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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成员国(精选四篇)

马德里有协定的国家有哪些?如何注册马德里商标?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成员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哪些国家商标注册是“注册在先”原则

以大多数欧洲国家和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经登记编号,按照申请在先,编号在先的原则优先获准注册。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注册在先”的原则有许多优越性,它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就不会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约有一半国家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

这些国家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丹麦,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墨西哥,蒙古,利比亚,摩洛哥,尼泊尔,芬兰,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

马德里商标注册要交哪些书件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成员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成员国”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何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个马德里商标体系成员国

(1)“协定”& “议定”成员国:(包括中国有53个国家):

欧洲: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比荷卢(比利时、荷 兰、卢森堡)圣马力

诺 阿尔巴尼亚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黑山 塞尔维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斯洛伐克 匈牙利 俄罗斯联邦

白俄罗斯 乌克兰 亚美尼亚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阿塞拜疆 吉尔吉斯坦

斯洛文尼亚 波兰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2009.01.27加入议定国)

亚洲: 越南 朝鲜 蒙古 不丹 伊朗 塞浦路斯 叙利亚 中国(不计费用) 以色列

(2010.09.01加入纯议定国)

非洲:摩洛哥 莱索托 纳米比亚 苏丹(2010.02.16 加入议定国) 利比里亚

(2009.12.11加入议定国) 埃及(2009.09.03加入议定国)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亚 斯威士兰 美洲:古巴

(2)纯“协定书”成员国( 截至 2010 年 2 月,共 3个国家)

欧洲: 塔吉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非洲: 阿尔及利亚

(3)纯“议定书”成员国(截至 2009 年 9 月,共29个成员):

欧洲: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爱尔兰 希腊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立陶宛 土库曼斯坦 欧盟 乌兹别克斯坦 阿曼

亚洲:日本 韩国 新加坡 土耳其 巴林 以色列

大洋洲:澳大利亚

美洲: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赞比亚 博茨瓦纳 加纳 马达加斯加 圣多美和普利西比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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