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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

想要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想必是很多企业家想做的吧,那么要怎么注册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公司注册

一、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含义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申请条件

1、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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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三、外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所需材料: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商务部(45):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四、外资创业投资公司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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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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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二、适用范围

中、外投资者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投资放或咨询代理单位向经贸处提交可行性报告审核备案。

(二)投资放或咨询代理单位办理批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投资方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投资者免)

3、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资方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5、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其法人代表不能亲自送达申报文件而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报时,须提供由本人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6、 项目咨询代理单位申报,须提供外国投资方法人代表恢廓授权签约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7、 工商名称登记核准书复印件

8、 企业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

9、 生产场所落实证明原件

10、 企业章程原件

11、 企业合同原件(外资独资企业免)

12、 可行性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明认定原件

14、 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

2、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注、1、外国投资者独资项目必须委托市外资认定的项目咨询代理单位代为申办;

2、港、澳台地区投资这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项目咨询代理单位代为申办;

3、中外合资项目的中方单位可自行申报

4、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取50元人民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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