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要注意的问题(通用三篇)
国际商标的注册会产生很多问题,究竟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国际商标注意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 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 “ 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进行。
2、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 《商标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办理涉外商标前应注意什么问题?
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在办理涉外商标申请注册时,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的方向、产品种类和性质、出口的货物清单等确定需要到国外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选择的范围、个数的多少、是否规范等不仅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申请支出费用的高低、受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影响到官方是否可以接受、企业商标权利是否可能遭到侵害等。下面主要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陈述。
(1)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选择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划分,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截至2006年1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有78个国家,非成员国采用尼斯分类的有68个国家和4个组织),唯一的区别是各国或地区采用的版本不尽相同,目前最新的是第九版,该分类表基本上涵盖了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于大部分国家的商标申请,企业应当主要根据该分类表来决定申请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对于那些尚未采用尼斯分类表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企业可以参照该分类表进行选择,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一些极少数国家来说,他们采用的是与尼斯分类表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方式,因此这些国家必须单独进行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国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国旧分类表,不包含服务项目。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般来说申请保护商品项目即可。但随着中国品牌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出现了很多抢注中国企业商标的情况,抢注者通常是在相近类别或与商品相关的服务类别上进行抢注。如企业生产的是第12类上的“汽车”等商品,抢注者会在相应的“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车辆进出口”等服务项目上进行抢注。
因此,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知名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当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同时注册,构筑一道坚固的商标防御体系,防止他人抢先注册,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2)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选择
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根据出口清单、主营产品状况、目的国家的状况进行产品的选择,但商品或项目个数的选择有很大的奥妙。
对于那些可以接受全类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的国家来说,企业最好选择进行全类注册,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保护范围,而且可以防御在后申请的相同商标但包含不同商品的注册,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接受全类注册的国家有很多,大部分位于欧洲、中东地区和非洲地区,如奥地利、挪威、阿根廷、黎巴嫩等。
对于限制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国家来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个数,如果超出规定的范围,企业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泰国限定在10项以内、安哥拉限定在5项以内、印度限制在10项以内、越南限制在6项以内等。
对于那些对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没有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是不是选择的个数越多越好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条件是这样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如很多国家在通过官方实质审查后,会在当地主流报纸或刊物上对商标的所有信息进行公告一次或几次不等,如果客户选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过多,造成的结果是占据报纸或刊物的版面篇幅很大,产生的公告费用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在一些非英语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如果选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过多,会造成国外律师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主要是翻译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时间延长、律师审核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延长),而这些国家的律师通常是按时间收费的,律师费用也就大幅增加。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时,应量力而行,不要贪多。
总的来说,企业应把握的原则是:对于可以接受全类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应尽量全类注册;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没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限制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建议企业选择最多不超过20项,一般以10项上下为宜。
(3)特殊国家和地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企业除了应当根据尼斯分类表进行商品或服务项目选择以外,还必须注意一些特殊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他们有独特的商品或服务划分方式。如伊拉克、也门拥有自己的本国分类;前面提到的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国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国旧分类表,不包含服务项目。而一些发达国家对商品或服务虽然大致同尼斯分类近似,但都有其特殊的规定,主要有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规定极为严格,对于比较宽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不接受的,实践中有很多商标在这些国家就是因为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而收到了官方下发的审查意见书,导致企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周期延长、产生额外费用等。完全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审查员对商标的审查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划分没有十分统一的规定,只是有一定的历史参考依据而已。但只要把握一些规则,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可以避免官方因为商品或服务不规范而下发审查意见。如25类上的商品“服装”,该商品在上述几个国家都是不被接受的,但如果将其细化成“衬衫;西服;婚纱”等商品则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这些国家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首要原则是进行细化。
(4)中国特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申报
由于各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每个国家都有一些本国独具特色的商品或服务。如中国特有的商品“月饼;黄酒”等;特有的服务项目“典当;茶馆”等。对于这些中国特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外国消费者不了解其性质和用途,因此一些国家是不接受其注册的。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其商品审查制度比较宽泛,只要申请人能够将商品或服务项目解释清楚,官方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那种严格根据尼斯分类的国家和地区,不接受这些特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那些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注册保护,如果不能找到更大范围而又无法保证能够获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建议客户将其删除以避免官方下发审查意见,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申请人英文名称和地址的选择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信息。以何种名义和地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主要从申请人英文名称和地址两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英文名称的选择
企业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最好使用与已经在对外贸易中采用的企业英文名称一致。这样不仅保证了企业权利的统一,而且有利于企业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迅速开拓海外市场。如果企业在以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是贴牌生产(OEM)或尚未在外贸中使用任何固定的英文名称,笔者建议企业应当慎重选择相应的英文翻译。
在中国,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在选择英文名称时也必须根据上述规定逐一进行对应翻译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在进军海外市场时,企业就应当把自己当作一个跨国性的企业来经营。因此,如果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还带有行政区划的名字是没有太大必要的,这样不仅让外国消费者很难对企业有快速的辨别和认识,而且对企业在以后扩张中起到阻碍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英文名称时一般包含3个要素即可,即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这是国际上很多跨国公司的通常做法,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另外,企业在选定了英文名称之后就不要轻易进行变更,除非公司的字号或组织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因为英文名称一旦发生了任何微小变化,权利人就必须到各国商标主管机构分别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这样不仅会产生额外费用,而且会使消费者对商标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就公司的行业英文名称进行了多次变更,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国内一些规模比较大的集团公司来说,是以集团的名义还是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笔者认为,应当把握的原则是“谁使用就以谁的名义注册”。这样不仅保证了使用者与所有者的权利统一,而且使消费者能够将商标与使用者产生直接联想,有利于迅速提高商标的影响力。如果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都在使用同一商标,笔者认为,最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请,这是因为集团公司可以从全局角度出发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做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频率,而且集团公司存续周期比较长,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的长期稳定,而子公司只限于某一领域,商标使用的范围有限,不利于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子公司存续周期短,容易发生破产、改制等影响商标权利人的状况。
(2)申请人英文地址的选择
同英文名称一样,选择恰当的英文地址办理涉外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说很重要。首先,英文地址应当规范,符合英语的表达方法,而不是生硬地将汉语中的地址直接翻译成英语。其次,英文地址不宜过长,很多企业根据中文地址逐字逐句地将其翻译成英文,结果是地址非常长。而在有些国家是不接受太长的英文地址的,如美国采用电子提交,地址栏中只能容纳一定的字符数,超出的字符将可能造成乱码或顺序颠倒等情况。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英文地址时一般以不超过15个英文单词为宜,可以将一些通用字符删除,如将“Street”、“Town”、“City”和“Province”等删除,以便节省相应的空间。最后,英文地址不宜太细,因为一旦地址发生微小的变更,企业就必须到各国办理商标地址变更手续以保持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更新,这样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目的国家的选择
企业必须尽快确定需要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的国家清单,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商标是否能尽快在各国获得商标专用权,还关系到是否可以防止第三方恶意抢注。通常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决断:
(1)对已经有产品出口的国家,企业应尽早办理商标注册。
(2)对尚未有产品出口的国家,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在潜在市场和重点市场进行商标注册,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导致产品无法进入该市场而丧失市场份额。
(3)对容易出现抢注现象的国家和地区应提高警惕,尽早注册,尤其对那些在国内非常知名的商标而言极为重要。目前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抢注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德国、智利、秘鲁、委内瑞拉等。
(4)对于市场不太成熟或暂不打算进入的国家,企业可以等到以后进行注册,即分批注册。
申请方式的选择
(1)巧用优先权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企业应当把握注册时机,尽早注册。同时可以利用优先权的优势,将涉外商标的申请时间提前,这是很多企业很容易忽视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递交同一商标申请的首次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在该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如一企业在中国于2008年1月1日提交了商标申请,其到泰国提交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5月1日,如果在提交申请时企业要求优先权,则在泰国的申请日可以提前到同国内一致的2008年1月1日。优先权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及早在目的国获得商标专用权,还可以为防止商标遭到恶意抢注提供充足时间。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并利用好优先权,更快、更好地在国外获得商标专用权。
(2)区分对待采用“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国家
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都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获取商标权利,即谁先获得注册谁就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企业如果想要到这些国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就必须及早注册,采用各种手段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
对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的少数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最先在市场中对商标进行使用,谁就有权主张对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如果想要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尽早将商标在这些国家投入使用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在这些国家,企业应十分重视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归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出口清单、提单、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包装等。如果发生商标抢注、侵权、异议、撤销等有害于企业商标权的状况,企业可以基于这些宝贵的使用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国外商标注册有哪些内容?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即日起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亦称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开通的一条新的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还很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还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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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国际商标注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