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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减免有什么政策最新规定精选3篇

国税减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国税减免的政策是指什么?具体有哪些减免的内容?小编整理了国税减免的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分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 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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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减免政策

一、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㈠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㈢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㈣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㈤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㈥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㈦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二、销售古旧图书

㈠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古旧图书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㈢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㈣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㈤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㈥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㈦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含认定项目)

㈠业务概述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中所规定的饲料注释范围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备案的业务。

㈡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

㈢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和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㈣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产品清单及产品说明书及复印件;

⒊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㈤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符合享受饲料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规定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㈥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㈦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和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纳税人提供《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中检测的饲料产品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③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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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业税减免政策汇总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相关提示】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政策规定】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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