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相关的共13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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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在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尚未引起关注 ,而实践中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发案率却直线上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网游排行榜前十名,欢迎阅读!
剑灵
剑灵作为一款新游,以其绚丽的技能画面和丰富的内容吸引了众多的玩家沉迷其中。
《剑灵》(Blade & Soul)由韩国网络游戏著名开发商NCsoft开发。 《剑灵》由《天堂2》的开发总监负责,目前已开发两年,灵动内测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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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强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主张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原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互联网大会盘点: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让我们一起看看有什么精彩的。
近年来,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开展一系列积极行动,并发出越来越响亮的中国声音。
2014年2月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首次被确立为战略目标。当时,主席就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2014年7月,主席访问巴西,首次提出“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今年9月,主席访美期间在多个场合论及互联网,强调中美作为两个网络大国,应该加强对话和合作,对抗摩擦不是正确选项。主席参加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并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达成重要共识,决定建立两国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
“中国展现了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勇气和担当,她在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支持国际社会。”全球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法迪·切哈德这样评价。
中国作为网络大国,愿意承担起大国的责任和担当,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就是希望各方休戚与共,共筑安全,共谋发展,共同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全世界。
“主席提出的5点主张反映出中国作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建设的意愿,希望增强在互联网国际规则制定领域的话语权,这也是中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的体现。”林胜说。迪恩·加菲尔德则指出,这5点主张有益于中国与世界在互联网发展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以上读文网小编分享了互联网大会盘点: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大家看了感觉如何?还不过瘾的话,读文网小编还分享了其相关的内容,请关注读文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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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作为电子商务专业学习的主要课程,为我们介绍了一种通过网络来完成的营销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习《网络营销》有感,分享给大家!
作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网络进行营销的时间占多数。在跟老师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网络营销后,我对于网络营销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其不单单是对产品做点网络广告这么简单。网络营销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运营模式,也为企业提供了另外一条值得思考的路。
网络营销作为电子商务专业的主要课程,为我们介绍了一种通过网络来完成的营销方式。虽然和传统的市场营销有很多的相同,但通过网络来完成的营销也有其特别的优点。
1.网络使网络营销能省去中间商直接和消费者进行联系,并且更具有互动性。
2.网络介入了网络营销的全部过程,更容易管理和整合。
3.网络的高效率运作使网络营销的成本比传统营销的成本大幅度下降。
4.网络能够覆盖全世界,让网络营销的面积更加的广阔,这是传统营销无法比拟的。
虽然网络营销在传统营销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优势,就我国来说上网人数只有五分之一左右,在目前的现状而言网络营销取得的成果并不能超越传统营销。互联网用户大部分是年轻人,而这个世界的财富并没有在年轻人的手中,所以网络营销现在只能作为传统营销的附属存在。如果不是成本的低廉,根本不能吸引企业的投入。不过随着网络的大众化,普及化的发展,互联网带给大众的惊喜会更多。所以网络营销是一种趋势,是未来的一种和传统营销匹敌的营销战略
因此,我认为学习网络营销可以加快我们商业的迅速发展,它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因此网络营销是一项不可抹杀的进步!
这学期的网络营销课是我们电子商务的专业课,本来以为会很无聊的,原来上了课才知道,一点都不无聊,还很有趣。每次上课,我们学到的东西都不一样,对网络上的东西掌握了一样又一样,看着自己在网络上发表或者修改的知识点,或者在百度上回答别人的问题,或者在能力秀上大展身手,与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生交流学习,每一样都让我们脸上带满笑容,一副自豪感油然而生。
网络营销这门课真的很好,我很喜欢,因为我可以不用看书就可以学到很多有用东西,看成功人士的视频,我学到的是他们成功背后的坚持与艰辛,参加能力秀和c实习,我学到的是如何去运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同时也在探索运用中学习更多的知识。
虽然很喜欢网络营销这门课,但是老师布置的任务实在是太多了,我们学的不止是这一科,还有其他的,虽然它是专业课,但是也要平衡一点,每次做完这科作业,其它的也就没时间做了,这一点还是希望老师能通融一下,不要布置太多的作业。总之,感谢老师,也感谢网络营销,让我学到了那么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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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信息的培训和学习,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学习观念,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按照每个模块的要求去学习、完成学习任务,促进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网络培训学习体会,分享给大家!
作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我有幸参加了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感悟极多,受益匪浅。在学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人应该是活到老学到老。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要努力地提高自身素质,理论水平、教育科研能力、课堂教学能力等。在网络学习这个舞台上我们尽情的汲取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聆听着专家、教授们精辟的讲解;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相互交流,收获着知识,收获着喜悦,收获着友谊。通过这一轮的培训学习,我既有观念上的洗礼,也有理论上的提高,既有知识上的积淀,也有教学技艺的增长。这一切让我的收获变得灿烂无比。下面是我在培训中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对待崇高的教育事业。
虽然培训的时间有限,但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专家的教育教学理念、人格魅力和治学精神深深地烙印在我的心中。他们所给予我的启发和思考却是一笔永久的财富。老师们还以鲜活的课堂教学案例和丰富的理论知识,给了我们具体的实践指导,真是让我受益匪浅,现在,我无怨无悔,我们应懂得以乐观的心态对待教育事业,从平常的工作中去体验幸福,同时还要学会与学生沟通,用阳光般的心态积极面对学生,才能有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以大量阅读来丰富自己的精神内涵。
在培训中,教授说过:“提高教师教学技能,提高语文教学效率的不二法门是大量阅读,反复实践。”因为任何人想要发展都离不开书,读书的边界就是人生的边界。书籍可以让我们跨越时空与先哲进行精神对话。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要读教育教学方面的书,还要博览群书。不读书,如何更加深入地教学,如何在课堂上与学生与文本进行对话?如何与时俱进地掌握教育教学的技巧?在培训中,我深感自己的差距与不足,我要不断的给自己“充电”。我深感只有不断的充实自己,博览群书,授课时才能做到游刃有余,而不是照本宣科、索然无味。教学需要教师不断刷新,而不是复制。特别是现在的新教材新理念,为我们教师提供了更宽广的舞台,同时也对我们每位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挤出时间大量阅读,以丰富自己的内涵,让自己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以不断修炼来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此次培训,我也得以反思自我,寻找自己与“名教师”之间的距离,也明白了我们教师是在行动研究中成长的,要想成为一名教育科研专长骨干教师,光会教还不行,还得研。因此,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要多做创新尝试,要多研究教育教学理论,以堆积、沉淀并吸收经验。我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容易被俗念束缚,惰性大,闯劲少。我们要不断修炼自己,特别是将平时点点滴滴的实践积攒起来,提高自身的素质,练就“真功”,做一个研究型的教师。
通过本次培训,丰富了我的教育思想,更新了我的教育理念,拓展了我的工作思路,提高了我的思想境界,学习到一些科学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激发了我对小学语文教学的工作热情,虽然本次培训即将结束,我会树立终身学习的教学理念,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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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一起了解吧!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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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2017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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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整理的法院两学一做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借鉴!
在市委党校接受两学一做专题集中轮训,觉得培训时间虽然不长,但感受很深,收获很大,其中有四点体会特别深刻:
一、党员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对党忠诚是郑重写进入党誓词的,君子一诺千斤,一次宣誓就是一生承诺。回顾中国历史,在国家独立、民族富强、百姓安居乐业等事关国泰民安生活富裕问题上,无论哪个政党哪个朝代从未有今天的成就,这个成就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对这样一个伟大的党,我们没有理由不忠诚。1、在党言党,爱党护党。要听党的话跟党走,言行时刻持一致,不做墙头草,顺风倒。不做骑墙派,一面受党的恩惠,另一面却对党的理论思想半信半疑。更不能做反对派,吃党的饭,砸党的碗。2、在党忧党,荣辱与共。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深刻认识自身发展和党的发展之间互相促进的关系,忧党之所忧、想党之所想,把党的兴衰作为己任,积极献言建策,替党多想困难,对党不利的事不做,对党不利的话不说,对党不利的谣言不信,思想坚定,为党多做工作。 3、在党为党,永葆先进。先进性是党赋予党员的权力,也是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党员,除了在工作上要带头,还需要在朋友交往中、邻里关系中、人际关系中处处以身作则,努力在各方面比其他人做得好一点,比非党群众做得好一点,时时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干部必须担当作为。习说:“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新时期干部为什么要担当作为,我对此有三个层面的认识。第一个层面,从大处讲,党的事业需要干部担当作为。党今天的成就是历代领导人带领干部群众奋斗担当的结果,建立新中国、实现改革开放走向富裕、实现中国梦,都需要每一个干部去作为去担当。第二个层面,从切身讲,每一位干部都与一批同事工作在一个单位中,大家是一个整体。每年市委市政府对单位都要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无论为了单位荣誉还是群体利益,必须担当作为。第三个层面,从小处讲,每一位党的干部都是同龄人的佼佼者,年轻时都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为了自己的理想,成就自己的美好人生,必须去担当去作为。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励精图治、攻坚克难,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开展反对“四风”突出问题,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在这全面推进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和今后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是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看领导干部如何作为。1、要有担当的胸怀。“担当”一词,词典的解释是七个字:接受并负起责任。担当体现在别人存有畏难情绪、不愿意做的工作,我们去接受、去落实。古人说:大事难事看担当。干部的担当,体现在大事难事面前勇挑重担、敢于负责,在急事危事面前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在名利地位面前不计得失、顾全大局。2、要有担当的能力。“责重山岳,能者方可当之。”有了过硬本领才能真负责、真担当、有作为。新形势下,对干部的要求与日俱增,干部们适应的一面正在减少,不适应的一面正在增加。分组交流中,就有乡镇领导提到当前新的《监督条例》《处分条例》对群众工作就有不小的挑战性。要担当作为,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实践,锤炼自己的执政基本功,努力提高在征地征迁、信访维稳、招商引资等急难险重工作上的能力。3、要有担当的拼劲。接受了任务,具备了能力,能不能干好,拼劲很重要。这种拼劲表现在: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和“争一流”的使命感,咬紧牙关,守必坚,攻必克。
三、领导干部必须遵规守纪。领导干部是人杰是精英是党的财富,领导干部受党的委托,肩负党的重任,手握党赋予的权力,必须在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框架内努力工作,为民服务。离开纪律和规矩的框架,就可能犯错,一旦犯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失,党的形象要受到损害。因此,领导干部必须遵规守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为领导干部必须以更严的要求切实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既要做好工作,忠诚履职,又要做好八小时以外的事情,管好自己的手、口、身,生活健康,格调高雅。
四、从政必须严实并举。今年以来,中央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三严三实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是党员干部从政的主线和遵循,对我们基层干部也有借鉴意义。面对新常态,作为纪检组长更应严实相济,不断践行“三严三实”,着力强化五个意识进一步努力作为。1、正人先正己的自律意识。执纪者必先守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以律己,带头遵守纪律和规矩,坚守从政底线,抵制歪风邪气,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坚持原则,在利益诱惑面前经得住考验,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2、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以来,中央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坚持问题导向,在体制机制上打出创新组合权,成效显著,作为纪检干部我们既要为党欢呼又要主动对接。今年以来市教育局创新推出: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立项式督查、倒逼式问责等落实“两个责任”五项举措,积极主动与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接,启动学校一把手财务审计通报与问责制度,学校工程项目专项督查等工作。接下来市教育局将开展全系统的党风党纪党规动员会,启动以党规党纪宣教、学校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汇报等七个内容的专项系列活动。
3、敢于得罪人的担当意识。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敢于负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特质。执纪监督主要是发现不足,指出不足,批评不足,是戳人家的短处和痛处,因此,纪检干部的担当更多时候体现在敢于得罪人上。体现在坚决顶住压力、排除干扰、拒绝说情,该审查的坚决审查,该问责的坚决问责,该处分的坚决处分上。4、功成必须在我的使命意识。功成必须在我的对面是功成不必在我,功成不必在我是一种奉献意识,长远决策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功成必须在我是一种坚守意识,面对四风顽疾,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功成必须在我的使命意识,主要体现在,弛而不息抓作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纠四风,抓一点成一点,抓一节成一节。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5、抓早抓小的警戒意识。“毛毛细雨湿衣裳”,小节不小,不抓小节就会毁掉大节。注重抓早抓小,体现在坚决克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让“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工作常态,防止小错酿成大祸,让干部有错能改,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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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是路径,“做”是目标。小编整理了两学一做的讲话稿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宪魁书记、爱文书记关于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我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开展。
党中央和高度重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2月份,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学习教育方案,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从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任务、责任主体,为我们开展好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4月6日,中央召开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座谈会,刘云山、赵乐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19日,省委召开了全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宪魁书记对全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做出了安排部署,杨汭部长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志着全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启动。4月23日,市委召开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爱文书记、云凯部长分别对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行了再要求、再部署、再动员。下面,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讲三点意见。
一、立足战略全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
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党中央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重要部署,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凝心聚力服务发展大局,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部署。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制定和落实了“八项规定”,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党员干部党的意识淡化,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有的看齐意识不强,随心所欲、口无遮拦,甚至乱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缺乏政治敏锐性,惯于打探传播小道消息;有的热衷搞团团伙伙,拉山头,搞圈子;有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四风”、“不严不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任务还很重,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任务还很重,必须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抓的韧劲,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良好态势巩固发展下去,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
(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实践。思想建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原则,是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工程,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党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教育活动,党风政风明显好转,极大地统一了全党思想、凝聚了全党力量。但从我县来看,有的基层党组织往往重视集中教育的猛药重拳,而忽视平时的经常性教育,对党员思想动态、日常言行不闻不问,主体责任缺失,政治功能弱化。具体表现在党员身上,有的理想信念动摇,缺乏信仰、精神空虚,甚至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品行不端、德行不高、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有的对党章党纪无知无畏,有章不循、有规不守,组织纪律散漫;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特权思想;有的宗旨意识淡化,漠视群众疾苦,利己主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等。这些问题表明,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按照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要求,立足抓常、抓细、抓长,推动党内教育由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把思想政治建设融入日常党内政治生活,不断补精神之钙、固思想之元、培为政之基。
(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动管党治党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我县有14204名党员、705个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从基层党建述职和平时调研情况看,有的基础设施还很薄弱,不能满足基层党建工作的需求;有的基层党组织执行组织制度不严格,组织生活存在随意化、庸俗化、娱乐化倾向;有的基层组织党务人员配备不足,党建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党组织书记主业意识不强,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擅长做抓基层打基础、服务群众的工作;有的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多年没有参加组织生活;有的基层支部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搞“近亲繁殖”,导致党员队伍后继乏人;软弱涣散党组织转化升级任务繁重,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明显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党的建设最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丝毫不能松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坚持步步深入、环环相扣,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基层延伸、向广大党员拓展,充分发挥以上带下作用,让党的细胞都健康起来、每一个基层组织都坚强起来,让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落地生根,使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
(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快美丽桦南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总量偏小,贫困程度深,属于相对落后地区。县委立足这一县情实际,科学研判,审时度势,创新提出了做大做强“五大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活力、文明、生态、开放、智慧、和谐、幸福的美丽桦南奋斗目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如果我们的党员意识不强、能力素质不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那么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只有全面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才能加快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强调,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但从我县来看,有的党员干部思想观念落后,缺乏大局意识、市场思维和开拓能力;有的不善于学习,对上级政策文件钻研不透,面对新常态束手无策、茫然无措;有的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工作平平、没有起色;有的遇事“难”字当头,遇难“退”字当先,怕“摊上事”“惹麻烦”,缺乏担当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在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不适应当前的政治生态环境,产生了“为官不易”的心理,消极怠工,影响了事业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勤于履责、勇于担责、敢于负责,聚精会神搞建设,打好发展组合拳,为全面加快美丽桦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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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章党规知识网络测试答案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党章党规知识网络测试答案完整版,欢迎阅读。
1.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 。(B)
A.烫手的山芋
B.带电的高压线
C.严管的禁飞区
2.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 。(A)
A.重大政治任务
B.权宜之策
C.短期行为
3.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 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A)
A.“常”、“长”
B.“常”、“警”
C.“常”、“鸣”
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 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B)
A.万里长征
B.改进作风
C.经济工作
5.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 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B)
A.法律
B.制度
C.改革
6.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 。(B)
A.单靠纪委
B.全党动手
C.主要领导的事
7.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谈到党建工作时连发三问,内容是“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 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主体责任?”(B)
A.主抓经济 B.从严治党 C.依法治国
8.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 良好环境。(A)
A.廉洁从政 B.环境建设 C.社会稳定
9.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彻底改变对干部失之于宽、 现象。(C)
A.失之于散 B.失之于宠 C.失之于软
10.《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指出,要做到党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必须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 深入进行下去。(A)
A.反腐败斗争 B.法制建设 C.经济建设
1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指出,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 。(B)
A.复杂 B.严峻复杂 C.可以松一把劲
12.《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把党要管党、 落到实处。(A)
A.从严治党 B.依法治国 C.改革开放
1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强调,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C)
A.主要领导责任 B.重要领导责任 C.全面领导责任
1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强调,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 。(B)
A.漠不关心 B.守土有责 C.能推就推
15.《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指出,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
作风建设 。(B)
A.立足当前 B.永远在路上 C.一劳永逸
16.《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指出,作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 。(C)
A.毫无联系 B.相互对立 C.息息相关
17.《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提出,以 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A)
A.零容忍 B.适可而止 C.立足本届
18.《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提出,巡视工作就是要发现和反映问题。(A)
A.对 B.错
19.《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 、守规矩。(B)
A.创新规矩 B.讲规矩 C.修改规矩
20.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 ,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B)
A.宪法法律 B.国家意志 C.党内法规
21.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C)
A.职业道德 B.部门规矩 C.政治规矩
22.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 的共同责任。(A)
A.全社会
B.少数人
C.领导干部
23.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 。(C)
A.家喻户晓 B.新要求 C.新常态
24.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形成不敢腐、 、不想腐的有效机制。(A)
A.不能腐 B.不需腐 C.不怕腐
25.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四风”病源还在、病根未除,仍停留在“不敢”层面,“不能”、“不想”的问题还 ,防止反弹任务艰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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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我思想政治教育。没有思想上的过硬就没有政治上的坚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院讲政治有信念发言稿范文2016,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引导干警自觉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的执法理念,从3月30号开始,围绕的“四个服从”、“七个有之”,孟津法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讲政治、懂规矩、勇担当”大讨论活动,拉开了“严格规范司法、确保公平正义”专项活动的帷幕。
3月30日至4月1日,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确定了学习内容和讨论主题。班子成员牵头,分头召集分管口干警进行专题讨论,畅谈各自的认识和体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个典型瑕疵案件,让大家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自己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无类似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4月2日下午,该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汇报讨论成果,深入查摆自己在执法办案和队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晰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
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强在听了大家的汇报后,结合到任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对院情的把握了解,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法院队伍和作风建设中存在的19项突出问题。他指出,两年来,全体干警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绩,受到了县委、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大的方面说,是规矩意识淡薄,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小的方面说,是司法作风问题,而且有的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说、不得不面对、不得不克服、不得不解决的时候,影响着队伍的稳定,影响着干警的团结,影响着法院的健康发展。
关于如何整改,张国强院长强调,一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自由与纪律、局部与全体的关系,凝心聚力,精诚团结,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二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决杜绝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我行我素、自行其是。三要敢拼敢闯勇于担当。做为院领导和中层负责人,要转变作风,正人正己,主动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迎难而上,大胆创新,敢于碰骨头,解难题。打造“内部管理有序、工作秩序井然、人人奋发向上”的良好院风。
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党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并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要求。把“讲政治、有信念”作为合格党员的首要标准,可以说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凸显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的重要性。
对“讲政治、有信念”的标准要求,特别是关于做到“有信念”,有些党员觉得这些是比较“虚”的,甚至是不以为然。其实,信仰信念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虽然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但具体到行为实践上,却是实实在在的,是有标准、可检验的,我们为此而努力的方向也是很明确的。
矢志不移忠诚于党的信仰,这是对信念的塑造。北京日报刊载过一篇文章《张学良谈“国民党为什么打不过共产党”》,围绕这一话题张学良谈了自己的看法,提到:“国民党没有中心思想,党首蒋介石也是一样。与国民党正好相反,共产党有目的,他相信共产主义。甚至于每一个士兵,完全是一个思想——共产主义。信仰就是力量啊。”诚然,信仰的力量坚不可摧,有了对党忠诚坚定的信仰,就有了崇高的精神力量,在任何考验和挑战面前,就可以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这就是对信念的塑造。当然,信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刻苦学习和努力实践的过程,需要我们学习党章、党史国史、党纪党规、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在做到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后,自然可以树立起坚定的信念。
彰显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这是对信念的践行。政治本色,反映着共产党员独特的精神、情操和气节。90多年来,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铸就了坚定理想、服务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等鲜明的政治本色。这些政治本色,是对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总结,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每一名党员,如果做到始终不渝的保持政治本色,这就是对信念的践行。如何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正确的认识什么是政治本色。政治本色,说到底,还是党性的问题,只有党性纯正,本色才能纯洁。永葆政治本色,在实现路径上要靠锲而不舍的党性锻炼。要把党性锻炼作为一辈子的任务,用长期不懈的学习和修养来塑造,用持续的锻炼和完善来保持,真正做到永不褪色、永不变质。
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这是对信念的检验。“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革命战争年代,判断一个党员干部是否合格,需要经过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如今,在和平建设时期,虽然没有了战争的考验,但我们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却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对这些现实挑战,能做到不为噪音所扰、不为歪风所惑、不为暗流所动,在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中,始终保持强大的政治定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这就是牢固的信念。做一名合格党员,就要把时刻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人生的终生课题,体现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上,体现在对大是大非、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鲜明态度、坚定立场上,体现在对错误思潮、言论、观点的正面回击、发声亮剑上,无论何时何地,始终做到“乱云飞渡仍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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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为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某种便利,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自然成为行政审判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首选和突破口。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从去年上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进行《规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和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是体现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着眼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突显的阶段性特征,适应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既坚持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前瞻性,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有益的经验。四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通过适当调整案件管辖,较好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平等的精神。五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规范,并且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注意体现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六是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恪守司法解释的权限,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力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所创新。
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坚持的原则
一是力求做到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和现行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案一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方案二是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三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方案四是实行异地管辖。在起草调研过程中大家认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涉及到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大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在目前,只能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的现有框架内挖掘资源。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二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曾经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适当提高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级,有些省份也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实践证明,提级管辖对行政干预有所减轻,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采取“一刀切”提高审级的做法,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基层法院却可能无案可审,审判资源的配置从而受到一定影响;基层法院处理纠纷的天然优势无从发挥,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违“两便原则”,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普适的标准等。相比之下,异地管辖无需改变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而且改革的成本小、震动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还能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规定》最终以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为切入点,着眼于对异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若干解释关于适当提高审级的规定略作修改,作为辅助性措施。
三是重点解决基层法院的问题。考虑到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还是基层人民法院。《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适当提高审级
鉴于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考虑到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一)项关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憾:一是“不适宜”的概念可操作性差,而且确定是否“不适宜”的主体不明确;二是许多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实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这类案件存在的干扰并不严重,而且由于数量较多,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必要,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对此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与若干解释相比并无修改,列举出来是为了保持体例的完整。
在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项规定是对级别管辖作出的调整,除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起诉人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二,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并不是必然除外,规定“可以”,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将一些确实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便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如果确属重大、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第三,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总之,无论作出何种决定,目的都是为了既能够排除干预,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尽量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行政诉讼法中都是有立法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人说,管辖权如何规定,不只具有引导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程序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裁决公正的实体价值。实行异地管辖就是如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受诉法院和同级政府的直接、密切的联系,法院的中立地位得以确立,法官的压力得以有效排解,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得以体现。虽然异地管辖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略有增加,但是,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而言,在诉讼成本和司法公正之间,其宁愿选择司法公正而乐意承担适当增加的诉讼成本。况且,如果坚持就近原则,这种成本的增加还尚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人员配置和案件受理情况掌握总体平衡。行政诉讼法尽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规定》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以求对这种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关于管辖权转移,本《规定》只规定了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转移,目的同样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至于上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应当从严掌握。除非案情简单且不致受到干扰,一般不宜随意向下级法院移交。即使有必要移交,原则上也应当指定到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下级法院。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明确了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由当事人启动。即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有些国家,原告对于管辖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本《规定》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但对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或要求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给予了有限承认。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事由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即本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案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复杂的情形;二是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形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规定》并未明确列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曾经使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表述,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方面(如不可抗力)和法律方面(如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两个原因。《规定》关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表述,应当更侧重后一方面的原因。有的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一)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当地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的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后,该政府或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法院先行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后,因该次土地征收、拆迁引发诉讼的案件;(四)下级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列举难称详尽,但可以作为参考。适用本《规定》时还应注意,不应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举证方面过于苛求起诉人,只要当事人存在这方面的疑虑,一般就应当予以考虑。
《规定》虽然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仍然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规定》列举了三种方式:一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决定自己审理;三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上的安排,表明了一种取向,即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理时,应当首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确有必要的才决定自己审理,以保持管辖上的常态;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强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还应指出一点,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加上“符合受理条件”这一限制,考虑到本规定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并不是起诉与受理问题,在定稿时删除了这一表述。尽管没有作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当然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相关法院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当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如果发现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处理,不应再无谓地兜圈子,否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个途径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即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指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于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请也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报请的理由成立,且宜于由自己审理的,决定自己审理;(二)报请的理由成立,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就能解决问题的,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报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有的省份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考虑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因素之外,对于类型较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来统一执法尺度的案件,也要求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意在通过管辖权的转移,探索逐渐取消行政案件的内部请示制度。应当说,这种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的规定精神。
第三个途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即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主动依职权提级审理。提级以后,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前一种情况属于管辖权的转移,后一种情况则属于转移之后的再转移。
除了以上规定,《规定》还在第三条对诉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此前,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曾有类似规定,这次重新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规定》中的程序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规范和统一各地的做法,《规定》还对指定管辖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必要规定。
第一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二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根据若干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指定管辖不涉及无管辖权的问题,而是属于管辖权在法院之间上下或横向转移的问题,指定管辖裁定一经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既不能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也不可以对指定管辖裁定提出上诉。
第三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审理期限问题。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贯彻执行《规定》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规定》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的体例所限,不便一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一些问题进行强调。比如,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再如,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通知还对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问题提出要求。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此外,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本通知的同时,还附发了与《规定》相关的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看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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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正以惊以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中国人的生活中。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明显滞后。从最初的域名抢注,到现在的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诈骗、黑客恶意攻击等,互联网法律问题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诸多法律领域,并且还会有很多案件很快诉诸法院……如何借鉴国外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定。欢迎阅读!
(一)传统管辖理论
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是这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新理论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一方面,网络侵权案件要考虑网络空间有前述特性,另一方面,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在管辖问题上,也应考虑上述思路,做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针对网络的特性,在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论:
1 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的特点确实表现为对网络管理的困难。网络集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媒体于一身,是真正的“多媒体”,另外,网络与其他行业结合能产生新的行业,如网络与传统的旅游社合办网上旅游频道,等等。由此产生的交叉行业和新兴行业在界定和管理上将出现加大的空隙,导致传统的行政管理的力不从心。但另一方面,管理的困难并不等于无法管理和可以完全放任不管,网络空间的客观性的特点告诉我们,网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它不能脱离于社会而独立存在。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不能否定传统的价值标准和规则,网络空间不能游离于国家、政府之外而不受约束。故笔者认为新主权理论是不切实际的,由此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当然也不能成立。
2 管辖相对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管辖相对论和新主权理论相似,也过分夸大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度,社会发展要求网络客观、有序,依靠技术解决网络管辖问题,仅是少数技术领先国家所欢迎的,而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笔者也不赞同管辖相对论。
3 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 是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网址能否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这将在本文后续部分讨论,在此仅提出笔者的意见———网址不能作为管辖基础但可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一种参考。
4 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性很弱。如果就扩大一国主权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的规则是可以的,这是各国尤其是技术强国愿意采取的作法,但势必造成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建立国际司法秩序。就国际社会司法秩序的维护来看,应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应以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可执行的案件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一国直接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就国内司法管辖权来看,网络侵权案件更应如此。
笔者不赞成此种观点,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上比较复杂,但不能说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是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结果地,是侵权案件的重要特征,应当作为管辖的基础。
5 技术优先管辖论。这一观点主要指在国内的管辖中,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象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地区ISP、ICP集中,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件。该理论在网络初期发展中可能有方便审理、加快提高审判水平的优点,但从根本上看是不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有失公平、公正,同样不足取。综上所述,有关网络管辖的新理论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传统的管辖理论的基础并未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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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应当解决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欢迎阅读!
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例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例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书面裁定又称为裁定书,其内容和要求较之判决书略有不同,主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代理人、案由;
(2)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条款;
(3)裁定的事项;
(4)允许上诉的裁定,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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