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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两优一先”表彰工作,对表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3月26日,中央组织部印发通知,对全国“两优一先”推荐工作作出具体部署。那大家知道“两优一先”是什么意思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两优一先解读。
两优一先,是指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评选表彰出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也有时候在团组织中指: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先进团组织。
4月下旬,中央组织部就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事迹材料、产生过程等,与各推荐单位逐一沟通,提出具体意见。4月底,推荐单位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推荐审批表和事迹材料。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123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121名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360个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名单。
——广泛征求意见。5月上旬,中央组织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发函,请他们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这次审查,共涉及135家企业、9家医疗卫生机构、29所学校、21个社会组织,审查内容包括维护职工权益、节能减排、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医疗服务、教育收费、经营管理等方面。
经审查并由推荐单位核实,有20个推荐对象因对其所在单位存在未全员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发生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不再列为表彰对象。
——进行差额遴选。5月中旬,中央组织部对推荐对象基本信息、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核,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结构、分布等因素,从推荐对象中遴选拟表彰对象。
根据表彰方案,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遴选全国“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为做好遴选工作,中央组织部认真制定《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遴选办法》。在遴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功绩导向,兼顾地域、行业、领域、民族等结构分布,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是参考推荐单位党员、党组织数量确定表彰名额,做到大体相当;三是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四是尊重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的排序意见。经过反复比选、好中选优,评审提出100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10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300个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建议名单。
——公示接受监督。5月24日,中央组织部部务会审议通过100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100名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300个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建议名单。经中央同意,5月27日至31日,全国“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在人民网、新华网、共产党员网公示,并通过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平台接受党员群众反映意见。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核实,并按规定遴选递补了拟表彰对象。
网民“弄潮一族”留言:对党员群众有质疑、有反映的个别对象,根据调查情况审慎调整,充分体现了中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每个推荐对象都能全面过硬。
6月,全国“两优一先”表彰对象名单和《表彰决定》经中央审议通过。
200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荣获者中,年龄最大的93岁,年龄最小的30岁,60岁以下164名,35岁以下11名;大专以上学历168名,副高级以上职称62名,充分体现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充满生机。
100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获者中,来自基层一线的党员96名,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17名、党员志愿者3名、一线工人党员17名(农民工党员2名);有党的代表5名、“两院”院士4名、“诺贝尔奖”获得者1名;有全国劳动模范19名、全国先进工作者16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2名。
100名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荣获者中,来自基层一线的党务工作者90名,其中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委书记51名;纪检干部3名、组工干部2名,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1名;有党的代表7名;有全国劳动模范13名,全国先进工作者1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4名。
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荣获者中,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的26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15个。
对他们进行表彰,充分体现了表彰注重向生产工作一线、向基层倾斜,突出先进性的鲜明导向。
党的以来,中央组织部还先后授予(追授)罗阳、孙波、兰辉、王胜、于海河、毕世祥、文朝荣、龚全珍、杭兰英、刘伦堂、柴生芳、高德荣、邹碧华、李培斌、毛丰美、阎肃、李保国等同志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他们的先进事迹成为不可磨灭的精神财富。
先进源于责任,优秀彰显党性。
500个表彰对象、一个个光辉形象。打开“两优一先”表彰对象名册,扑面而来的是浓浓的时代气息和崇高的价值追求。
——工作业绩突出。他们绝大多数是农村、街道社区、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基层一线的生产工作骨干,85%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3%是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他们用优异的工作成绩生动诠释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不让乡亲们荷包里有钱,死了也闭不上眼。”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会原副主任罗官章,退休后回到偏远的牛庄村,寻产业、挖穷根,一干就是19年。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兴平乡达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沙吾尔·芒力克,担任支部书记30年,使村民“口袋里鼓囊囊,精神上亮堂堂”。
湖北省武汉市江欣苑社区是武汉最大的农民还建小区之一,社区党委自筹资金打造“非遗”传承园,开展党员带头创新、带动创业、带领致富“三带”行动,以“汉绣”为代表的一大批国家“非遗”产品远销海外,摆脱了城中村改造后失地失业失收的困境,成为全国“村改社区”成功转型的样本。
——时代特征鲜明。他们当中既有取得国际一流科技创新成果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又有技艺精湛的“蓝领创客”“大国工匠”,还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环保工作者。
浪潮集团首席科学家王恩东,带领团队研制成功中国第一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应用主机——浪潮天梭K1,建立了完整的自主化技术体系,多项关键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我国成为继美国、日本后第三个具备关键应用主机研制能力的国家。
南昌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江风益教授带领技术团队,以20年磨一剑的坚韧不拔毅力,经过5000多次的实验,最终研制出硅衬底蓝色发光二极管技术,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掌握蓝光LED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也是国际上唯一实现硅衬底芯片量产的国家。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转向架制造中心焊接车间电焊工李万君,先后进行技术攻关100余项、获得国家专利21项,“环口焊接七步操作法”等多项技术冲破了国外封锁、填补了国内空白,被誉为高铁战线的“工人院士”“高铁焊接大师”。
铸国防基石,做民族脊梁。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五0二所党委,带领党员干部出色完成了以航天三大里程碑为代表的星、船、器研制发射任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浙江省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将生态环保建设贯穿滕头发展全过程,十几年来“一票否决”了50多个高收益项目,致力打造蓝天白云、绿水青山、鸟语花香的“地平线之美”。
——群众基础深厚。他们来源于人民群众,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深受群众赞誉。
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超声科主任贾立群,从医39年,接诊患儿30多万名,无一漏诊误诊,被誉为“B超神探”。为谢绝患儿家长馈赠,他索性将白大褂兜口缝死,被称为“缝兜大夫”。
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天津市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一所扫道工徐文华参加工作后27个春节全部在清扫一线度过,累计作业里程相当于绕地球走了6圈多,每年义务奉献1000多个小时。同时,他还主动照顾多名孤寡老人。
生命不息,奉献不止。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老马工作室”主要负责人马善祥,长期从事基层调解和群众工作,数十年如一日,为群众解决困难2000多个,现在已经60多岁的他仍然每天早早打开工作室大门,为前来调解的群众忙碌着。
云南省巧家县2014年8月3日发生6.5级地震,包谷垴乡党委组织全乡600余名党员,战斗在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的最前沿,有的支部书记6天6夜奋战在救灾一线,晕倒后醒来仍然坚持赶回灾区抢险,有的党员因过度劳累突发脑溢血去世。当地群众说:“党委是震不垮的坚强堡垒,党员有压不弯的精神脊梁!”
一个组织就是一座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两优一先”表彰对象,集中展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充分彰显了党的以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取得的崭新成就。
此次表彰,必将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热潮,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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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就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十条明确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十项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一、深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成办函〔2015〕113号)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常态化权责一致的考核机制,特别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乡镇(涉农街道)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加大投入。各区(市)县要打破常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求,足额保障监管专项资金,每年的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比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坚持高标准,填补空白,整改提高,持续推进,不断深化建设,真正做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五化”要求即: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实现“五个率先”即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确保国家质量安全县的名字叫得响、过得硬、上水平。四是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市)县每年都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标准,开展年度自查评审,并上报年度自查评分表和关键项印证材料。五是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资格复审工作,2016年5月前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快推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在2016年4月内,将本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和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和水产生产经营户以及本地农产品收储运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包括名称、地址、生产规模、主要产品、联系电话等在内的基础数据。二是在2016年4月底前彻底摸清农药经营情况,了解农药批发、零售商销售模式,为建立农药溯源监管平台做好基础工作。三是各区(市)县要在2016年7月前分别选择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一至二家,做好溯源系统建设的试点准备。
三、巩固完善网格化体系,夯实基层监管
按照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政府属地、部门监管、生产主体三大责任的网格化监管要求,巩固、完善和有效运行网格化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年度考核明确到每个网格节点和责任人。二是进一步完善基础网格监管范围,除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外,还应将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和水产生产经营户以及本地农产品收储运经营户纳入监管网格。三是加强对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四是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以源头整治为重点,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一是进一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设立执法监管网格对辖区内主要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监管,以农兽药隐性添加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为重点,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整治,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和技术指导,以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超范围、超计量使用农药为整治重点,强化农药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严查、严打违规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整治,以抗生素滥用、人药兽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严查、严打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各区(市)县要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金投入和专业技术力量配备,保障检测机构建设顺利进行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快县级检测机构建设和认证,在建检测机构的区年内要全部完成基本建设,已完成基本建设的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二是实施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已取得农产品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2016年8月前重点提升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能力,力争年底前完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增项认证或提出增项认证申请。三是强化村级检测监管溯源节点建设和运行,进一步健全村级检测室管理运行制度,管好、用好市农委下发和下达资金采购的设备,组织村检测室按照生产季节开展日常监管检测和采摘前检测,做到规模基地全覆盖,防止检测超标农产品收获上市销售。四是已取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市县,要建立和开展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实行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依法查处,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各取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双认证”的市(县)要制定2016年监督抽检方案,监督抽检检测数不低于800个批次,抽检方案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市农委农质处备案。五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备,以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为主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2016年蔬菜(食用菌)、水果生产大县(市)每月农药残留检测数不少于2000个(县级速测不低于700个),其余区(县)每月农药残留检测数不少于1000个(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根据生产实际开展全覆盖的销前检测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监测结果每月25日前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鼓励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主要基地配备农药残留速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检。六是要加强农产品检测人员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尽快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考核准备,积极参加农业部第三届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
六、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
进一步强化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过程监管。一是进一步强化生产档案管理。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建立生产档案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的要依法惩处。二是强化基地准出管理,逐步完善蔬菜(食用菌)、水果等主要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以适应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三是强化鲜食农产品采摘园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质量安全保障完善的现场采摘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责任到人,确保供广大游客现场“采摘品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四是加强“三剂”和包装材料管理,以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统称“三剂”)和包装物、直接用于产品的不干胶捆扎带和商标标识等为重点,强化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采后处理质量安全监管。五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奶站监管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在继续做好县级每月一次和驻站监管员每周一次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日常监测的同时,重点监管奶站每日自检抗生素、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结果每月25日前报市执法总队养殖业支队。对未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生鲜乳收购(运输)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其收奶(或运输)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况应吊销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生鲜乳准运证。
七、稳步推进“三品一标”发展,重点强化证后监管
一是稳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各区(市)县年内最少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各1个以上。二是要针对本区域特色优质农产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强化证后监管,加大对“三品一标”认证企业的抽检比例和频次,各区县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专合组织和企业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投入品使用、档案记录、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将结果报市农委。市农委将根据认证产品生产季节组织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要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切实维护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的良好声誉。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强常态化监督执法检查。制定农业执法专项方案,结合农时做到重点季节集中查、重点环节认真查、重点区域反复查,坚决查处和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二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突出源头治理,全年监督抽检农业投入品样品2400个,监督抽检生产环节农产品(含水产品)样品2400(其中水产品400)个;实施重点抽查,提高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三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的强力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于涉及面广、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案件,采取督办、联办等形式,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添加使用违禁物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凡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2211”工程;全面推行“成都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管理相对人的信息化监管;强化“3+1”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严禁病死动物流入市场。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加大生猪屠宰巡查力度,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力促把好生猪屠宰的进场关、屠宰关和出厂关;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屠宰注水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九、加大防控力度,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明确责任,健全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值班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防范发生影响恶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监管和监测中发现的突发事件,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严防事件扩散。
十、规范信息管理和舆情处置,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要规范信息管理,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要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建立舆情监测与信息综合研判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高度重视和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疑似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食安办和市农委,同时积极主动妥善处置。
看了“成都市十项规定全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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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朋友都知道,车子每年都必须定时做保养和进行年审。由于地域存在差别,车辆年审的时间存在差异,那么成都车辆年审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车辆年审规定。欢迎阅读!
新规摘要:自今年9月1日起,首批23家车企的113款新能源汽车符合要求,消费者购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首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中,涵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两大类,但不包含特斯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税率为10%。这项规定的实施意味着,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将为车主减少大约10%的费用支出。
点评:广州丰田第一店总经理黄永江表示,新规定对整个新能源汽车市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会使到新能源汽车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车主安先生目前已经购买了混动车型,他表示,节能车、新能源车都会比传统车型更加省油、环保,新规定的实施,肯定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原车价格起点较高,便宜10%仍然打动不了部分消费者。
提醒: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与使用,将有效降低PM 2.5排放,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城市空气的清洁。
不过,注意不要混淆了新能源车与节能车的概念,规定是对购买新能源车型,才可以降低10%的购车成本,但像购买凯美瑞尊瑞这类混动车型来说,它只属于节能车,并不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范畴,因此,并不享受便宜1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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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实行了车辆限行规定,那么2017成都车辆有哪些限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2017机动车限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 “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三)法定假期期间车辆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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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午,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庆祝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出席大会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那么,“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何以成为刷屏热词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全文解读。欢迎借鉴。
专家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为何十提“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专家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为何十提“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连日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刷屏”热词。理论研究专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着重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是什么,方向在哪里,中国将以何种方式继续前进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为迎接新的挑战指明方向,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在讲话发表后走进新华网演播间,对重要讲话作了解读。
讲话从八个方面阐释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李君如逐一解析了这八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要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二是要牢记理想信念;三是要坚持“四个自信”;四是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是全面深化改革;六是立足于人民;七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八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
李君如说,这八个“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八项任务,前两项侧重“不忘初心”,后五项体现“继续前进”,中间第三项即“四个自信”,既是对前面的汇总,也是对后面任务的根本保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第八项任务中,习近平总书记以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为问题导向,谈加强党的建设,祛病疗毒,激浊扬清;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谈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把腐败提到是我们最大威胁这一高度,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两位专家认为,讲话毫不避讳当前面临的风险、困难,以问题为导向,显示出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总结了党95年历史得出的深刻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怎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就是要提起大家重视,党的政治生态问题牵涉到党风问题,牵涉到社会风气问题。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从党的高层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以上率下,持之以恒地加强作风建设,发挥党的优良传统。这是营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的关键因素。”李君如说。
谢春涛说,“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严治党从何处入手?谢春涛认为,一方面要特别强调理想信念宗旨。“近年来落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无一例外的共性问题是理想信念丧失了,起码是淡漠了。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强调不忘初心,就是在告诫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该忘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另一方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变成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的纪律规矩。谢春涛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已审议通过,只有制定纪律、严格执纪,才能把党管理好,让老百姓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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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不忘初心,那么什么是共产党人的初心呢?共产党人应该如何守心前行?在讲话中从8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答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解读体会,欢迎借鉴。
共产党人的初心,应是那党旗下80字的庄严宣誓,是对党光荣历史的铭心记忆,是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自觉践行,是对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优良传统的继承发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句话2个词、8个字,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是对我党取得光辉业绩的宝贵经验总结,更是在进京赶考“这场考试还没有结束,还在继续”的现实判断下,对全党做出的宝贵告诫与警示。“不忘初心”,是守住本、抓住根,共产党人要永葆为民初心,始终牢记自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去做什么,该怎么做。“继续前进”,是方向、行动和指引,共产党人要牢记使命,把握现在,面向未来,为党和人民事业奋勇向前。“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生日寄语,无疑将成为党员们的最新“座右铭”,时刻鞭策和提醒着大家。那么,共产党人究竟如何守心前行,在讲话中从8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一,坚定指导思想——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南湖一叶扁舟起锚出发,到中国号巨轮扬帆起航;从建党之初数十人,到如今8800万党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首先是有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导,为我们立党立国提供根本遵循。多次提出全党加强理论武装,曾明确要求“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领导干部的看家本领”。因此,我们不但要坚持,且绝不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而且还要理论创新,用新的实践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其二,秉承理想信念——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牢记我们党从成立起就把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自己的纲领,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推向前进。”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信仰正是其魂之所在。95年来,多少仁人志士胸怀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前仆后继,英勇奋斗,矢志不渝。曾将理想信念比作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精神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现在,再次敦敦教诲:“一个政党的衰落,往往从理想信念的丧失或缺失开始。”因此,全党、每一位党员都要不断强化理想信念,通过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让我们党更加坚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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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发扬中国特色——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攸关中华民族的命运兴衰。中华民族从积贫积弱到"在短短30多年里摆脱贫困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彻底摆脱被开除球籍的危险",究其根源就是找到了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它是党带领中国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开辟出来的,是党紧紧依靠人民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曾多次说过,要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现在,他借着党95岁生日再一次向全党、全国人民号召,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要有信心,因为这就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选择,坚定不移走下去,国家、民族、人民都会好。
其四,推动中国发展——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不断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向前进。
"解决中国问题,关键在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也是检验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准绳之一。国家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们党才能永得民心,永立不败之地。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世界科技发展酝酿新突破的发展格局,面对这些新形势新挑战,谋划发展必须把握全局、统筹协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其五,推进改革开放——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勇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不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
"改革开放30年来的瞩目成就,充分表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新时期,中国要前进,就要全面深化改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我们必须坚定改革开放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开放,让人民通过改革得到更多"获得感"。
其六,以人民为中心——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
"95年来,党与人民风雨兼程,同舟共济,生死与共。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成为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继续前进的根本保证和不竭源泉。党从诞生之日起就站在人民立场谋求解放和独立,今时今日依旧站在人民立场为民谋福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显示了我们党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其七,坚守和平发展——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强同各国的友好往来,同各国人民一道,不断把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向前进。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从苦难走过来的中国和中国人民尤其渴望和平,致力倡导和平、维护和平,希望筑牢和平更坚实基础,由此助推世界各国发展与共赢。这是一个负责大国应有的担当与自信。
其八,从严管党治党——即"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当前,我们党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各种考验,只有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治吏,才能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此次"庆生会"上,还重申"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再次强调零容忍惩治腐败,均表明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不变,力度不减,为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指明了方向。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继续前进,就一定能抵达胜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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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落户成都是他们购房的一大理由。落户成都不仅可以享受相关利好,对许多家长来说,最为主要的也是因为落户可以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最新入户口规定。欢迎阅读!
成 都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 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 户口。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下同)、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下同)。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租住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屋证明、同一地址的租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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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白皮书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包括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等五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白皮书全文解读迎阅读。
(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
(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
(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
(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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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解读。
白皮书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包括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等五部分。
白皮书说,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白皮书指出,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从历史和国际法看,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张毫无根据。此外,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中菲两国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
白皮书说,菲律宾时任政府2013年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侵犯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白皮书强调,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白皮书表示,中国坚持与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积极倡导域外国家尊重地区国家的努力,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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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刷屏”热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解读,欢迎参考。
讲话从八个方面阐释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李君如逐一解析了这八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要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二是要牢记理想信念;三是要坚持“四个自信”;四是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是全面深化改革;六是立足于人民;七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八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
李君如说,这八个“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八项任务,前两项侧重“不忘初心”,后五项体现“继续前进”,中间第三项即“四个自信”,既是对前面的汇总,也是对后面任务的根本保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第八项任务中,习近平总书记以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为问题导向,谈加强党的建设,祛病疗毒,激浊扬清;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谈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把腐败提到是我们最大威胁这一高度,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两位专家认为,讲话毫不避讳当前面临的风险、困难,以问题为导向,显示出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总结了党95年历史得出的深刻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怎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就是要提起大家重视,党的政治生态问题牵涉到党风问题,牵涉到社会风气问题。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从党的高层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以上率下,持之以恒地加强作风建设,发挥党的优良传统。这是营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的关键因素。”李君如说。
谢春涛说,“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严治党从何处入手?谢春涛认为,一方面要特别强调理想信念宗旨。“近年来落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无一例外的共性问题是理想信念丧失了,起码是淡漠了。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强调不忘初心,就是在告诫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该忘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另一方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变成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的纪律规矩。谢春涛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已审议通过,只有制定纪律、严格执纪,才能把党管理好,让老百姓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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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刷屏”热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解读体会,欢迎阅读。
讲话从八个方面阐释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李君如逐一解析了这八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要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二是要牢记理想信念;三是要坚持“四个自信”;四是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是全面深化改革;六是立足于人民;七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八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
李君如说,这八个“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八项任务,前两项侧重“不忘初心”,后五项体现“继续前进”,中间第三项即“四个自信”,既是对前面的汇总,也是对后面任务的根本保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第八项任务中,习近平总书记以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为问题导向,谈加强党的建设,祛病疗毒,激浊扬清;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谈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把腐败提到是我们最大威胁这一高度,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两位专家认为,讲话毫不避讳当前面临的风险、困难,以问题为导向,显示出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总结了党95年历史得出的深刻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怎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就是要提起大家重视,党的政治生态问题牵涉到党风问题,牵涉到社会风气问题。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经验是从党的高层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以上率下,持之以恒地加强作风建设,发挥党的优良传统。这是营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的关键因素。”李君如说。
谢春涛说,“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严治党从何处入手?谢春涛认为,一方面要特别强调理想信念宗旨。“近年来落马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无一例外的共性问题是理想信念丧失了,起码是淡漠了。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强调不忘初心,就是在告诫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该忘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另一方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变成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的纪律规矩。谢春涛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已审议通过,只有制定纪律、严格执纪,才能把党管理好,让老百姓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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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那么,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什么意思?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解读。欢迎阅读。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总书记在庆祝中国_成立_周年大会上提出的。总书记阐述了在95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为中华民族作出一个又一个伟大历史贡献。中国_领导中华人民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使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作为一位积极向上的年青人,要时刻谨记总书记所说的“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广西这片热土书写出彩人生。
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既部署“过河”的任务,又指导解决“桥或船”的问题,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了典范。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要准确理解讲话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又要深刻把握讲话贯穿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攻坚克难、化解矛盾、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要通过学习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古人讲,“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说的就是学以致用这个道理。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讲的也是同样的道理。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问题学,拜人民为师,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千万不能夸夸其谈、陷于“客里空”。好学才能上进。中国_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现代年青人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
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_和中国人民团结的旗帜、奋进的旗帜、胜利的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又借鉴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作为积极向上的年青人,要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提高和领导水平,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滋生_的土壤依然存在,反_形式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_问题仍然影响恶劣。总书记强调,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要深入推进反_斗争,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做到有腐必反、除恶务尽。不断健全惩治和预防_体系。这是反_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要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_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_,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_人精神家园,不断落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进反_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_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铲除_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继续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加强反_国际追逃追赃,对_分子形成震慑,遏制_现象蔓延势头。作为正处于蓬勃向上的年青人,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做好自己应尽的义务。
总书记说:“我们党已经走过了_年的历程,但我们要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_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作为21世纪的年青人,要努力做到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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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三不”干部的问题,从严治党的力度和步伐必须不断加大。目前在全党开展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学习教育活动,其深意就在于使从严治党“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两学一做”系列:“不作为”解读。欢迎阅读。
领导干部的“不能为”,主要表现在不懂规律、不懂门道、缺乏知识、缺乏本领,工作中显得能力不足。
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了“本领恐慌”的问题,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加强学习的紧迫感,都要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强调,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
“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针对领导干部,指出,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学习掌握做好领导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各种知识,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行家里手、内行领导。
说,领导干部应该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好学乐学,如饥似渴地学习,只要坚持下去,必定会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
要解决“不能为”的问题,离不开制度机制的健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安排,导致领导干部一旦任职达到一定的行政级别,除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行政级别一般就不会下降。这让一些“不能为”的干部产生了侥幸心理,也让更多能干会干的干部只能“熬资历”,难以更好地施展才华。
2015年6月,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强调要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在中办印发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到,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这一机制让机关不养“庸人”成为一种政治生态,督促了领导干部自觉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解决自身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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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什么意思?下面小编为大家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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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向何方“板子”怎么打?——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看点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社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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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的出现,是为了处罚社会上的不练风气。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更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现实需要。目前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即是碎片化,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的空间,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待加强。
2009年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属于狭义的问责,很大程度上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而要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就变成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党纪政纪双双发力,才能让党政领导干部绷紧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王岐山强调,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权为民所授,任何不正当用权的行为都应该被追责,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体现着对党的责任和担当,倘若权力加身,却不知为民谋利、为党负责,甚至滥权以行、亵渎职责,那相关责任人就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问责。
现实中,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多由中纪委以发文、通知、意见、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尚且没有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加速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即在于让党内问责依法依纪而行,一切有章可循,从而在根本上坐实问责的效力。
毫无疑问,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今之计,根据党中央和中纪委要求,整合和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党内问责条例,需要进一步塑造问责启动机制,廓清问责的内容、范围和处置条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阳光透明的问责机制,让民众可以监督整个问责过程。如此,以完善健全的党内问责制度,唤醒党员干部敬畏之心,不负民众信任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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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系列重要讲话的核心内容,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各种重大关系、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其一,正确把握国际关系新变化,为破解“修昔底德陷阱”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当前,各种国际力量加速分化组合,大国关系进入全方位角力新阶段。中国日益走向世界政治舞台中央,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面对我国安全和发展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党既顺应时代潮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开放,走和平发展道路,又立足中国实际,坚持独立自主,决不照搬西方道路和制度模式。我们党创造性地把国家现代化目标与改革开放动力和依法治国保障统一起来,创新性地把党的领导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为我们正确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其二,深刻反映我国发展新要求,为破解“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基本国情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大台阶,但也相应产生了新的矛盾问题。面临着严峻的“中等收入陷阱”挑战。
党的以来,一方面提出中国梦的奋斗目标,强调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内在统一,坚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相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三大战略举措,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把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内在统一起来,把解决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与解决好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辩证统一起来,把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安全发展与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共同发展、公平发展辩证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治理方式现代化辩证统一起来,为我们正确解决人与社会矛盾、人与自然矛盾,破除“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其三,正确处理党群关系,为破解“塔西佗陷阱”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当前,脱离群众已经成为党执政面临的最大危险,权力滥用和腐败严重侵蚀了党的机体活力,“塔西陀陷阱”已经成为我们党执政面临的严峻挑战。
党的以来,既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心骨,又强调打铁还要自身硬,提出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并把全面从严治党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实现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辩证统一、加强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的辩证统一、建章立制与执行落实的辩证统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辩证统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正确处理党群关系、权法关系、发展与治理关系的新理论,为有效克服“塔西陀陷阱”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其四,正确处理富国与强军关系,为破解“安全困境”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是,影响我国发展的“安全困境”却在不断增大。强调,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目标下来认识和推进,服从服务于这个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努力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站在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高度,强调必须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把军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强国梦和强军梦辩证统一起来,把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辩证统一起来,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指明了方向,为破解“安全困境”提供了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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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形式,为促进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劳务派遣在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违法,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第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的条款内容,注意该规定表述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哦!根据规定调整、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哦。之前见过或修订过很多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无“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更要认真审核哦!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即给用工单位干活还不是用工单位的人。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经常会发生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踢皮球的现象。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其实该条款即使不写,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简单说,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做事,用工单位出钱。几乎没有劳务派遣公司大包大揽承担所有费用的,均规定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因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派遣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原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允许派遣公司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无资质运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持续用工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用工单位能否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违法退回的概念,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律师2013年度代理的二中院一派遣员工被退回的案件,与法官庭上庭下交流很久,但法官依然得出了“法律中没有违法退回规定”的判决结论。于是一个月薪10000元的外企劳务派遣员工随意就退回合法变成了月薪1260元/月。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哪些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从而劳务派遣工不能再被随意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工资待遇,本律师认为这是《劳务派遣规定》最核心、最亮点、最具实质意义的条款,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解读: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遇法定情形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被退回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强调三期内女的女劳务派遣工不能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情形而被退回,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女职工的三期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信应该写给谁?本条规定应该写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哦!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公司主体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当然会依法终止。此处提出了用工单位的一个法定义务,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就没再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采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或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本条请注意,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吊销注销与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哦!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情形。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款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权利的重要条款之一,对某些单位采取的异地缴纳社保、想办法降低社保基数导致派遣工社保权利被侵犯的做法行为说“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都要受到罚款等处罚,而非仅仅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这又是用工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之一哦!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违反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法律责任。可惜遗憾的是,依然没大胆的规定违反三性原则使用劳务派遣,视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规定了责令改正,但用工单位就是不改该怎么办?比原草案的规定弱化了很多,强制力大打折扣。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明确了劳务派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员工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解读: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这种必须使用劳务派遣、不能直接用工的特殊主体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原则及用工比例的限制,但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障方面依然受约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界定情形,尤其是派员工到境外工作,仅仅是工作地点的变化,老百姓俗称的“外派”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形式以规避,相当多的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当然,真正的外包法律是不禁止的,研究真外包与假外包的区别将是一段期间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看了“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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