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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就业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成长于日本及欧洲,目前在许多国家广泛推行。劳务派遣的迅速发展就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将原有的一个雇主与一个雇员的双方劳动关系,转变成了两个雇主与一个雇员的三方劳动关系,从而减轻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对于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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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后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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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形式,为促进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劳务派遣在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违法,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第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的条款内容,注意该规定表述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哦!根据规定调整、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哦。之前见过或修订过很多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无“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更要认真审核哦!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即给用工单位干活还不是用工单位的人。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经常会发生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踢皮球的现象。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其实该条款即使不写,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简单说,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做事,用工单位出钱。几乎没有劳务派遣公司大包大揽承担所有费用的,均规定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因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派遣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原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允许派遣公司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无资质运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持续用工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用工单位能否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违法退回的概念,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律师2013年度代理的二中院一派遣员工被退回的案件,与法官庭上庭下交流很久,但法官依然得出了“法律中没有违法退回规定”的判决结论。于是一个月薪10000元的外企劳务派遣员工随意就退回合法变成了月薪1260元/月。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哪些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从而劳务派遣工不能再被随意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工资待遇,本律师认为这是《劳务派遣规定》最核心、最亮点、最具实质意义的条款,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解读: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遇法定情形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被退回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强调三期内女的女劳务派遣工不能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情形而被退回,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女职工的三期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信应该写给谁?本条规定应该写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哦!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公司主体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当然会依法终止。此处提出了用工单位的一个法定义务,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就没再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采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或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本条请注意,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吊销注销与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哦!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情形。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款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权利的重要条款之一,对某些单位采取的异地缴纳社保、想办法降低社保基数导致派遣工社保权利被侵犯的做法行为说“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都要受到罚款等处罚,而非仅仅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这又是用工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之一哦!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违反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法律责任。可惜遗憾的是,依然没大胆的规定违反三性原则使用劳务派遣,视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规定了责令改正,但用工单位就是不改该怎么办?比原草案的规定弱化了很多,强制力大打折扣。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明确了劳务派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员工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解读: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这种必须使用劳务派遣、不能直接用工的特殊主体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原则及用工比例的限制,但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障方面依然受约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界定情形,尤其是派员工到境外工作,仅仅是工作地点的变化,老百姓俗称的“外派”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形式以规避,相当多的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当然,真正的外包法律是不禁止的,研究真外包与假外包的区别将是一段期间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看了“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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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务派遣是一种早已存在并继续发展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必然产物。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企业将原来招聘、培训的一部分管理职能转让给专业化公司承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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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务派遣是一种早已存在并继续发展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必然产物。2016年劳务派遣有哪些新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劳务派遣规定。欢迎阅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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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5岁天才少年张晋阁被清华录取!山东仅此一位
近日,济南市一名15岁的少年张晋阁在全国高考中脱颖而出,被清华大学录取,引起了广泛关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早在小学二年级,张晋阁就自学完成了小学数学课程。
建筑学院: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土木水利学院: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
环境学院: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全球环境国际班)、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机械工程学院: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实验班)、测控技术与仪器、微机电系统工程、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汽车造型与车身设计方向)、工业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
航天航空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工程力学、工程力学(钱学森力学班)、航空航天工程、航空航天工程(飞行员班)
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互联网)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叉信息研究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实验班)
工程物理系:工程物理、工程物理(能源实验班)、核工程与核技术
化学工程系: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材料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
理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理基础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化学生物学、天文系
生命学院: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经济与金融、工商管理、金融学、经济学
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社会学、国际政治、国际政治(国际事务与全球治理)、心理学、政治学与行政学
人文学院:哲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英语、英语(世界文学与文化实验班)、日语
法学院:法学、法学(国际班)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
美术学院:广告学、艺术史论、动 画、绘画、雕塑、摄影、中国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工业设计
医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
医学院: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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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服系列威武庄重,适合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礼仪场合穿着。分军官礼服和“两团一队”礼服两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07式服装着装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军人在集体学习、参加集会时着常服;除军以下作战部队外,在日常工作、生活时也着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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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备上岗证书,在申报参加考试的时候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
只要是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免试《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2013年起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无免试资格)
看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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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新学期开始了,根据学校对本学期教学工作的安排,国庆节后,会安排有分年级的月考,便于学校对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有一个阶段性的检测。新学期伊始,今天的国旗下讲话,我特别想就初中生的学习方法给大家提出一些建议。
大家都知道,影响学习成绩好坏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原有知识基础的好坏、能力强弱等等。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两条:一是想学(即学习目的态度端正);二是会学(即学习方法科学)。
今天我就跟大家交流一下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预习。预习,即课前自学,是指在教师讲课之前,自己先独立地阅读新课内容,做到初步理解,为上课做好准备。
首先,我先说一下课前预习有哪些好处:
1、预习可以提前消灭听课中的“拦路虎”。
通过预习,必然会有部分内容弄不懂。为什么看不懂呢?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没有掌握好有关的旧知识,即没有掌握好学新课的预备知识。预习可以提前发现知识上的薄弱环节,在上课前迅速补上这部分知识,不使它成为听课时的“绊脚石”。如果在预习过程中及时补上旧知识,上课听讲,接受新知识就会比较顺利。
2、预习可以提高上课听讲水平。
一般说来,预习不可能把新教材全都理解了,总会遗留下一些不懂的问题,盼着上课时解决。这样听讲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注意力也容易集中,听讲效果好。当老师讲到自己预习时已经理解的部分时,就可以把注意力集中在要看老师如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拿自己的思路与老师或同学的思路进行比较,看老师或同学高明在什么地方,不足在什么地方,自己还有哪些理解不够的地方,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掌握新知识,而且有利于思维能力的发展。
3、预习可以提高笔记水平。
由于预习时看过课本,所以老师讲的内容及教师板书,书上有没有,心里一清二楚。凡是书上有的,上课可以不记或少记,也可以留下空白待课后记。上课时,着重记书上没有的或自己不太清楚的部分,以及老师反复提醒的关键问题。这样做,就可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思考理解问题上。有的同学课前不预习,不知教师板书的内容书上有没有,从头抄到底,顾不上听课,更来不及思考,失去了许多宝贵时间。后来翻翻书,原来许多内容书上都有,根本用不着抄。这种盲目性的听课,大大影响了听课的效果。
其次,我要告诉大家应该怎样预习?
1、是要妥善安排时间。最好在前一天晚上预习第二天要上的新课,这样印象较深。新课难度大,就多预习一些时间;难度小,就少预习一些时间。 预习应在做完当天作业之后进行。时间多时,就多预习几门,钻得深一点;否则就少预习几门,钻得浅一点。切不可每天学习任务还没完成就忙着预习,打乱了正常的学习秩序。也可以利用周六、日,集中预习下一周要讲的课程,以减轻每天预习的负担。
2、是要明确预习任务。预习总的任务是要先感知教材,初步处理加工,为新课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具体任务,要根据不同科目、不同内容来确定。一般有:
(1巩固复习旧概念,查清理解新概念,查不清、理解不透的记下来。
(2)初步理解要上新课的这部分基本内容是什么?思路如何?在原有知识结构上向前跨进了多远?
(3)找出书中重点、难点和自己感到不太理解的地方。
(4)把本课后面的练习尝试性地做一做,不会做可以再预习,也可以记下来,等老师授课时注意听讲或提问。
3、是要看、做、思结合。
(1)看,一般是把新课通读一遍,然后用笔勾划出书上重要的内容,需要查的就查一查,需要想的就想一想,需要记的就记。
(2)做,在看的过程中需要动手做的准备工作以及做做本课后的练习题。
(3)思,指看的时候要想,做到低头看书,抬头思考,手在写题,脑在思考。
同学们,学习有法,贵在得法,希望大家都能掌握适合自己的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学的轻松,学的高效,祝愿同学们新的学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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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 法律标准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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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间接影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健食品广告则是扩大保健食品销售的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和宣传方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看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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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珐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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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房地产在开发经营中,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建设、工程验收、销售等均有规定,这些规定是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必要条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1996年12月30日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更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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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延迟退休的呼声不断增高,很多人都比较关心自己在2016年退休时的相关福利待遇。究竟我国2015新的退休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的退休规定。欢迎阅读!
1. 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 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 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办理转移手续: 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 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2. 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和我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是学校毕业的, 属于干部身份,档案可以存人才的), 断不断不要紧, 我们失业了也领 不到失业金,除非发疯了,把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 以后退休按工人待遇领退休金. 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工人身份的档案放在街道, 干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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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考落下帷幕,那么想报考解放军理工大学怎么样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解放军理工大学2015年录取分数线作为参考。
院校代号 | 生源地 | 录取批次 | 科类名称 | 最低录取分数线 |
0082 | 黑龙江 | 提前批本科 | 理工 | 男499分;女632分 |
0082 | 黑龙江 | 提前批本科 | 文史 | 517分 |
院校代号 | 生源地 | 批次 | 科类 | 性别 | 选测等级 | 投档最低分 | 辅助排序分 | 备注 |
0104 | 江苏 | 提前批 | 军事国防理科类 | 男 | 物理B+,另一门B | 359 | 263 | 专业类别:技术 |
0104 | 江苏 | 提前批 | 军事国防理科类 | 女 | 物理B+,另一门B | 378 | 279 | 专业类别:技术 |
0104 | 江苏 | 提前批 | 军事国防理科类 | 男 | 物理B+,另一门B | 350 | 262 | 专业类别:指挥 |
0104 | 江苏 | 提前批 | 军事国防文科类 | 男 | BB | 342 | 专业类别:指挥 |
院校代码 | 生源地 | 录取批次 | 科类 | 计划数 | 投档人数 | 投档分 |
90006 | 广东 | 提前第一批第一志愿 | 理科 | 合计17 | 5(指挥类、男) | 577 |
90006 | 广东 | 提前第一批第一志愿 | 理科 | 3(非指挥类、男) | 577 | |
90006 | 广东 | 提前第一批第一志愿 | 理科 | 4(非指挥类、女) | 600 | |
90006 | 广东 | 提前第一批第一志愿 | 文科 | 2 | 1 | 573 |
院校代号 | 生源地 | 批次 | 计划性质 | 科类 | 投档线 | 最低排名 |
9113 | 江西 | 提前本科 | 军事类 | 文史 | 549 | 2623 |
9213 | 江西 | 提前本科 | 军事类 | 理工 | 605 | 4669 |
0313 | 江西 | 提前本科 | 军事类 | 理工 | 590 | 7537 |
9113 | 江西 | 提前本科 | 军事类 | 理工 | 574 | 1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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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提供的一篇关于党课的学习心得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一段时间的党课学习,我受益匪浅。我明白了壮志雄心,报效祖国。我体会到了古之圣贤慧语的精辟,感受到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我学会了如何去活着,如何去做、去做人、去做好人。短暂而意义深刻的党课培训已经结束了,然而党的思想和具体的实践却永远学不完,做不完,接下来就是要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经过党课学习,让我更加深刻得认识了党,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永远跟党走,并且增加了我——一名积极分子积极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其中一员的决心。
党课的学习使我明白当前我们的任务是拥党、立志、向学。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我们应当拥护党,努力学习、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与一切反党反人民的行为做斗争。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一切都在迅速发展,我们青年人必须很早就树正确的科学的奋斗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积极努力。作为心事器的进步青年,我们应当肩负起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过硬的本领,同时要有坚定的立场和正确的思想认识。我们平时不仅要努力学习文化知识,而且要加强身体素质的锻炼,使自己成为一个文武兼备之才。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理论和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另外,我们还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的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纠正自己的错误,端正自己的行为,明确自己的目标。最后,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将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本保证十六大党章关于党员的八项义务规定增加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在一起,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写入党章。是新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重要规定。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强化党员的意识,增强党的观念、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前提和条件。我认为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权力和地位,勤奋、努力的学习,努力地培养自己创新精神,我要甘于奉献,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大学生党员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善于运用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纪国法,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课的学习使我对人生有所感悟。做人就应当的君子,何所谓君子?孔子道明了君子之道。即:仁者不忧、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做人不能过分求全责备,不要想自己将来成为谁,从当下起,做一个自我以为完善的人。古人云: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拥有不同的能力,都应该有自己的做人原则。人们常常困惑何为人生之道,孔子给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界定,子曰:三十而里,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吾五十而志于行,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而欲,不愈矩。三十而立,立什么?他所指的不是独立,而是建立一个心灵的坐标、准则。三十岁,是人生“和”的阶段,是建立人生自信的年纪。海到尽头天做岸,山到高处人为峰,三十岁就应该有如此宽广的胸怀与自信。四十而不惑,不惑什么?物质的东西越来越多,人们常常由于选择太多而无法作出选择,迷失在千姿百态的社会中。怎样才能作到不惑,那就需要放弃过分的欲望。五十而知天命,什么是天命?他指的不是上天注定的命运,而是指君子上达,下人下达,就是在自己内心中形成一种定力,去对抗外界。六十而耳顺,顺什么?顺指真正理解所有人的出发点和利益,懂得包容他人,知道悯天怜人。七十从心而欲,不愈矩。他指的是,等到了七十岁,人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干任何事就可以随心所欲,不超过自己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矩。孔子对人生之道的界定,值得我们思考研究。在我们的一生中,未来实现的愿望不一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应该正确的去面对,把握好自己的人生。
党课的学习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应该在实践与日常生活中体现自己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所具有的先进性。近期我们学校将进行教学评估,它关系着我校的社会声誉和以后的发展。我们学校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我们学校要宏扬太行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坚忍不拔的进取意识。在评估中我们应该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尽力使我校评估圆满通过。
我清楚的知道自己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但我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与生活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本领、弥补自己的不足,向党员同志看齐,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现在党课培训已经结束了,但这次学习使我的思想上有了很大提高,我进一步了解了党的有关章程和一些管理规定,这对我今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很有帮助,当然,我也希望党组织能继续对我的考察教育,使我早日达到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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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考已经落下帷幕,那么对比2015年,2016年中考难度如何?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根据《考试说明》规定,今年数学科全卷满分150分,总题量将控制在25-27题,会适当控制试卷长度和答题书写量。
今年数学试卷中,试题易、中、难的比例约为8:1:1。与去年的7.5:1.5:1相比,中等题比例有所降低,简单题略增加。据悉,容易题难度值范围为0.7以上、中等题难度值范围为0.5-0.7、稍难题难度值范围为0.3-0.5、难题的难度值范围为0.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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