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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推荐2篇)

在我国,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加,不少大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丹东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丹东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允许0资本办理营业执照。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五)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优先投资大学生创业,国家对投资大学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将给更多税收优惠。国家财政资本参股的譬如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公益扶持基金、中小微企业扶持基金等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应该把对大学生创业的投资放在首位。

丹东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丹东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经营:

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财税发[2005]186号)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2.(辽地税发[2006]70号)第五条: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届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持有毕业证的毕业生。取得结业证和肄业证的学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批准经营日起,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可免征营业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操作: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创办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助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辽政发[2009年6号])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辽政发[2009年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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