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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本身内涵丰富,其对食品安全的意义深远,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回收处理更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产品保质期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保质期规定。欢迎阅读!
1)GB 7718-2004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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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眼影的保质期在三到五年之间,不同品牌的眼影会有不同的保质期,但是,眼影开封使用后,就会容易受空气氧化,就会缩短使用时间。那么眼影开封后保质期是多少呢?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看吧!
1. 两用眼影使用法
干燥状态下,能用化妆棉在眼皮上紧密贴服地涂抹。湿润状态下,则先用刷子沾水,再沾取眼影涂抹在眼皮上。颜色较脏的地方,则用刷子再涂抹一遍弄干净。
2. 水量调节是关键
沾水太少的话,涂抹时容易弄脏或结块。要注意水量调节!
3. 用刷子使粉贴服细纹
沾水时涂抹得很厚,细纹变明显。这时用唇刷或眼线刷等人造毛刷子再涂抹一次,然后用指尖轻轻按压,用体温使之贴服。
4. 用定妆液取代水,持久力更佳
用成分类似水的定妆液取代水涂抹,能避免毛糙,一整天维持贴服鲜亮的眼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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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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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 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 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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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那么对产品包装标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许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包装都专门颁发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后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再如,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又如,2006年9月30日经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讲“农产品包装”。规定“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处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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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 mm。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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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是消费者购物的重要参考。为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国家技术监督局再次对产品标识进行了规范和确定。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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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是特定产品内在信息的外在化。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标识标注中的产品应当包括天然产品在内。正确的产品标识标注是企业、用户和消费者了解特定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以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依法实施监督时,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 监督机构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资料;
(三)水源、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
(四)车间地面和墙壁结构资料;
(五)卫生设施配备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并于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对工程卫生情况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 监督机构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说明填写要求并索取以下材料: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产品原料配方、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包装材料;
(三)产品标签、说明书;
(四)产品卫生标准、试生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
(五)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六)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机构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各项可根据情况分别要求。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及时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及地方卫生许可证发放规定,对有关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机构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卫生许可证》或书面改进意见。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改进后、监督机构可重新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变更《卫生许可证》内容时,必须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原发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根据变更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做出答复。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业或转产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及时收回其《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按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卫生审查,核实或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必须填写审查记录并在《卫生许可证》上贴(盖)标记或换证。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的卫生审查意见或记录,均应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时应出示监督证件,并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过程的卫生及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五)食品标志、说明书及外购食品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添加剂使用情况;
(七)对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现场快速检验,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其他有关食品卫生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完毕并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印鉴覆盖。如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则应在记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第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记录血当写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全称、监督时间,对存在的问题要用规范语言表述清楚、准确。
第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或监督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指导、现场行政处罚或报请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章食品卫生检验与评价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检验目的按规定采集检验、复检、备检样品,并向被采样单位出具采样收据。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检验目的,按国家卫生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填写样品送检单,并及时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送检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食品卫生标准或地方、行业食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确定检验项目。可疑被污染、变质、掺杂掺假、以及引起食物中毒食品的检验项目,根据现场调查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送检样品,根据送检者提出的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检验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没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可参照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地方、行业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建议的方法进行。检验人员应填写卫生检验原始记录和卫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须经审核加盖检验专用章后,交回承办食品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报监督机构批准,加盖监督机构公章后送交被检验单位或通知被检验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对送检样品不做评价,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检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从采集或收到样品之日起到发出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或检验报告单一般不得超过20日,特殊检验项目需要延长检验时间的,应当向被检验单位说明原因。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或检验报告单要留底存档。
第二十三条 被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来或上一级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进行复检。书面复检申请要在收到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或检验报告单之日起,或指定领取期限终了之日起10日内提出,监督机构亦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发出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或检验报告单后,监督机构对检验样品应至少保存至可提出复检申请的有效期限终了之日,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根据需要延长保存时间。
第六章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报告或发现被污染食品或可疑被污染食品时,应做好记录,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取证工作,采取暂时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污染食品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内容包括:
(一)可疑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体征及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二)可疑中毒病人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48小时以外的可疑餐次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三)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情况;
(四)采集可疑食物和可疑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他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
(五)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来源、流向;
(二)污染物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
(三)取证、采集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对可疑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其采样数量不受常规采样数量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记录,应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调查者签字后备案。
第三十条 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进行审议,分析原因并做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毒发生经过;
(二)临床资料分析;
(三)流行病学分析;
(四)样品检验、动物实验结果;
(五)结论和意见。
食品污染事故专题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污染发生经过及资料分析;
(二)检验结果;
(三)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除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外,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较大的食物中毒和大宗的食品污染事故,应同时向上一级监督机构报告。在不能排除投毒的情况下还应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食物中毒人数10o人以上或死亡:人以上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于食物中毒发生后至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至卫生部。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卫生部规定的食物中毒报表样式和时限要求,逐级报告食物中毒发生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应立即向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外,还应保护现场,保留剩余食物和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等。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及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引起中毒食品或被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程序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程序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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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底是什么?”“我为什么要买保险啊?”对于那些不认同保险的客户,我们往往会听到这样的问话,而我们的营销员往往费了半天口舌也讲不出个所以然,客户一头雾水不说,还会对你的专业水准产生怀疑,更坚定了他不买保险的决心。究竟我们怎样去跟客户解释保险的定义呢?
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管遭遇怎样的问题,总有与之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就好比保险营销员在客户投保之后,却遇到要求退保的情况。虽然客户要求退保的理由多多,但是只要能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针对性地向客户阐明退保的利弊得失,相信不但可以劝阻到客户,甚至可以加深客户对营销员的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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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底是什么?”“我为什么要买保险啊?”对于那些不认同保险的客户,我们往往会听到这样的问话,而我们的营销员往往费了半天口舌也讲不出个所以然,客户一头雾水不说,还会对你的专业水准产生怀疑,更坚定了他不买保险的决心。究竟我们怎样去跟客户解释保险的定义呢?
王京涛做业务时,有一个有钱人说什么也不能成交,王京涛就不断地拜访,终于有一天,客户吃不消了,说:京涛,我今天就跟你买一份保险,但是我有一个条件——
王:什么条件?
客户:我买完这份保险,以后你再也不许来烦我了。
王说没问题,结果这个客户买一份98元的意外险,气得王京涛够呛。
王就想,如何让这个客户加保呢,想来想去,有办法了。
有一天,外面下起了瓢泼大雨,王京涛没有带任何雨具,淋得浑身精湿来到了客户家,“笃笃笃”一敲门,客户开门一看,赶紧把他让了进来,问:京涛,你做保险做得不要命啦——怎么下这么大雨也不打伞呢?
王:谁说我没打伞,这不是我的伞嘛——说着,就从怀里拿出一把撑开来只有盘子大的小伞。
客户一看,哈哈大笑:京涛,你是不是做保险做出毛病来啦,下这么大的雨,这么一把小伞怎么挡得住呀?!
王:我以为您好不明白这个道理呢?原来您也知道伞太小不能挡大雨,可是您98元的保险怎么就能抵挡人生路上的狂风暴雨呢?!
客户一听,好哇,你小子是变着法的给我上课来了。
王:不是我给您上课,是您说的伞太小挡不了大雨,其实——
我们买保险和买雨伞一样,都是为了人生路上遮风避雨。您98元的保险就相当于这把小伞,您是个老板,风险比谁都大,您说这么一把小伞能不能为您在人生路上遮风避雨呢?!
看到客户有些认同,王京涛就又说:我今天过来绝不是向您推销保险的,我只是想向您展示一个事实:看到我今天打着这么一把小伞对付风雨的样子,您觉得您的保险够吗?是不是需要换一把更大的伞?
就这样,客户又加了一大笔保费,所以王京涛又被称为“淘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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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是目前拥有财富,但是能否保证一直有钱呢?这些财富能保值增值吗?财富能传到下一代吗?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的经济变化和不可预测的人身风险,都可能让财富遭受损失。对富人来讲,保险可能不能让你更有钱,但当你和你的财富面对不可预测的世界时,保险会让你变得更加容易把握未知的未来。
如果一个人有一大笔流动资产,就要考虑到资产配置了。保险是面对未来的财富安排、现金流,或传给下一代的问题。
我们经常和很多富人讲一个观点,王永庆很有钱,李嘉诚很有钱,甚至于已经富裕到自己都可以开保险公司了,但为什么他们都买了大量的人寿保险呢?他们不需要用保险来解决医疗、养老之类的事情,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做出安排。
一方面,保险是资产保全的工具。保险是指定收益,很多时候,其他财产的安排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夫妻的财产不能说想给谁就给谁,但保险指定谁是受益人就是谁,当然目前只能是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在海外,甚至可以把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慈善机构或者公益组织,所以买保险也可以成为一种行善的方式。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保险帮助人们规避了未来的不可预测风险。对此是这样解释的:“我会告诉那些存“私房钱”的女士,这些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它是你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当他一旦有债务而被追偿的时候,这些钱仍将被拿走,并不能起到为家庭保全财产的作用。而你用这些钱去买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就不能被用来尝还债务,这是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很多时候,人们常常讲起的理财其实是投资,而不是理财。真正的理财是如何安排赚到的钱,而投资则是解决如何赚钱,现在很多时候就混为一谈了。赚更多钱,那是客户自己的事情。如果当作投资,我们不建议富人买保险的。白领阶层买保险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他们不能承受风险带来的财富损失;而富人虽然可以用自己的钱来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但保险的意义在于,把辛苦赚到的钱,打拼下的江山安全地保留下来。
富人买投资型保险意义不大,但养老险、定期寿险这类保障险种以及有利于财富安排的险种是必要的。保险本身不具备直接投资的功能,只是风险管理和理财工具。对有钱人来说,保险更多的是面对财富风险。
现在虽然很富有,但财富只是一时数字的积累,而保险却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财富移植到将来。如果做一个10年期的保险计划,到期就会有一笔很大的钱可以用。企业要考虑未来的资金周转,人生也一样。很多风险带来的最直接损失就是财富的损失,也只有这个风险是可以被补偿的。
保险,同时也是一种很好的资产保全工具。如果你不能理解什么叫资产保全工具,那可以举例来说:黄金十年后能增值多少,谁也不敢说,但有黄金在手,心里就会比较踏实。再比如房地产,有房子也让人心里踏实,尽管现在不是一笔钱,但那是一项资产。保险也一样,是资产保全的工具。有了这些东西,面对未来的不可预测,就不会感到惶惑不安,心里就会踏实一些。
对于富有的家庭来说,祖孙三代是不能坐同一架飞机的。为什么呢?因为大量财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同在一架飞机上,这就是风险管理的极大漏洞。与此相似的另一个例子是,在海外,有两票投票权的董事不能在同一架飞机上,因为两票权失去就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结构的变化。这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人们可能很难去逃避;但通过保险,可以让大家更坦然地去面对未来。
万一遭到人身风险,就可以把保险当成一个风险投资工具了。在没有遇到风险时,做事业赚钱;一旦有风险,风险本身就可以带来收益。比如有两个客户购买了3000万元的人身保障,一旦他们出现了人身风险,风险将会变成收益。这是最实际的变被动为主动,化悲痛为力量。
“我考虑更多的不是资产保全,而正是风险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家人、事业怎么安排?还包括一些未了的事情,我必须有一大笔做安排。不出意外一定可以赚钱,这是一种自信;但是一旦出了人身风险,必须把风险变成收益。所以我实际上把买保险当成一种被动的风险投资,用风险来赚钱。”
通常讲的风险投资是人们主动地去选择的事业,生意总是有赔有赚的,为了赚,人们甘冒一些赔本的风险。但对于保险而言,要对我们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风险去投资,当这类风险一旦来临,首先,不能让风险对自己形成沉重的打击,其次,不能让财富损失,而最好还要能将风险变成赚钱的事情。
一个人有智慧可以看到未来三五年,但未必能看到未来三五十年。所以保险是一种长远安排。买保险者应该知道生命是无价的,财富的核心还是生命价值。
我们可以把把富裕客户的收入类型分成两种:一种有固定投资收益,还有一种是项目性质的。
如果收入属于项目性质的,可拿出利润的5%买保险,这只占资产的很小一部分,但可以形成适当的保障体系。如果是经常性收入的,建议用年收益10%左右的财产来投保。这种安排心理上可以接受,同时可以形成安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希望资金产生更多的效益,就不能让保险占用太多资金。
另外,富人购买保险时一个重要风险是保费中断。因为有钱时往往倾向于多买,而一旦收入水平下降,很容易造成无力续缴高额保费。而一旦保费中断,将会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因为退保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说,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做通盘考虑,不但要根据自己现在的收入特点来设计保险计划,还要根据对未来的预测来调整计划。期缴要考虑到事业周期,一个人不可能事业一直都处于鼎盛。
那么在有钱时一次付清所有保费是否可行呢?这种方式用来买寿险是可以的,但买医疗保险是不合适的。因为属于以小博大,用同样的保费换取同样的保额,这是没有意义的。
另外买保险一定不能形成财富上或者心理上的压力,如果买了保险反而心里不安的话,就失去了买保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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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不喜欢保险,但一定要学习并利用好保险,他能让我们做到,在最困难时也能有尊严地获得别人的帮助。
长久以来,由于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良推销行为,在您和保险之间形成了巨大的鸿沟。不接触保险顾问,就无法透彻了解保险这一伟大的制度在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近期,很多高端客户发生不幸,有疾病,有意外,保险额度都是零,我很震惊和痛心。相比普通大众,以您为代表的成功人士肩负着更重的使命,付出更多的心力,为社会,为行业,为公司员工,为家庭成员创造价值,理所当然获得完善的保障。但联系许久,始终没有机会坐下来静静地聊聊这个话题,有时是太忙,有时是您感觉不安全。但风险不等人,眼看着一年又一年,距离能买保险的大限也越来越近了。
对于成功人士来说,保险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身价保障、高端医疗、尊严养老、资产保全和财富传承五个方面。以下,我会分别说说十年来专注高端市场的所得所感,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专项阅读,当然,如果您能按顺序全盘通览,建立一个完整地保障框架就更好了。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饱存饥粮”、“未雨绸缪”。一个民族没有忧患意识就不够成熟。一个企业没有忧患意识就无法永续经营。一个人没有忧患意识就无法安身立命。有了这件法宝,孩子才能在激烈残酷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让他人生的航船经得起风雨、暗礁和漩涡的考验,顺利到达成功的彼岸。
唯有这三件法宝,才能让孩子拥有纯洁的爱,无限的智慧和无穷的创造力量。尽情发挥,全力以赴,在正确的道路上创造更大的属于他自己的奇迹。
那么,要如何做才能给孩子这三件法宝呢?这就是唯有保险才能做到的。
用于传承的保险产品的突出特点是:
1.投入短:一次性交齐、3年、5年
2.返还快:年年有回报,流动性好,中途还可以抵押贷款。
3.终身领:最长可以受益到孩子终身,创造一笔陪伴孩子一生的现金流
4.收益稳:年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25%,每年都持续递增
5.安全性:缴费期满随时返本。身故赔偿投入本金的105%。
6.贷款便:95%现金价值可以随时贷款周转,工行联名卡今日贷明日到帐。
7.金账户:独有的金账户可以获得二次增值,日计息月复利。
拥有了这样的传承计划,就相当于把三件法宝一次性给了孩子。
1.经济基础:每年不多不少源源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是给孩子在未来高度竞争的社会中立足的最好支持。在高峰时锦上添花,在低谷时雪中送炭。这种留钱给孩子的方式避免一次性大笔财产留给孩子更多的是伤害。
2.感恩的习惯:每一次从这笔基金中受益,都会再次确认父母的用心良苦和先见之明,并会把这种感恩传承下去给他的子孙。因为到他88岁,都有自己的子孙了,这笔钱还在增值受益。
3.忧患意识:您的这种安排自身就是忧患意识的充分体现。行胜于言,随着岁月的流逝,孩子会越发明白规划的重要性,更会为不可知的未来多做充足的全方位的准备。这种方式传承的忧患意识深入骨髓,代代相传。
需要补充的是,这样传承财富给孩子,最好在孩子18岁之前完成。因为大量实践的案例表明,成年的孩子和父母的想法有很大不同。父母考虑得更长远,而孩子们只看现在。他们往往拒绝在投保书上签字,相比一生稳健的现金流,宁愿现在就把钱一次性给他们,享受现在比规划未来更重要!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没有任何理财和投资能像保险这样能保证未来几十年本金安全,还有确定持久的回报。加入保险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理财,而是抓住了和共和国一起终身分享财富盛宴的机会。您能想象出未来十年到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将发生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吗?中国经济将取得怎样举世瞩目的成就吗?中国人民在这一过程中将分享多大的收益吗?对那些经历改革开放率先富裕起来的一代人来说,未来要面对的挑战还有很多,能否让后代高点起步续写家族的荣耀和持续的辉煌,能否让家族的基因继续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财富传承和长久规划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说:“人寿保险是唯一的经济工具,在未来不可知的日子里,有笔确定可知的钱”。多为未来做准备,未来才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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