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2020年最高院司法拍卖解释相关的共13个结果: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这一模式的手法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相似,也是通过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合作,只不过方式变为股权投资,交易完成后资金出借方退出入股的公司。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首封优先权有了新的突破,然而最高院始终相应的规定,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最高院拍卖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解读: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第四条,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看了“2016最高院拍卖规定”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坚持方针。精确帮扶要坚持强调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重在从“人”“钱”两个方面细化方式,确保帮扶措施和效果落实到户、到人。下面是关2016-2020年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2016-2020年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镇属各党(总)支部,各村、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一个希望、三个着力”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振兴发展苏区,早日让老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这个总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芦发[2015]2号)的部署和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我镇精准扶贫工作,推进我镇扶贫工作取得新成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要求,结合“三严三实”等专题教育活动,改善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坚持“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扶贫开发思路,以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以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和改善贫困村发展环境为目的,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责任制,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工作原则
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注重把握“五个结合”和“四个统一”的原则:即帮扶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短期扶持与稳定脱贫相结合,开发扶贫与保障扶贫相结合,扶持发展与提高素质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全镇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计划,按照统一步骤,统一帮扶行动,完成规定动作,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底我镇按国家标准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651户1656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432户,1291人;无劳动能力219户365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从2015年起实施精准扶贫,用2年时间,对上述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规划到户、措施到户、责任到人”精准帮扶。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精准扶贫措施,为我镇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打下坚实基础。到2016年稳定实现贫困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通过精准扶贫帮扶到户的实施,使被帮扶的贫困户有自我发展和稳定收入的主业,并实现稳定脱贫;在全镇达到“七个确保”目标:一确保贫困户家庭危房完成改造;二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家庭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确保贫困户家庭能参与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四确保贫困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辍学;五确保考上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六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劳动力能参加免费职业技术培训;七确保每一贫困户学会一至二门种养技术或者手工加工技术,提高种养劳动技能。
四、工作内容
(一)精准识别
1、扎实做好建档立卡
(1)核准底数,精准识别。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科学划分“扶贫开发户、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四种贫困户类型。完善规模控制、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按收入倒排、公示公告的方式,逐村逐户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以收入为依据,设置排除指标,对2014年建档扶贫对象进行再次摸底识别,并纳入扶贫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严格审核各村上报的帮扶贫困户名单,确保建档立卡户是真贫困,确保做到扶真贫。
(2)完善系统,建档立卡。按照国家统一的贫困识别标准,完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建立互联互通扶贫信息系统平台,做到“一户一网页、一户一对策、一户一帮扶、一年一结果、一年一核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动态监测,分级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的原则,以年度为节点,以脱贫目标为依据,逐村逐户建立贫困帮扶档案,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做到有进有出、逐年更新、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2、建立帮扶制度。对家庭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生活困难户,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扶持,根据有关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收入户,要明确具体的到户帮扶措施和年度目标,采取各种扶贫开发方式和方法,扎实开展针对性的帮扶。
3、建立帮扶台账。各村(处)要建立本村(处)的结对帮扶台账,帮扶台帐要有帮扶责任人、帮扶措施、年度目标、帮扶投入、实施过程、实施结果和扶贫对象户收入变动等内容和指标。#p#副标题#e#
(二)精准施策
1、精心组织实施产业扶贫。
(1)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镇民政所和农办要指导各村(处)参照《芦溪县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宜商则商,大力发展果业、油茶、苗木、茶叶、黑山羊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养殖业,培育主导产品,提高特色产业开发效益。
(2)促进扶持政策落实到户。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对象,申报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农业产业化组织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采取以奖代补、提供种苗,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同时,县下达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能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项目和其他产业项目,加大对贫困村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发挥产业基地对贫困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3)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带动机制。积极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增加贫困户财产性收入。推行“公司十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提高贫困户的组织化水平,让贫困户从产业发展中获得更多利益。①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村建立特色种养业基地、带动贫困户增加5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 扶持期内在贫困地区和贫困村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在企业场所、设备购置等方面年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扶持;②农业企业在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3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在贫困地区和贫困村年度总投资3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③农业合作社要入社农户30户以上且贫困户占比40%以上; 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10户以上,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在贫困村年度总投资2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④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扶持期内带动贫困户增加不少于10户或带动农户增加不少于30户,且人均纯收入年增加2000元以上可以申报产业扶贫资金项目。
2、大力实施搬迁移民扶贫。
(1)科学制定规划。对地处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就地脱贫难度大、成本高的贫困群众,按照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扎实推进移民搬迁扶贫,有序引导贫困人口向市区、工业园区、中心镇或中心村搬迁转移。根据摸底调查申报,2016年—2020年我镇每年计划向上级申报搬迁移民100人,5年共计搬迁500人,其中搬迁贫困人口150人。
(2)强化到户扶持。搬迁移民户可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对贫困搬迁户可以叠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劳动保障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引导搬迁户到工业园就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帮助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3、扎实推进教育扶贫。
(1)优先支持贫困村教育发展事业。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支持建设贫困村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让贫困村群众子女能就近享受公平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扶持民办幼儿园建设,使每个贫困村都建有一所普惠性、低收费幼儿园。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生要直接落实享受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生进行资助,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争取国家倾斜支持,引导社会各界捐资,多渠道筹集贫困生资助资金,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开展“一对一”帮扶贫困学生,减少因学返贫现象。
(3)开展贫困生职业学历教育。通过定向委培特困生等方式,帮助贫困生完成中专以上职业学历教育。
4、积极开展就业扶贫
(1)实施“订单”培训。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就业局将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并将拿出部分资金对企业开展扶贫对象培训的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2)提升就业技能。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每证1000元培训补助,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技能;对贫困户家庭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学习,并连续两年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中职补助一、二年级,高职补助一、二、三年级)。
(3)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方式。协调劳动就业部门加大就业推介力度,通过购买城市新增的城管、环卫、园林等政府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一批农村公路养护、保洁、服务业、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就业。
5、大力实施保障扶贫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将贫困人口纳入代缴范围,让贫困对象实现“老有所养”。
(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在县级医院住院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在新农合补偿基础上,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血透等8种疾病实施免费救治;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7种重大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增加慢性病病种,将高血压病、糖尿病等18种慢性病列入我县新农合门诊大病补偿范围,提高慢性病的封顶线和报账比例,封顶线由3000元/年提高到4000元/年,报账比例由40%提高到60%。减少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发生。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救急难”工作,落实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对因病、因灾、因残等支出型特殊原因致贫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帮助渡过难关。逐步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
(5)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指标,对特困扶贫对象住房救助要政策叠加,实行“交钥匙”工程。#p#副标题#e#
6、实行精准结对帮扶扶贫
(1)实行部门驻村帮扶贫困村制度。一是继续抓好 “十二五”重点贫困村帮扶工作。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重点贫困村脱贫的关键之年,县委县政府将成立14个重点贫困村帮扶工作组,采取“1+2+3”的方式进行帮扶,即由1名县级领导,2名科级后备干部,3个帮扶单位组成工作组,对1个贫困村进行帮扶,其中2名科级后备干部作为长期驻村蹲点的工作人员,根据“一村一策”的原则,结合实际,帮扶贫困村发展优势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我镇有一个村被列入重点帮扶,请加强衔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制度。坚持重点帮扶与联系帮扶相结合,除无劳动能力的联系帮扶对象外,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实行重点帮扶,做到责任到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要求,采取“1+1+1”(即1名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后备干部)、1名乡镇驻村干部、1名村干部)方式对贫困户进行帮扶,我镇共计188户。科级(含科级后备干部)干部重点帮扶1户扶贫开发户和联系帮扶2户扶贫低保户。全镇扶贫开发户实行科级以上干部帮扶全覆盖。结对帮扶干部每月要不少于1次上户帮扶,要根据所结对的贫困户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脱贫路子(即“一户一法”),充分解决好贫困户的教育、就业,力争帮助每户贫困户推荐1名以上劳动力就业。本轮科级以上(含后备干部)干部结对帮扶仅对扶贫开发户筹集配套产业帮扶资金。科级以上(含后备干部)干部重点帮扶扶贫开发户按照每年每户帮扶2000元的标准筹措产业帮扶资金,其中1000元由政府从专项资金中支出,另外1000元由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后备干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帮助扶贫开发户发展生产。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生活开支。
7、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一是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活动。按照“自主自愿、互惠互赢”原则,积极引导非公企业主动与贫困村结对共建,利用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贫困村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开展“学雷锋扶贫济困月”活动。每年3月由民政所、妇联、团委、教育助理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老、助孤等主题活动,争做好人好事,帮助贫困户等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开展“国家扶贫日”活动。每年10月17日在全镇范围开展扶贫募捐活动,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爱心人士捐款捐物。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拓展社会扶贫筹资渠道。
8、积极探索推动金融扶贫。
利用原中央苏区产业扶贫资金,在产业扶贫担保贷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建立“产业扶贫信贷通”。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贫困乡村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果园、林权抵押、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贫困村扶贫互助社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9、引导行业扶贫。
按照“统一规划、各司其职、捆绑使用、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以及文广等部门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宽带、环境改善等工程,推进农村地区的物流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10、深入推进科技扶贫。
建立健全收益分成、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分配政策,鼓励和吸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我镇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服务,推动老区苏区经济发展。农技站要根据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产业发展特点,重点推广种植、养殖、林果、食用菌、中药材等5个方面,良种繁育与栽培、品种改良与养殖、食用菌栽培、中药材种植、温室栽培养殖等5类技术。通过一批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较大幅度地提高产量、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加贫困户收入,增强贫困村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站要有计划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一方面加强科技培训,普及推广先进适用、农民易学易懂易用的技术;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让贫困农民参加具体的科技扶贫项目,从实践中接受锻炼,增长致富本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面推进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韩伟强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林江同志任第一副组长,王春妍、易培勇、易绍斌、王雄、易志鹏、丁春艳、冯芳贵、吴彬、罗伟章、王俭、胡菲等同志任副组长,镇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处)要把精准扶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抓好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研究、难点问题的协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推动精准扶贫取得更大成效。
(二)建强队伍,竭力帮扶。加强扶贫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扶贫工作保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扶干部拿到名单后,要携带帮扶联系卡及时与村(处)以及帮扶对象取得联系,摸清底数,找准“贫”因,尽早进入角色,开展帮扶工作。要严明纪律,帮扶期间需自带伙食费,不得加重村上负担。
(三)密切配合,强化协作。镇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行业和职能优势,衔接县直部门从人才、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扶持,确保帮扶措施和任务的落实。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镇民政所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
(四)加强班子,夯实组织。村级基层组织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利用这次几十个县直部门挂点机遇,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致富带头人队伍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科学评价,强化考核。科学制定考核细则和扶贫开发考评办法,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一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一年一考核;落实督查问效制度。对在扶贫开发中工作突出、减贫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扶贫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视其情况给予警示提醒、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弘扬关爱文化,关心贫困群众。要加大对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注重选树典型,注重宣传励志脱贫,加大能人致富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镇党委、政府每年将评选10名“先进帮扶干部”,予以表彰。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推进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是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省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战。那么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总结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精准扶贫工作总结3篇范文,欢迎借鉴!
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扶贫办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扶贫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县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工作,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整村推进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实施情况
2015年,我县共有5个重点村纳入省级整村推进扶持计划,分别是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和xx镇xx村。项目村共有28个村民小组,x户, x人,耕地面积6519亩,山地面积x亩。2014年,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人均纯收入在x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x户x人。一年来,我们按照 “产业第一、能力至上”的原则,深入实施“131”、“结对帮扶”等工程,采取“领导领村、干部包村、部门扶村、企业帮村”等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共实施整村推进项目18个,其中基础设施项目9个,产业发展项目9个,累计投入资金x万元,其中专项扶贫资金223万元,整合资金230万元,自筹及其它资金x万元。着力实现了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基础设施改善,特色支柱产业发展,贫困农户收入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提高。
二、主要工作成效
(一)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我们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2015年共修建村组公路8.6公里,新建饮水、灌溉排水工程5处,有力解决了出行难、运送难、饮水难、灌溉难等问题,有效改善了整村推进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贫困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主导产业基本形成。按照“产业到村、扶持到户”原则,我们把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加大对整村推进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以产业化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7万元用于产业发展,产业化扶持比例达到61.4%。五个村基本形成了以花卉苗木、袋料香菇、生猪养殖、特种养殖、大棚蔬菜为主的支柱特色产业。2015年,共扶持贫困农户建设花卉苗木基地620亩,发展袋料香菇16万袋,养猪350头,养娃50万只,养鱼50亩,建蔬菜大棚10个3335㎡,整村推进村基本实现“一村一品、一户一业”。
(三)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一方面积极组织重点村书记参加政策业务培训。我们于2014年11月中旬提前组织5个重点村的党支部书记参加了全省 “千村书记培训工程”,书记们按照群众参与、规划到项、责任到人、脱贫到户的要求,迅速启动了整村推进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我们结合产业扶贫项目,协调各镇定期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采取课堂集中培训、现场讲解示范等形式,不断增强实用技术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5年,项目村共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x人次,贫困对象的科技致富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四)村民收入显著上升。为切实帮助贫困对象脱贫致富,我们大力实施产业开发和扶持到户,不断增加贫困对象收入。通过项目带动和自我努力,项目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4年的 x元增加到今年的x元,增幅x%。
(五)减贫工作成效明显。我们把减贫工作作为整村推进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创新到户扶持机制。2015年,项目村共实现x人脱贫,脱贫率x%,圆满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三、主要工作作法
(一)抓深化认识促工作地位提升。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整村推进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工作思路,为扎实推进整村推进工作奠定基础。一是突出工作地位。我们始终将整村推进摆在全县扶贫开发的重中之重,把整村推进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重要平台,并将其纳入全县新十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二是把握工作主动权。县委、县政府定期研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重大问题,先后印发《2015年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要点》、《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确保了整村推进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抓工作规划促项目科学发展。县扶贫办深入到每个贫困村,和镇村干部一起,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理清发展思路,结合资源禀赋,确定产业项目,研究制定了2015年和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用规划引领发展,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蓝图干到底。按政策要求,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达到 80%,扶持到户比例达到80%,重点村整合资金达到70万元。在项目编制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一新要求,以乡镇为主体,认真组织做好整村推进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在项目选择上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群众最关注、最急需、受益面最广泛的项目。做到建设一个项目、富裕一批农民、方便一方群众,切实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成民心工程、富民工程、亮点工程。
(三)抓责任分解促工作任务落实。一是强化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我们将市政府下达的整村推进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镇,与乡镇签订了扶贫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各镇将整村推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充分发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积极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不断加大对整村推进重点村的项目、资金倾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四)抓领导示范促对口帮扶到位。今年,我们启动实施了“131”扶贫资源整合工程。由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牵头,组织了15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5家骨干企业对5个整村推进村进行捆绑帮扶,整村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到位。一是县领导结对帮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整村推进工作,每个整村推进村都有1名县“四大家”领导结对帮扶,包联领导经常深入到包联村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015年,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志红先后2次深入包联的xx镇xx村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今年来,该村“两委”一班人抢抓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政策机遇,整合资源,主动作为,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发展、村庄环境整治、社会事务发展等四大民心工程、富民工程,共整合各类资金220多万元,硬化通组通湾水泥路2公里,铺设砂石路1公里,硬化沟渠1000米,清挖垱坝8处,凿饮水抗旱深井13口,组织52户(其中贫困户34户)村民发展花卉苗木350亩,开挖林果基地150亩,发展适度规模养猪、养土鸡、养羊户5户,培训转移劳动力20人,建沼气池37个,改造土坯危房3栋,屋面改造20户,建设村级健身活动场地一处,并对村卫生室、文化室进行升级改造。整村推进项目完成后,xx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广大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村庄环境得到美化,村民幸福指数有所提升,2015年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可达到8550元,比2014年增长16.3%,全村有33户贫困户、72个贫困人口可摆脱贫困。二是成员单位结对帮扶。我们结合各地实际,每个整村推进村都组织了3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并明确帮扶责任。2015年,15家成员单位共整合85万元帮扶资金用于包联村基础建设和生产发展。三是骨干企业结对帮扶。按照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县为主体、行业管理的原则,我们以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扶贫办名义联合制发了《关于实施2015年“村企对接”扶贫工程的通知》,组织5家骨干企业结对帮扶2015年的5个省定贫困村,支持个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以“村企对接”为重点的社会扶贫工作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湖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为xx村捐资10万元用于该村建设,彰显了该公司的社会扶贫责任。
(五)抓资金监管促项目落实到位。为了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确保扶贫项目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富民工程”、“亮点工程”。我们严格按照《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安全性和实效性。一方面,正确把握项目申报和资金投向。为避免资金分散使用,确保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我们将资金集中用于整村推进扶贫重点村项目建设。在项目资金使用中,我们坚持严把“五关”,落实“五制”。即严把项目选定关,落实项目群众公选制;严把工程质量关,落实项目建设合同制;严把资金使用关,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严把监督管理关,落实项目公示公告制;严把项目收尾关,落实竣工验收制。另一方面,狠抓项目资金督办检查。为严肃扶贫工作要求,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我们采取“三级督办”(即帮扶县领导定期督办、项目主管部门经常督办和镇负责人驻村督办)的工作方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全年没有出现一例挤占、挪用、调项、截留的现象,确保了有限的扶贫资金用在实处,充分发挥了扶贫效益。
一年来,我们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立足精准扶贫,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作创新,全力开创我县整村推进工作新格局。#p#副标题#e#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臵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臵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
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
90、 条至
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
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115 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
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
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看了“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你对最高院执行查封的规定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查封规定。欢迎阅读!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3、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5、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9、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1、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你了解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最新执行规定。欢迎阅读!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2.整体拍卖流拍后,将部分不动产以物抵债,应慎重
——被执行不动产整体拍卖流拍后,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未重新评估的情况下,裁定以部分楼层抵债的,应予撤销。
3.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4.框架合同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文义解释应优先。
5.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程序上的抗辩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原则上亦包括程序法上如申请不予执行抗辩。
6.设立中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应认定有效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7.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原被执行人的占有。
看了“最高院最新执行规定”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正式被废止。《规定》将从今年的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法制网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李娜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今天发布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18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考生可于11月18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今日闭幕,而关于亚投行和“一带一路”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博鳌论坛上,欧美国家扎堆挤进亚投行,创始成员国从发起成立时的21个增加到现在的42个。昨天,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
亚投行是什么?一带一路是什么意思?这二者是一回事吗?他们是啥关系?为啥有关亚投行的五种说法站不住?一带一路接下来怎么做?
观察者网整理人民日报客户端、人民日报微信和“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问答,为您解惑。
答:共建“一带一路”,将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以“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合作方向。“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是发展潜力巨大的腹地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合作方向有三个,分别是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合作方向有两个,分别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并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经南海到南太平洋。#p#分页标题#e#
二是共建国际经济合作走廊。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将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三是推动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要各国携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尽早建成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实现区域互联互通,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达到一个新水平,彼此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同时,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使不同文明互鉴共荣,各国人民友好相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