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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融资特殊性(合集三篇)

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其发展过程中负债融资困难是长期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的问题。那么就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企业创业融资特殊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应当突破现有模式,融入新的融资手段,增加融资渠道。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外的研究成果及从中小企业自身考虑,也可以尝试利用国外先进的动产融资、典当融资、天使投资和供应链融资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巩固和加强传统融资方式和融资环境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或大型企业所有的融资方式来进行创新,进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渠道。具体方式有:

1、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它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金融租赁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而又急需相关物资设备的难题。通过金融租赁,中小企业可以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条件下获得所需的物资设备而投产经营,再利用所得收入支付租金。这样,中小企业可以在资金匮乏的初创期有更新设备的能力,并且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其他所需之处,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同时,金融租赁融资的限制条件少,手续简便,还款方便,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要加快金融租赁的发展,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支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金融租赁业的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争取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利润率,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实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2、存货融资

中小企业将其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但是,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通过存货担保来获得的资金相对较少,不过这可以用来缓解短期的资金缺乏。

3、应收账款融资

中小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入专门的融资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金融服务,使企业获得所需资金,增强资金的周转。

4、知识产权融资

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但是,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要提高自身素质,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公正、合理的评估报告,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可能。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分析与制度创新

摘要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中小企业争取到了更多的制度空间,在逐步分享金融深化所带来的金融便利的同时,也向现有金融体系不断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阐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创新手段建立多层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加强信贷人权利保护、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创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和推进信用担保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64-03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国会提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提到“金融缺口”。他发现,当企业需要的外源性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时(约合400万英镑现值),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调查统计显示,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遇到了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就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目前,我国融资体制正在改革之中,而制度的转换又具有一定的时滞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体制创新中的不对称。由此带来的“错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表现为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有其特殊性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分析

(一)我国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

1、我国间接金融融资渠道的所有制性质歧视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供给主体主要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资金供求双方所有制性质不相称,直接影响资金供给方的预期目标收益和风险。我国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它们的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约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贷款份额。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特征与高度垄断性造成了金融服务效率的低下,金融工具单一,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缺乏。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

2、我国间接融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缺少民营和私人银行。从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我国中小银行现状看,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削减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许多出于经营亏损状况,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缺乏层次,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缺陷,融资效率缺失

1、尚未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不同风险度的股票交易市场。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我国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非法交易,形成了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这一结构单一的资本市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现在一是难以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二是难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导致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资本市场渠道筹集资金。

2、发行上市门槛高、层次不够。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前,我国仅规定了一套发行上市标准。3年连续盈利、5000万总股本、无形资产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等规定显然将很多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多层次上市标准是海外成熟市场的共同经验。美国市场上NYSE、NASDAQ市场的上市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NASDAQ全国市场和小型市场的上市标准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香港和新加坡市场都在主板之外设立了新的创业板市场,通过设定差别化的上市标准为高成长公司创造了上市途径。虽然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但其“两个不变”的前提决定了其并未降低上市门槛,与主板市场的区别不大,只向多层次市场迈出了很小的一步。

3、中小企业难以利用债券融资方式。至于发行债券,尽管我国民间投资的潜力巨大,但社会投资需求与民间投资供给的长期错位造成了民间投资领域的极度狭窄,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大规模进行的工业技术改造、城市化进程以及基础设施等资本密集型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姑且不说中小企业难以进入这一投资领域,投资项目也不是中小企业的强项,就债券本身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特征和所有制特征也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剩下的只能是民间借贷,这一渠道除了资金有限、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外,还因其“非法”而受到打压。

(三)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银行业,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准则运行。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活动盛行是现有金融市场规模小、缺少中小银行的必然结果。民间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涵较大的金融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1998年试点以来,在2002――2003年期间发展迅速,出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特点。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造成该行业的高风险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息)的不确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素

1、整体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据最新统计,2003年底全国955家担保机构中,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处于“放空”状态。

2、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不断累积,年度代偿率与承保金额出现了同步增长趋势。经验数据显示,担保机构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计代偿率进入增长期。

3、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由于再担保机制和机构的缺位,很多担保机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普遍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担保机构批准企业首次担保的惟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提供有形资产作反担保措施。由于中小企业担保审查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本身不完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又无法直接进入现有的企业信贷咨询登记系统来取得担保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使得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及由于担保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个人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整体上的担保风险并不比银行信贷风险低。

4、担保公司经理人的资质问题。担保公司与银行间最初的业务合作往往与担保公司创办人的职业背景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其创办人有银行工作经历,这些创办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关系成了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敲门砖。而在2003年各地担保公司成立出现“井喷”,良莠不齐。一些新开办的担保公司老板坦言看中了担保公司“钱景”,担保公司成了一些人的“圈钱”机构,由此蕴涵极大的道德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深层原因是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创新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1、目前只有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管理办法》尚在制定过程中。这种法律框架不能根本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建议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2、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这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之一。

3、应尽快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退出,行业标准、担保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中的行为。

(二)增强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

根据国外主流文献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进行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主要指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为此,建议借用世界银行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评框架,从法律、合同、抵押制度等方面,建立我国的信贷人权利保护体系。

(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进行资本市场改革创新

1、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要发展多层次市场就要发展多市场主办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类似于NASDAQ纯粹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中国特色的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也就是三板市场。

2、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除了国家债、金融债外,要加大企业债券的发行数量,要立法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近国务院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中,已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3、发展各类基金方式融资,如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等等。发展基金业关键是人才、管理和法制建设。基金特点是资本集中、专家理财、风险分散、效益较高。

4、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试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资金。

(四)创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建立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1、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家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直接方式。在转型期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导力量,比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进行中小企业资金配置,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来规避地方政府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行为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这种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问题,需要依靠政府优惠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比一般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同时,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可以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资金。

2、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可由已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

3、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民间信贷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地下钱庄”,就是由企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组建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组织变得透明和规范。可以通过民间合伙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合伙制的投资市场,从民间金融发展中剔除“非法集资”的负面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资金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五)进行信用担保制度的改革

1、对信用担保机构严加区分,对某些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根据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还是以民间资金为主,是专门性机构还是兼营机构的分类,可以把中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分成四大类。

2、建立全国性的制度,构筑全国性网络。

3、建立再担保制度。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再保险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即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对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

4、要建立法制化与制度化的财政弥补机制。实际上,对于担保倍数效应而言,担保机构每年的担保损失仅相当于财政的贴息支出。目前需要考虑的是,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设立风险有限补偿基金。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主编: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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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体系完善[D].中国人民大学2003博士学位论文

[4]张志刚: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及解决途.金融时报[N].2004,11,30

[5]梁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J].金融研究,2005,05

(责任编辑朱晶晖)

中小企业创业融资资金的4大来源

创业融资需要费用支出,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而且如果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融资,十之八九是不会成功的。所以,创业融资必须做好融资准备工作。那么中小企业创业融资资金的4大来源是哪些?让我们来看看投融界专家是如何剖析的:

一、创业早期最好靠自己

创业伊始,很多中小企业就想到融资。其实,求人不如求己,融资需要花时间化精力,融资需要向别人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权资本很可能同时引进了矛盾。

从另一方面来说,投资商都是尽量规避风险的,所以一般企业在起步或早期是很难融到资金的,而在企业已经成长起来,销售额和利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很多投资商会主动找上门来。所以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必须依赖自己的资金,从销售入手,积极地寻找客户,有了营业收入就有了发展的动力。

也有一小部分投资公司专门寻找创业早期的项目,以求获得高倍数的回报率。即使在这种创业早期就获得投资商关照的情况下,创业人也需要投入一部分自有资金。

二、挖掘内部资金资源

在寻求外部资金之前,先充分利用内部的资金资源: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现金流预测系统,向顾客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鼓励他们及时付款,对客户要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做好给供应商付款的计划,尽全力保证销售收入,控制库存量,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降低废品率,变现闲置资产。

三、积极寻求外部资金

如果内部资源都已经充分利用,那么再看有什么外部资源:股东的资金,企业的往来帐户银行透支或贷款的可能,代理商应付款或票据的贴现,出售反租(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用该项资产),商业银行贷款,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无偿资助或贴息贷款,最后才是风险投资基金。

四、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除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外,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少抵押品的特点,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

应收帐款信托贷款: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

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动产质押贷款: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集合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

买方信贷:顾名思义,买方信贷是指银行向销售商的下游客户(买方)发放的、专门用于购买销售商所售商品的贷款。以此,银行间接支持了销售商的货款回收,改善了销售商的现金流量。这种贷款一般由销售商负责安排,并可为买方提供贴息便利。对于那些下游客户资金实力雄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广泛采用此种方式来促进销售。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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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小企业创业融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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