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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法院对首封优先权有了新的突破,然而最高院始终相应的规定,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最高院拍卖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解读: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第四条,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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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臵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臵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
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
90、 条至
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
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 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
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
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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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你对最高院执行查封的规定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查封规定。欢迎阅读!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3、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5、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9、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1、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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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你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最新执行规定。欢迎阅读!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2.整体拍卖流拍后,将部分不动产以物抵债,应慎重
——被执行不动产整体拍卖流拍后,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未重新评估的情况下,裁定以部分楼层抵债的,应予撤销。
3.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4.框架合同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文义解释应优先。
5.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程序上的抗辩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原则上亦包括程序法上如申请不予执行抗辩。
6.设立中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应认定有效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7.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原被执行人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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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一起了解吧!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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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2017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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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山西产假规定_山西产假
2023年山西产假的规定是:可享受的产假天数=法定基础产假98天+山西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山西产假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有以下区别: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在休假期间即由社保机构提供职工生活费用。
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企业或单位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支付方为用人单位或者企业。
两者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如果在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她的平时工资,企业就不用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了,如果低于平时工资的话,就要对职工进行补差价。
如果公司没有给女职工发放足够的生育津贴的话,那公司就需要给女职员发放产假工资,如果有公司奖励假期,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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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上海婚假的规定_上海婚假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婚假的时间一共是10天,国家规定的婚假的时间是三天,既然这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上海婚假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定婚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婚假是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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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政策)
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怎么写呢?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的赔偿金: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但是被辞退员工存在法定过失性辞退情形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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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产假上海规定多少天_上海产假
上海女职工的产假(98天)与生育假(60天)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的假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产假上海规定多少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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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艺考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2024年艺考新规定:继续扩大省级统考范围:到2024年基本实现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全覆盖。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艺考新规定有哪些变化,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招生简章。
要特别注意,即使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的专业也有不同的要求。此专业行不等于彼专业也行。所以要特别关注和研究具体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然后根据自己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取舍、注意扬长避短。
2.专业特别要求。
要注意不同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不一样,因此也决定了对考生的要求有所区别。体现在招生简章和录取规则中,文化课和专业课的考分比例在总分要求中就有所不同。有的3:7,有的4:6,有的5:5。在报学校时,一定要根据自己孩子的.情况进行选择。也有的是专业达线文化排队或者反过来,等等,也需要特别的关注和留意。
3.报考事项。
要注意孩子报考的学校一定要拉开档次。除非孩子特别有把握或目标明确,否则就要一本、二本以都照顾到。不然,要么是考了好几个,因为水平相当而全军覆没、失去基本的报考资格;要么是好几个学校的合格证只能选择一个。结果在考后报志愿时,就只能眼睁睁地放弃报其它批次学校的机会。
4.教学费用。
要注意艺术类学生的学习费用相对较高。也还不仅仅是学费比其它院校高,其他费用也不低。尤其是在头一两年。家长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免得到时自己受累,孩子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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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限号新规定哪里有?2017年兰州限号限行最规定规则是什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兰州限行最新规定2017。欢迎阅读!
每天早上7点到晚上8点,禁止各类教练汽车在以下路段通行。具体限行的范围是: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路、工林路、兰工坪路、晏家坪北路、西津西路柳家营十字以西、武威路以北,秀川路以东,黄河以南以及各跨河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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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16年成都的生育保险有哪些新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生育保险新规定。欢迎阅读!
1、保险待遇怎么算?(一)生育津贴: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2、保险费怎么报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生育险的申报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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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考驾驶证的朋友应该都知道,最近几年国家开始对驾考的政策进行不断的规范和调整,考驾照变得越来越难。成都考驾照的新规定有哪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考驾照新规定。欢迎阅读!
“新规”提高了校车的通行权,并规定当校车行驶和停车时,其他社会车辆要礼让校车。校车在前方停车时,校车后方、左侧以及双向两车道时的来向车辆,均不得超越。“校车停车时,会有孩子们上下车。此时,其他车辆从校车两侧超车都不存在安全隐患。”该负责人说,只有与校车相隔了一根车道上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减速通行。如果双向两车道,校车来向车道的车辆,都应停车让行。
不避让校车,将被在罚款200元之外,增加记6分的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违法司机还将面临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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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号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成都汽车限号限号吗?成都交通情况如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机动车限号规定2016。欢迎阅读!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人通行的;
2、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3、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
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7、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9、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10、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
11、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
1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
13、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后即上路行驶的;
14、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15、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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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就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十条明确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十项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一、深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成办函〔2015〕113号)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常态化权责一致的考核机制,特别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乡镇(涉农街道)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加大投入。各区(市)县要打破常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求,足额保障监管专项资金,每年的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比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坚持高标准,填补空白,整改提高,持续推进,不断深化建设,真正做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五化”要求即: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实现“五个率先”即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确保国家质量安全县的名字叫得响、过得硬、上水平。四是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市)县每年都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标准,开展年度自查评审,并上报年度自查评分表和关键项印证材料。五是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资格复审工作,2016年5月前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快推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在2016年4月内,将本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和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和水产生产经营户以及本地农产品收储运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包括名称、地址、生产规模、主要产品、联系电话等在内的基础数据。二是在2016年4月底前彻底摸清农药经营情况,了解农药批发、零售商销售模式,为建立农药溯源监管平台做好基础工作。三是各区(市)县要在2016年7月前分别选择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一至二家,做好溯源系统建设的试点准备。
三、巩固完善网格化体系,夯实基层监管
按照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政府属地、部门监管、生产主体三大责任的网格化监管要求,巩固、完善和有效运行网格化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年度考核明确到每个网格节点和责任人。二是进一步完善基础网格监管范围,除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外,还应将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和水产生产经营户以及本地农产品收储运经营户纳入监管网格。三是加强对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四是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以源头整治为重点,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一是进一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设立执法监管网格对辖区内主要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监管,以农兽药隐性添加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为重点,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整治,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和技术指导,以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超范围、超计量使用农药为整治重点,强化农药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严查、严打违规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整治,以抗生素滥用、人药兽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严查、严打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各区(市)县要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金投入和专业技术力量配备,保障检测机构建设顺利进行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快县级检测机构建设和认证,在建检测机构的区年内要全部完成基本建设,已完成基本建设的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二是实施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已取得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2016年8月前重点提升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能力,力争年底前完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增项认证或提出增项认证申请。三是强化村级检测监管溯源节点建设和运行,进一步健全村级检测室管理运行制度,管好、用好市农委下发和下达资金采购的设备,组织村检测室按照生产季节开展日常监管检测和采摘前检测,做到规模基地全覆盖,防止检测超标农产品收获上市销售。四是已取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市县,要建立和开展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实行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依法查处,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各取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市(县)要制定2016年监督抽检方案,监督抽检检测数不低于800个批次,抽检方案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市农委农质处备案。五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备,以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为主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2016年蔬菜(食用菌)、水果生产大县(市)每月农药残留检测数不少于2000个(县级速测不低于700个),其余区(县)每月农药残留检测数不少于1000个(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根据生产实际开展全覆盖的销前检测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监测结果每月25日前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鼓励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主要基地配备农药残留速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检。六是要加强农产品检测人员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尽快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考核准备,积极参加农业部第三届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
六、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
进一步强化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过程监管。一是进一步强化生产档案管理。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建立生产档案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的要依法惩处。二是强化基地准出管理,逐步完善蔬菜(食用菌)、水果等主要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以适应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三是强化鲜食农产品采摘园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质量安全保障完善的现场采摘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责任到人,确保供广大游客现场“采摘品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四是加强“三剂”和包装材料管理,以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统称“三剂”)和包装物、直接用于产品的不干胶捆扎带和商标标识等为重点,强化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采后处理质量安全监管。五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奶站监管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在继续做好县级每月一次和驻站监管员每周一次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日常监测的同时,重点监管奶站每日自检抗生素、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结果每月25日前报市执法总队养殖业支队。对未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生鲜乳收购(运输)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其收奶(或运输)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况应吊销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生鲜乳准运证。
七、稳步推进“三品一标”发展,重点强化证后监管
一是稳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各区(市)县年内最少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各1个以上。二是要针对本区域特色优质农产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强化证后监管,加大对“三品一标”认证企业的抽检比例和频次,各区县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专合组织和企业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投入品使用、档案记录、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将结果报市农委。市农委将根据认证产品生产季节组织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要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切实维护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的良好声誉。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强常态化监督执法检查。制定农业执法专项方案,结合农时做到重点季节集中查、重点环节认真查、重点区域反复查,坚决查处和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二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突出源头治理,全年监督抽检农业投入品样品2400个,监督抽检生产环节农产品(含水产品)样品2400(其中水产品400)个;实施重点抽查,提高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三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的强力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于涉及面广、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案件,采取督办、联办等形式,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添加使用违禁物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凡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2211”工程;全面推行“成都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管理相对人的信息化监管;强化“3+1”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严禁病死动物流入市场。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加大生猪屠宰巡查力度,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力促把好生猪屠宰的进场关、屠宰关和出厂关;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屠宰注水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九、加大防控力度,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明确责任,健全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值班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防范发生影响恶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监管和监测中发现的突发事件,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严防事件扩散。
十、规范信息管理和舆情处置,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要规范信息管理,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要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建立舆情监测与信息综合研判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高度重视和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疑似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食安办和市农委,同时积极主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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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朋友都知道,车子每年都必须定时做保养和进行年审。由于地域存在差别,车辆年审的时间存在差异,那么成都车辆年审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车辆年审规定。欢迎阅读!
新规摘要:自今年9月1日起,首批23家车企的113款新能源汽车符合要求,消费者购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首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中,涵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两大类,但不包含特斯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税率为10%。这项规定的实施意味着,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将为车主减少大约10%的费用支出。
点评:广州丰田第一店总经理黄永江表示,新规定对整个新能源汽车市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会使到新能源汽车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车主安先生目前已经购买了混动车型,他表示,节能车、新能源车都会比传统车型更加省油、环保,新规定的实施,肯定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原车价格起点较高,便宜10%仍然打动不了部分消费者。
提醒: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与使用,将有效降低PM 2.5排放,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城市空气的清洁。
不过,注意不要混淆了新能源车与节能车的概念,规定是对购买新能源车型,才可以降低10%的购车成本,但像购买凯美瑞尊瑞这类混动车型来说,它只属于节能车,并不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范畴,因此,并不享受便宜1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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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实行了车辆限行规定,那么2017成都车辆有哪些限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2017机动车限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 “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三)法定假期期间车辆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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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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