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百科相关的共31个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现代国家根据法律授权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与干预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监管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 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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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欢迎阅读!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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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欢迎阅读!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眼睑部防护系列产品有:经济性轻质护目镜、聚碳酸酯防雾护目镜、防护眼镜、防护眼镜(强涂层),蓝色镜架、防护眼镜(UV防护)、防护眼镜(强涂层,UV防护)、工业标准防护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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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对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参加者,听证主持人权利、义务及回避,听证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劳动行政处罚权是劳动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第二,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第三,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第四,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劳动行政处罚是依法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的一种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必须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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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欢迎阅读!
(1)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以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在性能范围内使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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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
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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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是采取仲裁前置的规定,也就是说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行提起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与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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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是指企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企业改制需要,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回家休养, 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一种措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欢迎阅读!
退养的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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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司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做具体规定,劳动者可以比照民法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需求权利救济。
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必须以公司有继续履行的能力为前提。
2、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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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是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性用品的总称。在现有生产条件无法消除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下,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防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欢迎阅读!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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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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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伤保险死亡待遇,其主要作用是使伤残者医疗、生活有保 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我国原劳动部制定了《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部供养亲属规定。欢迎阅读!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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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电这种重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我们的生活,电网结构越来越庞大与复杂。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已经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电气设施与电子装备,促使人们对用电的安全性和供电的可靠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欢迎阅读!
一是电网确有接地时, 漏电保护器正常动作。在这种正常动作中,因电网老化、气候环境变化,电网产生接地点引起的动作占绝大多数,而因人身触电引起的动作则是极少数。可以想象,能够正常用电是人们的第一需求,为了防止发生概率极低的人身触电伤害而招致频繁的停电,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当然会造成人们的烦恼。
二是电网本来没有发生接地,而是漏电保护器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产生误动:
1,由于漏电保护器是信号触发动作的,那么在其它电磁干扰下也会产生信号触发漏电保护器动作,形成误动。
2,当电源开关合闸送电时,会产生冲击信号造成漏电保护器误动。
3,多分支漏电之和可以造成越级误动。
4,中性线重复接地可能造成串流误动。
可见,由于漏电保护器在技术上就存在这些产生误动的可能性,会使漏电保护器的频动问题更加严重,更加复杂。
从技术原理上分析,漏电保护器也存在可能产生拒动的技术误区。
1,当中性线产生重复接地时,会使漏电保护器产生分流拒动,而中性线重复接地点是很难找到的。
2,当电源缺相,所缺相又正好是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电源时,会产生拒动。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漏电保护器在实际使用中发生的频动、拒动问题,既有客观环境和管理的原因,也有漏电保护器本身技术上的误区。尤其是使用漏电保护器要求电网中性点必须接地,而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误区大多与电网中性点接地有关:
其一,由于中性点接地,电网相线的支撑物常年承受相电压,因而支撑物被击穿,形成电网接地点,造成泄漏,引起漏电保护器频动。
其二,由于中性点接地,当相线偶尔接地时,会立即产生很大的泄漏电流,不仅增大电损,易引起火灾,更会加剧漏电保护器的频动。
其三,由于中性点接地,当人身触电时,会立即产生很大的电击流,对人的生命威胁非常大,即使有漏电保护器也是先遭电击,再动作保护,如果动作迟缓或失灵,后果会更加严重。
其四,由于中性点接地,电网对地分布电容接在回路中,会加大开关合闸时的对地冲击电流,造成误动。
其五,由于中性点已经接地,中性线发生重复接地很难被发现,中性线重复接地会使漏电保护器发生分流拒动和串流误动。
可见漏电保护器的确存在着技术误区,而且这些技术误区与电网中心点接地是密切相关的,而使用漏电保护器时,电网中心点又不能不接地,因此在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思路内解决其频动、拒动问题是不大可能的。
还需特别指出两点:
1. 当发生人体单相触电事故时(这种事故在触电事故中几率最高),即在漏电保护器负载侧接触一根相线(火线)时它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如果人体对地绝缘,此时触及一根相线一根零线时,漏电保护器就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2. 由于漏电保护器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电路工作正常时反映不出来它的重要,往往不易引起大家的重视。有的人在漏电保护器动作时不是认真地找原因,而是将漏电保护器短接或拆除,这是极其危险的,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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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珐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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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欢迎阅读!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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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95周年生日到来前夕,中央放出加强制度建设大招,祭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和“问责条例”,很快成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词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会上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在全国掀起学习问责条例的高潮,通过学习从内心受到很大触动,也思考了一些问题。通过问责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把问责条例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不良行为侵蚀自己的头脑。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巩固发展全党动手的局面。共产党员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向来都是社会群众热议的话题。今年1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对党员干部追求的高标准和全面管党治党有了更强的明确。现今对中共问责条例征求意见,更是对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全面深化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是对时下正在全党如火如荼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效契合。党的责任重如泰山。落实政治责任,一把手是关键,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有责,决不能把自己当旁观者,坐在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不能领“职务”时都跃跃欲试、当仁不让,而发现干部有问题却不去管、不报告、不批评;等到干部被审查了还跟没事人儿似的,说“感到很惊讶”。难不成这里面就没有你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平日里真的一点反映都没有听到?党内正常的政治关系都跑到哪里去了?领导干部不担当,就是对党不忠诚!当年革命先烈前赴后继、不怕牺牲。今天我们的干部不需要天天经历生与死的考验,无非是为党的事业得罪点人,难道连这都担当不起来?“四个意识”不能光表态,讲政治、讲大局、讲核心、讲看齐,要向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态度看齐,找到差距、发现问题。领导就得真“领”真“导”,既要自身正、敢担当、言传身教;又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敢红脸敢瞪眼,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以来,党中央紧紧牵住“牛鼻子”,有力推动了“两个责任”的落实。过去那种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只是纪委的事、事不关己的思想,已经有所转变。但是,还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委书记没有认清形势,全面从严治党还存在说的多、做的少,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的状况。有些领导干部身边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都只说别人,却不谈自己的责任。对这种态度和行为,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委书记不能不管不问,否则就等于姑息放纵。只有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党的纪律才能真正严肃起来,责任才能压下去,不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这个问题上,党中央已经是言出纪随。从彻底调查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到严肃问责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体现了以强力问责推进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中央作出了表率,各级党组织就要紧紧跟上,高悬问责利剑,对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要黑下脸来找典型,或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释放出强烈信号,不管是党委还是纪委,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只要条件够了,就要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这样才能发挥震慑效应,警醒一大片。要研究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完善和规范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共问责条例的即将出炉,是继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员及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而党的强大力量也是在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带头人,是社会群众的身边人,其一言一行都关乎着党的形象,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成效,所以我们的党员合格且优秀,才能使党的基层组织坚强有力,才能积聚人心,党的根基才能稳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而现实中,有不少党员干部对党的意识薄弱、组织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存在信念动摇和缺失,导致精神“缺钙”,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党的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加强了对党的权力运行监督和纪律建设,真正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道路上而努力。而制定党的问责条例,就是要把责任这把利剑高悬起来,剑指为官乱象,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实实在在刻画出为官底线。做合格党员,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净化党的政治生态,严防不作为、乱走为的腐败现象,真正让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成为一名合格并且优秀的共产党员。
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为居民办事的能力,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此条例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工作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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