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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就业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成长于日本及欧洲,目前在许多国家广泛推行。劳务派遣的迅速发展就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将原有的一个雇主与一个雇员的双方劳动关系,转变成了两个雇主与一个雇员的三方劳动关系,从而减轻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对于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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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后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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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形式,为促进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劳务派遣在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违法,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第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的条款内容,注意该规定表述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哦!根据规定调整、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哦。之前见过或修订过很多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无“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更要认真审核哦!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即给用工单位干活还不是用工单位的人。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经常会发生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踢皮球的现象。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其实该条款即使不写,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简单说,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做事,用工单位出钱。几乎没有劳务派遣公司大包大揽承担所有费用的,均规定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因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派遣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原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允许派遣公司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无资质运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持续用工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用工单位能否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违法退回的概念,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律师2013年度代理的二中院一派遣员工被退回的案件,与法官庭上庭下交流很久,但法官依然得出了“法律中没有违法退回规定”的判决结论。于是一个月薪10000元的外企劳务派遣员工随意就退回合法变成了月薪1260元/月。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哪些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从而劳务派遣工不能再被随意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工资待遇,本律师认为这是《劳务派遣规定》最核心、最亮点、最具实质意义的条款,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解读: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遇法定情形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被退回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强调三期内女的女劳务派遣工不能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情形而被退回,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女职工的三期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信应该写给谁?本条规定应该写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哦!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公司主体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当然会依法终止。此处提出了用工单位的一个法定义务,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就没再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采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或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本条请注意,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吊销注销与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哦!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情形。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款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权利的重要条款之一,对某些单位采取的异地缴纳社保、想办法降低社保基数导致派遣工社保权利被侵犯的做法行为说“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都要受到罚款等处罚,而非仅仅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这又是用工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之一哦!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违反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法律责任。可惜遗憾的是,依然没大胆的规定违反三性原则使用劳务派遣,视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规定了责令改正,但用工单位就是不改该怎么办?比原草案的规定弱化了很多,强制力大打折扣。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明确了劳务派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员工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解读: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这种必须使用劳务派遣、不能直接用工的特殊主体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原则及用工比例的限制,但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障方面依然受约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界定情形,尤其是派员工到境外工作,仅仅是工作地点的变化,老百姓俗称的“外派”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形式以规避,相当多的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当然,真正的外包法律是不禁止的,研究真外包与假外包的区别将是一段期间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看了“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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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务派遣是一种早已存在并继续发展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必然产物。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企业将原来招聘、培训的一部分管理职能转让给专业化公司承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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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务派遣是一种早已存在并继续发展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必然产物。2016年劳务派遣有哪些新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劳务派遣规定。欢迎阅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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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奥运会开始了,还没了解2016奥运会时间安排的人,快来看下读文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2016奥运会时间安排及里约奥运观赛指南、中国队里约奥运出赛时间及人员安排表、8月4、5、6、7、8……22日比赛具体安排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6年里约奥运会详细赛程汇总 | |||
当天金牌:47枚
关键词:接力队再出发
出场明星:陈定 王镇 刘虹 林丹
中国队看点:19日,跳水赛场,中国女队将面临考验,在10米台决赛上,司雅杰与任茜将联合出击。男子竞走比赛,卫冕冠军陈定与世锦赛亚军王镇具备一定优势,只要做好战术配合,这枚金牌极有可能被收入囊中。20日,田径赛场,搭上里约奥运末班车的刘虹将冲击职业生涯的大满贯,由于俄罗斯田径队无缘奥运,此次刘虹在女子20公里项目上的优势更为明显;苏炳添领衔的接力队若顺利闯入决赛,将有望再次与牙买加、美国同场竞技,能否再演世锦赛奇迹,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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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针。精确帮扶要坚持强调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重在从“人”“钱”两个方面细化方式,确保帮扶措施和效果落实到户、到人。下面是关2016-2020年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2016-2020年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镇属各党(总)支部,各村、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一个希望、三个着力”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振兴发展苏区,早日让老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这个总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芦发[2015]2号)的部署和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我镇精准扶贫工作,推进我镇扶贫工作取得新成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要求,结合“三严三实”等专题教育活动,改善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坚持“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扶贫开发思路,以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以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和改善贫困村发展环境为目的,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责任制,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工作原则
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注重把握“五个结合”和“四个统一”的原则:即帮扶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短期扶持与稳定脱贫相结合,开发扶贫与保障扶贫相结合,扶持发展与提高素质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全镇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计划,按照统一步骤,统一帮扶行动,完成规定动作,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底我镇按国家标准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651户1656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432户,1291人;无劳动能力219户365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从2015年起实施精准扶贫,用2年时间,对上述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规划到户、措施到户、责任到人”精准帮扶。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精准扶贫措施,为我镇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打下坚实基础。到2016年稳定实现贫困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通过精准扶贫帮扶到户的实施,使被帮扶的贫困户有自我发展和稳定收入的主业,并实现稳定脱贫;在全镇达到“七个确保”目标:一确保贫困户家庭危房完成改造;二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家庭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确保贫困户家庭能参与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四确保贫困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辍学;五确保考上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六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劳动力能参加免费职业技术培训;七确保每一贫困户学会一至二门种养技术或者手工加工技术,提高种养劳动技能。
四、工作内容
(一)精准识别
1、扎实做好建档立卡
(1)核准底数,精准识别。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科学划分“扶贫开发户、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四种贫困户类型。完善规模控制、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按收入倒排、公示公告的方式,逐村逐户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以收入为依据,设置排除指标,对2014年建档扶贫对象进行再次摸底识别,并纳入扶贫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严格审核各村上报的帮扶贫困户名单,确保建档立卡户是真贫困,确保做到扶真贫。
(2)完善系统,建档立卡。按照国家统一的贫困识别标准,完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建立互联互通扶贫信息系统平台,做到“一户一网页、一户一对策、一户一帮扶、一年一结果、一年一核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动态监测,分级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的原则,以年度为节点,以脱贫目标为依据,逐村逐户建立贫困帮扶档案,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做到有进有出、逐年更新、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2、建立帮扶制度。对家庭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生活困难户,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扶持,根据有关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收入户,要明确具体的到户帮扶措施和年度目标,采取各种扶贫开发方式和方法,扎实开展针对性的帮扶。
3、建立帮扶台账。各村(处)要建立本村(处)的结对帮扶台账,帮扶台帐要有帮扶责任人、帮扶措施、年度目标、帮扶投入、实施过程、实施结果和扶贫对象户收入变动等内容和指标。#p#副标题#e#
(二)精准施策
1、精心组织实施产业扶贫。
(1)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镇民政所和农办要指导各村(处)参照《芦溪县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宜商则商,大力发展果业、油茶、苗木、茶叶、黑山羊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养殖业,培育主导产品,提高特色产业开发效益。
(2)促进扶持政策落实到户。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对象,申报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农业产业化组织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采取以奖代补、提供种苗,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同时,县下达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能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项目和其他产业项目,加大对贫困村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发挥产业基地对贫困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3)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带动机制。积极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增加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推行“公司十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提高贫困户的组织化水平,让贫困户从产业发展中获得更多利益。①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村建立特色种养业基地、带动贫困户增加5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 扶持期内在贫困地区和贫困村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在企业场所、设备购置等方面年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扶持;②农业企业在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3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在贫困地区和贫困村年度总投资3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③农业合作社要入社农户30户以上且贫困户占比40%以上; 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1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在贫困村年度总投资2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④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不少于10户或带动农户增加不少于30户,且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
2、大力实施搬迁移民扶贫。
(1)科学制定规划。对地处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就地脱贫难度大、成本高的贫困群众,按照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扎实推进移民搬迁扶贫,有序引导贫困人口向市区、工业园区、中心镇或中心村搬迁转移。根据摸底调查申报,2016年—2020年我镇每年计划向上级申报搬迁移民100人,5年共计搬迁500人,其中搬迁贫困人口150人。
(2)强化到户扶持。搬迁移民户可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对贫困搬迁户可以叠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劳动保障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引导搬迁户到工业园就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帮助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3、扎实推进教育扶贫。
(1)优先支持贫困村教育发展事业。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支持建设贫困村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让贫困村群众子女能就近享受公平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扶持民办幼儿园建设,使每个贫困村都建有一所普惠性、低收费幼儿园。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生要直接落实享受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生进行资助,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争取国家倾斜支持,引导社会各界捐资,多渠道筹集贫困生资助资金,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开展“一对一”帮扶贫困学生,减少因学返贫现象。
(3)开展贫困生职业学历教育。通过定向委培特困生等方式,帮助贫困生完成中专以上职业学历教育。
4、积极开展就业扶贫
(1)实施“订单”培训。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就业局将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并将拿出部分资金对企业开展扶贫对象培训的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2)提升就业技能。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每证1000元培训补助,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技能;对贫困户家庭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学习,并连续两年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中职补助一、二年级,高职补助一、二、三年级)。
(3)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方式。协调劳动就业部门加大就业推介力度,通过购买城市新增的城管、环卫、园林等政府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一批农村公路养护、保洁、服务业、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就业。
5、大力实施保障扶贫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将贫困人口纳入代缴范围,让贫困对象实现“老有所养”。
(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在县级医院住院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在新农合补偿基础上,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血透等8种疾病实施免费救治;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7种重大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增加慢性病病种,将高血压病、糖尿病等18种慢性病列入我县新农合门诊大病补偿范围,提高慢性病的封顶线和报账比例,封顶线由3000元/年提高到4000元/年,报账比例由40%提高到60%。减少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发生。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救急难”工作,落实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对因病、因灾、因残等支出型特殊原因致贫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帮助渡过难关。逐步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
(5)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指标,对特困扶贫对象住房救助要政策叠加,实行“交钥匙”工程。#p#副标题#e#
6、实行精准结对帮扶扶贫
(1)实行部门驻村帮扶贫困村制度。一是继续抓好 “十二五”重点贫困村帮扶工作。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重点贫困村脱贫的关键之年,县委县政府将成立14个重点贫困村帮扶工作组,采取“1+2+3”的方式进行帮扶,即由1名县级领导,2名科级后备干部,3个帮扶单位组成工作组,对1个贫困村进行帮扶,其中2名科级后备干部作为长期驻村蹲点的工作人员,根据“一村一策”的原则,结合实际,帮扶贫困村发展优势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我镇有一个村被列入重点帮扶,请加强衔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制度。坚持重点帮扶与联系帮扶相结合,除无劳动能力的联系帮扶对象外,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实行重点帮扶,做到责任到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要求,采取“1+1+1”(即1名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后备干部)、1名乡镇驻村干部、1名村干部)方式对贫困户进行帮扶,我镇共计188户。科级(含科级后备干部)干部重点帮扶1户扶贫开发户和联系帮扶2户扶贫低保户。全镇扶贫开发户实行科级以上干部帮扶全覆盖。结对帮扶干部每月要不少于1次上户帮扶,要根据所结对的贫困户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脱贫路子(即“一户一法”),充分解决好贫困户的教育、就业,力争帮助每户贫困户推荐1名以上劳动力就业。本轮科级以上(含后备干部)干部结对帮扶仅对扶贫开发户筹集配套产业帮扶资金。科级以上(含后备干部)干部重点帮扶扶贫开发户按照每年每户帮扶2000元的标准筹措产业帮扶资金,其中1000元由政府从专项资金中支出,另外1000元由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后备干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帮助扶贫开发户发展生产。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生活开支。
7、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一是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活动。按照“自主自愿、互惠互赢”原则,积极引导非公企业主动与贫困村结对共建,利用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贫困村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开展“学雷锋扶贫济困月”活动。每年3月由民政所、妇联、团委、教育助理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助孤等主题活动,争做好人好事,帮助贫困户等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开展“国家扶贫日”活动。每年10月17日在全镇范围开展扶贫募捐活动,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爱心人士捐款捐物。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拓展社会扶贫筹资渠道。
8、积极探索推动金融扶贫。
利用原中央苏区产业扶贫资金,在产业扶贫担保贷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建立“产业扶贫信贷通”。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贫困乡村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果园、林权抵押、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贫困村扶贫互助社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9、引导行业扶贫。
按照“统一规划、各司其职、捆绑使用、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以及文广等部门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宽带、环境改善等工程,推进农村地区的物流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10、深入推进科技扶贫。
建立健全收益分成、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分配政策,鼓励和吸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我镇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服务,推动老区苏区经济发展。农技站要根据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产业发展特点,重点推广种植、养殖、林果、食用菌、中药材等5个方面,良种繁育与栽培、品种改良与养殖、食用菌栽培、中药材种植、温室栽培养殖等5类技术。通过一批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较大幅度地提高产量、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加贫困户收入,增强贫困村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站要有计划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一方面加强科技培训,普及推广先进适用、农民易学易懂易用的技术;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让贫困农民参加具体的科技扶贫项目,从实践中接受锻炼,增长致富本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韩伟强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林江同志任第一副组长,王春妍、易培勇、易绍斌、王雄、易志鹏、丁春艳、冯芳贵、吴彬、罗伟章、王俭、胡菲等同志任副组长,镇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处)要把精准扶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抓好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研究、难点问题的协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推动精准扶贫取得更大成效。
(二)建强队伍,竭力帮扶。加强扶贫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扶贫工作保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扶干部拿到名单后,要携带帮扶联系卡及时与村(处)以及帮扶对象取得联系,摸清底数,找准“贫”因,尽早进入角色,开展帮扶工作。要严明纪律,帮扶期间需自带伙食费,不得加重村上负担。
(三)密切配合,强化协作。镇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行业和职能优势,衔接县直部门从人才、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扶持,确保帮扶措施和任务的落实。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镇民政所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
(四)加强班子,夯实组织。村级基层组织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利用这次几十个县直部门挂点机遇,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致富带头人队伍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科学评价,强化考核。科学制定考核细则和扶贫开发考评办法,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一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一年一考核;落实督查问效制度。对在扶贫开发中工作突出、减贫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扶贫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视其情况给予警示提醒、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弘扬关爱文化,关心贫困群众。要加大对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注重选树典型,注重宣传励志脱贫,加大能人致富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镇党委、政府每年将评选10名“先进帮扶干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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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是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省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战。那么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总结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精准扶贫工作总结3篇范文,欢迎借鉴!
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扶贫办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扶贫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县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工作,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整村推进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实施情况
2015年,我县共有5个重点村纳入省级整村推进扶持计划,分别是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和xx镇xx村。项目村共有28个村民小组,x户, x人,耕地面积6519亩,山地面积x亩。2014年,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人均纯收入在x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x户x人。一年来,我们按照 “产业第一、能力至上”的原则,深入实施“131”、“结对帮扶”等工程,采取“领导领村、干部包村、部门扶村、企业帮村”等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共实施整村推进项目18个,其中基础设施项目9个,产业发展项目9个,累计投入资金x万元,其中专项扶贫资金223万元,整合资金230万元,自筹及其它资金x万元。着力实现了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基础设施改善,特色支柱产业发展,贫困农户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提高。
二、主要工作成效
(一)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我们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2015年共修建村组公路8.6公里,新建饮水、灌溉排水工程5处,有力解决了出行难、运送难、饮水难、灌溉难等问题,有效改善了整村推进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贫困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主导产业基本形成。按照“产业到村、扶持到户”原则,我们把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加大对整村推进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以产业化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7万元用于产业发展,产业化扶持比例达到61.4%。五个村基本形成了以花卉苗木、袋料香菇、生猪养殖、特种养殖、大棚蔬菜为主的支柱特色产业。2015年,共扶持贫困农户建设花卉苗木基地620亩,发展袋料香菇16万袋,养猪350头,养娃50万只,养鱼50亩,建蔬菜大棚10个3335㎡,整村推进村基本实现“一村一品、一户一业”。
(三)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一方面积极组织重点村书记参加政策业务培训。我们于2014年11月中旬提前组织5个重点村的党支部书记参加了全省 “千村书记培训工程”,书记们按照群众参与、规划到项、责任到人、脱贫到户的要求,迅速启动了整村推进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我们结合产业扶贫项目,协调各镇定期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采取课堂集中培训、现场讲解示范等形式,不断增强实用技术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5年,项目村共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x人次,贫困对象的科技致富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四)村民收入显著上升。为切实帮助贫困对象脱贫致富,我们大力实施产业开发和扶持到户,不断增加贫困对象收入。通过项目带动和自我努力,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4年的 x元增加到今年的x元,增幅x%。
(五)减贫工作成效明显。我们把减贫工作作为整村推进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创新到户扶持机制。2015年,项目村共实现x人脱贫,脱贫率x%,圆满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三、主要工作作法
(一)抓深化认识促工作地位提升。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整村推进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工作思路,为扎实推进整村推进工作奠定基础。一是突出工作地位。我们始终将整村推进摆在全县扶贫开发的重中之重,把整村推进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重要平台,并将其纳入全县新十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二是把握工作主动权。县委、县政府定期研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重大问题,先后印发《2015年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要点》、《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确保了整村推进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抓工作规划促项目科学发展。县扶贫办深入到每个贫困村,和镇村干部一起,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理清发展思路,结合资源禀赋,确定产业项目,研究制定了2015年和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用规划引领发展,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蓝图干到底。按政策要求,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达到 80%,扶持到户比例达到80%,重点村整合资金达到70万元。在项目编制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一新要求,以乡镇为主体,认真组织做好整村推进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在项目选择上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群众最关注、最急需、受益面最广泛的项目。做到建设一个项目、富裕一批农民、方便一方群众,切实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成民心工程、富民工程、亮点工程。
(三)抓责任分解促工作任务落实。一是强化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我们将市政府下达的整村推进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镇,与乡镇签订了扶贫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各镇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充分发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积极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不断加大对整村推进重点村的项目、资金倾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四)抓领导示范促对口帮扶到位。今年,我们启动实施了“131”扶贫资源整合工程。由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牵头,组织了15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5家骨干企业对5个整村推进村进行捆绑帮扶,整村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到位。一是县领导结对帮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整村推进工作,每个整村推进村都有1名县“四大家”领导结对帮扶,包联领导经常深入到包联村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015年,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志红先后2次深入包联的xx镇xx村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今年来,该村“两委”一班人抢抓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政策机遇,整合资源,主动作为,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发展、村庄环境整治、社会事务发展等四大民心工程、富民工程,共整合各类资金220多万元,硬化通组通湾水泥路2公里,铺设砂石路1公里,硬化沟渠1000米,清挖垱坝8处,凿饮水抗旱深井13口,组织52户(其中贫困户34户)村民发展花卉苗木350亩,开挖林果基地150亩,发展适度规模养猪、养土鸡、养羊户5户,培训转移劳动力20人,建沼气池37个,改造土坯危房3栋,屋面改造20户,建设村级健身活动场地一处,并对村卫生室、文化室进行升级改造。整村推进项目完成后,xx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广大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村庄环境得到美化,村民幸福指数有所提升,2015年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可达到8550元,比2014年增长16.3%,全村有33户贫困户、72个贫困人口可摆脱贫困。二是成员单位结对帮扶。我们结合各地实际,每个整村推进村都组织了3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并明确帮扶责任。2015年,15家成员单位共整合85万元帮扶资金用于包联村基础建设和生产发展。三是骨干企业结对帮扶。按照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县为主体、行业管理的原则,我们以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扶贫办名义联合制发了《关于实施2015年“村企对接”扶贫工程的通知》,组织5家骨干企业结对帮扶2015年的5个省定贫困村,支持个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以“村企对接”为重点的社会扶贫工作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湖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为xx村捐资10万元用于该村建设,彰显了该公司的社会扶贫责任。
(五)抓资金监管促项目落实到位。为了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确保扶贫项目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富民工程”、“亮点工程”。我们严格按照《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安全性和实效性。一方面,正确把握项目申报和资金投向。为避免资金分散使用,确保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我们将资金集中用于整村推进扶贫重点村项目建设。在项目资金使用中,我们坚持严把“五关”,落实“五制”。即严把项目选定关,落实项目群众公选制;严把工程质量关,落实项目建设合同制;严把资金使用关,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严把监督管理关,落实项目公示公告制;严把项目收尾关,落实竣工验收制。另一方面,狠抓项目资金督办检查。为严肃扶贫工作要求,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我们采取“三级督办”(即帮扶县领导定期督办、项目主管部门经常督办和镇负责人驻村督办)的工作方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全年没有出现一例挤占、挪用、调项、截留的现象,确保了有限的扶贫资金用在实处,充分发挥了扶贫效益。
一年来,我们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立足精准扶贫,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作创新,全力开创我县整村推进工作新格局。#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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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结果公布,中国军方公布南海军演最新画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南海军演视频完整版,以及中国军方公布南海军演画面组图。欢迎阅读。
近日,海军南海舰队、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在南海进行年度例行性训练演习。关于南海仲裁案,国防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军队将坚定不移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坚决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应对各种威胁挑战。”
盛夏的南海,浪奔浪涌。7月8日,海军三大舰队的近百舰艇和数十架飞机齐聚海南岛至西沙某海域,一场复杂电磁环境下的实兵实弹对抗演习正在上演。
2016南海军演视频完整版
中国海军综合援潜救生船长岛船、综合补给舰高邮湖舰和和平方舟医院船(从右至左)
中国海军导弹驱逐舰西安舰前甲板导弹发射井
7月10日,在美国夏威夷珍珠港,中国海军综合援潜救生船长岛船操作员朱昱晟从深潜救生艇上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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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白皮书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包括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等五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白皮书全文完整版欢迎阅读。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了《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2016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引言
(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
(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
(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
(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引言
1.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2.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3. 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4. 中国和菲律宾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开始非法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由此制造了中菲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5. 中菲两国尚未举行旨在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任何谈判,但确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双方还在中国和东盟国家2002年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作出郑重承诺。
6. 2013年1月,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违背上述共识和承诺,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把原本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的领土问题,以及被中国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排除的海洋划界等争议加以曲解和包装,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菲律宾妄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7. 本文件旨在还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事实真相,重申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政策,溯本清源,以正视听。
下页更多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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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
8. 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在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
9. 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时期,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航行,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
10. 中国历史古籍,例如东汉的《异物志》、三国时期的《扶南传》、宋代的《梦粱录》和《岭外代答》、元代的《岛夷志略》、明代的《东西洋考》和《顺风相送》、清代的《指南正法》和《海国闻见录》等,不仅记载了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情况,而且记录了南海诸岛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征、南海的水文和气象特点,以很多生动形象的名称为南海诸岛命名,如“涨海崎头”、“珊瑚洲”、“九乳螺洲”、“石塘”、“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千里长沙”、“万里长沙”等。
11. 中国渔民在开发利用南海的历史过程中还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南海诸岛命名体系:如将岛和沙洲称为“峙”,将礁称为“铲”、“线”、“沙”,将环礁称为“匡”、“圈”、“塘”,将暗沙称为“沙排”等。明清时期形成的《更路簿》是中国渔民往来于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和南海诸岛之间的航海指南,以多种版本的手抄本流传并沿用至今;记录了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的生活和生产开发活动,记载了中国渔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其中对南沙群岛岛、礁、滩、沙的命名至少有70余处,有的用罗盘方位命名,如丑未(渚碧礁)、东头乙辛(蓬勃暗沙);有的用特产命名,如赤瓜线(赤瓜礁)、墨瓜线(南屏礁);有的用岛礁形状命名,如鸟串(仙娥礁)、双担(信义礁);有的用某种实物命名,如锅盖峙(安波沙洲)、秤钩峙(景宏岛);有的以水道命名,如六门沙(六门礁)。
12.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部分被西方航海家引用并标注在一些19至20世纪权威的航海指南和海图中。如Namyit(鸿庥岛)、Sin Cowe(景宏岛)、Subi(渚碧礁)来源于海南方言发音“南乙”、“秤钩”、“丑未”。
13. 大量历史文献和文物资料证明,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开发和利用。明清以来,中国渔民每年乘东北信风南下至南沙群岛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直至次年乘西南信风返回大陆。还有部分中国渔民常年留居岛上,站峙捕捞、挖井汲水、垦荒种植、盖房建庙、饲养禽畜等。根据中外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上曾有中国渔民留下的作物、水井、房屋、庙宇、墓塚和碑刻等。
14. 许多外国文献记录了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中国人在南沙群岛生产生活的事实。
15. 1868年出版的英国海军部《中国海指南》提到南沙群岛郑和群礁时指出:“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介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也有久居岛礁上的”,“在太平岛上的渔民要比其他岛上的渔民生活得更加舒适,与其他岛相比,太平岛上的井水要好得多”。1906年的《中国海指南》以及1912年、1923年、1937年等各版《中国航海志》多处载明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上生产生活。
16. 1933年9月在法国出版的《彩绘殖民地世界》杂志记载:南沙群岛9岛之中,惟有华人(海南人)居住,华人之外并无他国人。当时西南岛(南子岛)上计有居民7人,中有孩童2人;帝都岛(中业岛)上计有居民5人;斯帕拉岛(南威岛)计有居民4人,较1930年且增加1人;罗湾岛(南钥岛)上,有华人所留之神座、茅屋、水井;伊都阿巴岛(太平岛),虽不见人迹,而发现中国字碑,大意谓运粮至此,觅不见人,因留藏于铁皮(法文原文为石头)之下;其他各岛,亦到处可见渔人居住之踪迹。该杂志还记载,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上植被茂盛,有水井可饮用,种有椰子树、香蕉树、木瓜树、菠萝、青菜、土豆等,蓄养有家禽,适合人类居住。
17. 1940年出版的日本文献《暴风之岛》和1925年美国海军航道测量署发行的《亚洲领航》(第四卷)等也记载了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生产生活的情况。
18. 中国是最早开始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上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历史上,中国通过行政设治、水师巡视、资源开发、天文测量、地理调查等手段,对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进行了持续、和平、有效的管辖。
19. 例如,宋代,中国在两广地区设有经略安抚使,总绥南疆。宋代曾公亮在《武经总要》中提到中国为加强南海海防,设立巡海水师,巡视南海。清代明谊编著的《琼州府志》、钟元棣编著的《崖州志》等著作都把“石塘”、“长沙”列入“海防”条目。
20. 中国很多官修地方志,如《广东通志》、《琼州府志》、《万州志》等,在“疆域”或“舆地山川”条目中有“万州有千里长沙、万里石塘”或类似记载。
21. 中国历代政府还在官方地图上将南海诸岛标绘为中国领土。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地图均将南海诸岛绘入中国版图。
22. 历史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从事各种开发利用活动。中国历代政府也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实施管辖。在长期历史过程中,中国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人民早已成为南海诸岛的主人。
(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23.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在20世纪前未遭遇任何挑战。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法国和日本先后以武力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对此,中国人民奋起抵抗,当时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捍卫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24. 1933年,法国曾经一度侵入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发布政府公报宣告“占领”,制造了“九小岛事件”。中国各地各界反应强烈、群起抗议,纷纷谴责法国的侵略行径。居住在南沙群岛的中国渔民也在实地进行抵抗,符洪光、柯家裕、郑兰锭等人砍倒法国在太平岛、北子岛、南威岛、中业岛等岛上悬挂法国国旗的旗杆。
25. “九小岛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南沙群岛有关岛屿“仅有我渔人居留岛上,在国际上确认为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就法方侵入九小岛提出严正交涉。同时,广东省政府针对法国诱骗中国渔民悬挂法国国旗,命令各县长布告,禁止在南沙群岛及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悬挂外国旗帜,并给渔民发放中国国旗,要求悬挂。
26. 由外交部、内政部、海军部等部门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中国南海诸岛各岛、礁、滩、沙名称,并于1935年编印并公布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
27.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中国南海诸岛。中国人民对日本的侵略进行了英勇抵抗。随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推进,中、美、英三国于1943年12月发表《开罗宣言》郑重宣布,日本必须将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28.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1946年11月至12月,中国政府指派林遵上校等高级军政官员,乘坐“永兴”、“中建”、“太平”、“中业”4艘军舰,分赴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举行仪式,重立主权碑,派兵驻守。随后,中国政府用上述4艘军舰名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4个岛屿进行重新命名。
29. 1947年3月,中国政府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广东省。中国还在太平岛设立气象台和电台,自6月起对外广播气象信息。
30. 在对南海诸岛重新进行地理测绘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1947年组织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审定《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绘制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包括《南海诸岛位置图》。
31. 1949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把“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划入海南特区。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多次重申并采取立法、行政设治、外交交涉等措施进一步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的巡逻执法、资源开发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从未中断过。
33. 1951年8月,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34. 1958年9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35. 1959年3月,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3月,该“办事处”改称“广东省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革命委员会”;1981年10月,恢复“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的称谓。
36. 1983年4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总计287个。
37.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8.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9. 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立了中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0. 1996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大陆沿海由山东高角至海南岛峻壁角49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领海基线,以及西沙群岛28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基线,并宣布将另行公布其余领海基线。
41. 1998年6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42. 2012年6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43.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自1999年起,中国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制度。截至2015年底,中国在南海共建成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6处,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6处,总面积达269万公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7处,总面积达128万公顷。
44.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台湾当局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太平岛,设有民事服务管理机构,并对岛上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4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承认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
46. 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年,由时任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签字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第十五图《东南亚图》,把和约规定日本必须放弃的西沙、南沙群岛及东沙、中沙群岛全部标绘属于中国。
47. 1955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在马尼拉召开会议,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菲律宾、南越和中国台湾当局派代表出席,菲律宾代表为会议主席,法国代表为副主席。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而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
48.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9月14日,越南政府范文同照会中国国务院周恩来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
49. 1956年8月,美国驻台机构一等秘书韦士德向中国台湾当局口头申请,美军人员拟前往黄岩岛、双子群礁、景宏岛、鸿庥岛、南威岛等中沙和南沙群岛岛礁进行地形测量。中国台湾当局随后同意了美方的申请。
50. 1960年12月,美国政府致函中国台湾当局,“请求准许”美军事人员赴南沙群岛双子群礁、景宏岛、南威岛进行实地测量。中国台湾当局批准了上述申请。
51. 197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
52. 据法新社报道,1974年2月4日,时任印度尼西亚外长马利克表示,“如果我们看一看现在发行的地图,就可以从图上看到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都是属于中国的”;由于我们承认只存在一个中国,“这意味着,对我们来讲,这些群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53. 1987年3月17日至4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了该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实施计划1985-1990》(IOC/INF-663 REV)。该文件建议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并将这两个群岛明文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执行该计划,中国政府被委任建设5个海洋观测站,包括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上各1个。
54.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在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例如,1960年美国威尔德麦克出版社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66年日本极东书店出版的《新中国年鉴》;1957、1958和1961年在联邦德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地球与地理地图集》;196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图集》;1954至1959年在苏联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在苏联出版的《外国行政区域划分》附图;1959年在匈牙利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74年在匈牙利出版的《插图本世界政治经济地图集》;1959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图集》;1977年在罗马尼亚出版的《世界地理图集》;1965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地图集》;1969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拉鲁斯现代地图集》;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图和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以及1980年日本国土地理协会出版的《世界与各国》附图等。
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55.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
56. 菲律宾的领土范围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条约》(《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的条约》(《华盛顿条约》)、1930年《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的边界条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的。
57. 中国南海诸岛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外。
58. 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企图染指中国南沙群岛。但在中国坚决反对下,菲律宾收手了。1956年5月,菲律宾人克洛马组织私人探险队到南沙群岛活动,擅自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自由地”。随后,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加西亚对克洛马的活动表示支持。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5月29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南沙群岛“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同时,中国台湾当局派军舰赴南沙群岛巡弋,恢复在南沙群岛太平岛上驻守。此后,菲律宾外交部表示,克洛马此举菲律宾政府事前并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59.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先后以武力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提出非法领土要求。1970年8月和9月,菲律宾非法侵占马欢岛和费信岛;1971年4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南钥岛和中业岛;1971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西月岛和北子岛;1978年3月和1980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双黄沙洲和司令礁。1978年6月,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署第1596号总统令,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连同周边大范围海域称为“卡拉延岛群”(“卡拉延”在他加禄语中意为“自由”),划设“卡拉延镇区”,非法列入菲律宾领土范围。
60. 菲律宾还通过一系列国内立法,提出了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主张。其中部分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产生冲突。
61. 菲律宾为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实现其领土扩张的野心,炮制了一系列借口,包括:“卡拉延岛群”不属于南沙群岛,是“无主地”;南沙群岛在二战后是“托管地”;菲律宾占领南沙群岛是依据“地理邻近”和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菲律宾“有效控制”有关岛礁已成为不能改变的“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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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服系列威武庄重,适合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礼仪场合穿着。分军官礼服和“两团一队”礼服两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07式服装着装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军人在集体学习、参加集会时着常服;除军以下作战部队外,在日常工作、生活时也着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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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备上岗证书,在申报参加考试的时候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
只要是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免试《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2013年起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无免试资格)
看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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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间接影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健食品广告则是扩大保健食品销售的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和宣传方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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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下册数学暑假作业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暑假作业答案五年级下册数学2016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阴影部分面积= 梯形ABGD 面积
170×2÷10-25=9 cm
P20-21
1、 口算
2、 填空(1)14 5 (2) 4 3 3 2 4 2 (3)1/4 43/1000
11/3 2/5
3、 门诊 × √ √ ×
4、 密铺 长方形、正六边形、平行四边形、三角形、梯形
5、 解决问题
(1)12.8÷(6.4×1.6)=1.25 (米)
(2)3×2×0.5 = 3(立方米) 750×3=2250(千克)
(3)(20.5-10)÷1.5 + 4 = 11(千米)
6、 动脑筋
甲班和乙班加上丙班和丁班,四个班级人数减去乙班和丙班,就是甲班和丁班的。
83+88-86=85(人)
P22-23
1、 口算
2、 填空(1)24 8 (2)8 (3)6 315800(新碶)
3、 计算1又1/9 2
4、 查一查
北京010 天津022 上海021 广州020 杭州0571 温州0577
厦门0592 重庆023 乌鲁木齐0991
5、 解决问题
(1)1-5/8=3/8
(2) 已经修了全长的几分之几?1/3+1/4=7/12 ……
(3)2.5×2÷2=2.5(米)
(4)能找到,这张学生卡表示光明小学2006年入学的3班的12号
还可以在末位用1表示男生,用2表示女生。
6、 动脑筋95÷(2+3)=19 2×19=38 3×19=57 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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