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城镇医保与职工医保相关的共6个结果: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患病,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实行即时结算联网管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1、自杀、自残、他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刑期间;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5、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6、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7、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8、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
9、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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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政治、有信念”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重要要求、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躬身践行,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好干部。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职工讲政治有信念发言稿,欢迎阅读。
按照中央和省、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安排,4月29日,市委中心组举行“讲政治、有信念”专题学习讨论。省委、市委书记吴政隆主持专题学习并讲话。
会上,围绕学习“讲政治、有信念”的心得体会,吴政隆、汪凡、陈河才作了主题发言,耿彦波、王成、任在刚、李吉山、张明星作交流发言。
吴政隆在发言中指出,“讲政治、有信念”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重要要求、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躬身践行,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好干部。
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增强“四种意识”作为根本要求来贯彻,认真落实省委“双学”要求,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始终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
要对党绝对忠诚,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许党,真正做到爱党忧党护党兴党。要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站稳群众立场、倾听群众呼声,抓好“五个一批”、办好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
要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认真学习党史、国史,认清历史脉络、把握现实方位、辨明发展走向,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要加强理论武装,必须把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深入学、系统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结合学,把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党章党规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当好标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五句话”总要求,一手抓全面从严治党不放松,一手抓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大力弘扬夙夜在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团结带领全市人民以新的发展理念推动“六大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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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收政策
1.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 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3. 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 信贷政策
4. 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
5. 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 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代款。 三、 财政政策
7.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定的应由财政、企业、社会所承担的资金。
8. 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由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劳动力管理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9.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转岗转业培训、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
10. 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省核定的年度收费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用于解决同级财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力缺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计划逐月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1. 企业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劳动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12. 环保、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可以安排下岗职工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经费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根据安排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13.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基建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下岗职工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4. 在同级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业计划内,全面完成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目标的企业,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岗职工考核目标的,同比例核减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经费额度,其差额部分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没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等核减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度经费。
15. 按财政、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原则,对财政已按规定逐级拨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未按规定承担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影响再就业中心按同级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准许企业参加评选先进和兑现各种奖金。对挪用财政再就业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 各新闻媒体要无偿为再就业中介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专业时段、专栏、专版等就业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级政府可根据供求信息的社会效益年终给予适当的奖励。
17. 鼓励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一年内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500元;连续两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500元。 18.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19.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20.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 收费政策
21. 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登记求职和被推荐介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
22. 对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房屋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23. 下岗职工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4. 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
25.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26. 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27. 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 劳动管理政策
28. 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失业或退休时可分别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 29. 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加速自谋职业。对托管人员联合开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两年的托管费用。半年到一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一年的托管费用。
30. 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托管、培训和安置。被托管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人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并同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为失业职工管理。失业职工两次拒绝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推荐安排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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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有没有什么最新消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最新消息2017。欢迎阅读!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对于年龄,民众自然是反对的,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即将要退休享几年清福的时候,被告知一则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4的消息,恐怕一时还接受不了。
一边是民众发对,一边是专家学者的理论,两者孰轻孰重,小编不敢断言,大众心里有杆秤。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延迟退休最新消息:渐进式延迟退休无疑为延迟退休年龄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出路,对民众的反对声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明确了顶层设计,下面就要看怎么来具体实施了。
关于延退,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身居要职、油水丰厚之人必然是举双手赞成,辛苦劳作、期待退休之众大部分表示反对。小编认为,延迟退休政策可以实施,但是应该区别对待,严控官员退休年龄,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平。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4,关于2014年是否开始施行延退政策,众专家有不同的观点,民众更是有不同的吐槽,“延迟退休冲击5成就业,延退就是让该工作的人无工作可干,让该退休的人被逼工作。”一位网友这样吐槽道。
前段时间,网上疯传着一个段子“假如延迟退休年龄到65岁”,大致是这样讲的。六十几岁的老爷爷被迫早起去上班,老奶奶在家做饭,二十几岁的孙子早上起来去公园晨练、然后提着鸟笼悠哉闲逛……看似可笑的段子,里面蕴藏着无限的嘲讽。
渐进式延迟退休的过渡期尚不确定,但从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4中,我们可以看出,延退正在走入我们的生活。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国家没有针对国企下岗职工专门规定退休年龄,但是对于计划内破产企业,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法规,允许单位中安置人员提前退休。具体要看你们那里的地方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应更具弹性
近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已经出来,还要按照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包括退休、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无疑是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公共政策之一。延迟退休政策的“雷声”轰鸣了好几年,现在已有雨点渐近的趋势:2016年将出台最终方案。这项政策无论如何精益求精,都将注定争议重重,毕竟一项全国性的公共政策不可能兼顾所有阶层、地域、年龄层等群体的利益诉求。但无论是和国内自身纵向进行历史比较,还是和国际社会进行横向比较,抛开政策内容本身的争议性,其制定过程都有诸多值得肯定的进步之处。
首先,这一政策的制定过程坚持了积极渐进稳妥的策略,有效吸取了以往个别政策急于求成、急躁冒进的经验教训,充分体现了决策层的改革定力和智慧,也充分遵循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化原则。决策层本着“宁慢毋滥”、“以时间换政策空间”的精神,在政策出台前给民意以充分的释放机会,给社会公众以充分的心理准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给学术界、主管政府部门和其他参与各方以充分的调研时间,做足政策可能方案的准备功课。同时,始终清醒地坚持兼顾各地、各行业的多样性特殊性,坚持避免“一刀切”。所有这些理性之举,算得上是我国公共政策史上值得称赏的进步!
其次,这一政策的制定过程坚持了开放、参与的策略,尽量规避过去闭门造车、部门决策的错误,充分遵循了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原则。关乎千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除了城市规划等这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外,要历尽所能的让千万人参与讨论,让利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即将推出的渐进延迟退休政策方案,在出台前就已经过长时期公众热议,出台后也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将据此进行适度调整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进程的接纳和重视。
更为重要的是,渐进延迟退休的可能政策方案自身,以尹蔚民部长所举的例子来说,充分体现了决策层竭尽所能兼顾不同年龄层、不同地域之间公平诉求的决策倾向,充分遵循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正义原则。
延迟退休政策着眼的不仅是养老金“空账”和缺口问题,更是人口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大背景下,立足长远规划未来社会的底线保障问题,意在实现兼顾和平衡当前经济发展和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切实兜住底线和防止“社会福利陷阱”、有效降低个人与企业社保负担和确保养老等社保基金持续充盈。更为重要的是,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公平正义,包括地域之间、行业之间乃至代际之间的公平正义。延迟退休年龄的决策按照“小步慢行、渐进到位”和“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来稳健实施,初步体现了决策层对公平正义原则的坚守。
当然,渐进延迟退休政策无论如何“渐进”和“分步”,最终都会形成新旧政策的“分水岭”
两侧年龄接近的群体各自享受不同政策,带来的政策影响也会呈现出鲜明对比。要切实消除这种政策实施带来的“不公平感”甚至“被剥夺感”,根本之道还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方向,始终清醒地坚持政府在养老等社会保障中的辅助而非主导、监督而非包办作用。换言之,决策层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延退政策也应该是方向性、参考性的,更应该是具有足够弹性的:给企业和个人留下自主选择的弹性,给市场留下创新和多元化供给的弹性,更应该给未来政策修正和完善预留适度的弹性。 例如,但凡在延迟退休政策所及年龄范围之内的,按照受影响程度给予多种可选择、可操作的补偿机制,包括可提前退休选项(较之此前可略高比例的提前退休申领额度)、适度奖励性选项(例如5年以内的退休金上浮比例奖励)等,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或者金融保险企业据此推出更加多元化的养老保险选项,让公民个人和企业有更多选择等。
看了“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最新消息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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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调整。欢迎阅读!
养老保险的缴存比例是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应用实例如下:
以工资为7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养老保险保费为:养老保险:7000*8%=560元,单位7000*20%=1400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看了“广东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调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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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下面读文网小编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你阅读参考。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该条文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及其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年限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数额的不确定性。另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也仅对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等的最低适用年龄,而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年限亦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该问题遗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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