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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正式被废止。《规定》将从今年的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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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人,因发现地点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西北小山岗上,定名为“元谋直立人”,英文称雕塑:Homo erectus yuan mouensis,俗称“元谋人”。“元谋”一词,出自傣语,意为“骏马”。
元谋人牙齿化石是1965年“五一”节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发现的,元谋县被誉为“元谋人的故乡”。1976年根据古地磁学方法测定,生活年代约为一百七十万年前左右,差距最多不超过前后十万年(也有学者认为其年代不应超过73万年,即可能为距今60万至50万年或更晚一些)。
在约在100万年以前,云南元谋一带,榛莽丛生,森森郁郁,是一片亚热带的草原和森林,先有枝角鹿、爪蹄兽等第3纪残存的动物在这里生存繁衍。再往后推移一段时间,则是桑氏鬣狗、云南马、山西轴鹿等早更新世的动物出现在这片草原和森林。它们大多数都是食草类野兽。为了生活下去,元谋人便使用粗陋的石器捕猎它们。根据出土的两枚牙齿、石器、炭屑,以及其后在同一地点的同一层位中,发掘出少量石制品、大量的炭屑和哺乳动物化石,证明他们是能制造工具和使用火的原始人类。
元谋人,是目前我国已知最早的远古居民,因发现地点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西北小山岗上,定名为“元谋直立人”,英文称:Homo erectus yuan mouensis,俗称“元谋人”。“元谋”一词,出自傣语,意为“骏马”。
元谋人牙齿化石是1965年“五一”节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发现的,元谋县被誉为“元谋人的故乡”。1976年根据古地磁学方法测定,生活年代约为一百七十万年前左右,差距最多不超过前后十万年(也有学者认为其年代不应超过73万年,即可能为距今60万至50万年或更晚一些)。
在约在100万年以前,云南元谋一带,榛莽丛生,森森郁郁,是一片亚热带的草原和森林,先有枝角鹿、爪蹄兽等第3纪残存的动物在这里生存繁衍。再往后推移一段时间,则是桑氏鬣狗、云南马、山西轴鹿等早更新世的动物出现在这片草原和森林。它们大多数都是食草类野兽。为了生活下去,元谋人便使用粗陋的石器捕猎它们。根据出士的两枚牙齿、石器、炭屑,以及其后在同一地点的同一层位中,发掘出少量石制品、大量的炭屑和哺乳动物化石,证明他们是能制造工具和使用火的原始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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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四大古都之一,与北京、西安、洛阳同称为中国历史上的四大文化古都。东郊汤山猿人头骨的出土,表明35万年前南京就是古人类聚居之地。公元前472年越王勾践灭吴后,在今天南京的中华门西南侧建城,开创了南京的城垣史,迄今已有2471年。公元3世纪以来,先后有东吴、东晋、和南朝的宋、齐、梁、陈(史称六朝)、以及南唐、明、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共10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留下了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
南京之名始于明代初年,之前有金陵、秣陵、建业、建邺、建康、白下、升州、江宁、集庆、应天等名。明成祖时国都北迁,应天府改称南京。太平天国称之为天京、清朝称为江宁,辛亥革命以后再改称南京至今。
公元前1100年左右,南京属西周贵族周章的封地句吴。春秋战国时,吴国、越国、楚国先后占有过南京地区。周敬王二十五年(前495 年),吴王夫差在今朝天宫筑冶城,开办了官营冶铸铜器的手工业作坊。此地遂被称为冶城山或冶山。周元王四年(前472年), 越王勾践灭吴后,派大臣范蠡在今中华门外的秦淮河南岸筑越城,又名范蠡城。这是南京最早的古城,据此,南京建城2400多年。越城范围很小, 城周长942米。但地理 位置重要,控制秦淮河入长江的孔道,越王以此作为攻楚的根据地。周显王三十六年(前333年),楚夺越地,
楚威王熊商于石头山(今清凉山)筑金陵邑,南京遂有“金陵”之称。南京地区出土的金爰、蚊鼻钱、铜砝码等,反映了楚国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秦始皇三十七年改金陵邑为秣陵县,属鄣郡。秦始皇南巡时经丹阳(今江宁县小丹阳镇),到钱唐(今杭州)和会稽(今绍兴),开驰道以通丹徒,来回都路过南京。南京与境外的 通衢大道自此开通。公元211年, 吴国孙权由武昌迁来这里建都,改名为建业,并在石头山楚国金陵邑旧地筑 石头城。依山筑城,因江为池,形势险要,有“石城虎踞”之称。
西晋统一后,太康三年(282年)改建业为建邺。建兴元年(313年),为避司马邺之讳,改建邺为建康。 建武元年(317年), 司马睿偏安江左,建立东晋。以建康为都。此后,宋、齐、梁、陈相继在此建都,史称 南朝。
东晋改建的建康都城和宫城,布局仿魏晋洛阳城,基础仍为建邺城,自后南朝无大改动。据《建康实录》 记:“城周廿里十九步”,宫城“周约八里”,初皆以土墙竹篱为之,东晋末始部分用砖,自南齐建元二年( 480年)正式建都墙始用砖。梁天监十年(511年),又增建第三重宫城。
南朝时期,建康仍为冶铸中民,此时冶铁技术提高,创造了生熟铁混合冶炼法。东晋时,因冶铸业的迅速 发展,造成城市污染,被迫将坐落在市区冶城的冶炼工场迁到县东南3.5公里的地方。
南朝的建康,商业繁荣。“大市百余”个,市场名目繁多,且专业分工,一些商品有专门的市场。商品有 三吴地区的粮食、丝帛、青瓷、纸张,长江中游来的铜铁矿石,海外的香料、珍宝等等。
建康文化事业兴盛,城市设有儒学、玄学、文学、史学4所学馆,培养人才。南朝时期的几部著名文史传世之作,均成书于建康。如刘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南梁刘勰《文心雕龙》、钟嵘《诗品》、萧统《文选》、 刘宋范晔《后汉书》、斐松之《三国志注》、南齐沈约《四书》、南梁萧子显《南齐书》等。宋泰始元年(46 5年), 在今朝天宫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科学研究机构——总明观,出现了祖冲之、葛洪、范缜、王羲之、顾恺之、法显等文化名人。分布于南京及其附近计33处六朝墓前石刻,以石兽居多,风格独特,既体现生动优雅的 风格,又流露出六朝繁华颓废的气息。
南朝的建康,纸醉金迷,畸形发展。在方圆20公里的区域内,聚居着28万户,若按每户5口计算,竟超过1 40万人,相当于现在南京人口的一半。
建康是当时佛教中心,梵刹林立,释子成行。钟磬之声,不绝于耳。《南史郭祖深传》有“都下佛寺50 0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的记载。唐杜牧有“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的诗句。
589年,隋文帝灭陈后荡平建康城邑,摧毁六朝宫苑, 在石头城置蒋州。唐代,置蒋州为升州。
北宋时称江宁府,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改为建康府,为抗金前线。岳飞、韩世忠曾在此抗金。金兵 于1130年火烧建康城,城内建筑大都化为灰烬。
南京地区的再度繁荣是在明朝。1368年,朱元璋在应天称帝,改称南京。这是南京第一次成为全国的政治 中心。明代的南京城,可称为世界古代第一大城。其外郭城周长60公里,18个城门。内城周长33.7公里,城墙 平均高14~21米,基宽14米。开13座城门。以聚宝门(今中华门)最大。
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南京作为明代两京之一,府部犹存,地位重要。南京丝织业、造船业、印刷出版业居 全国首位。郑和下西洋的“宝船”多为今下关三叉河附近“宝船滩”的龙船厂所造。其中长132米、 宽54米的 平底大沙船,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船。设立在鸡笼山南麓的国子监,中外学生多达万人。
清初改应天府为江宁府,设江宁织造。南京云锦名闻中外。1840年鸦片战争,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南京条约》在下关江面签订。
1853年太平天国革命军攻克南京后,在此建都,改称天京。太平天国在天京前后十一年,洪秀全利用清两 江总督旧址建天王府,后被清军焚毁,今西花园内石舫系当年旧物。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此就任临时大总统,改江宁府为南京府,定都南京。孙中山当年的办公起居室,位 于现长江路292号,保存完好。1925年,孙中山逝世,葬于南京紫金山,依山建起气势宏伟的中山陵。
1927年后,蒋介石以南京为国民政府所在地。抗日战争时期,南京沦陷,日军南京大屠杀,30万平民惨死 。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
南京历史悠久,名胜古迹遍布城内外。钟山有紫霞洞、黑龙潭、昭明太子读书台、杨梅岩等。山前正中为中山陵,左为明孝陵及廖仲恺、何香凝墓。右为灵谷寺、邓演达墓。还有明开国功臣徐达、常遇春、李文忠等人墓。
城西清凉山上,有清凉寺、扫叶楼、崇正书院。城东北隅栖霞山,有栖霞古寺、舍利塔、千佛岩、禹王碑 、大佛阁等,还有曹觉寺、宏觉寺塔、摩崖造像等,为昔日佛教圣地。
燕子矶兀立江边,夫子庙深处闹市,玄武湖、莫愁湖,秀丽婉约,均为金陵胜景。
南京金银线为千年传统工艺品。南京云锦有1500年的历史,以色彩富丽、织工精致驰名中外。南京雨花石光滑剔透,色彩绚丽。南京板鸭肉嫩味美。南京香肚历史悠久,闻名全国。
1982年国务院公布南京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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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简称巴和渝,别称山城、渝都、桥都,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辖市。重庆因嘉陵江古称“渝水”,故重庆简称“渝”。北宋崇宁元年(1102年),改渝州为恭州。南宋淳熙16年(1189年)正月,孝宗之子赵惇先封恭王,二月即帝位为宋光宗皇帝,称为“双重喜庆”,遂升恭州为重庆府,重庆由此而得名。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国政府定重庆为战时首都和永久陪都,共和国成立初期为西南大区驻地和中央直辖市,1997年6月18日恢复成立中央直辖市后,重庆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步伐加快,形成了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综合化工、材料、能源和消费品制造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农业农村和金融、商贸物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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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豆的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哪些区域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大豆生产基地在哪儿,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东北地区,是中国的一个地理大区和经济大区。“东北”一词,起源较早,《周礼·职方氏》:“东北曰幽州,其镇山曰医巫闾”。东北与、关外、关东、满洲等名称具有前后相继的历史承接关系,但它们具体所代指的地域范围有一定差别。东北地区,不是行政区,只有个别时期,东北地区才与东北行政区重合,比如元朝辽阳行省、清朝1636--1644年盛京总管、1947--1954年东北人民政府管辖的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松江省、吉林省、辽东省、辽西省、热河省,就是现在的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河北省承德市、秦皇岛市;东北地区是文化地理区域,相对于东北文化区的地理范围
四季分明的东北地区坐拥中国最大的平原,是资源丰富、文化繁荣、经济实力雄厚、以汉族为主多民族深度融合的区域,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东北地区经济以重工业、农业以及第三产业旅游业为主,2013年,东北地区GDP总值达61105.42亿元,人均GDP达49894元。
文化
东北地区属于以满汉文化为主体的多元文化圈,还融合了满族、蒙古族、朝鲜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民族以及俄国、日本的一些文化习俗。
发源于东北乡土的戏曲有二人转、秧歌等。其中踩高跷在古代文献有关渤海国的记述中就有描绘。东北摇篮曲(月儿明风儿静)是有代表意义的一首东北民歌。
东北话包括东北百姓广泛使用的东北官话和大连等少数地区使用的胶辽官话,赤峰、朝阳地区使用的北京官话。其中东北官话细分可分为吉沈片、哈阜片、黑松片,每片又可分为几小片。
根据中国语言地图集的调查,1988年中国大陆的东北官话使用者为8200万人,如果使用者的数量增长与人口增长相当,那么截至2010年,大陆的东北官话使用者超过1.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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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最曾经介绍过世界最高的山峰珠穆朗玛峰,那么高度紧随其后的其他山峰又是哪些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世界最高山峰排名的前五名。
洛子峰,英文名Lhotse,海拔8516米,地理坐标为北纬27.96°,东经86.93°,为世界第四高峰。洛子峰意为“南面的山峰”,就因为它地处珠穆朗玛峰以南3公里处,两峰之间隔着一条山坳,即通常所说的“南坳”。洛子峰藏语称之为“丁结协桑玛”,意思是“青色美貌的仙女”。以山峰的北山脊与东南山肯为界,其东侧在中国西藏自治区境内,其西侧属尼泊尔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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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语珠穆朗玛(藏文转写:Jo-mo glang-ma)就是“大地之母”的意思。藏语“珠穆”(Jo-mo)是女神之意,“朗玛”(glang-ma)应该理解成母象(在藏语里,“朗玛”有两种意思:高山柳和母象)。神话说珠穆朗玛峰是长寿五天女(tshe-ring mched lnga)所居住的宫室。
西方殖民者及其后代更多的称这山峰作额菲尔士峰或艾佛勒斯峰(Mount Everest),是殖民者纪念英国殖民者侵占尼泊尔之时,负责测量喜马拉雅山脉的英属印度测量局局长乔治·额菲尔士(George Everest)。
尼泊尔语名是萨迦玛塔(Sagarmatha),意思是“天空之女神”。这名字是尼泊尔政府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名的。由于此前,尼泊尔人民没有给这山峰起名,而政府由于政治原因没有选择用音译名称。
珠穆朗玛峰1258年出土的《莲花遗教》以“拉齐”称之,噶举派僧人桑吉坚赞《米拉日巴道歌集》称珠穆朗玛峰所在地为“顶多雪”。1717年,清朝测量人员在珠穆朗玛峰地区测绘《皇舆全览图》,以“朱姆朗马阿林”命名,“阿林”是满语,意思是“山”。1952年中国政府更名为珠穆朗玛峰。
1956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出版总署通报“额菲尔士峰”应正名为“珠穆朗玛峰”。
2002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西方世界使用的英文名称"Mount Everest",应正名为其藏语名字"珠穆朗玛峰"。 该报认为,西方使用英语名称"额菲尔士峰"前280年前中国的地图上标志已以“珠穆朗玛”命名。
台湾传统上一直以“圣母峰”称呼此山,并在教科书中采用此意译;世人接受中国大陆“珠穆朗玛峰”的名称,但仍不普遍。对的!
以艾佛勒斯峰命名,是英国皇家地理学会无视历史事实的结果,那时的英国皇家地理学会,无道义可言,地理科学成了殖民工具。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当时的皇家地理学会会长,艾佛勒斯峰委员会的会长是1904年带兵入侵西藏。屠杀藏民的殖民者荣赫鹏(F.YOUNGHUSBAND)。珠峰正名的工作到还没有结束,路还很长。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还沿用英国人的说法,许多中国人也不知道艾佛勒斯峰的来历,甚至在西藏很多地方还用这个名字标识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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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语珠穆朗玛(藏文转写:Jo-mo glang-ma)就是“大地之母”的意思。藏语“珠穆”(Jo-mo)是女神之意,“朗玛”(glang-ma)应该理解成母象(在藏语里,“朗玛”有两种意思:高山柳和母象)。神话说珠穆朗玛峰是长寿五天女(tshe-ring mched lnga)所居住的宫室。
西方殖民者及其后代更多的称这山峰作额菲尔士峰或艾佛勒斯峰(Mount Everest),是殖民者纪念英国殖民者侵占尼泊尔之时,负责测量喜马拉雅山脉的英属印度测量局局长乔治·额菲尔士(George Everest)。
尼泊尔语名是萨迦玛塔(Sagarmatha),意思是“天空之女神”。这名字是尼泊尔政府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名的。由于此前,尼泊尔人民没有给这山峰起名,而政府由于政治原因没有选择用音译名称。
珠穆朗玛峰1258年出土的《莲花遗教》以“拉齐”称之,噶举派僧人桑吉坚赞《米拉日巴道歌集》称珠穆朗玛峰所在地为“顶多雪”。1717年,清朝测量人员在珠穆朗玛峰地区测绘《皇舆全览图》,以“朱姆朗马阿林”命名,“阿林”是满语,意思是“山”。1952年中国政府更名为珠穆朗玛峰。
1956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出版总署通报“额菲尔士峰”应正名为“珠穆朗玛峰”。
2002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西方世界使用的英文名称"Mount Everest",应正名为其藏语名字"珠穆朗玛峰"。 该报认为,西方使用英语名称"额菲尔士峰"前280年前中国的地图上标志已以“珠穆朗玛”命名。
台湾传统上一直以“圣母峰”称呼此山,并在教科书中采用此意译;世人接受中国大陆“珠穆朗玛峰”的名称,但仍不普遍。对的!
以艾佛勒斯峰命名,是英国皇家地理学会无视历史事实的结果,那时的英国皇家地理学会,无道义可言,地理科学成了殖民工具。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当时的皇家地理学会会长,艾佛勒斯峰委员会的会长是1904年带兵入侵西藏。屠杀藏民的殖民者荣赫鹏(F.YOUNGHUSBAND)。珠峰正名的工作到还没有结束,路还很长。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还沿用英国人的说法,许多中国人也不知道艾佛勒斯峰的来历,甚至在西藏很多地方还用这个名字标识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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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的地铁(城市):上海地铁11号线(全长72km,还在延伸)
最长的地铁(国家):英国有一条地铁穿越8座城市(总长度近100公里,共设458个车站)
最短的地铁:伊斯坦布尔地铁(全长573m)
运营里程最长的地铁系统:上海地铁(548km)
最早建成的地铁:伦敦大都会铁路(1863年建成)
拥有最多车站的地铁系统:纽约地铁(共有468个站)
客流量最高的地铁:北京地铁(日客流量9825万人次)
最快的地铁:旧金山地铁(最高时速128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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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最大的大陆:亚欧大陆
面积最小的大陆:澳大利亚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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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哪一专业最赚钱,哪个专业的毕业生的薪酬最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5年本科毕业生薪酬最高的专业TOP30,欢迎阅读。
日前,标准排名(中国)研究院发布了《2015中国高校毕业生薪酬排行榜》。找出了本科毕业生薪水最薪水最高的30个专业。
统计显示,毕业取得高薪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大学是否是一本以上名校;二是大学所在城市是否是一二线城市;三是所学的专业是否是热门的高薪就业专业。
薪酬最高的3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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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一起了解吧!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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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法院对首封优先权有了新的突破,然而最高院始终相应的规定,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最高院拍卖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解读: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第四条,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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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你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最新执行规定。欢迎阅读!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2.整体拍卖流拍后,将部分不动产以物抵债,应慎重
——被执行不动产整体拍卖流拍后,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未重新评估的情况下,裁定以部分楼层抵债的,应予撤销。
3.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4.框架合同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文义解释应优先。
5.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程序上的抗辩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原则上亦包括程序法上如申请不予执行抗辩。
6.设立中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应认定有效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7.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原被执行人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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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臵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臵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
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
90、 条至
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
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 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
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
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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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你对最高院执行查封的规定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查封规定。欢迎阅读!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3、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5、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9、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1、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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