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政策优惠标准最新规定(汇总4篇)
创业的补贴政策很瘦关注的,创业补贴政策都有什么内容?具体的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补贴最新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成都市创新创业补贴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及时兑现在蓉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工作流程
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创业补贴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自年1月1日起,在蓉高校(含校区在蓉的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大学生创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高校负责受理平台内创业补贴申请和初审;市校所在区(市)县就业局负责审核和公示;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复审。
同一高校由多个校区、创新创业平台且分布在不同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由各校区、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办理。
二、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1.2014年1月1日后,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本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4.开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实体1万元。
3.每名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
(1)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本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团队负责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登记创业主体的,由本人申请创业实体补贴;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记的创业主体,由领办人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
(3)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在蓉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
3.申请材料。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项目应提供:本人(项目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高校对学生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团队创业的还应提供团队成员名单(含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号码)。开办“网店”的,还应提供“网店”网站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系本人开办的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主要包括快递公司名称及对应运单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还应提供“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其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4.审查和资金拨付。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局参与,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校区)将申请材料、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进行审核,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复审。由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发放至创业大学生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三、加强信息管理
(一)高校基本信息备案。
各在蓉高校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填写《创业补贴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表》,交市就业局创业促进处备案,市就业局将备案信息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
(二)补贴对象信息录入。
各在蓉高校(校区、创新创业平台)在向区(市)县就业局申报创业补贴前,应将拟享受补贴创业项目、实体信息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
(三)信息审核及发放。
高校(校区、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内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操作。
(四)信息系统更新。
市就业局定期将《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内数据与《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信息交互,实现省、市就业信息系统中创业补贴的信息一致。
四、加强资金预算
各高校(校区)要明确负责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局申报下年度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详见附件3),各区(市)县就业局将上述资金纳入本地区大学生创业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送市就业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年度计划请于2015年12月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人社局根据各区(市)县计划,综合下达资金预算。
五、推动工作落实
市教育局将把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市属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鼓励市属高校争创创业示范园区。市就业局将加强与各高校工作联系,推动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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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创业补贴政策
咸宁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面临的困境
(一)创新观念滞后之困。
⒈误以为创新就是原始创新。
⒉误以为创新就是一切从头做起。
⒊误以为创新就是科技创新。
⒋误以为创新可以一蹴而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
创新观念滞后之困,局限了人们的视野,阻碍着咸宁创新驱动的实践,既影响着人们对咸宁创新实践的评价,也影响着咸宁创新驱动的成效。
(二)创新体制不顺之困。
一个良好的创新体制应该是
⒈创新主体成熟、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创新成果的体制,
⒉创新成果能够较高比例、比较顺畅地运用于经济过程、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体制,
⒊涉及创新的各类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有效对接的体制,
⒋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能够很好结合、相互促进的体制。
但是在咸宁,许多时候是政府在唱主角,企业和科研单位都在唱配角,甚至当观众,好像创新是政府的事,是政府要创新,是政府在逼着企业和科研院所搞创新。
我们的创新主体还不够发达、不够成熟,各种创新要素的角色定位还不明确、不科学、不太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要素的流动还不十分顺畅,还存在肠梗阻现象,创新体制还有诸多不顺、不活。
(三)创新能力不足之困。
⒈发明家少,大发明家更为稀缺。
⒉企业家少,成功的大企业家更为缺乏。
⒊缺少风险投资和社会创新服务。
⒋政府保护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的能力也有待提高。
⒌对其它地区的创新资源的吸引力不强。
(四)创新成效不彰之困。
创新在咸宁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发挥得仍然不够。
⒈创新产品不够。
⒉高新企业不多。
⒊创新特色不显。
⒋支撑作用不强。
咸宁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具体对策
(一)围绕产品抓创新,打造创新产品之都。
⒈壮品牌
对现有的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进行跟踪培育,采取得力措施加以重点扶持,重点培养。
⒉育新苗
以省著名商标评比为契机,以评促建,以建促大,培养出一批新的创新标杆,培育出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⒊创新品
根据消费时尚的变化和消费升级的特点,开发一批个性化的新产品,并根据消费的新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改进和转换。
⒋重品质
高品质是经济新常态下产品的一个重要特点。要通过宣传、执法、教育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家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把质量和品牌当成企业的生命。
⒌显特色
要围绕产品的特色抓创新。要通过创新供给来激活消费。要以咸宁特产和特色产业为依托,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产品。
(二)围绕产业抓创新,建设创新产业之城。
⒈突出发展绿色产业。
绿色发展就是一种创新。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金融服务、健康养老、会展商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等绿色产业。特别是依托咸宁的生态文化优势发展旅游业,依托咸宁的区位交通优势发展现代物流和会展商贸业,具有极其广阔的前景。
⒉着力培育新兴产业。
要敢为人先,大胆设计,精心谋划,以咸宁区位、交通、生态的叠加优势吸引周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新兴产业落户咸宁。
创业补贴最新优惠政策
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黄浦区
补贴对象:
申请并获得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吸纳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为黄浦户籍的,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2、以创业组织在注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创业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可以计入补贴人数范围。
补贴期限:
享受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静安区
补贴对象:
在静安区新创办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
园区外——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园区内(经区人保局认定)
街道开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静安创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符合带动就业标准的,另可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补贴期限:
期限3年(以实际支付房租为限)。
徐汇区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以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年度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同时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给予房租补贴金额30%的补贴,最大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付金额。
补贴期限:
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按实际月份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认定)起的3年。
闸北区
补贴对象:
对本区户籍青年(35周岁及以下)开办的初创期小企业,并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劳务派遣类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补贴标准:
按照园区场地的实际租金,其差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房租差额补贴”,“房租差额补贴”与市政策的房租补贴同步申请。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虹口区
补贴对象:
初创期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
可根据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区房租补贴,其中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残疾人和军嫂的,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2400元。法人参照本区户籍人员执行。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已申请市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市、区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租金额。
居家创业、网上创业类创业组织租用非商业用房作为办公场地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
长宁区
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劳动者及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长宁注册且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2、获得长宁高校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且在长宁注册的创业组织。
补贴条件:
凡经营活动期限满6个月,并按租赁协议正常缴纳房租的创业组织,可按实际安置本市从业人员人数,申请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
平均租金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的按实补贴;平均租金高于每人每年4000元的,给予最高4000元补贴。
补贴期限:
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其中,系长宁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组织,自首次申请补贴之日起计算。
杨浦区
补贴对象:
注册、经营、税收落户在杨浦区的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最长不超过的三年。
浦东新区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在本区依法注册登记成功创办微型小型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含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
由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合法经营,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天每平方2.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人均最高10平方米,总计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
普陀区
补贴条件:
(1)符合市级房租补贴申请条件;
(2)自2013年1月1日起入驻本区经认定的创业园区且实地注册经营;
(3)享受市级房租补贴不足实际房租金额的50%。
补贴标准:
参照市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补贴,市、区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的50%。
宝山区
补贴对象:
本区各街镇开发的,设立在本区的创业场地;
创业场地分为区级和街镇级,由各街镇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和市开业指导专家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定。
补贴项目及标准:
1.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开办费补贴
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开办费补贴,根据孵化基地的实际开办费用由区财政给予50%的一次性场地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租金补贴
街镇以租赁方式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补贴,根据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租金由区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镇利用自有房产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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