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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不应当忽视其经济功能。那关于劳动关系失衡的一些现状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关系失衡的现状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缔约双方在缔约前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常常处于悬殊的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大量农民工进城,更加剧了劳动力过剩状况,劳动者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就业条件;另一方面,业主既有强大的资本实力,更有当地社会关系实力,他们可以与其他业主联手,甚至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存在广泛的联系。相比之下,雇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团结力量,很多企业没有工会,已有的工会作用也不大。在这种势力对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雇主普遍存在通过压低雇员工资、超时加班、降低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质量差
原则上说,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资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基础上通过缔结合同来体现。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已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却非常不如人意。据2003年8月的资料,浙江省全省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6%,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为40%左右,有的市县不到30%,个别市县还不到5%。即使如此,一些企业还只是与管理、技术人员签订合同,而不是与一线工人签订合同。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中,其也普遍质量不高,许多都是空洞而无法操作的条款,因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但现实中,这些原则也仅仅是原则而已,都没有很好地被落到实处。现行的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合法性确实得到了很好的保证,但内容条款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对于劳动者权利和企业主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完全照搬、照抄《劳动法》条款。尽管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确实也都是自愿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歧视性以及严重的供过于求,劳动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表面上的平等自愿暗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中,大多数劳动契约的缔结根本不存在协商过程,也没有需要协商的内容,大部分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和工资标准,企业早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签约,要么走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由于《劳动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抽象,从而导致现实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由企业说了算。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具体得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经常雇佣10人以上的雇主,应该就下列事项草拟雇佣规则并呈报行政官厅,雇佣规则修改时情况亦同。(1)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事宜;(2)工资的决定、计算以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至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宜……”一共列举了十大项。㈣可见,要建设和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3.《劳动法》本身和已经签订的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
《劳动法》的规定过于抽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即使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条款,在现实中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例如,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和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都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得不到有效执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就成为必然,以致于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严重到需要政府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法律法规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主、劳动者实力相差悬殊和劳动者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三项基本权利规定模糊
国际上通常认为,劳动者有三项基本权利——组织、谈判和罢工,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它们大多只是模棱两可的说明。组织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手段,劳动者有权不受任何干扰,组织和参与工会或其他劳动组织。这里的组织应该是劳动者自愿的组织,体现的应该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而不是被其他人或上级政府机关所组织。谈判是劳动者合法地、全面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罢工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后手段。这些权利的弱化也是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5.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大量流失,同时,众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跟不上。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于工会干部一般都是企业雇员,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因此,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也不敢代表广大员工与老板讨价还价。尤其是,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等干部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而是由资方进行选择和任命,根本就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渠道不畅,劳资双方的制衡和合作的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性和公信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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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读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欢迎大家参考。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亮点。2014年中国排名第一的酒店机票预订网站“携程网”曾违规存储并泄露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支付密码等关键个人信息,一度引发民众恐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此外,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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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为防止老板拖欠工资,广东拟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看到这个,我只能是一声叹息:这又是一例社会信用水平低下、规则意识淡薄、法治文明不彰所导致的社会治理成本加大的例子。因为劳动法里面已经有了有关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如果一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行事,原本是并不需要再制定这个《工资支付条例》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工资分配方式”当然就包含了不得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哪天发工资等等这些条款,否则劳动者是不会傻到去签这样的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怎么办?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第一条就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有了这些清楚明白的法律规定,却还要去制定一个《工资支付条例》,只能说明一点:类似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之所以没有很好地执行,当然就是因为前面说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淡薄——不仅仅只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否则的话,它一“责令”不就行了么?
国家的法律尚且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这样一个《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这是很令人好奇的。征求意见稿将发薪日明确为次月10日之前,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认定责任归属,以便更好地执法。初衷不可谓不佳,但企业千差万别、情况各异,可否如此一刀切?这是我的一个疑虑。我非商务人士,个中详情不得而知,但根据我们的中国生活经验,实践中一定是充满各种不同状况的,有些甚至相当奇葩,绝非传统想象中的风吹草偃、如臂使指可比。所以我很希望企业界人士能够站出来积极表达意见,否则一旦实施,遇到问题又会带来各种纷扰,徒增社会运作成本。
再就是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相信很多企业界人士看到这个会叫苦不迭。近来似乎出现了一个风向,就是很多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成本慢慢地转嫁给了社会,特别是企业,典型的比如广州将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交由企业去实施、落实,引发社会的强烈质疑。这次也差不多,欠薪保障基金也准备向用人单位收取,徒增企业的运行成本——那些没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岂不是白白交钱?为了避免这样无谓花钱,干脆欠薪甚或“走佬”又有何不可?反正有这个基金兜底,反正这个基金我也有份,怕什么呢?
的确,以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社会管理也好,治理也好,都有相当难度。惟其如此,更需要我们了解社会实情,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否则一旦与社会脱节错位,不仅起不到管理治理的效果,很可能还会进一步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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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电话可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一些地区没有开通可以通过114查询,有些地区需要通过固定电话拨打)。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电话在本空间的“阳光推荐”可以查到。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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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当下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就业形势严峻的状况下,高温劳动者的高温补贴是亟待考虑的问题。炎炎夏日即将来临,高温津贴的发放又成为劳动者关心的话题。我国高温津贴制度目前实施的情况如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应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温津贴制度?
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颁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为此,应该将高温天气作业应享受的高温津贴与高温作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区分开来。按照该《办法》,高温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劳动而付出的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给予的一种补偿,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消耗或者支出相关的一种回报,是劳动的对价,属于工资的范畴。
制度执行有偏差违背设计初衷
按照《办法》的要求,全国各地普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了本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及发放实施方案。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的省市自治区有27个。就高温津贴发放的频率而言,规定按天发放的有13个,按月发放的有11个,按月或按天发放的有3个;就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长而言,规定发放3个月的8个,4个月的12个,5个月的4个,7个月的1个,还有两个地区发放时长不明确。
就高温津贴发放的主体而言,实际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一部分外资企业,他们营利能力相对较强,与政府的关系相对比较密切,对行政指令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因此,执行《办法》也相对较好。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一部分微利企业,营利能力差,经济的承受能力弱,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比较大,《办法》就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得到全面执行。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办法》在企业的实际执行率仅有30%左右。
就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而言,发放高温津贴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一些偏差,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平均化,带有普惠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设计初衷,也影响了《办法》的执行效果。这使得单位付出了相对较高的高温津贴成本,增加了一部分不应该增加的负担,但实际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的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激励,而不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的在非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却将其视为一种应该享受的法定福利。
法律效力不高缺乏责任规范
《办法》执行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效果不理想,违背制度设计初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的法律位阶过低,法律效力不高。现行《办法》尽管是国家4部委联合颁发,但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指令的色彩浓厚,法律地位不高,法律效力较低。
二是《办法》尚有很多不明确之处,加大了操作难度。尽管《办法》对高温津贴享受条件的设定进行了量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比如,按照《办法》,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有两个,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上述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首先,作为享受高温津贴条件的温度是指恒温,是指日最高温度还是指日平均温度,设定条件中并没有明确。但《办法》第三条却将高温天气界定为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那么《办法》规定的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到底应做何理解;其次,一天当中只有中午1个小时达到了35℃,而这一个小时用人单位通过调整作息时间,没有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那么劳动者是否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第三,一个月当中,只有少数几天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5℃,如果按月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是不是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高温津贴;第四,虽然室内温度降到了33℃以下,但对于移动作业的劳动者,室外温度是35℃以上,是不是也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办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另外,《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至于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的确定办法和调整的依据,具体是什么,《办法》并没有明确。
三是《办法》缺乏法律责任规范。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接到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监察发现用人单位不发放甚至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相关部门应该如何查处;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放或者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举证责任,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动者承担,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办法》都缺乏明确的界定。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正面引导
一是提高立法层次。首先将现行《办法》规定的高温作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和高温天气作业应享受的高温津贴统称为高温津贴,明确高温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所付出的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其次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把高温津贴作为一种法定劳动标准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立法论证。如果通过论证,确有必要建立法定的高温津贴制度,就需要通过立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要明确享受高温津贴的岗位。设计高温津贴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主要应针对因为高温作业环境存在特殊的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的岗位,要破除普惠制、福利化和平均化,避免或者减少搭便车的行为。
因此,从国家层面将某些岗位明确为高温作业岗位只能是指导性标准,具体到某一个企业,哪些岗位应该确认为高温作业岗位,哪些岗位不应该确认为高温作业岗位,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指导性标准通过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予以最终确定。
三是要明确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现行《办法》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作为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带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也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因此,享受高温津贴不能以气象温度为条件,而应坚持人为认定原则,采取一岗一测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评估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使经认定享受高温津贴的岗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客观性、真实性。
四是要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确定依据及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高温津贴是一种劳动对价,是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因此,高温津贴的确定标准就应该以额外劳动消耗的价值为依据。决定额外劳动消耗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应该包括:一是主体劳动价值,二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是当地劳动生产率水平,四是当地物价水平,五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另外,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劳动者素质以及有关岗位的相对价值,也是决定额外劳动消耗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高温津贴标准应该考虑的因素。
当然,根据上述诸多因素建立模型来测定高温津贴,可以提高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科学性。笔者建议大致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或者参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5%-5%,来确定和调整高温津贴指导标准。
五是要强化正面引导,全面扭转对高温津贴制度的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才是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权益的根本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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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付工资给员工,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刻意不发工资,员工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员工投诉的方法渠道,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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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哪里可以考人力资源证(详情)
你是不是也在找重庆哪里可以考人力资源证的资料,那就对了,小编精心整理这篇重庆哪里可以考人力资源证文章,应该可以解答你的疑惑,更多重庆哪里可以考人力资源证相关的资料,可以右上角搜索。
2022年重庆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间如下:
1.补考时间:2022年11月26日(周日),上午9:00-11:00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
2.正考时间:2022年12月17日(周日),上午9:00-11:30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
3.补考时间:2022年12月24日(周日),下午14:00-16:30理论基础知识。
4.正考时间:2023年4月15日(周日),上午9:00-11:00职业道德。
5.正考时间:2023年5月10日(周日),上午9:00-11:00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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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成考是在哪里报名
报名广东成考高起点的考生需要有高中文化水平,专升本需要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毕业证书。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2023广东成考在哪里报名”的相关内容,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广东成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确需在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原则上应在工作或居住所在地报考。
今年成人高考报名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人员或具有广东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社保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等材料之一的外省户籍人员,考试地市严格按照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确定。请广东考生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免耽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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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在哪里寻找靠谱的创业伙伴?如何组建创业团队?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哪里找创业伙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尽管你已经做好了创业前市场调查的三大步,了解了客户,也十分清楚他们的困惑,但是有一点你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你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你不可能依靠自己在市场运营中创建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并获得成功。
相反,你的竞争实力很可能取决于正确合作关系的建立,就像新物流公司一样。那么,你也许会问,到底如何才能合适的合作伙伴呢?一家刚刚起步的小公司该如何与众多已成立多年的大公司成功合作?下面我们给出了4条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的原则。你不妨也试一下,我想,你一定会惊奇地发现它是多么实用、有效。
1. 你能建立什么——你的合作伙伴需要做什么
新物流公司绝对不可能购买大量的卡车,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运营的退货中心,并配套建设大批的存储仓库。相反,菲尔很现实地把目光集中到了新物流 公司力所能及的领域:开发能够在退货点用来处理退货、扩人即时保障能力、引导退货进入商业体系的软件。公司的网站主要就是受理网上退货。通过使用已经开发 的软件,新物流公司可以确定交易,有效管理交易过程。软件开发这一要素可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实现并得到应用,而且成本不超过1000万美元。对于其他 成本较高的逆向物流解决方案,新物流公司则可以依赖那些已经具备这些条件的合作伙伴。
2. 谁能提供所需要素或者服务
合作伙伴有三种:一种是能够提供主体解决方案的合作伙伴;一种是能够打开营销市场、实现投资或引进投资的战略合作伙伴;还有一种就是能够增加你的可信度, 并能让你接触到其他参与者、潜在合作伙伴以及行业联系人的投资人。那么,你会选择谁呢?这要看你的企业和市场的性质。例如,你是否需要借助《财富》500 强企业的可信度?是否需要战略合作伙伴为你提供通往纵向联合市场的特殊通道?是否需要提升品牌联盟的透明度?是否需要投资?是否需要技术性或者可行性较高 的解决方案?
3. 你的合作伙伴能得到什么好处
合作的目的是要得到互利共赢,所以当你想找合作伙伴并从他们那里获取企业发。的有效资源时,你是否想好了你的合作伙伴从中能得到什么好处。
“这一进程的关键是,”菲尔说道,“不断修改整体方案,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我们需要的是资金、可信度和客户。我们的合作伙伴则需要更多的客流量、新的产品线和开拓新市场的通道。在与合作伙伴洽谈之前,我们会把这些需求全部都罗列出来。”
4. 与合作伙伴亲密合作,将其视为自己的客户
从这时开始,你将投入到由市场确认第三阶段发展出来的、经过仔细选择的新对象身上。此外,你还要补充什么吗?当然是告诉对方他们有多么适合的相关信息,让你的合作伙伴知道,他们怎样能帮助解决客户的不便,并向他们表明,通过这种合作,他们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哪里找创业伙伴,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哪里找创业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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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寻找志同道合的创业伙伴?创业伙伴有什么条件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创业伙伴哪里找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一:互联网;互联网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现在已经有成熟的平台帮助创业者寻找创业伙伴。
第二:投资公司: 现在很多天使投资公司寻找可以投资的项目,可以和他们联系取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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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热点内容,大家知道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有什么权益规定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股东权益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民营企业依照公司制度设立,其中有很多企业受股东之间不和谐关系的困扰,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言,毕竟上市公司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监管力度也比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则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
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会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当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规定还比较原则、粗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近阶段,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为公司完善章程、为股东行使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保障、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公司法案件确立可以操作的准绳。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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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仅限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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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注册商标,应该去哪里申请注册商标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在哪里可以注册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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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是属于全世界劳动人民传统的节日,劳动人民是最伟大的人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赞美劳动者作文,分享给大家!
前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人民劳动的日子这一天也是劳动人民的节日。
劳动节象征着工人阶级,团结,斗争,胜利的日子。是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爹日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1920年,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大规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从此,劳动人民便有了光荣的节日。
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说过:“劳动最光荣”为什么劳动最光荣呢?
这个辉煌的世界里,大家吃的粮食,饭菜,都是农民伯伯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我们穿的衣服,住的房子,用的文具等等,都是劳动人民打造出来的。这些劳动人民是多么辛苦啊!
天气已经逼近炎暑,这些劳动人民在火热的太阳下工作,背上的汗水把他们的衣服都给浸湿了,可是这些工人仍然坚持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要挣钱养家,工人们的皮肤,被火辣辣的太阳晒得黝黑黝黑,一个个汗流浃背想跑了1000米似的,真辛苦!
劳动人民们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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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不像读书,一天可以过好多年,加盟必须一步一个脚印走。那么餐饮加盟店10大品牌哪里好?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德克士炸鸡起源于美国南部的德克萨斯州,1994年出现在中国成都。1996年,顶新集团将德克士收购,并投入5000万美元,健全经营体系,完善管理系统,并重新建立了cis系统,使其成为顶新集团继“康师傅”之后的兄弟品牌。
德克士,中国西式快餐特许加盟第一品牌,与麦当劳、肯德基并列中国三大西式快餐。
德克士炸鸡是顶新集团跨入服务业的第一步,五年多以来我们以无比的热诚经营一个全新、有特色的快餐连锁系统。追求“顾客满意”的最高准则及“成为中国人自创西式快餐第一品牌;中国西式快餐特许加盟第一品牌”的愿景。全体德克士人不屈不挠、携手努力奋斗,得到了消费者及加盟者的支持与肯定。如今,德克士在高速且平稳的向前发展,已成为中国餐饮业的一颗闪耀的新星。
德克士的主打产品是“脆皮炸鸡”,大块热乎乎的鸡块,金黄酥脆的外皮和鲜美多汁鸡肉,风味绝佳。此外紫菜芙蓉汤、玉米浓汤、照烧鸡肉饭、咖喱鸡饭亦是中国人喜爱的特色产品。为回馈社会,德克士在1999年率先推出了特许加盟办法,依据自身的丰富经验。
德克士炸鸡起源于美国南部的德克萨斯州,1994年出现在中国成都。1996年,顶新集团将德克士收购,并投入5000万美元,健全经营体系,完善管理系统,并重新建立了cis系统,使其成为顶新集团继“康师傅”之后的兄弟品牌。同时,它还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特许经营备案企业、2016年中国连锁业百强。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名列2016年连锁业第63强,全国连锁餐饮企业第六强;2001年连锁业第59强,全国连锁餐饮企业第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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