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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现状及问题分析(合集九篇)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其对于我国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以及我国其他方面的经济改革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小编整理创业板市场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良莠不齐、成长性不高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不但规模有限,资金缺乏,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存在结构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等诸多问题。而且由于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低,发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部分质量较差公司也进入创业板市场,这些并不具备高成长性的公司在进入创业板后就会出现业绩“变脸” 现象。存在问题的创业板公司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创业板市场中存在着寄生公司。这类创业板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依附于其他家公司,一旦其他家公司中止该项业务就会影响这类创业板公司的业绩,如神州泰岳、恒信移动等都是属于此类。

其次,有些创业板公司不属于成长型公司。我国推出创业板本意是为处于发展期的创新型企业提供发展资金,但现在上市的公司并非都符合这一条件。像首批上市的28 家公司实际上就都属于成熟企业,后几批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也不乏这种情况,例如今年9 月初上市的嘉寓股份公司早在1987 年就已成立。这些公司早就过了成长期,其业绩基本上难有高成长性。还有些创业板公司在成长性不够的情况下,利用各种“专利”进行包装以期实现上市,但真正能够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含金专利并不多,因此这类公司上市后也并不能表现出高成长性。而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后主营亏损、利润下降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此外有些创业板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筹资使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问题,甚至有个别公司连最基本的公司运作都不规范。这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当属爱尔眼科公司,该公司在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和股东大会运作方面都存在严重管理问题。

2.市场机制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制度不够市场化。我国创业板市场之所以会出现“三高”现象,一个主要原因是创业板的发行制度没有贯彻市场化原则,没有实现在价格市场化的同时推行规模市场化。虽然创业板企业的上市发行都遵循了市场询价原则,但由于上市企业的数量完全没有市场化, 上市指标供不应求,因此市盈率一直居高不下。随着首批上市的28 家迎来上市流通“解禁”, 创业板公司的高市盈率将必然导致二级市场盈利空间很小,炒作可能性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会承担很大风险。

其次,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体制薄弱。创业板市场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规正在探讨之中;另外,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股本规模较小,通常处于创业期和产业化初期,使得市场蕴含着极大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目前不少创业板市场为了争夺上市资源而降低发行标准, 如果对上市企业审核不严的话,极易导致大量仅仅依靠包装或概念炒作而缺少实质性业务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创业企业自身的风险并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而当前创业板市场上出现的业绩变脸、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寄生公司等现象,都说明首届创业板发审委在发审过程中的把关不严问题相当严重。最典型的例子是创业板首家被取消上市资格的苏州恒久公司的首发申请竟然顺利过会。

同时,相关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创业板公司的资质调查不够深入、内核环节把关不严、申报文件不齐备、估值报告不严谨等,从而造成部分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混入创业板市场。

另外创业板上市公司相继迎来流通“解禁”,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采取的交易制度可能也会给流通市场带来新的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资产规模偏小,经营年限较短,无力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而市场上流通股份又较少,那么现有的竞价制交易制度将无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而且作为保证市场高效运行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还迟迟未出台,这也会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p#副标题#e#

3、我国创业板市场现状

1.总体现状简述

2009 年10 月30 日,首批28 家创业板公司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0 月30 日,创业板共有134 家公司已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总筹资额达988.23 亿元,总市值达6112 亿元之多,发行量31.11 亿股,平均发行市盈率达64.52 倍,远超中小板新股的35.78 倍及主板新股的21.62 倍。

行业分布的高科技性从行业上看,创业板公司虽涉及多个行业,但信息技术、高端设备制造、电子、石化塑胶、生物医药等行业成为创业板的主要行业,占创业板公司60%以上。其中,高端设备制造业就有35 家,信息技术行业占到29 家,电子、石化塑胶、生物医药等行业都各在10 家以上;此外还包括部分传媒娱乐、环保行业、现代农业等新兴行业。有将近半数的创业板公司属于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且已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有107 家获得了国家高新技术认证。

2.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在地域分布上,134 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分布在2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在北京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带。创业板公司的区域分布充分体现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特征,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司占据创业板市场。广东省以27 家创业板公司居全国首位,这当中深圳就占到了14 家,汕头3 家,而广州与珠海各2 家;北京市也有22 家创业板上市公司, 这两地的创业板公司就占创业板总数的36.57%;浙江、上海分别以14 家、9 家创业股追随;江苏、福建、山东等省紧随其后;山西、贵州、云南、青海、广西、西藏、宁夏等地尚无创业板上市记录。

3.融资规模差距明显

134 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合计融资988.23 亿元,平均每家募集资金7.37 亿元,其规模虽然低于主板市场IPO,但要比中小板平均募集规模高出一倍。而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来看,各家实际融资规模存在较大的差距。在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融资规模最高的是碧水源,达25.53 亿元,与其相接近的国民技术、奥克股份、南都电源等几家公司,融资规模都在20 亿元以上;融资规模最小的华星创业则仅有1.97 亿元,另外新宁物流、大禹节水等九家公司融资规模都在3 亿元以下。

在发行股本上,国联水产以首发8000 万股居首,新开源仅首发900 万股居末,前者发行数量为后者近9 倍;发行股本在3000万以下的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80%。

4.创业板“三高”现象严重

自去年创业板刚一推出, 创业板就表现出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资金的特点。28 家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就高达56 倍, 其中鼎汉技术的市盈率达到了82倍;28 家企业计划融资70 亿元,实际融资154 亿元,超募84 亿元资金。

目前上市的这134 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4.52倍,其中市盈率最高的世纪鼎利超过120 倍,近80%的公司发行市盈率都在50 倍以上。截至10 月29 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达71.83 倍, 不仅高于同期的中小板公司55.39 倍及主板公司的44.47 倍,也比英国AIM、香港创业板等市场的市盈率高。

在发行价上, 已上市创业板公司的平均发行价格在33 元以上,远超IPO 以来的中小板新股26.81 元均值。当中发行价在30元以上的有63 只,占总数的47.01%;低于15 元的共5 股,仅占总数的3.73%。其中,世纪鼎利以88 元的发行价位居首位;国民技术、奥克股份发行价也都超过80 元;而金亚科技和西部牧业分别以11.3 元、11.9 元的发行价居于末两位。

从融资前后看,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资普遍存在超募的现象。已上市创业板公司首发预计募资总额在300 亿元左右,实际首发募资总额却比其超出600 多亿元,超募比例高达2 倍,平均每家公司超募4 亿元之多。其中国民技术、碧水源及奥克股份的超募资金分别为20.44 亿元、19.87 亿元和18.82 亿元,排名前三;而且国民技术的超募比例高达6.09 倍,居创业板超募首位,超募比例最小的双林股份也有49.80%。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⒈ 在上市条件方面对企业经营历史和经营规模有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

⒉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需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营业能力自行判断,坚持买者自负原则。

⒊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的专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提出更高要求。

⒋以“披露为本”作为监管方式。它对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时、准确的严格要求

⒌以增长型公司为目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

5、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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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8、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建议

根据上述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和教训,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准确定位创业板,以增长潜力为定位主题并加大力度审查企业的成长性,使创业板市场能够真正为自主创新企业服务。

2、完善创业板发行制度,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与国际上股票的发行制度接轨(注册制),限制高市盈率;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质量和内在质地,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在当前发行制度下,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公司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的履职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与规范,防止保荐代表人违规持股。

4、完善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针对中小企业股市存在的流动性、稳定性差这一特点,引入做市商制度,完善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创业板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制度,尽快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做到引导市场资源流向优质企业,并有效遏制市场饼度投机与违规违法行为, 从而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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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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