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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对每个城镇职工都是非常重要的。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你有了解过吗?还不知道的话就赶紧看看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住房公积金新规定。欢迎阅读!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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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今年南京德公积金又有什么新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南京公积金新规定。欢迎阅读!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柜面提取还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
3、与管理中心已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并开具一年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贷款证明(注明贷款行名称、交换行行号);到人民银行打印能反映贷款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2、证明材料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柜面提取还贷业务;
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明细及提取金额;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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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6住房公积金利息调整最新规定:公积金利息减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公积金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了“2017公积金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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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7年上海市的社保缴费比例发生了一些变动,最后的比例是怎样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7上海社保最新缴费比例一览 | |||
缴费项目 | 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合计 |
养老 | 20% | 8% | 28% |
医疗 | 10% | 2% | 12% |
失业 | 1% | 0.5% | 1.5% |
生育 | 1% | 1% | |
工伤 | 0.5% | 0.5% | |
合计 | 32.5% | 10.5% | 43% |
调整后,上海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单位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 20% | 8% | 10% | 2% | 1.0% | 0.5% | 1% | 0.5% |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个体业主缴付20%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 个体业主缴10%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 个体业主缴付1.0%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 1% | 0.5% | |
灵活就业人员 | 28% | 12% | …… | …… | …… | ||||
0.5%(注2) | |||||||||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 28% | 12% | 1.5% | 1% | 0.5% | ||||
外来从业人员 | 20% | 8% | 10% | 2% | 1.0% | 0.5% | 1% | 0.5% | |
6%(注3) | 1%(注3) | …… | …… | …… |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 20%(注4) | 8%(注4) | 10%(注4) | 2%(注4) | 1.0% | 0.5% | 1% | 0.5% | |
失业人员 | …… | 13%(注5) | …… | …… | ……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
看了“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规定详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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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5年3月1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受央行降息影响,北京公积金中心昨日发布公告,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后的5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为3.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4%。
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央行又“出手”。中国人民银行2月28日晚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根据管理,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昨日发布公告,同样调整存贷款利率。此次调整前,5年期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此次调整均下降了0.25个百分点。
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对于购房者来说,还贷压力减轻了。如果是首套房,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此次公积金利率调整后,月供额将从之前的4953.6元减少到4848元,减少了105.6元。
此外,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2015年3月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对于2015年3月1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公积金中心还通知,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5年3月1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了贷款利率发生变化,公积金存款利率也发生变化。上年结转的公积金,现行利率为2.35%,调整之后为2.10%。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利率不发生变化,依然是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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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c1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有什么变化?是怎样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南京c1驾照扣分新规定。欢迎阅读!
驾驶机构将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学员学车不仅可以先培训后付费,还能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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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那么2106年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规定?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希望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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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既是211大学又是985大学,那么南京大学最有优势的专业是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2017南京大学最好专业排名,供你参考。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向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经教育部批准,2017年我校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历年计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 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招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 条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考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考分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对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即励学计划)、少数民族班(新疆)、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第二十条 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高水平艺术团优录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招生(含励学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标准新规定另行公布。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经查实为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追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5月19日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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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行 过新版500元人民币,也没有发行 新版500元面额人民币的计划。有关互联网站流传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将发行 新版500元人民币的消息纯属谣言,希望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同时,也希望媒体和互联网站不要为这种虚假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目前网上流传的将发行第六套人民币的说法是不可能的,已经由银行部门否决表示:“近期是不可能发行新版人民币”。网站上面的所谓第六套人民币的图案照片,也不过是一些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钞或个别网民私自电脑绘制的图案罢了,不可轻易相信。避免上当受骗。
不过,根据一套到五套人民币的历届发行时间和印刷版本的间隔时间推算,有可能将会在2019年开始发行第六套人民币。
1、第一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即1948年版,第二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1953年版,计算第一套的首套到第二套的首套发行版本间隔时间是5年,这个时间在一套到五套人民币发行间隔年限上属最短的一次。
并且,1949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之年。在这一年里,第一套人民币发行了多版本的人民币纸币,也有着非凡的纪念意义。
2、第二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1953年版,第三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1960年版,其发行间隔时间为7年,位居5年间隔之上。
3、第四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1980年的版本,与第三套人民币首发版本间隔是20年,其间隔时间最长,位居首位。
4、第五套人民币发行首版是1999年的版本,与第四套人民币首发本版间隔是19年,其间隔时长位居第二。
5、第五套人民币自1999版,自1999年10月1日发行开始到目前2010年已经流通了11个年头。而且,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除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的要求。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生日庆典的当天发行,也包含了纪念建国50周年的重大意义。
6、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人民币反假。以及根据历套人民币的发行间隔时间算起,发行第六套人民币也将会在17年到23年之间,2019年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盛典之际,在2019年发行第六套人民币意义将非同寻常。也正好距第五套人民币首发版本1999年时间间隔是19年。
由此可见,在2019年发行第六套人民币的可能性极高。让我们翘首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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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和完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创新人才选拔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2015年我校继续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现将具体选拔办法公布如下:
1、时间: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流程:
(1) 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 gaokao.chsi.com.cn/zzbm),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
(2) 提交纸质报名材料。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无需封面,按下列材料顺序从左侧装订。所需材料如下:
①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表(中学签字、盖章),作为材料装订首页。
②个人自述(不超过800字),重点描述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
③高中阶段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④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在正式媒体上发表文章、在研究性刊物中发表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注:如考生有中学校长或专家的推荐信,请推荐人在考生纸质材料邮寄截止时间前单独寄送到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纸质报名材料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寄至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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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头城以清凉山西坡天然峭壁为城基,环山筑造,周长“七里一百步”,相当于现在的六里左右。北缘大江,南抵秦淮河口,南开二门,东开一门,南门之西为西门,城依山傍水,夹淮带江,险固现时势威。城内设置有石头库、石头仓,用以储军粮和兵械。在城墙的高处筑有报警的烽火台,可以随时发出预报敌军侵犯的信号。至南朝时,石头城作为保卫都城的军事要塞的地位依旧未变。
石头城位于江苏南京城西北的清凉山后。古时为楚威王的金陵邑,后孙权在金陵邑原址石头山上筑城,故称石头城。又因其城基中段有几块赭红色砂砾岩凹凸不平,有如兽面,故俗称鬼脸城。石头城地势险要。其周长约三千米,南面开二门。东面开一门,西北因紧靠长江,故不设城门。城内建有石头仓库,用来储存粮食,兵器等物资。城西最高处还建有孙吴的烽火台。明代朱元璋定都南京后,于洪武二年兴建城墙。此处石头城便成了南京城墙的一部分。如今石头城已是闻名中外的历史古迹,也是南京重要的旅游胜地之一。
东汉建安十六年(211年),吴国孙权迁至秣陵(今南京),翌年在石头山金陵邑原址筑城,取名石头。东晋义熙年间(405-418)加砖累甓,明洪武二年(1369年)石头城为应天府城(今南京)的一部分重加修建。扼守长江险要,为兵家必争之地,有“石城虎踞”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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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们有木有被南京青奥会吉祥物“砳砳”萌到,它不叫“拓拓”,不叫“石石”,更不是“烁烁”,它的发音是“乐乐”。说了这么多,青们知道“砳砳”的由来吗?
砳砳以雨花石为创意源泉。雨花石形态奇丽,浑然天成,象征着大自然的力量,传递的是一种“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精神。作为一种古老的观赏石,它在中国乃至世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被誉为“天赐国宝”。选用雨花石作为吉祥物可以向世界展示南京作为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亲近自然、绿色发展”的独特魅力,并与青奥会“在全球青少年中倡导自然、健康生活方式”的主张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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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是几本?
南京审计学院有一本、二本、三本招生。
学校本一专业(含方向)有16个。文理兼招专业有:审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保险、信用管理、投资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税务、法学、法学(法务会计);理科专业有:工程管理(工程审计)、数学与应用数学(数理金融)、统计学。
本二专业(含方向)有15个。文理兼招专业有:工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法学(法务金融)、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文科专业有:英语(英语语言文学)、英语(经贸英语)、对外汉语;理科专业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审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审计)、电子商务。
本三专业(含方向)有11个。文理兼招专业有:审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保险、国际经济与贸易、税务、工商管理、物流管理、资产评估、行政管理。
南京审计学院
南京审计学院是一所以审计为品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的财经类本科院校。
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83年的南京财贸学院,
1987年更为现名,由审计署和南京市联办;
1991年转制为国家审计署直属;1
993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199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
2000年办学体制调整为江苏省政府与审计署合作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
2002年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并入,组建新的南京审计学院。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4400多人(含独立学院),拥有浦口、莫愁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200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现有校舍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8000多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6000多万元,图书馆藏有纸质图书110余万册,电子图书53万册,中外文报刊、杂志3000多种。
学校现有教职工1160人,专任教师688人,其中,正高职称80人,副高职称211人,博士125人,在读博士80人,硕士264人。教师中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0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人,省级高校教学名师2人,省高校优秀学术带头人1人,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项目资助1人,省“333工程”培养人选16人,省普通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13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34人,省级优秀学科梯队2个、科技创新团队1个。
学校设有11个教学院系(部),拥有21个本科专业。其中,审计学为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金融学为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财政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为江苏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现有会计(审计)学、金融学、国民经济学、行政管理4个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会计(审计)学、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校重视科学研究,现有江苏省审计信息工程重点建设实验室、中国内部审计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绩效评估研究院、国民经济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所等11个研究机构。“十五”以来,承接了国家“863”、“973”、国务院“金审工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17项,省部级科研项目53项,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782篇,出版著作107部,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3项、省厅级科研成果奖32项;审计基础理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内部控制等领域的研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多位教师参与了国家审计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成为国家审计署的专家库成员。
二十多年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凝炼形成了“诚信、求是、笃学、致公”的校训和“特色、质量、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成功地把握了历次重要发展机遇,实现了上层次、上规模、上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依托行业优势,构建“大审计”平台,增强审计学在整体学科专业建设中的示范性、辐射力和渗透力,提高审计教育和审计研究的社会服务功能,形成了审计人才培养规模最大、审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审计学科专业方向齐全、审计教学实践基地稳定、审计科研立足前沿、审计信息资源充裕、审计国际学术交流活跃、服务审计事业成效显著、审计教育社会影响广泛、审计人才培养质量优良的办学优势,成为培养审计人才的摇篮、探索审计文化建设的阵地、开展中国审计理论研究的前沿、推动国际审计学术交流的桥梁。
学校坚持质量办学。牢固确立教学中心地位,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坚持以系统的方法控制质量,以精益求精的精神锻造质量,以战略的眼光提升质量;构建了全员参与、全方位建设、全过程监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学校领导重视教学,制度规范教学,经费保证教学,教师潜心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管理服务教学;全面推进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十五”以来,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立项建设精品教材9项,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1项;获得国家级教材奖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6项,省级精品(优秀)课程11门,省级精品(优秀)教材奖2项,省级多媒体教学课件奖21项。学生在全国和全省高校大学生各类知识大赛和文体比赛中屡创佳绩;毕业生考研录取率、公务员录取率稳步增长,就业率、就业层次高,就业去向稳定。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跟踪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把握国际商科教育主流方向,积极推进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美、英、法、加、澳、韩等十多个国家及台港澳地区的审计监察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以培养具有全球化意识、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国际化人才为目标,建立开放的办学机制,营造开放的文化氛围;加快引进国外先进课程和教材,更新教学内容,促进国际教育资源本土化;创办“本科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引入“国内学历教育+国际学历教育”等多种中外合作培养模式。与当今最知名的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简称ACCA)合作,开展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培训,设立了江苏省唯一的ACCA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2002年3月被ACCA总部授权为“全球推荐级ACCA培训机构”,学生课程统考成绩大大超过全球平均通过率,有14名学生分别荣获全球第一名或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培养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就业竞争力。
学校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动态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努力培养基础扎实、视野开阔、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二十多年来,学校为全国审计机关、金融系统、政府其他部门、世界四大会计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培养输送了20000多名高素质人才,许多毕业生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业务和管理骨干。
展望未来,学校将以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契机,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优化管理,提高质量,增强特色,全面落实学校“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创建有重要影响的特色名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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