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什么时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一年都要做的事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怎么做吧!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近有很多人都在问2017年的所得税清缴的时间,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时候开始呢?所得税汇算清缴究竟怎么做的?一起来看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流程吧!
1、各种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利息”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一:A公司2012年开业,2017年5月15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已知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以,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预提的2015年度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已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仍未支付,没有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那么,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A公司3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这样,A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14万元〔(26+3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45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重点注释:根据税法和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两个判定标准:1~9月份不超过20万元,10~12月份不超过30万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所以案例一: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
2、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未实际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二:B公司2017年5月2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50万元。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计提的2015年度各种奖金100万元,已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仍有60万元未发放。那么,对此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B公司2015年工资、薪金60万元在汇缴以后未支付,不得扣除。这样,B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65万元〔(200+6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3、估价的材料和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资产类科目借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三:C公司2017年5月3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300万元(1200×2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估价入账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468万元,但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在2017年7月8日仍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对此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C公司468万元的材料,不能作为2015年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外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怎么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要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内容摘要
一、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汇算?
二、 什么是所得税汇算
三、 所得税汇算的使用范围
四、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有哪些
五、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六、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哪几个档次
七、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八、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与减征
九、 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十、 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十一、 研究开发费如何才能加计扣除
十二、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有何税收优惠
十三、 西部大开发有何税收优惠
十四、 申请创新基金后有何优惠政策
十五、 资产损失要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十六、 税务机关的重点检查对象是哪些
一、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汇算?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配套和补充文件,随着这些配套税收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关系到企业一年的经营业绩及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
企业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对我们成千上万条税收法规的规定、面对企业五花八门的涉税业务、面对越来越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我们的税务经理应该 如何从整体上把控企业的涉税风险?
如何处理那些没有税法规定的涉税业务?
又如何在很短的时间内理解那些干涉的税法条文?
新所得税法在政策上发生了哪些重大的变化?
这些政策对企业的纳税负担会产生哪些变化?
企业在具体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项目如何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二、什么是所得税汇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三、所得税汇算的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及出资人的个人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存在以下几种税率:
基本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免征
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下面我们就对公式中的项目分别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收入总额
1、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但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的),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视同销售的情况: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外地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收入确认的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核算。
4、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检验后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国债利息收入
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积极在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者均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福利费不超过14%
工会经费不超过2%,但公司必须要有工会组织。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2.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
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生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双方的借贷是真是合法有效的,要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作为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5、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为计算限额,可在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和退保金等余额的15%为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为10%的扣除限额。
17、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8、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19、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四)、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出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其中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指的是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开发方(即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为使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其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配套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六个条件的企业:
(1) 拥有核心自主的知识产权。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30%,其中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条件是: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实际上岗工作。
(2)为残疾员工每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不征所得税。
新办的软件企业,自获利报度起,两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征收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提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大家是不是很想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有不少同学来问: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到什么时候为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到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注意事项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后你就会明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近来很多朋友都来问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问题,特别是在辽宁的企业朋友,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辽宁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
1.网上备案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并将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手工备案
直接携带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手工备案。
具体优惠项目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可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四)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7.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近有很多上海的企业朋友问汇算清缴的问题,在上海市做企业的汇算清缴,时间又是怎么规定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上海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⑴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该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⑵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⑶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快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了,很多会计朋友开始忙了起来,上海的企业要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知识分享给大家!
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同时,笔者认为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支付,资金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
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如何进行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近有很多的朋友来问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情,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小编整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给大家,欢迎阅读!
首先需要准备好:
所得税清算A类表、B类表、关联企业表、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表,公章,法人章,会计章,财务章,圆珠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和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p#副标题#e#
当年的4月30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至日期,在4月30日之前要前往公司的税务专管员处交表,交表时带上公章、法人章,以便备用。
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多,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填写季度申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您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5、企业13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13年4月份至14年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对于这笔款项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您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7、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您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并且已处置,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裙带菜,进行挑选、整理、切丝、包装,然后出口。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您企业所述的裙带菜加工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以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信大家都有听过,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时候开始?具体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到几月的?小编分享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小知识给大家,欢迎阅读!
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具体的所得税清缴流程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的相关知识给大家,欢迎阅读!
问:哪些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工作?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资料指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本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
5、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
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
11、基本情况表
问: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这个问题会困扰刚参加工作的会计。之所以困扰,是跟我国变来变去的相关规定有关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1日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在这之后成立的企业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
之后又出一个调整通知:200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就去国税交企业所得税,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就去地税交企业所得税。两种税都交的就看税种核定表,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在哪里交,企业所得税就在那里交。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17年汇算清缴截止的时间是到什么时候?什么是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文件导入(介质申报数据导入)
点击“企业所得税客户端导入”栏,再点击“浏览”,选取要导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XML数据”,点击“提交处理”进行导入操作。
系统要先对导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点击确定
二、查看导入结果
三、导入成功后保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四、申报数据提交和税费缴纳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知识,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