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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收政策
1.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 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3. 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 信贷政策
4. 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
5. 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 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代款。 三、 财政政策
7.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定的应由财政、企业、社会所承担的资金。
8. 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由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劳动力管理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9.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转岗转业培训、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
10. 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省核定的年度收费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用于解决同级财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力缺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计划逐月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1. 企业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劳动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12. 环保、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可以安排下岗职工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经费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根据安排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13.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基建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下岗职工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4. 在同级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业计划内,全面完成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目标的企业,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岗职工考核目标的,同比例核减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经费额度,其差额部分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没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等核减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度经费。
15. 按财政、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原则,对财政已按规定逐级拨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未按规定承担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影响再就业中心按同级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准许企业参加评选先进和兑现各种奖金。对挪用财政再就业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 各新闻媒体要无偿为再就业中介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专业时段、专栏、专版等就业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级政府可根据供求信息的社会效益年终给予适当的奖励。
17. 鼓励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一年内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500元;连续两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500元。 18.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19.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20.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 收费政策
21. 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登记求职和被推荐介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
22. 对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房屋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23. 下岗职工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4. 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
25.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26. 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27. 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 劳动管理政策
28. 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失业或退休时可分别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 29. 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加速自谋职业。对托管人员联合开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两年的托管费用。半年到一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一年的托管费用。
30. 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托管、培训和安置。被托管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人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并同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为失业职工管理。失业职工两次拒绝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推荐安排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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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是加强国防教育,培养个人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军训只是短暂的一堂课,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宝藏”,如果有所领悟,必将受益无穷。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企业新员工入职军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高中生活的第一课——军训,犹如晴天霹雳,重重得压在我们身上,可这次的军训却与以往不同,它的美让我明白了人生的真正含义。
我们每个人人生中的一段乐章,虽然短暂,但却是最美、最精彩的一幕。细细品味,它留给我们的是一段珍贵的回忆。没有懈怠,依然坚持站军姿,虽然汗水在涌动;依然练习正步走,虽然脚底火热的疼痛;依然遵守教官的指令,虽然蚊虫在不停的肆虐。俗话说:“坚持就是胜利。”在最后一天的阅兵式上,我们将付出的艰辛与努力诠释成了最美丽的画卷,这一刻,我们才真正的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美在军训,它的美让我懂得要团结。因为每一个人的努力,我们在阅兵式上才谱写了如此辉煌的成绩:因为每一个人的努力,我们在与别的连队拉歌中才能唱出如此嘹亮的歌声;因为每个人的努力,我们的寝室生活才能安排的紧张而温馨。其实在每个人的人生路上都布满了荆棘,而团结就是中坚力量,“不积滴水,无以成江海”,我相信只要大家都献出一份力量,我们的校园会更加美丽,我们的祖国会更加繁荣。
美在军训,它的美让我懂得要担起责任。我们的教官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身材挺拔,很喜欢和我们开玩笑,而且笑的时候原本就不大的眼睛就眯成了一条缝,但在训练的时候,他那稚气未脱的脸上写满了严肃和认真。当领导来视察的时候,他就像一根绷紧的弦,更加不敢怠慢,因为这是他的责任,是他作为一个军人的责任。在这些天的光阴中,让我更加深刻地明白了我的角色、我的责任,相信经历了这一课,在我以后回首漫漫人生路时,我会很自豪地说这才是“无悔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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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训心得感言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军训心得感言2016。欢迎借鉴。
短短的4天军训很快就过去了,我感受到身心好像得到完全洗礼。
从站军姿、行进立定、向左转、向右转、步伐变换等这些具体训练项目和教官在耳边的谆谆教导,让我们懂得了很多。给予我很多启示:它不仅要求我们拥有铁的纪律,还要求我们有良好的精神面貌,更要求我们拥有团队作战的意识。还让我们更加体会着为一名员工要时刻要求自己,全神贯注集中力量与一身,随时接受上级下达的命令,以军人的姿态去面对一切。
军训场上即严肃又艰苦,它既考验你的坚韧力,也考验你的团队合作精神。通过这次军训大家都开始变得熟悉,今后可以很快融入这个集体并更有效的去工作。对于车间操工的意义就更大了:一方面,使企业对我们的管理更有效的在工作中更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对于我们内在的素质也得到很大的提升。而对于我自己,通过这次军训我和员工们有了更好的了解,也强化了我的纪律性和执行力,为我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军训是我人生的第二次军训,也是意义重大的一次,我将永不会忘记这次军训给我带来的意义,我会在这次军训精神的鼓舞下,走好自己脚下的每一步,做好人生中的每一个细节,实现自己所追求的人生价值。 最后会操演练结束,总经理的讲话更让我们了解了,我们应如何去面对生活和工作,如何去用智慧去工作,用智慧去为瑞创叉车有限公司去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一起伴随公司向前更上一层楼。
而军训不但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还能磨练坚强的意志。 感谢军训,我们知道,站军姿很累,但汗水过后的我们更显朝气;齐步走很散,但坚持过后的我们更显团结;正步走很苦,但经风雨之后的我们更显英姿飒爽„„我们为内务的过分严格而抱怨过,但我们为拉歌时的胜利而欢笑过;我们为高强度的训练而疲惫过,但我们也会操时的激情而痛快过;我们为时不时的集队而无奈过,但我们也为考核时收获到的荣誉而欣慰过。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出苦寒来”是我军训后的体会。“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是我军训后的心得。在未来的路上,没有人可以一帆风顺。
曾经部队的生活让我意志坚毅,让我学会了在痛苦中成长,而现在的军训经历让我对梦想的追求更加执着,让我在逆境中永不言弃,从而勇敢的去面对失败与挫折。虽然只是短短的十一天,但却意义非凡,它不仅将成为我人生的转折点,更是我未来道路的新起点,军训教会了我们坚强、教会了我们忍耐,更教会了我们团结奋进。“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我们每一名新警都以实际行动为军训生活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我觉得,军训不仅是一次自身身体素质上的考验,更是对精神的历练和灵魂的塑造。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我一定会把军训教给我们的坚持、坚强、毅力、恒心这些精神永远存放于心中,打过荆棘,走过坎坷,迈向成功,真真正正做一名合格出色的人民警察!
再见了,挥洒汗水的训练场!再见了,刻骨铭心的军训生活 !
这虽然只是我一次人生经历的终点,但却必将成为我未来新的扬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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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政治、有信念”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重要要求、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躬身践行,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好干部。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职工讲政治有信念发言稿,欢迎阅读。
按照中央和省、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安排,4月29日,市委中心组举行“讲政治、有信念”专题学习讨论。省委、市委书记吴政隆主持专题学习并讲话。
会上,围绕学习“讲政治、有信念”的心得体会,吴政隆、汪凡、陈河才作了主题发言,耿彦波、王成、任在刚、李吉山、张明星作交流发言。
吴政隆在发言中指出,“讲政治、有信念”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重要要求、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躬身践行,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好干部。
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增强“四种意识”作为根本要求来贯彻,认真落实省委“双学”要求,主动自觉地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始终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
要对党绝对忠诚,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许党,真正做到爱党忧党护党兴党。要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站稳群众立场、倾听群众呼声,抓好“五个一批”、办好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
要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认真学习党史、国史,认清历史脉络、把握现实方位、辨明发展走向,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要加强理论武装,必须把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学、深入学、系统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结合学,把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党章党规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当好标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五句话”总要求,一手抓全面从严治党不放松,一手抓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大力弘扬夙夜在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团结带领全市人民以新的发展理念推动“六大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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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帮助我们这些新员工尽快适应公司环境与工作,特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培训课程。今天为期一周的培训结束了,公司的培训很精彩,很难忘,是我人生中很重要的一笔财富。不过在此就不一一回顾和细谈哪位老师讲过什么样的内容了。以下是自己通过这几日的培训所感悟到的道理。
1.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但感触最深的是每一位领导基本上都提到一个要求,那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一刻也不能放松,不仅要钻研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他专业的知识,比如说我自己,就应该多了解了解公司计量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有利于我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要把事业看作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事物去看待,而这种活力的源泉是学习,做一份事业是不断学习的过程,享受学习快乐的过程。理论知识的学习,工作实践的学习,同事之业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事业,它的鲜明特点是知识更新快,专业涉及面广。对于一名初入计量的新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把学习当作是干一份事业来做,努力认真做好。
2.要有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实干立业的态度。现在的社会当中,很多人很浮躁,都在追求快速的成功,追求速成。我们要有效地管理好自己的时间,做什么都要先有个目标,然后再有个计划,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完成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自从听了吴老师的讲话,我能很好的掌控时间,首先要有抗打击,抗干扰能力,要明白失去的时间是无法追回的,我们要利用有限的时间创造无限的价值,所以要合理地管理自己的时间,浪费时间就等于浪费生命,合理地管理自己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3.每一位新员工刚到公司来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职业心理,听了李老师讲“职业初期的心理调适”,让我有了很好的认识,使自己不会那么的迷茫。没听课之前,我有恐惧心理、期盼心理、从众心理、嫉妒心理、自卑心理等。这些以前都不知道怎么去消除,后来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决的方法,因此,我们要用最高的职业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地应付工作中的困境,快乐的工作、懂得感恩,接受工作的全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
4.就是要有积极主动乐观的品质。以前自己也知道这种品质的重要,但现在懂得是成功与否不是看一个人在顺境中如何积极主动乐观,而是看一个人在逆境中如何积极主动乐观。这是一个人获得不同结果的本质所在。所以借着各位培训老师的经验,告诉自己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积极、主动、乐观向上,多沟通交流,学习高效的沟通技巧,是自己能在人群中脱颖而出,也能积累自己的人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变得更快,变得更加丰富!
5.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这几天的培训让我体会到细节真谛,细节真的很重要。就是平常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可以把一个人做事的态度暴露无遗。小到散会后是否可以积极主动的把桌椅摆放整齐,小到一张纸是否有意识的二次使用,小到下班离开前是否有意识关闭电扇、电灯等等。我想这些细节反应了一个人是否在用心的做事,是否在仔细的观察,是否在自己思考问题,应该为公司、为他人做些什么。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此次培训,我感悟和冲击颇多,培训课程结合了一系列的哲理故事,让我记忆犹新,受益匪浅。培训让我对公司有了更深的了解,增进了不少知识,更重要的是让我对自己有了新的认识与新的奋斗目标,“水不流则腐,人不进则退”,在今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我将加倍地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素质。为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需求完善自己,争取做到自己对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里顺便说一声:真的很感谢公司及所有培训老师,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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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回首过去,我们倍感欣慰;展望未来,我们任重道远。下面小编分享的2篇2016年企业建党95周年讲话稿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在庆祝建党94周年暨企业文化 成果发布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公司庆祝建党九十四周年暨企业文化成果发布大会开的很好。值此,我代表公司党委和公司向功勋集体、先优模和获得企业文化创新成果奖的单位表示祝贺,并致以亲切的慰问。关于下步党建工作,党委会作了安排部署,这是经公司党委集体讨论过的。希望公司各级党文秘部落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总公司党委讲话要求,根据公司党委讨论意见,结合我们公司的实际,下面,我强调三个问题:一是基层建设问题;二是企业文化建设问题;三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问题。
一、 关于基层建设 全面推进以党的建设为核心的基层建设,努力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基层,扎扎实实地做好公司生产经营、市场拓展、改革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自下而上地打牢基础,是推进企业持续有效发展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公司党委始终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集团公司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基层建设工作的主要特点和规律,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促进了基层建设水平的提高。通过开展创建“标准化党支部”和“三个一”主题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涌现出了以三大队党委和中心站党支部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党组织;通过动态调整、换岗交流和加强培训等措施,基层领导班子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了以南队、一库为代表的一批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坚强有力的基层领导集体;通过加大对生产一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了一线职工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通过大力推行文本化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标准化交接班和岗位练兵活动,促进了基层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员工思想教育活动,员工队伍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落后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改革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普遍增强。总之, 通过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基层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各级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性,突出党支部建设这一核心,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提高认识。“基础不牢,地动山冶。这早已成为我们的共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今后还是这样。石油企业重组改制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愈加深刻。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在公司能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搞好以党建为核心的基层建设,是加强我们公司站库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深化内部改革、升华管理机制,大力开发市尝拓宽发展空间,实施低成本战略、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是推进企业持续有效发展,落实创建百年企业战略的保证。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抓好基层建设的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创出基层建设的新水平,开创基层建设的新局面。
二是要突出核心。加强基层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取得革命胜利、事业发展的法宝。“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支部是火车头,是战斗堡垒。党支部坚强有力,党员作用充分发挥,员工队伍才有主心骨、才有战斗力,基层建设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公司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党支部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要按照党支部“八抓”的内容,抓好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安全、文化和队伍等各方面工作,实现基层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的紧密融合;要积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当先锋,打头阵;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 “两个条例”和“一个规定”的学习贯彻,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发扬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增强广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基层,确保以党建为核心的基层建设取得实效。
三是要抓好落实。加强以党建为核心的基层建设能否见到实效,取决于能否抓好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结合实际创新基层建设的方式、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加强基层建设;要因地制宜地紧密联系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员工队伍实际开展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组织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好自己的责任,我想相信并坚信公司会越来越好,希望所有公司职员能一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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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珐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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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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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对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作出的重要指示全文,欢迎阅读。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作出批示指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面对新常态、新形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不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规律,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依托“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创新技术、产品与服务,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有序、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要求,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监管制度,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宣读了重要指示和批示并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取向,突出问题导向,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因企施策,持续攻坚,不断把国企国资改革引向深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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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在京召开。称,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尽快在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要尊重市场规律,淘汰落后产能。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作出的重要指示内容。欢迎阅读。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作出批示指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面对新常态、新形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不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规律,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依托“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创新技术、产品与服务,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有序、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要求,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监管制度,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宣读了重要指示和批示并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取向,突出问题导向,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因企施策,持续攻坚,不断把国企国资改革引向深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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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尽快在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此前多次被宝钢与武钢否认的合并传闻,如今随着双方公布的重组公告被坐实。可以说,这是多年以来,中国钢铁行业最大规模的重组事件。据了解,6月26日下午,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双双公告确认,二者各自的控股股东武钢集团与宝钢集团正在筹划战略重组事宜。
西本新干线高级分析师邱跃成表示:“宝钢武钢重组将对其他钢企重组起到示范作用,预计国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将会明显加快。” 他指出,“宝武重组将有利于提升钢铁行业集中度,减少相互间的竞争,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宝武重组将对其他钢企重组起到示范作用,预计国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会明显加快。”
申万宏源认为,5月下半月开始,中央频繁提及国企改革,市场关注度明显提升。2016年是国企改革落实年,重点是“十项改革试点”,重中之重是混改、整体上市和员工持股。
长江证券认为,近期国企改革相关政策频出、中央会议也多次提及,改革处于加速阶段。宝钢、武钢筹划重组再掀国改波澜。建筑板块国企标的将长期充分受益国改持续推进,下一阶段可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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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那么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全文简介,欢迎查看!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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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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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欢迎阅读!
四部门明确,根据新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着重优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此外,新标准还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朱宏任表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此外,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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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欢迎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看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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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一年第8号现公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四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第二十条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七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第二十九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一条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仅由公司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七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在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过程中,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其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条件,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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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电力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自参加工作起,严格保障居民的生产生活用电。在工作中,把自己的热情转变到工作中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爱岗敬业,不断的督促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我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以下是我的工作总结。
一、工作方面
合理编写检修计划,与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减少重复停电,减少非正常停电,做好检修的相关工作限电序位、停电通知,限电序位以保障居民用电为第一位,停电通知及时到位,让广大用电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方便群众;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随时掌握电网的负荷变动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发挥电网的最大供电能力,提高电网运行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组织纪律方面
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踏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给新进员工做好带头作用,在与用户的联系中文明沟通,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从来不打折扣,脚踏实地的工作,更好的促进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外工作时,时刻保持一个电力人的风采。
三、学习方面
作为调控中心的一名管理人员,深知调度工作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公司和广大用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除参加系统内的培训外,还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智能电网培训,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
回顾参加工作以来,尤其是在今年在领导的关怀支持下,技术上、思想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通过竞争上岗。我被任命为运行方式高级主管。自己收获的同时也希望和同事们多多交流与分享,今后我将一如既往的去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更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完善调度管理工作及规程,构建一个和谐的调控中心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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