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务合同可以当工作证明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争议焦点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他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宇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他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
转眼张宇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宇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这家企业一直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宇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宇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他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宇提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工作。同时,张宇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他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宇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了证明他是本企业职工等证据。
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宇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却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宇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宇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宇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宇系本单位职工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则否认与张宇具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宇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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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产生的历史我们看到了劳动法诞生的历史使命,而对现代劳动关系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为劳动法必然的选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务合同的纠纷,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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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具有同民法等部门法同等的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劳动法律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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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1、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2、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第一条: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第一条b:工作职位招标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报酬1、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2、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二a条:禁止处罚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
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第三条a: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2、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3、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4、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第四条:报酬的到期
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
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
第六条:暂时妨碍
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
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1、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2、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1、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2、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1、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2、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
3、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4、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5、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
6、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默许延长
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
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1、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2、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1、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2、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1、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2、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
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
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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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同时,劳动法还应当体现劳动协调原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希望你喜欢。
1、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如理发服务;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做保安。
2、双方当事人关系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提供劳务,双方只发生财产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任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报酬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酬除了按月的工资外,还有福利、社保保险等。
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注意其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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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在务工的时候,都是需要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的,所以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务合同标准范本,分享给大家!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劳务派遗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内提供合适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
2.甲方每月日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以及要求和工资(劳务费用)标准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劳务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上岗协议,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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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C是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它采用一类可编程的存储器,用于其内部存储程序,执行逻辑运算、顺序控制、定时、计数与算术操作等面向用户的指令。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的是学习 plc 以后可以做的工作,欢迎阅读!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实质是一种专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其硬件结构基本上与微型计算机相同,基本构成为:
一、电源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电源在整个系统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可靠的电源系统是无法正常工作的,因此,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制造商对电源的设计和制造也十分重视。一般交流电压波动在+10%(+15%)范围内,可以不采取其它措施而将PLC直接连接到交流电网上去
二、中央处理单元(CPU)
中央处理单元(CPU)是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控制中枢。它按照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系统程序赋予的功能接收并存储从编程器键入的用户程序和数据;检查电源、存储器、I/O以及警戒定时器的状态,并能诊断用户程序中的语法错误。当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投入运行时,首先它以扫描的方式接收现场各输入装置的状态和数据,并分别存入I/O映象区,然后从用户程序存储器中逐条读取用户程序,经过命令解释后按指令的规定执行逻辑或算数运算的结果送入I/O映象区或数据寄存器内。等所有的用户程序执行完毕之后,最后将I/O映象区的各输出状态或输出寄存器内的数据传送到相应的输出装置,如此循环运行,直到停止运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可靠性,对大型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还采用双CPU构成冗余系统,或采用三CPU的表决式系统。这样,即使某个CPU出现故障,整个系统仍能正常运行。
三、存储器
存放系统软件的存储器称为系统程序存储器。
存放应用软件的存储器称为用户程序存储器。
四、输入输出接口电路
1.现场输入接口电路由光耦合电路和微机的输入接口电路,作用是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与现场控制的接口界面的输入通道。
2.现场输出接口电路由输出数据寄存器、选通电路和中断请求电路集成,作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通过现场输出接口电路向现场的执行部件输出相应的控制信号。
五、功能模块
如计数、定位等功能模块。
六、通信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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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劳动仲裁怎么证明工作时间,欢迎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仲裁的时间,一般是2个月左右就能拿到裁决结果。
拿到仲裁结果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案件即终结。
如果有一方不服,可能需要起诉到一审法院,这大概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仍不服上诉到中院,可能还需要2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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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经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从事经商,会不会受到惩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经商的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中国商帮历史悠久。山西商帮、徽州商帮、陕西商帮、山东商帮、福建商帮、洞庭商帮、广东(珠三角和潮汕)商帮、江右商帮、龙游商帮、宁波商帮是为十大商帮。其中晋商、徽商、潮商势力最大影响最深远。由于地区和历史原因,各商帮特点不同,北方善义,南方善商;北方厚重,南方灵活;北方重古典,南方更现代。
晋商 1 【义利结合】
晋商的文化程度相对于其他商帮是比较高,他们的经营模式也是最先进的,股份制、资本运作等现代经营方式,已经在他们身上萌芽。晋商把商业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这是晋商成功的一大关键因素。在实际经营中,晋商信奉关公,讲究以义制利,义利结合,这是晋商价值观的核心。而晋商所逐步探索完善的掌柜制度,合理公正地界定东家与掌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红与责任,并利用行会之权威培育从业者的诚信荣誉感,可谓最富中国特色的“委托—代理”制度,其所蕴涵的中国传统智慧,对当下的民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仍有启示意义。
首先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行经理负责制;其次是人身顶股制。这也是山西票号首创的激励机制,把员工的利益与票号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第三是管理监督机制。晋商一方面发明了联号制即大号管小号的层级管理方式以加强自我约束,同时还创造了钦差制。这些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晋商的迅速发展。
徽商 2 【贾而好儒】
徽商与晋商齐名,作为中国商界中的一支劲旅,徽商曾活跃于大江南北、黄河两岸,以至日本、暹罗、东南亚各国和葡萄牙,无徽不成商叫遍天下。其商业资本之巨、从贾人数之众、活动区域之广、经营行业之多、经营能力之强,都是其他商帮所无法匹敌的,在中国商界称雄数百年。徽州人都是经商能手,他们善于分析和判断经济形势,在买贱卖贵的不等价交换中牟取厚利,大规模的长途商品贩运是徽商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囤积居奇、特权牟利、牙行制度、高利贷等,也是不少徽商致富的手段。
徽商与其他商帮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儒字。徽州是南宋大儒朱熹的故乡,被誉为儒风独茂,因此徽商大多表现贾而好儒的特点,他们的商业道德观带有浓厚的儒家味。徽商很爱读书,他们有的白天经商,晚上读书,在路途中也是时时忘不了读书。爱读书给徽商带来了“贾而好儒”的特色,既促使徽州成为文风昌盛之地,又对商业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使徽商称雄于明清两朝。徽商以儒家的诚、信、义的道德说教作为其商业道德的根本,使他们在商界赢得了信誉,促进了商业资本的发展,是他们经商成功的奥秘所在。
福建商帮 3 【“内外勾结”】
福建商帮的兴起,一开始就与封建政府的官方朝贡贸易和禁海政策针锋相对。他们走私进行商业贸易,不能贸易时就进行抢劫,他们具有海盗和商人的双重性格。
“内外勾结”的贸易方式是福建海商最常见的经商方式,他们广泛联络沿海居民,建立了许多据点,利用据点收购出海货物,囤积国外走私商品,以利销售,他们不仅在海营商,还有许多也是陆地商,水陆两栖,海上贸易也做,陆地贸易也做。明清福建商人,把国内与国外的贸易紧密地结合起来,努力经营,进行多种形式贸易,从而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一个很有影响的地方商帮。随着封建社会的消亡,福建商帮却在海外南洋、台湾等地开辟出新的商业场地。福建商帮中的许多商人,正是以自由商人的身份,大无畏地开拓海外市场,终于在福建帮这棵枯树上开出了新枝,使福建商帮的商业精神在海外华人和台湾的福建籍人身上得到延续。
广东商帮 4 【喜欢“头啖汤”】
粤商深受岭南文化的影响,远离政治中心,不受所谓“正统”、“权威”观念的束缚。粤商为了赚钱,天不怕,地不怕,擅打擦边球、有冒险精神是其最为突出的特性。他们永远敢做“吃螃蟹”的第一人,喜欢“头啖汤”。
粤商以快制胜,出击迅速。粤商从不将自己的生产经营局限于某一固定的框架之中,注重灵活变通, “上得快,转得快,变得快”正是这种写照。粤商文化水平往往不高,自有资金不多,技术力量也不雄厚,但他们会“借”。一是借钱发挥;二是借才发挥。粤商文化信奉“开放包容不排外”, “不揾独食、有钱大家赚”。
近代粤商发扬了古代广东商人的冒险开拓、独立进取的商业精神,而在参与国际商业贸易的过程中,近代潮商又具有了某种开放的心态。在近代广东商人身上,我们看到传统文化与近代商业文化的某种有效的结合与融合。而正是这种文化的发展与融合,也许才是粤商继晋商、徽商衰落之后仍能发展,并进一步成长的原因。#p#副标题#e#
宁波帮 5 【创业上海】
首创金融1984年,因邓小平一句“要把全世界的‘宁波帮’都动员起来建设宁波”的豪言壮语,“宁波帮”举世闻名。
事实上,宁波商帮在十大商帮中属于后来者。然而宁波帮在工商业、金融业等领域不但影响了江浙、上海的进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影响了中国工商业、金融业的进程。鸦片战争后,尤其是民国时期,宁波商帮中新一代商业资本家脱颖而出,把商业与金融业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宁波商帮以新兴的近代商人群体的姿态跻身于全国着名商帮之列。他们所经营的银楼业、药材业、成衣业、海味业以及保险业,也是名闻遐迩。
宁波商帮形成的时间较晚,但其发展势头却非常之快。他们的活动区域不断拓展,最终形成四出营生,商旅遍于天下的局面。宁波商帮不仅善于开拓活动地域,还善于因时制宜地开拓经营项目。他们的致富之道非常有特点,也非常实用:以传统行业经营安身立命,以支柱行业经营为依托,新兴行业经营为方向,而往往一家经营数业,互为补充,使自己的商业经营在全国商界中居于优势地位。
陕西商帮 6 【尽可能追逐厚利】
在明代的商业界里,山西与陕西商人为了对抗徽商及其他商人的需要,常利用邻省之好,互相结合,人们通常把他们合称为西商或是山陕商帮。西商在明代前期的势力很大,他们从经营盐业中获得了大量的厚利,可惜利益的原因使他们内部开始分化,陕西盐商与山西盐商分道扬镳,最终陕西盐商到了四川独立发展,这也为陕西商帮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陕西商帮生财的行道较多,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江西商帮相似。陕西商帮是一个综合性的商帮,他们对财富的追求与一般商帮相同:尽可能追逐厚利,如果不行,就退而求其次。陕西商帮以盐商最为着名,经营布业、茶业和皮货业也是陕西商帮盈利的重要途径。
虽然贵为中国十大商帮之一,且民风习俗与山西商帮相近,但在外人看来陕西商帮见识短浅,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晋帮相比。而对于商业资本的使用上,陕西商人采取的是土财主方式,很少有人投资手工业,这与江南地区商人积极发展手工业的情况恰恰形成鲜明的对比。
山东商帮 7 【重在一个“义”字】
山东商帮有山东人的特点,重在一个“义”字上。正因为如此,与别的商帮相比,山东商帮的致富之道显得单纯、直截了当。
山东商帮的致富之道,总起来讲就是长途贩卖和坐地经商,讲求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规范的商业行为。同时,在山东商帮中,主要是一些大官僚、大地主兼大商人,因此,鲁商大部分可以说是封建性的商人。历史上的“鲁商”虽不如晋商、徽商那般辉煌,但兴盛时也曾控制了北京乃至华北地区的绸缎布匹、粮食批发零售、餐饮等行业。特别在东北地区,鲁商有着地缘、人缘的便利,曾在那片“商场”上纵横驰骋,名重一方。
山东商帮经营总体看有两种方式:一是独资经营;二是合伙经营。在独资经营中,一般情况是本人或本家族是大商人,资本很雄厚,当然也包括不少资本较少的小商小贩。他们规范商业行为主要表现在与生意对象间的信义约束,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办事;在合伙经营中,山东商帮的规范行为有点像现在的股份公司的做法,合伙人之间先立合伙合同,据史料,往往邀同亲好友作见证,以示恪守信用。
龙游商帮 8 【手段最为高明】
当徽商、晋商在商场争雄之时,冷不防在浙江中西南部崛起一个颇有影响的龙游商帮。历史上所称的龙游商帮,实际上是衢州府商人集团,其中以龙游县商人人数最多,经商手段最为高明,故冠以龙游商帮。
龙游商帮虽地处偏僻,却有着开放的心态,在观念上也比较新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上,即投资上的敢为天下先精神和海纳百川的肚量。明清时期,许多商人将经营商业所赚得的资金用来购买土地或者经营典当、借贷业,以求有稳定的收入。而龙游商敏锐地意识到,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转向手工业生产和工矿产业上。他们果断地投入于纸业、矿业的商品生产,或者直接参与商品生产,使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给当时封建社会注入了带有雇佣关系的新生产关系。龙游商人还不排斥外地商帮对本乡的渗透,并且相处友善,吸收外地商人于己帮,推进了龙游商帮的发展。
龙游商人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和海纳百川的肚量,是他们良好的经商心态的反映。他们虽然是出自一个偏僻之地,既无官府支持,又无强大的宗族势力作坚强后盾,但他们却能在强手如林的各大商帮中崛起,自立于商帮之林。
洞庭商帮 9 【聪明的商帮】
几乎就在龙游商帮兴起的同时,另一个商帮在中国的洞庭湖上不知不觉地兴起了—洞庭商帮。当年范彝财色尽得,泛舟五湖,引起多少人的艳羡。他经商成功,一定给太湖、洞庭湖流域的人们留下深刻印象。洞庭商帮是在明万历年间才初步形成。
审时度势,把握时机,这是聪明的商人的做法,而洞庭商人就是这样聪明的商帮。洞庭商人没有与徽商、晋商在盐业和典当经营上争夺市场,而是扬长避短,稳中求胜,利用洞庭湖得天独厚的经商条件贩运起米粮和丝绸布匹。他们还不断更新观念,开拓经营新局面,向外部世界发展着。尤其是鸦片战争后,在作为金融中心的上海,洞庭商人利用自己的钻天之术,开辟了买办业、银行业、钱庄业等金融实体和丝绸、棉纱等实业。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从事着不同于以往的商业活动,由此,洞庭商帮产生了一批民族资本家,走上了由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发展的道路。
江西商帮 10 【讲究贾德】
江西商人绝大多数是因家境所迫而负贩经商的,因此,小本经营,借贷起家成为他们的特点。他们的经商活动一般是以贩卖本地土特产品为起点,而正是江西商人这些独特的背景,使得江右商帮具有资本分散,小商小贾众多的特点。除少数行业如瓷业比较出众外,其他行业与徽商、晋商等商帮相比经营规模就要显得相形见绌,商业资本的积累也极为有限。
当代着名作家沈从文在他的作品中,曾经就这样描述江西布商一个包袱一把伞,跑到湖南当老板。另外,江西商人浓厚的传统观念、小农意识也影响到他们的资本投向,只求广度,不求深度。所以,尽管江西商人人数众多,涉及的行业甚广、经营灵活,但往往在竞争中容易丧失市场。江西商人讲究贾德,注重诚信是江西人质朴、做事认真的性格的一个外在反映,也是江西人头脑中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自然流露。江西商人还善于揣摩消费者心理,迎合不同主顾的要求。总之,以销售尽手中的商品和捕捉商机为原则,这是江西商人发财致富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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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不得已从工作单位辞职,而有很多人不知道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辞职,特别是职场新人。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相关解释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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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的劳务人员,在入职时都是需要签订一些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范文,分享给大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第三 款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本合同仅限于(xxx)项目 。
2. 以完成本工作内容为合同的期限。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本市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遵循多劳多得原则,负责一次结清工资。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参加交纳的工伤、医疗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确定性及流动性,由乙方自行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并凭在合同期限内的缴纳发票向项目部进行报销。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 B 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C.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的审批程序。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四、双方需约定乙方其他休息休假如下: 。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本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30 日办理续订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钱 15 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办理工作交接明细如下:
1. 如数归还所借物品
2.甲方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文合同产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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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找到工作的时候应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会出现工作了一段时间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情况下的补偿金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双倍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理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即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在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权。其中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双倍工资虽然字面意思为工资,实质上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其性质是赔偿金。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所以劳动者只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所以,当大家遇到不给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其赔偿双倍的工资,具体如何赔偿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为您详细解答出来了。如何您还有其他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师365,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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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多少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派遣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但是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期限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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