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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3.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9.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0.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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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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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创业者们,大家有了解到今年有关于增值税免征的政策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免征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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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对增值税减免项目很感兴趣吧,增值税减免项目究竟是什么?增值税减免项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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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来问:现在的营业税有什么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如何确定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我是一家从事照相的小微企业,平时报税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问如何办理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我是外来从事建筑安装的小微企业,到税务窗口代开2.5万建筑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答: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窗口单位无法判定纳税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的,先按纳税人本期申报营业额确认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若月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补交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请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对应税部分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延伸阅读: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的条件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个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注意事项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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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越来越多,带动部分人的就业,缓解了社会压力,那么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有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3.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9.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0.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1.如何确定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12.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申请或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只需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
13.我是一家从事照相的小微企业,平时报税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问如何办理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当月的营业税,地税管理系统会自动提示免征,纳税人根据提示进行网上操作;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管理系统也会自动提示免征。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管理系统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4.我是外来从事建筑安装的小微企业,到税务窗口代开2.5万建筑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答:地税办税服务厅或窗口单位无法判定纳税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3万元的,先按纳税人本期申报营业额确认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若月累计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补交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15.请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对应税部分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6.小微企业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造成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造成多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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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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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的营业税也很受到关注,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小规模企业营业税附加的优惠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规模企业营业税的知识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Q: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Q:谁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Q:增值税应税行为指那些?
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Q: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界定?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
Q:哪些行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
Q: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Q: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办法。
Q: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以应税行为的年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Q: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般纳税人具体登记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0〕2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2013〕75号公告以及〔2015〕18号公告。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Q:什么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Q:什么是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Q:什么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Q: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Q: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Q: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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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负责管理的小微企业税收包含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费,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江苏地税官方发布了税局干部的访谈实录,对小微企业营业税及基金费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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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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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一些优惠政策范围,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面有什么政策呢?下面小编就具体为大家解答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吧!
答:享受范围有如下几类纳税人:
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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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6年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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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微企业收入多少以下免税?小微企业什么时候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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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休假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剥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病假规定依据介绍,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第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1、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企业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行标准为每月508元)。
2、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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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不能做创业呢?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做创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据了解,《就业创业证》是由《就业失业登记证》发展而来,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劳动保障部门就把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的人群中。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免费就业服务。但实际去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并不多,除了因为不了解政策之外,面子问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没就业呢,就去办失业登记,听着好像跟下岗工人一样。”在此前的采访中,就曾有毕业生表示,碍于面子不愿办理失业登记。而《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从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
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是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市对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实行劳动力储备管理。
而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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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学毕业生们现在做创业有什么政策吗?创业有哪些政策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西安大学创业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用三年时间,建成50个初具规模、多层次、多类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我市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近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五大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
强化政府责任 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意见》指出,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状况,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
积极有效防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健全协调考核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工作调度,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每年度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创业带动扩大就业 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多址”。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审批等方式。
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增值服务。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与丝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交往。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按照“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新创业载体。用三年时间,建成50个初具规模、多层次、多类别的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大学生创业园10家);累计新增创业空间300万平方米,发展不少于20个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
组织实施创业实训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成100家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接收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实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鼓励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财政按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市级每年评选20名“创业明星”,并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创业补贴
我市将全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我市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建“西安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通过整合政府、高校、企业等中介机构、培训机构,提供信息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员工培训、人才合作培养、法律援助、人事代理等全方位服务,搭建各方资源对接平台。
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在我市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我市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可享受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改革创新职业和创业培训 鼓励高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
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普通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特色,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点,提升其培养高层次人才能力。
创新职业创业培训发展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市属普通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
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创新机制和手段 消除就业制度障碍和歧视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方便群众。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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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做创业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可以享受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在校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据了解,《就业创业证》是由《就业失业登记证》发展而来,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劳动保障部门就把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的人群中。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免费就业服务。但实际去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并不多,除了因为不了解政策之外,面子问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没就业呢,就去办失业登记,听着好像跟下岗工人一样。”在此前的采访中,就曾有毕业生表示,碍于面子不愿办理失业登记。而《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从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
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是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市对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实行劳动力储备管理。
而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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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现在有很多开始做创业的大学生,如今这些大学生能享受到哪些创业的政策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天津大学生创业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为了让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天津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
天津最新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规定,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大学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补贴。
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给予每月1800元、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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