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保险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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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导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有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会引起诸多劳动法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与新旧用人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中国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仅涉及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还涉及医疗期的计算(上海地区同时还涉及病假工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定、劳动合同终止顺延以及用人单位制度中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关的政策,如用人单位的福利性带薪休假、薪酬分配制度等。
2013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解四》)第五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重申,有效地保护了“被跳槽”劳动者的利益(以下称“工作年限累计利益”)。
但该规定的出现引起如下四方面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该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于公布当日正式施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于《条例》属于国务院制订并公布的规定,依法属于行政法规,适用《立法法》规定。因此,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条例》不溯及既往。所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否享有条例赋予的工作年限累计利益,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变更的发生时间。若发生于2008年9月18日及以后,则可享有;若发生于2008年9月18日之前,则不适用《条例》。当然,在用人单位变更过程中,劳动者与新旧两家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累计工作年限的,从其约定。
不过,关于该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因《司解四》的实施而发生质变。上述虽然提及《司解四》第五条的规定实际是对《条例》第十条的重申,但《司解四》并未明确它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而是一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并不属于《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因此不适用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司解四》具有溯及力。所以,自2013年2月1日起,劳动者是否享有上述工作年限累计利益,不再需要以2008年9月18日进行划分。劳动者无论何时,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均享有工作年限累计利益。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
《司解四》第五条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其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劳动法体系中有关经济补偿金“12个月封顶”的概念仍然应当被适用。因此《司解四》中的“合并计算”并非无条件的合并,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关于“12个月封顶”条件问题,原劳动部曾颁布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因此,劳动部的规定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或原因作为“12个月封顶”与否的区分条件。而《劳动合同法》就“12个月封顶”条件,创设性地将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劳动者平均工资”)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区分标准。
由于《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不一致,将可能造成计算上的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作为过渡性条款,对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分段计算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规定应被分别适用。但由于该条款表述上的不清晰,致使我们在实际适用该条款时产生不同的理解。
充分理解上述观点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限于劳动者平均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还包括以下因素:1、劳动者平均工资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方式或原因;3、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分别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及实施后的工作年限。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案例。
类似于以下案例目前争议较大:一名劳动者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在A公司已工作15年,2012年5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9年5个月。该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办法规定,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协商一致,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适用“12个月封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该劳动者的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公司的三倍,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应适用“12个月封顶”。由于前后法律法规对“12个月封顶”所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且《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表述不清晰,因此类似该案例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一直存在争议。
2009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文)。该文件对上述“12个月封顶”与否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做出了解读性规定,解决了上述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领域中,具有典型的实践价值。根据该规定的表述,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用以下列表阐述。
列表说明:
1、 上表“工作年限分段计算”指《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并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有关“满半年,不满一年”和“不满半年”的规定,及“12个月封顶”的规定。
2、 上表“工作年限不分段计算”指不进行上述分别计算,而是总合计算,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满半年,不满一年”及“不满半年”的规定,但不适用“12个月封顶”的规定。
3、 上表“基数分段计算”指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实际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实施后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4、 上表“基数不分段计算”指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按实际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表分类,上述案例中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应适用上表第(3)项计算方式。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杭州市等地均有不同的规定。但从规定的清晰度、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过渡条款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的贴切程度来看,上海高院的这一规定更为完善,值得在全国推广适用。
三、关于以工作年限作为考虑基础的其他劳动法问题。
前面我们提及,有关医疗期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顺延问题均会涉及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将医疗期的计算与劳动者的社会工龄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挂钩,将社会工龄划分为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两档,而后在每档内再以工作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根据这些划分设置不同期限的医疗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顺延。
那么劳动者在依据《司解四》第五条和《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至新用人单位后,上述有关医疗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及劳动合同终止顺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司解四》第五条和《条例》第十条在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问题上,似乎仅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我们不妨再看一下《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该条款中我们可解读出以下两层含义: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条件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若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新用人单位则无须考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即便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仍然应被计算入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无须再考虑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关医疗期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顺延问题的确定,在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仍旧应被考虑。
四、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后,劳动者针对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主张问题。
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离开进入新用人单位后,若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例如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发放奖金、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均应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主体,而不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用人单位为由,对新用人单位提起主张。关于这一点,在很多类似关联公司之间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劳动者直接对新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
另外,针对上述类似的案件,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仍然存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若涉及原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未按约支付工作报酬的,应当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无论此时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仍旧存续。原因在于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并不改变新旧用人单位主体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的用人单位这一事实。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有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所引起的上述劳动法问题的争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只占很小比例。但该问题涉及新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趋于清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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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作的愉快当然非常不错,而在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的又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合同终止的法定增设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扩大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看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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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代理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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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016年如何注册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保险经纪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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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1年初,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名为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现有27家分公司和3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2、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获得了多方关注。
3、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目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在全国拥有33家分公司、53家营业部,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4、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江泰公司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42家分公司,现有员工900多名,其中600多名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5、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MMC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MMC集团是一个拥有超过 50,000 名员工、年收入 100 亿美元的全球性专业服务企业。中国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中国)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总部在北京,并在上海和广州建立了办事机构。达信公司具有世界领先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经验,为企业、公共实体、协会以及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全球风险管理、风险咨询、保险经纪、融资及保险方案管理服务。
6、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第三的韦莱集团旗下公司,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2010年度, 韦莱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1.8亿元,韦莱中国向保险市场安排保费规模超越人民币19亿元。
7、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国内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主要目标市场的第一家石油化工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8、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主要从事高风险及特殊风险保险经纪服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排名世界前三位的保险经纪公司有牢固的合作关系,拥有上百家遍及全国的客户群体,公司业务涵盖几乎所有险种,逐渐发展成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9、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第一张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也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三家全国综合性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广州。
10、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内地经国家保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咨询服务企业,总部位于北京。公司前身为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1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经纪行业不断发展,更多保险经纪公司涌现出来,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每年的保险经纪公司排名情况都有所变化。我们相信有竞争才会有发展,在未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将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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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例如,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经营中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备投保人查阅。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档案建立和单证保管
为了方便投保人核对和主管部门监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等;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4.客户告知书的制作和信息提示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展业中,应尽量向客户披露相关的信息。具体的方式是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5.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与保证金的缴存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6.禁止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即除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诸如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虚假理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坐扣保险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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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5000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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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注册以及保险公司一般需要什么流程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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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有不少朋友看上了保险经纪公司这块蛋糕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亿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由完整、规范、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主体和保险中介组成。
保险主体包括: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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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是应聘保险公司的个人求职者介绍和推销自己的必备文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应聘保险公司个人简历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姓名: quduwen
性别: 男
婚姻状况: 民族: 汉族
户籍: 广东-佛山 年龄:
现所在地: 广东-佛山 身高: 173cm
希望地区: 广东-佛山
希望岗位: 销售类-管理/商务-销售部经理
市场营销/公关类-市场/营销经理
保险/银行类-保险业务经理/主管
寻求职位:
待遇要求: 可面议
最快到岗: 半个月之内
教育经历
2008-09 ~20111-07 市场营销 专科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2011.6 ~ 至今)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他金融活动
担任职位: ME 岗位类别: 保险业务经理/主管
工作描述: 成绩突出,稳占全国ME竞赛前三名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助理经济师
计算机水平: 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 擅长与各类客户交流、协调合作关系;
擅长团队组建与提升。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流利
英语水平:
英语: 一般
在保险公司的求职中,个人求职信跟个人简历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保险公司个人求职信范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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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保险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如何注册一家保险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公司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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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面试问题有什么
想要进入保险行业的同学们应该在进行面试时更好的展现自己,其中回答面试官的问题就十分重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保险公司面试问题”的相关内容,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1.面试之前首先要多了解你所应聘保险公司的背景及相关的一些简单的险种资料.保险公司面试技巧另外,这家保险公司的口啤如何?
2.如果可以的话,保险公司面试技巧可以到网上去多看看相关保险公司财务岗位对此职位的要求及工作详细职责内容.自己掂量一下是否可以将类似工作完全搞定.
3.了解保险工作的运作流程及保险公司内部的一些部门所分别负责的工作.保险公司面试技巧这样可以使你与面试官沟通时更加专业.例如正规保险公司都有内外勤之分,有总部和营业部(区),有前线后援之分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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