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所得税申报
金华市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做?要什么准备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金华市企业所得税申报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金华市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申报程序
1、为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我局继续推行申报前预审制度,请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亏损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资料报予税收管理员处预审,预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特别提示:符合预审条件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资料报予税收管理员处预审,预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2、网上申报的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3日内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税收管理员处;手工申报的企业先将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再进行手工申报,完成申报后将纸制年度申报表交回。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特别提示: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即可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特别提示: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即可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
报送资料
1、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按照“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提供“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在两份清单上履行接收手续后,将“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居民企业适用)”退还企业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表、证、单、书,请登录我局网站下载。我局网址: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点击“区县分局”中的“直属分局”(请不要直接搜索“直属分局”)。
2、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需报送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99号)的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a.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b.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c.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切记一定要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鉴证报告应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的,应列示包括所得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等内容的调整事项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我局将予以退回,重新报送。
(4)鉴证报告应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切记一定要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另,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我局将予以退回,重新报送。
金华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答
一、搬迁企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项费用)的基数?查补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查补收入不允许作为计算税前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查补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年支付利息不超过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地税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地税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2010年下半年成立的公司,上半年没有开始营业,但是有一些筹建的费用支出,现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是亏损的,那么上半年这些费用是不是也可以算在亏损额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规定格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七、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
八、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发票时,作追溯调整,涉及应补、退税款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九、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答: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冲减工程成本。
十一、商场采取购物送赠品的形式销售商品,收入如何确认?赠品支出如何处理?
答:商品销售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赠品按成本价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十二、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如何扣除?
答:按照工资的规定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为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答:离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为其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职工报销通讯费或领取补贴,如何扣除?
答: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十五、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答:以单位名义租房,计入管理费;以职工个人名义租房,单位负担,计入职工福利费。
十六、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答:计提医疗保险,不能税前扣除。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在福利费中列支。
十七、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答: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得减除成本费用。
十八、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应当如何理解?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么?假设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1亿元,取得政府补偿为1.5亿元,该企业用该笔款项在异地重建支出款项1.4亿元,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答:虽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搬迁补偿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其政策含义其实就是免税收入,因此以上案例中应当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亿元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企业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存货、固定资产被盗破案和结案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需要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对于立案后长期无法破案和结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破案和结案前涉案资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向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核定利息支出,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
答:答:如果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一家是居民企业,一家是非居民企业,则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如果两个公司是关联的居民企业,且税负相同,不进行关联交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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