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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解析8篇

退休人员的正当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其中包括退休人员的死亡享受待遇。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部分有关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介绍资料,大家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2017年劳动法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3.普通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 和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者也在此列)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业务

一、办理事项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所需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

三、办理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报主体资格;审核申请文书和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材料齐备的受理申请,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人或要求补正。

(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实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审核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对于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定待遇;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送达。在申报表格上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人。

五、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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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规定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退休人员死亡案例

退休人员上班时发病死亡 能享职工工伤待遇?

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到了关于母亲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第二份结论,结论是: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此前,龙井市人社局的第一份结论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对此,许志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

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判决——“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龙井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

“法院说应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就是不认,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法院说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是我再告,他们再判。但如果再判了,人社局还是不认,我该怎么办?”许志秋说,母亲去世已经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尽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是人社局的结论,一下子将他们一年多的努力打回原地。

烈日下,许志秋十分茫然。

事件回顾

母亲上班时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拒

许志秋说,他母亲辛雅利去世时53岁,年轻时曾在龙井造纸厂工作,1989年下岗。2007年开始在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加工明太鱼的企业,辛雅利是车间工人。2011年她从原单位退休。

2013年6月20日14时,辛雅利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呕吐、昏迷,送到医院抢救后,于次日9时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三级高血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许志秋查询发现,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经过补充修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母亲确实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这一条规定,于是2013年7月8日,许志秋向龙井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年7月10日,龙井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经调查,死者辛雅利已经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她与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 “我妈确实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在那工作了很多年,有工资卡可以作证,很多同事都知道,是事实劳动关系。”许志秋说。

法院两审判胜诉人社局仍“不予认定工伤”

于是,许志秋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

2013年11月1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合法主体,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已经领取退休金与退休后参加劳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冲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龙井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提出上诉。2014年3月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辛雅利死亡后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辛雅利在原审第三人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胜诉后,许志秋特意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份《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于6月24日,再次向龙井市人社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然而,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社局拿到了第二份结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龙井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我省有规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龙井市人社局副局长李花子。她告诉记者,我省人社系统有规定,对退休人员一律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我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她是没达到退休年龄的,我们没啥异议,那他们是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她达到了退休年龄,我们人社系统就不能给认定。”李花子说,为了此事,局领导特意到省人社厅沟通过,因为这个案子是吉林省今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的全省首例,所以龙井不能破这个先例。

当事人应走民事诉讼渠道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是说我们这不给认定工伤,就什么都得不到,应该通过法院直接起诉工作单位。”李花子说。

记者询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不应认定工伤保险,吉林省的实施办法是否与国家的条例相违背?

李花子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明确指出退休人员不应该给认定工伤,目前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我省,是吉林省首例,就要按照吉林省的办法来执行,“不过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也很明确,它认定工伤的受理范围是职工,是指的没超过退休年龄的范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的大概念就是这样。”

“从医保的角度来说,企业职工都参加工伤保险,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医保就不收辛雅利的工伤保险费了,因为她不属于在职职工,说白了退休人员,就不属于我们认定的范围,所以应该走民事诉讼。”李花子说。

法院

无强制执行手段只能是当事人再告再判

“这个结论已经是违背了我们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与法相悖,就是违法。”法院方面表示,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并没有什么强制执行手段。

现在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会针对这个结论再次作出判决,撤销这个结论。如果人社局再次作出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还是没有强制执行办法,还只能是让当事人再告、再判。

“法院只有司法权,没有行政权,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我们只能判决,让人社局来认定工伤。”法院方面说,现在人社局方面作出的结论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龙井市人社局受理了,但作出了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实已经违背了判决书中阐述的法律观点,但还不是完全违背判决,所以还需要经过至少两轮的诉讼才能最终让对方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如果最后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完全不顾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作出每天罚款100元的处罚,严重的,可以拘留其法人代表。”法院方面表示,行政案件的执行难,是现阶段各级法院遇到的共同的让人尴尬的难题。 “和其他地区的同行交流时听说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就是不予认定工伤,法院5次判决撤销,被告做了5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后法院下了一个判决:在指定期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这样才结束了这场拉锯战。”法院方面介绍。

法律界人士

行政部门须执行判决

“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显然要高于行政权力,行政部门是必须执行判决的,这是无可非议的,这其实就是一个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个问题,颇具中国特色。”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说。

“我们现在提倡同工同酬,那么同样工作,为什么要区分出一个退休不退休的问题?同样为你工作,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国家的大法对这一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为什么吉林省要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出来?这明显是不平等!人社系统的实施办法有瑕疵。”该法律界人士表示。

民营企业

退休人员也享受各种待遇将增加企业负担

从事民企经营的李女士说,其实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资较低,也不用缴纳包括“三险一金”在内的各种费用,而退休人员也在退休之余通过劳动得到一份收入,对双方都有好处。其实这也是企业规避各种风险、负担的一个方法,对企业发展有利。聘用的退休人员如果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待遇,包括工伤认定,那么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压力,以后将考虑不会聘用退休人员。

最新进展

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辛雅利的家属曾到龙井市政府反映过,龙井市委、市政府很重视,一位副市长曾经主持过双方的协调会,家属提出,如果按照规定,认定工伤后,死者应该得到约40万赔偿金,可以参照这个数额给予差不多的补偿。但当事企业表示只能给10万元赔偿金,双方数额差距太大,最终协调未果。

8月5日,许志秋再次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于7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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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相关知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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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计发。因工死亡的,发4个月,非因工死亡的,发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此标准发给1/2或1/3个月工资总额的死亡补助费。

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

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如属普通中学的性质,没有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在规定的就读时间内,可继续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原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没有生活来源并依靠职工供养的,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的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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