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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今日闭幕,而关于亚投行和“一带一路”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博鳌论坛上,欧美国家扎堆挤进亚投行,创始成员国从发起成立时的21个增加到现在的42个。昨天,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
亚投行是什么?一带一路是什么意思?这二者是一回事吗?他们是啥关系?为啥有关亚投行的五种说法站不住?一带一路接下来怎么做?
观察者网整理人民日报客户端、人民日报微信和“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问答,为您解惑。
答:共建“一带一路”,将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以“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合作方向。“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是发展潜力巨大的腹地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合作方向有三个,分别是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合作方向有两个,分别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并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经南海到南太平洋。#p#分页标题#e#
二是共建国际经济合作走廊。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将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三是推动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要各国携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尽早建成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实现区域互联互通,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达到一个新水平,彼此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同时,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使不同文明互鉴共荣,各国人民友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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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模式的手法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相似,也是通过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合作,只不过方式变为股权投资,交易完成后资金出借方退出入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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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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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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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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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规定有什么内容?如果你想了解资产重组规定的内容,下面就和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资产重组规定吧!
多数上市国企的并购重组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在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的推动下往往会寻求到较好的标的。而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重组存在一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能寻获的标的资产相对质量不佳
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导致了其在并购重组中寻觅不到优质的标的资产;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无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从而导致企业并购重组成功率较低。
2、缺少清晰的战略,并购仍停留在跟风阶段
从2014年来看,宣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增长近七成,这其中民企也占到大多数,且多集中于TMT行业和医药行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企上市公司的并购纯粹是跟风,市场流行什么就并购什么,以急功近利的方式实施扭曲的市值管理。”张金鑫认为眼下市场流行的风尚变化太快,急功近利的并购重组方案面临的风险在不断加大。
3、急于转型,缺乏前瞻性和创新思维
越来越多上市民企在通过并购重组谋求转型,但是对当前整体的形势把握不准确,从而导致失败案例的频发。民营上市公司在实体经济下行的压力当前,通过并购重组来实现转型,是当前都普遍存在的战略方向,但是,好的标的资产可以说是僧多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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