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含本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8.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时间
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医疗待遇费用以及工亡待遇费用在认定工伤(亡)后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等待遇费用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先行支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逐月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待遇费用按新标准计发。
9.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
各统筹地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发现受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转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责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核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10.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后的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后,应当向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发出要求限期足额偿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通知。用人单位不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
四、失业保险
11.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
12.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生育保险是独立的法定险种,同时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决定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区,要妥善处理好两个保险基金关系,实现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1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4.生育保险待遇
(1)执行时间。目前尚未向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含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地区,要依法从今年7月1日起依法支付。
(2)生育津贴标准。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假期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参保职工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资;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应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15.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可以由所属统筹地区暂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确定办法由各统筹区先行制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支付。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
16.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我省现行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责分工与社会保险法存在不一致,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依法理顺。各地应当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业务。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将积极做好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
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17.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
(1)查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检查管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按规定送地税机关征收。
(3)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配合,合理引导投诉人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因检查需要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并支持。劳动监察机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计算罚款数额的,可将相关证据材料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核定并出具相关文书作为劳动监察机构认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证据之一。
(4)部门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执法日常协调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地税机关职能优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决定的,及时抄送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在日常检查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应当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8.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属于社会监督形式,其组成单位、性质等均有别于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很好地整合了有关行政部门资源,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在确保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同时,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19.社会保险争议受理范围
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八、法律责任
20.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
(1)核定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职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核定、征收滞纳金的职权。
(2)滞纳金加收程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地税机关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3)滞纳金规定的溯及力。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九、其他
会议认为,上述议定内容是在有关配套规定出台前提出的临时性、过渡性意见,国家与省出台社会保险法有关配套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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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广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有哪些?调整后广州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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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老人生活的依赖,退休老人更加关注自己每个月的养老金,在职员工也想知道每个月交了这么多养老保险之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养老保险的政策最新消息,一起看看吧。
城市有:
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农村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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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办丧事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指为了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存在发放标准、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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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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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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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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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又称社会性养老金,它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一)1998年7月1日前的已离退休人员("老人"):按原标准发给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实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人"):
l.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0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3.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人")
1.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含利息)÷120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乘以1.2%)。
调节金=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老年津贴按至1998年7月1日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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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正当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其中包括退休人员的死亡享受待遇。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部分有关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介绍资料,大家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3.普通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 和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者也在此列)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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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险是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希望大家喜欢。
德国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人寿保险来保障。这些保险号称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实,三者中以法定养老保险最为重要,其他两种保险对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只起补充作用。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创始于19世纪末。职工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起初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若遇到通货膨胀,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让老年人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每个职工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保险费占工资的19%,按月交纳,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这些保险费用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联邦政府从财政开支中补助。
管理法定养老金的保险机构分为几种:各州的机构专为工人保险,联邦有一机构专为职员保险,还有几个行业性的保险机构。这些机构是历史形成的,它们都具有半官方性质,各机构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相同。
根据规定,男女职工都应在65岁退休,工龄长于35年的可于63岁退休,矿工和失业者可提前到60岁退休,女职工最早可在60岁退休。但早退一个月,养老金少千分之三,也就是说,63岁退休的人,每月养老金比65岁退的人少7.2%,60岁退休的妇女比65岁退休者养老金少18%。
他们退休后,每月可领到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一个有40年投保时间的退休职工,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投保时间的,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近年来,由于德国人口的老龄化,养老金支出大为增加,职工、企业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有鉴于此,联邦已通过了养老金改革方案,从2012年起职工的退休年龄每年延长一个月,直到逐渐提高到67岁,以节省养老金开支。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各企业举办的一种福利。大约三分之二的职工享有这项福利。这项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保险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企业养老金。其数量各企业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养老金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这对于退休职工来说,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企业养老金制度19世纪时就已在一些企业实行,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安心在本企业工作,辞职的职工就享受不到这项福利。为了纠正这一偏向,1974年联邦通过法律,规定凡是35岁以上,参加本企业养老保险至少10年的职工即使辞职离开企业,退休后仍可领取这份企业养老金。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致使职工的企业养老金落空,所有的企业养老保险都必须参加全国的保险基金,以受到保护。
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险的职工相当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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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你喜欢。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p#副标题#e#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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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那关于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的一些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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