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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么证明工作时间(汇编三篇)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劳动仲裁怎么证明工作时间,欢迎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时间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仲裁的时间,一般是2个月左右就能拿到裁决结果。

拿到仲裁结果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案件即终结。

如果有一方不服,可能需要起诉到一审法院,这大概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仍不服上诉到中院,可能还需要2个月时间。

劳动仲裁证明工作时间的方法

答: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你没有足够证据反驳的,则仲裁庭会认可对方的证据。所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查询交纳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或者工友证言。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保存工资单和工作证 举证事实劳动关系

个人案例:

是个人雇用还是公司雇用

去年11月,小陈在招聘会上结识了某公司的工程部负责人章先生,并根据章先生的口头安排,在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传递资料和报价等工作。由于没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小陈 心中有一点顾虑,但想到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就没有主动提出签劳动合同的事。

可工作了3个月后,小陈还没有拿到工资。于是,他找到章先生,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章却称:“你是我个人聘用的,与公司没有关系。”小陈对此难以接受,随即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并补办用工手续。

在公司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小陈分别就支付拖欠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了两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上,小陈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辩称,他们在争议发生前与小陈并不认识,只是在争议发生后,方知小陈是章某个人雇用。他与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陈最终败诉。

法理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小陈要拿到应得工资,关键在于是个人雇用还是公司雇用?如果能证明是公司雇用,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凭借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工资单或工资开户存折,或者单位提供的工作证等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小陈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几种证据来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和小陈应聘的证据。当初工程部负责人章先生是以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名义,还是以所谓的个人名义出现在招聘会上的?同时出现的还有章某的哪些同事?用人单位发放过招聘资料吗?小陈填过应聘表格吗?

第二,用人单位对小陈进行管理、指挥、监督的证据。3个月以来,小陈在施工现场负责传递资料和报价的过程中,接触过哪些同事和客户?他们对他的工作提过哪些要求、建议,有过哪些表扬或者批评?当然,如果掌握了人事部门默认自己工作的证据,那就更好。

第三,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的证据。比如考勤卡、出勤表、胸卡、劳动保护用品等。小陈在长达3个月的工作时间内,有没有向用人单位请过哪怕是半个小时的假?只要向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过你请的假条,就行了!

第四,享受用人单位相关福利待遇的证据。如领过用餐补贴、路费补贴、报销过医药费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小陈报销过哪怕是一元钱的车费,形势也将对小陈有利。

提醒:别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是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拖延,劳动者可以书面或亲自去人事部门或单位领导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被拒绝,这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当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他们的监督查处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劳动仲裁证明加班事实

没有哪个劳动者在上班的时候就想着有一天要跟用人单位打官司主张加班费,所以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具有收集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而如实记录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和保证,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如实记录不仅是管理上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考勤人员的工资就应当由劳动者支付了。所以,本人认为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安排由劳动者来承担,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制订和修改法律是立法者的事情,对于大多数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如何执行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显然更为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我们看看劳动者可以提供的加班事实的有关证据。

(一)书证:书证是依据文字、符号、图形等书面表现的内容来记录事实的证据材料。

在有关加班费争议中,常常以考勤卡、工资表、电子考勤记录表等形式出现。但这些东西一般均由用人单位记录和保管。所以,当劳动者有机会拿到上述资料时应尽量复印一份保留,如果能保留原件就更好。

(二)视听资料:现在的工业园或企业很多都装了闭路监控设施,这些设施的录像也可以证明相关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

但这些录像可不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能够获取的。劳动者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另外,劳动者还有一种主动获取的方式,就是自己主动录制视听资料。这样做当然有点难度。但谁叫最高院的把举证责任叫到劳动者身上呢?

(三)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相关情况的人所作的言辞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在劳动争议中,几乎没有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会站出来为正在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员工作证的。但不妨碍寻找已经离职并知道相关情况的前员工来作证,或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员工之间互相作证。虽然对方会以存在利害冲突否认证据的有效性,但只要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就应该大胆向办案机关提出,有总不比没有好。

(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

你别指望用人单位在加班时间上跟你做同样的陈述。所以,就需要劳动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合情合理详细的陈述,再辅以其它的证据材料,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劳动者可以从上述四个方面搜集和提供加班时间的证据。对于遇到不能提供的情况,要充分利用最新解释中关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积极提供线索,将举证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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