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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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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模式的手法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相似,也是通过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合作,只不过方式变为股权投资,交易完成后资金出借方退出入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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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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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欢迎阅读!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关系到市场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再平衡。法律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从事金融业务须具有资质,是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一个大前提,但同时需要考虑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与企业急需资金之间的矛盾。《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决不能为贷而借,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规定》也就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第十四条),旨在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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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正式被废止。《规定》将从今年的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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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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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很多民间艺术,你知道哪一种民间艺术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民间艺术的作文,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国人民的民族精神来源于源远流长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孔孟给我们礼的教育,老子给予我们道德的追求,司马迁给我们历史的寻索。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和谐的文化思想,如孔子关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中和”主张,《礼记·礼运》中关于“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的主张,以及孔子“小国寡民”的思想等等。应当说,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这些关于和谐文化思想是极其宝贵的,构成了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去年5.12汶川地震中可看到,受灾人民的坚强意志和全国救援人员的英勇与奉献无不体现出中国的优良道德传统;2008年成功举办的奥运会在世界历史上留下璀璨的足迹,中国健儿们为祖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世界为这个礼仪之邦所折服;在今年全球都紧张的金融危机下,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值此艰难时刻,关键是鼓起勇气和信心,危机是挑战,也是机遇。政府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率,尽量减轻对国内的冲击;甲型H1N1流感病毒今年在全世界迅速蔓延,成为世人一大重点关注问题,中国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住疫情,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主动及时监测、隔离,保障了人民的安全。
五千年来,我们的祖先用自己的勤劳、意志、智慧品质创建了自己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文化,经久不衰,这座历史宝库五彩缤纷。只要细细地寻觅,那种浓浓的中国文化会不断陶醉感染你,使你旷然神怡。所以,作为一名中国学生,需要经历中国文化熏陶,胸怀大志,为祖国的繁荣,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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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违背法律禁止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民间借款利率规定。欢迎阅读!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也作了明确的确认,规定“当事人因约定不明对利率发生争议的,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
从法理上讲,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对借款的收益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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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的习俗都有哪些?中秋节是中国的传统佳节,很多人都知道中秋节的时候陪着自己的父母团聚,然后就是吃月饼,其实中秋季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所以它留下来的习俗肯定是让人难以忘怀的,那么中秋的习俗都有哪些?
早在北宋《武林旧事》中,记载中秋夜节俗,就有‘将“一点红”灯放入江中漂流玩耍的活动。中秋玩花灯,多集中在南方。如前述的佛山秋色会上,就有各种各式的彩灯:芝麻灯、蛋壳灯、刨花灯、稻草灯、鱼鳞灯、谷壳灯、瓜籽灯及鸟兽花树灯等,令人赞叹。
在广州、香港等地,中秋夜要进行树中秋活动,树亦作竖,即将灯彩高竖起来之意。小孩子们在家长协助下用竹纸扎成兔仔灯、杨桃灯或正方形的灯,横挂在短竿中,再竖起于高杆上,高技起来,彩光闪耀,为中秋再添一景。孩子们多互相比赛,看谁竖得高,竖得多,灯彩最精巧。另外还有放天灯的,即孔明灯,用纸扎成大形的灯,灯下燃烛,热气上腾,使灯飞扬在空中,引人欢笑追逐。另外还有儿童手提的各式花灯在月下游嬉玩赏。
在广西南宁一带,除了以纸竹扎各式花灯让儿童玩耍外,还有很朴素的柚子灯、南瓜灯、桔子灯。所谓柚子灯,是将柚子掏空,刻出简单图案,穿上绳子,内点蜡烛即成,光芒淡雅。南瓜灯、桔子灯也是将瓤掏去而成。虽然朴素,但制作简易,很受欢迎,有些孩子还把柚子灯漂入池河水中作游戏。
广西有简单的户秋灯,是以六个竹篾圆圈扎成灯,外糊白纱纸,内插蜡烛即成。挂于祭月桌旁祭月用,也可给孩子们玩。
如今广西广东的不少地区,在中秋夜布置灯会,扎制用电灯照亮的大型现代灯彩,还有用塑料制成的各式新型花灯供儿童玩,但却少了一份旧时灯彩的纯朴之美。
另外南方还广泛流传着烧瓦子灯(或称烧花塔、烧瓦塔、烧番塔)的游戏,在江西、广东、广西等地都有流传。如《中华全国风俗志》卷五记:江西“中秋夜,一般孩子于野外拾瓦片,堆成一圆塔形,有多孔。黄昏时于明月下置木柴塔中烧之。俟瓦片烧红,再泼以煤油,火上加油,霎时四野火红,照耀如昼。直至夜深,无人观看,始行泼息,是名烧瓦子灯”。广东潮州的烧瓦塔,也是以砖瓦砌成空心塔,填入树枝烧起火来。同时还燃烟堆,就是将草柴堆成堆,在拜月结束后烧燃。而在广西边疆一带的烧番塔,亦类似这种活动,但民间传说是为了纪念清代抗法名将刘永福将逃入塔中的番鬼(法国侵略者)烧死的英勇战斗,颇有爱国的思想。福建晋江亦有“烧塔仔”的活动。 传说这种习俗与反抗元兵的义举有关。元朝确立后,对汉人进行了血腥的统治,于是汉人便进行不屈的反抗,各地相约中秋节起事,在宝塔的顶层点火为号。类似于峰火台点火起事,这种反抗虽被镇压下去,却遗存了烧宝塔这一习俗。 这个传说与中秋吃月饼的传说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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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又称“鬼节”或“盂兰盆会”。中元节是道教的说法,“中元”之名起于北魏,有些地方俗称“鬼节”、“施孤”,又称亡人节、七月半。
根据古书记载:“道经以正月十五日为上元,七月十五日为中元,十月十五日为下元。”中元节与除夕、清明、重阳三节,都是中国传统节日里祭祖的四大节日。
《道藏》载:“中元之日,地官勾搜选众人,分别善恶……于其日夜讲诵是经,十方大圣,齐咏灵篇。囚徒饿鬼,当时解脱”。民间则多是在此节日怀念亲人,并对未来寄予美好的祝愿。
其实,中元节是古代的“孝亲节”,它与清明节的内涵并不相同。
七月中元节原是小秋,有若干农作物成熟,民间按例要祀祖,用新米等祭供,向祖先报告秋成。宋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一说:"中元前一日,即买练叶(一种植物的叶子,有香气),享祀时铺衬桌面,又买麻谷巢儿,亦是系在桌子脚上,乃告先祖秋成之意。"七月小秋作物成熟,讲究孝道的中国人,例要向先祖报告,并且请老祖宗尝新,所以七月例行祭祀祖先。东汉时道教定下三会五腊日,其中七月七日为道德腊,又是中会即固定的道民到治所接受考校的日子。五腊日主要的内容是祭祀先祖。七月的这一祭祖日期后来随著道教将中元地官的生日和相应祭祀日期定於七月十五日,而固定於这一天。
“鬼节”吃鸭是因为,传说去世的祖先会在中元节这一天回家探亲,要过奈何桥,但没有船过不了。于是,活着的人要送些鸭子下去,好让鸭子游泳载他们回来,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传统,一到鬼节就吃鸭子。后来,则被不同地方的人们赋予了各种各样的传说,大体上就是驱魔辟邪之意。
食谱:香酥鸭
原料:北京填鸭一只,绍兴酒、酱油、精盐、花椒、八角、甜面酱、葱、姜、花生油。
做法:1、将填鸭残存的细毛拔掉,从鸭尾下方开口掏出内脏后洗净,控去水分,放入盘中。2、将绍兴酒、酱油、精盐、花椒、八角(要掰成碎瓣) 、甜面酱、葱丝、姜丝等放在一起调匀,涂抹在鸭腹内,腌渍约三小时,然后上屉用旺火蒸三小时取出,沥净鸭腹内的水分。3、将花生油倒入锅里,在旺火上烧至八成熟,把蒸好的鸭(脯朝下)放入油中炸,待鸭脯炸成金黄色时,再翻过来炸鸭背部,当鸭身全部炸成黄色时,捞出沥净油, 装入盘内(可用油菜松垫底)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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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七月常见的台北中元普渡在诸多华人社会如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与台湾、新加坡等,中元是相当重要的民俗节日,不少人会在旧历的七月初一到七月卅日之间,择日以酒肉、糖饼、水果等祭品举办祭祀活动,以慰在人世间游玩的众家鬼魂,并祈求自己全年的平安顺利。较为隆重者,甚至请来僧、道诵经作法超度亡魂。也有人会在这段时间,请出地藏菩萨、目连尊者等佛像放置高台、或请艺师扮演驱魔大神钟馗(有的是请艺师操控钟馗之傀儡),以消弭死者亡魂的戾气。
闽南人、台湾人习俗在每一项供品插上一炷香与三角彩色纸旗,旗上以毛笔书写“庆赞中元”、“广施盂兰”、“敬奉阴光”、“阴光普照”等字样,并写上自己的姓名,且祭拜亡灵之前,会先祭拜一位名为面燃大士的神祇,俗称“大士爷”(信徒多尊称其为“普渡公”)。
相传旧历七月,所有在阳世的亡灵,都归“大士爷”管理。这位神祇的来由有二说:一是他是观音大士的化身,故称“大士爷”。二是他原为诸鬼的首领,因受观音大士教化而皈依其门下,从此被称作“大士爷”,成为护持中元普渡事项的神明。
有的祭祀者为求隆重,会立大士爷的牌位或以纸扎出大士爷塑像,在祭祀期间,会将大士爷牌位或塑像放置供桌之前,以求祭祀顺利。大士爷样貌一般是:顶生二角、青面獠牙,高大威武,头上还有一尊观世音菩萨佛像,象征其代表慈悲的观音大士。
闽南人地区在中元节有一仪式称为“抢孤”,将供品或旗子放置高柱上,将柱子涂满油脂,令众人同爬其柱,先得旗、物者胜。不但能取得奖品,且代表自己会得到神鬼的庇佑。不过这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活动,时有伤亡,在清朝,台湾巡抚刘铭传曾令禁止。今日在台湾的头城与恒春、香港福佬社群举办的盂兰胜会依然有此仪式。
祭祖
民间相信祖先也会在此时返家探望子孙,故需祭祖,但祭祀活动一般在七月底之前进行,并不局限於特定的一天。某些地区通过一定仪式,夜晚接祖先灵魂回家,每日晨、午、昏,供三次茶饭,直到七月卅日送回为止。送回时,烧纸钱衣物,称烧“包衣”,或佛门或道教的超度法事。在江西、湖南的一些地区,中元节是比清明节或重阳节更重要的祭祖日。
庆祝中元十分普遍
在本地,街普多以一座组屋,或街道为中元节普度单位;市普以巴刹、小贩中心、购物中心、商店为主体;至于庙宇,不庸致疑。
在我国是普遍流行,除此之外,本地的工厂和工业大厦,一般都有普度组织。
近年来,由于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庆祝中元也十分普遍,排场也十分讲究,一些民间组织或公司的中元会也纷纷成立,从这种趋势来看,这个华人传统习俗,在本地是一年盛似一年。
在新加坡,一般的市普、街普都会拜祭大烛大香,一排一排的排开去,有的高十几二十英尺,很是壮观。
在祭棚内,还请糊纸店糊一尊身长丈六,或丈二的普度公,青脸獠牙,异常怕人,放在布棚里供奉,面前烧三条大香,两条大烛,祭礼的方式或荤或素,愈多愈妙,有烧猪、鸡、鸭、白米包、水果、罐头、糖、油、盐、素食品等家禽肉食类,干粮杂果、素食斋品等,全都奉上,而且都插上三角的五色旗和香,色彩缤纷一片。
至于庙普又有的不同,庙普内设有祭坛,中央挂着“盂兰盆会”或“三宫大帝”的大镜子一面,至于神桌上,则置有三个斗灯、神像、香炉。斗灯内盛有白米、古铜镜、古剑、小秤、剪刀、尺、凉伞及点燃的煤油灯,古人相信这样可避邪。
祭坛前的长桌上,则供奉牲醴,及用面粉为材料,捏造成飞禽走兽、鱼蟹水族类及其他供应品,极尽丰盛之能事。
投标福物花样繁多
除了祭品外,这些地方性组织的普度会上,还少不了福物,福物有的是中元会组织的会员及热心人士的捐赠,花样繁多,有神像、俗称“乌金”的火炭、米桶、扑满元宝、大彩票、发糕、酒、电器用具、儿童玩具,应有尽有。
拜祭过后,免不了的便是进行精采的投标福物了,这也是本地中元普度的特色之一。
投标时多由炉主出马,声似洪钟地把出标人的价钱喊出,总听见宴席间,这里、那里、一时高喊出价标福物的声音,比起彼落,好不热闹,而出价者也十分阔气,因为一般人相信,“标”一件东西可带来一些财气,所以大家十分慷慨开价,尤其是商界人士。
通常中元会的负责委员,都会把这笔开标的可观款项,拿来充为慈善基金,或会员的福利基金,同时,也可为下一年的中元会活动,做好准备金,如请歌台或地方戏曲助兴。
中国岁时节令有所谓“三元”,指正月十五上元,七月十五中元和十月十五下元。
除了中元和盂兰盆节之外,民间还称七月十五为鬼节,与清明、十月一合为三鬼节。民间的鬼节与佛教的中元节、盂兰盆节有着密切的关系,又有自己独特的色彩。就这样,僧、道、俗三流合一,构成了农历七月十五丰富的节俗活动。
清代文人王凯泰的诗《中元节有感》便描写了福建一带过中元节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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