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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绩效评估,提高行政效能。
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内容。
政府绩效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实行行政机关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评议员、组织公开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由公众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评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二)开展实施行政程序工作的检查;(三)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和备案;(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六)受理公众投诉、举报;(七)调查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八)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九)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照职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履行;(二)确认无效;(三)撤销;(四)责令补正或者更正;(五)确认违法。
第一百六十条 行政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没有法定依据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不适用以下情形:
(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补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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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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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对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参加者,听证主持人权利、义务及回避,听证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劳动行政处罚权是劳动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第二,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第三,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第四,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劳动行政处罚是依法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的一种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必须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看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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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等行为过程的总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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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为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某种便利,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自然成为行政审判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首选和突破口。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从去年上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进行《规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和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是体现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着眼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突显的阶段性特征,适应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既坚持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前瞻性,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有益的经验。四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通过适当调整案件管辖,较好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平等的精神。五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规范,并且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注意体现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六是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恪守司法解释的权限,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力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所创新。
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坚持的原则
一是力求做到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和现行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案一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方案二是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三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方案四是实行异地管辖。在起草调研过程中大家认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涉及到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大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在目前,只能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的现有框架内挖掘资源。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二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曾经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适当提高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级,有些省份也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实践证明,提级管辖对行政干预有所减轻,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采取“一刀切”提高审级的做法,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基层法院却可能无案可审,审判资源的配置从而受到一定影响;基层法院处理纠纷的天然优势无从发挥,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违“两便原则”,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普适的标准等。相比之下,异地管辖无需改变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而且改革的成本小、震动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还能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规定》最终以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为切入点,着眼于对异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若干解释关于适当提高审级的规定略作修改,作为辅助性措施。
三是重点解决基层法院的问题。考虑到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还是基层人民法院。《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适当提高审级
鉴于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考虑到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一)项关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憾:一是“不适宜”的概念可操作性差,而且确定是否“不适宜”的主体不明确;二是许多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实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这类案件存在的干扰并不严重,而且由于数量较多,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必要,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对此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与若干解释相比并无修改,列举出来是为了保持体例的完整。
在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项规定是对级别管辖作出的调整,除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起诉人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二,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并不是必然除外,规定“可以”,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将一些确实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便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如果确属重大、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第三,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总之,无论作出何种决定,目的都是为了既能够排除干预,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尽量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行政诉讼法中都是有立法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人说,管辖权如何规定,不只具有引导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程序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裁决公正的实体价值。实行异地管辖就是如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受诉法院和同级政府的直接、密切的联系,法院的中立地位得以确立,法官的压力得以有效排解,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得以体现。虽然异地管辖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略有增加,但是,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而言,在诉讼成本和司法公正之间,其宁愿选择司法公正而乐意承担适当增加的诉讼成本。况且,如果坚持就近原则,这种成本的增加还尚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人员配置和案件受理情况掌握总体平衡。行政诉讼法尽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规定》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以求对这种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关于管辖权转移,本《规定》只规定了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转移,目的同样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至于上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应当从严掌握。除非案情简单且不致受到干扰,一般不宜随意向下级法院移交。即使有必要移交,原则上也应当指定到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下级法院。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明确了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由当事人启动。即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有些国家,原告对于管辖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本《规定》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但对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或要求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给予了有限承认。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事由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即本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案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复杂的情形;二是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形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规定》并未明确列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曾经使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表述,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方面(如不可抗力)和法律方面(如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两个原因。《规定》关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表述,应当更侧重后一方面的原因。有的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一)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当地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的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后,该政府或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法院先行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后,因该次土地征收、拆迁引发诉讼的案件;(四)下级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列举难称详尽,但可以作为参考。适用本《规定》时还应注意,不应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举证方面过于苛求起诉人,只要当事人存在这方面的疑虑,一般就应当予以考虑。
《规定》虽然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仍然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规定》列举了三种方式:一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决定自己审理;三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上的安排,表明了一种取向,即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理时,应当首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确有必要的才决定自己审理,以保持管辖上的常态;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强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还应指出一点,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加上“符合受理条件”这一限制,考虑到本规定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并不是起诉与受理问题,在定稿时删除了这一表述。尽管没有作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当然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相关法院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当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如果发现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处理,不应再无谓地兜圈子,否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个途径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即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指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于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请也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报请的理由成立,且宜于由自己审理的,决定自己审理;(二)报请的理由成立,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就能解决问题的,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报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有的省份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考虑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因素之外,对于类型较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来统一执法尺度的案件,也要求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意在通过管辖权的转移,探索逐渐取消行政案件的内部请示制度。应当说,这种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的规定精神。
第三个途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即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主动依职权提级审理。提级以后,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前一种情况属于管辖权的转移,后一种情况则属于转移之后的再转移。
除了以上规定,《规定》还在第三条对诉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此前,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曾有类似规定,这次重新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规定》中的程序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规范和统一各地的做法,《规定》还对指定管辖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必要规定。
第一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二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根据若干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指定管辖不涉及无管辖权的问题,而是属于管辖权在法院之间上下或横向转移的问题,指定管辖裁定一经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既不能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也不可以对指定管辖裁定提出上诉。
第三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审理期限问题。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贯彻执行《规定》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规定》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的体例所限,不便一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一些问题进行强调。比如,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再如,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通知还对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问题提出要求。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此外,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本通知的同时,还附发了与《规定》相关的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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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 法律标准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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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3年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你知道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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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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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二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三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三十四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行政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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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内涵,我们要在品质、能力、行为的统一中来把握。品质是基础,能力是核心,行为是关键。下面小编整理的关于党员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为的“总开关”。指出,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眼界就宽了,心胸就开阔了,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胜利和顺境时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时不消沉不动摇,经得起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革命战争年代,无数先烈在生死面前之所以能够赴汤蹈火、视死如归,就是因为他们对崇高的理想信念坚贞不渝、矢志不移。他们不为名、不为利,为的就是一个理想,靠的就是一种信仰。今天,我们处于和平建设时期,环境变了,面对的形势任务也不一样了,但不管怎么变化,理想信念不能变,关键是要坚定三个自信:一要坚定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辉煌成就,中国科学发展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坚定道路自信的最强有力的现实支撑。二要坚定理论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实践中迸发出巨大能量和勃勃生机,展示了其无可置疑的科学性。三要坚定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伟大成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理想信念从来都是具体的、现实的。把理想信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要体现到为民务实清廉这个根本要求上。要自觉克服形式主义,讲实话、摸实情、出实招、办实事;自觉克服官僚主义,想一切问题、做一切决断,都应站在群众立场上,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标准;自觉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有的人立志不可谓不高远,但就是不愿意为实现崇高的理想而付出自己的艰苦努力,不能把个人理想融入党的最高理想和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之中,不能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百尺之台,起于垒土”。如果只在口头上讲“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行动中却自私自利,不愿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点点爱心;一心要成就惊天动地的伟业,却不肯一点一滴地学习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本领;整日想着成为名扬天下的英雄,本职工作却做得一塌糊涂,那么,再远大、再崇高的理想也只能归之于想入非非的空谈妄想。
所以,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尽自己所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职责,没有最好,但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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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是共产党员在革命、建设 和改革实践中为实现党的纲领所起的带头作用和表率作 用 , 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集中体现。下面小编整理的两学一做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一、新时期,先进党员的具体标准和具体要求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始终站在时代发展前列,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立足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时代内涵,也是共产党员时代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总体要求。同时由于每个党员面临的环境、任务不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通过不同的职业岗位、工作方式,反映其先进性,树立“一种身份,多种舞台”的党员角色观念,根据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必须坚持解放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用先进的理论加强思想武装,是共产党人始终保持先进性,并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先决条件。
2、必须坚定不移地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断战胜困难,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3、必须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无私奉献是共产党人的本色。共产党员要自觉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4、必须坚持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践“三个代表”,核心是“先进”,关键在素质。作为一名党员,首先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分析各种矛盾和现象,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要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创造一流的业绩。
5、必须弘扬正气。要积极、坚决地同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面对各种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满足于洁身自好,更不能同流合污。
二、不符合先进性的突出表现
中央明确提出,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关键是对照“三个代表”要求和新时期党员先进性标准,着力解决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活动能不能取得成效,关键看问题解决得怎么样。我们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经过分析归纳,集中表现在“四个淡化、一个不适应”上。
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一部分党员感觉共产主义理想比较渺茫,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涵义理解不透,有的精神空虚、信仰迷失,极个别的还有信奉封建迷信的现象。
二是服务观念淡化。有些党员只要个人利益不要集体利益,只要对上负责不要对下负责,个别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处事不公道,办事不公正;有的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起了群众的反感,造成了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三是纪律观念淡化。有的党员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自由不要纪律,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任务,对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不力;有的连正常的组织生活也不参加,极个别的还组织参与非正当活动,做了一些违背组织原则和党纪法规的事情。
四是党员意识淡化。一些党员没有光荣感和责任感,感觉与群众没什么两样,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在各方面起不到好的带头作用;还有一些党员明哲保身当“老好人”,对一些歪风邪气和社会不良现象听之任之甚至随波逐流。
五是素质能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部分党员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对一些科学的、积极的新生事物不支持、办法少、思路窄,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发挥,给我们的许多工作造成了困难。因此开展教育活动,对我们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作用。通过教育活动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党员队伍就能换发出新的生机,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就会更加坚强有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就会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如何保持先进性的具体措施
本人在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十分珍惜这次学习活动,自觉按局机关党支部教育活动的方案,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安排的活动。努力使自己用“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虚心听取群众和组织的批评和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坚持改革创新,使自己切切实实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到如下五点:
1、认真学习马克思想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产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抓住机遇,努力学习,升华自我,为实现我市“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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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届人大会28日通过《关于开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人大会决定设立开州区人民代表大会。
重庆是中国西部唯一直辖市,也是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市现辖有38个区县,区县数量在全国4个直辖市中最多。此次调整前,重庆共有23个区,15个县。目前,另外3个直辖市已基本完成撤县建区。当地学者曾多次呼吁,依照其他直辖市的发展经验,重庆也应尽快完成撤县建区。
从2014年开始,重庆已连续三年调整行政区划。2014年,重庆撤销璧山县和铜梁县,设立璧山区和铜梁区。2015年,重庆撤销潼南县和荣昌县,设立潼南区和荣昌区。此前两次调整行政区划,均为成渝经济带渝西地区,是次调整则为三峡库区。
开县位于重庆市东北部,距重庆市区280公里,是三峡库区移民大县。在三峡库区区县中,开县经济发展水平较好,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2015年,开县地区生产总值325.9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6%。
开县是重庆打造“万(万州)开(开县)云(云阳县)”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计划力争用十年时间,将“万开云”建设成城区组团建成区总规模达200平方公里左右,城市人口规模达200万人左右。
明置重庆府,重庆府一度辖有夔州、达州。清代先后设置有重庆府、夔州府、忠州直隶州、酉阳直隶州、石砫直隶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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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自重要慎微,着力提高自身素质,这是每一个党员都要用一生坚持的。下面小编整理的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专题讨论稿,欢迎参考!
几年来,我通过不断学习和身边党员同志的言传身教,特别是学习了十七大精神,使我更深一层次了解了党的性质、目标、方针政策,更加认清了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党员,应该时刻关心国家政策,时刻紧跟党政方针,朝着党指引方向前进。回想以前,我曾肤浅的理解,只要工作中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多为群众办实事,就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但是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才真正体会到,以前的想法与合格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它将鞭策我不断改进思想认识。通过集中学习,使我对党的根本宗旨、党在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我有幸能成为一名中国共主党党员,是我人生价值和追求的无悔选择。身边党员同志的言传身教,使我真正认识到,只有把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才能使自己的人生显得充实而有意义。我将竭尽所能,把自己的特长应用到社区服务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决不辜负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期望和嘱托。
为此,在思想、工作中我想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
在思想上,我将继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认真学习新党章和十七大精神,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关心政治,注重修身,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计划的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使自己进一步加深对党在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在工作中,我将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坚定信念,时刻提醒自己,鼓励自己,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充分利用时间,刻苦钻研,虚心求教,认真总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敬业爱岗,以满怀热情,积极主动的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在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于党的事业,为国家、为人民努力工作。
没有追求与理想,人便会碌碌无为;没有信念,就缺少了人生航线上航标,人便会迷失方向甚至迷失自我,难以到达理想的彼岸,更不会完全发出自我的光和热,激发出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清醒的认识到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工作中要克已奉公,多作贡献,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予的各项任务,积极投身到社区服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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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里,保持党员先进性,最根本的就是以“三个代表”的标准贯穿始终。下面小编整理的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根据太教党委〔2016〕7号文件精神,对照教育局党委《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经贸小学党支部在5月中旬召开“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的基础上,日前又组织开展了“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专题学习讨论活动。全体党员在前期自学党章、手抄党章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学习讨论稿,并按照党小组进行了交流发言。
经贸小学将六月份确定为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月,党支部将以教育系统“六大行动”为重点,围绕理论武装、涵养党性、典型引领、服务基层、依规管党、建党等方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学习教育同做好学校教育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落实好学校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在活动教育中引领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关于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三
为深化社区党建水平,提高社区党员整体素质,真正将“两学一做”党员学习教育落到实处,做到层层深入、面面俱到。6月2日下午,巷头社区结合片区化服务,组织社区第三党支部党员开展“两学一做”讨论交流会,此次会议主要围绕“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这一主题展开。
会上,第三支部全体党员集中观看了党员“两学一做”远程教育,共同学习了重要精神讲话。观看完视频后,支部党员联系自身实际,谈认识、谈体会、谈感受,并对照党章找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党员们表示,党员要在党言党、遵守党章党规,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大意义。今后,巷头社区将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全方位做好党员学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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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是共产党员在革命、建设 和改革实践中为实现党的纲领所起的带头作用和表率作 用 , 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小编整理的两学一做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一,欢迎参考!
一、新时期,先进党员的具体标准和具体要求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始终站在时代发展前列,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立足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时代内涵,也是共产党员时代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总体要求。同时由于每个党员面临的环境、任务不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通过不同的职业岗位、工作方式,反映其先进性,树立“一种身份,多种舞台”的党员角色观念,根据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必须坚持解放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用先进的理论加强思想武装,是共产党人始终保持先进性,并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先决条件。
2、必须坚定不移地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断战胜困难,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3、必须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无私奉献是共产党人的本色。共产党员要自觉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4、必须坚持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践“三个代表”,核心是“先进”,关键在素质。作为一名党员,首先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分析各种矛盾和现象,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要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创造一流的业绩。
5、必须弘扬正气。要积极、坚决地同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面对各种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满足于洁身自好,更不能同流合污。
二、不符合先进性的突出表现
中央明确提出,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关键是对照“三个代表”要求和新时期党员先进性标准,着力解决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活动能不能取得成效,关键看问题解决得怎么样。我们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经过分析归纳,集中表现在“四个淡化、一个不适应”上。
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一部分党员感觉共产主义理想比较渺茫,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涵义理解不透,有的精神空虚、信仰迷失,极个别的还有信奉封建迷信的现象。
二是服务观念淡化。有些党员只要个人利益不要集体利益,只要对上负责不要对下负责,个别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处事不公道,办事不公正;有的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起了群众的反感,造成了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三是纪律观念淡化。有的党员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自由不要纪律,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任务,对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不力;有的连正常的组织生活也不参加,极个别的还组织参与非正当活动,做了一些违背组织原则和党纪法规的事情。
四是党员意识淡化。一些党员没有光荣感和责任感,感觉与群众没什么两样,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在各方面起不到好的带头作用;还有一些党员明哲保身当“老好人”,对一些歪风邪气和社会不良现象听之任之甚至随波逐流。
五是素质能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部分党员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对一些科学的、积极的新生事物不支持、办法少、思路窄,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发挥,给我们的许多工作造成了困难。因此开展教育活动,对我们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作用。通过教育活动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党员队伍就能换发出新的生机,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就会更加坚强有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就会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如何保持先进性的具体措施
本人在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十分珍惜这次学习活动,自觉按局机关党支部教育活动的方案,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安排的活动。努力使自己用“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虚心听取群众和组织的批评和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坚持改革创新,使自己切切实实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到如下五点:
1、认真学习马克思想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产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抓住机遇,努力学习,升华自我,为实现我市“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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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的思想行为规范在党章里都有明确指引,所有党员在入党时期都认真学习过,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学习心得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正式开启了被简称为“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这项活动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
通过初步学习,在此于大家交流一下个人的认识。个人认为,“二学一做”,“二学”要解决的是信念问题,“一做”要解决的是意识问题。
一、信念是根本,是定力的保证。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从远古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发展到今天民主开放的文明时代,正是基于不同时代人类理想信念的树立并为之不懈努力的结果。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中华民族完成翻天覆地的历史性转变,是因为每一个党员的心中的共产主义信念。
习一再强调,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没有骨气,就经不起诱惑,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堕落。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于一叶扁舟上的只有几十人的小党,成长为拥有80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并保持着执政党地位,依靠的就是信念的力量。
前苏联共产党在拥有20万党员时夺取政权,200万党员时打败法西斯,2000万党员时却丢失政权,其中关键的就是随着党员队伍的发展壮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党员信念动摇,导致苏联亡党亡国。
我们的周恩来。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还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为他播放《国际歌》。当旋律响起,的嘴唇分明还在翕动,在吟唱。在连放三遍后,对守在身边的邓颖超说:“我坚信全世界共产主义一定能实现。”虽然,讲这个话的声音很细微,却给身边的人极大的震撼。已近弥留阶段的他,最后唱这支歌,正是显示了他至死不移的信念。
当前,我们都处在新媒体时代,各种接收到的信息量非常大,各种声音、思潮,通过各种直接或隐蔽的方式,以毛毛细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引导着我们的价值观,改变着我们的认知方式和精神追求。
文汇报高级记者,研究员,现为文汇报国际评论专栏撰稿人郑若麟,常驻法国超过二十年,他的许多作品被法新社、BBC等外国传媒翻译成英、法文转载和评论。他在【青年网络公开课】《如何抵御西方的精神殖民》的视频中,就揭示了所谓颜色革命背后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信仰被侵蚀。他指出:“175年前,我们的国家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大英帝国用一场鸦片战争强行撬开了中国的大门。由此,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反对外国征服的斗争。到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时,在上海这片中国的土地上还驻扎着11支外国军队。正因为如此,一直到1949年10月1日,中国对自己国情的判断,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
今天,在军事、政治、经济、金融等各个领域,我们的国家已经真正挣脱了殖民主义者的锁链,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我们是世界上九个核国家之一,再也没有任何外国能够在军事上征服中国。我们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在金融领域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但至少到今天为止我们仍然可以说,我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掌握着我们金融主权的大国。
我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在精神领域,我们是否也已经彻底摆脱了‘殖民地、半殖民’状态?我今天想大喝一声的是:国人啊,你们要警惕,对我们的精神征服还在继续。”
精神殖民,最后的结果就是使我们忘记历史,失去自信,动摇信仰,怀疑成绩。
二、“做”是实现理想的唯一途径。
在解决了理想信仰问题后,就是如何实干,实现理想。前段时间,联合党支部给每位党员发了一本书:《做最好的中层》,分十一章,较为具体地论述了做好中层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这本书的各种管理案例,虽然多以企业运作为背景,但对科研事业单位,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其实,所谓中层,是相对的。组长是科长的中层,科长是处长的中层,而处长在各领域的工作中,肯定是最重要的中层。个人认为,做工作固然要有技巧,但技巧的前提是要有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
一是要有创新意识。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党员,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要走出去,开阔眼界,拓展思路。不断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力求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是要有担当意识。在遇到艰巨任务时,要挺身而出、主动承担;在碰到难题时,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想方设法予以破解,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能遇到矛盾绕道走、看到困难往后躲;在出现问题时,要主动面对,负起责任,积极稳妥处理解决,不能上推下卸,不能回避问题、上交矛盾。
三是要有责任意识。责任是份内应做的事情,是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应当完成的使命。责任心和责任感,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责任心往往比工作能力更重要。党员只有把职业当成事业来做,才能时刻以敬畏之心对待肩负的责任,以进取之心对待从事的工作,才能以身作 则、率先垂范。
四是要有服务意识。作为综合服务中心的党员,是为我院科研事业保驾护航的服务员和勤务兵,为科研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牢固竖立服务理念,我们才能把做好服务工作这种状态,变成我们日常工作的一种自然流露。
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我认为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民为本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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