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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适用于柜台交易和做市商机制。证券投资类产品需要经常对信托资金投资的标的证券进行净值测算,根据标的证券的价值波动判断信托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于这类信托产品,一般投资者最适合交易的对手方是做市商。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一方面作为信托产品的发行方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有准确的价值判断,另一方,由于做市商不断地向市场报出买卖价格,根据交易情况,外部的投资者的反应也会促使做市商对价格有个准确的预测。
在竞争做市商制度下,由于担任做市商的独立金融机构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因此,他们也能为标的证券的价值进行专业的判断,一旦某家做市商对某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价值低估,投机者会乘机买入信托;一旦高估信托产品,投机者会乘机卖出信托;在不断套利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定价会趋于反映证券投资标的的价值和市场的价值判断。除了一般投资者外,市场大量的交易由具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这些机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价值分析后,在业内寻找交易对手,随后在柜台交易。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不适用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和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两种交易机制。首先,替信托产品办理质押融资的机构为商业银行,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经营以稳健为原则,对于投资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银行需要不断监测其价值,一旦证券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到一定警戒位置,需要求质押人追加保证金。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并非证券类业务,对此类业务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不能追求最优的利益。并且,一旦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大幅度e值发生时,如果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将牵连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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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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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指期货的很多投资者将来自现有的股票投资者,因此证券公司在股指期货市场中也将扮演重要角色。由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本身不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因此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股指期货交易介绍商(简称IB)来参与,即为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介绍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
(1)、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2)、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3)、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
(4)、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作为股指期货介绍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也就是说作为股指期货IB的证券公司是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并从中收取介绍佣金,但不能接触客户的资金,也不对投资者的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结算。
股指期货相关图片
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具有T+0以及保证金杠杆交易的特点,所以比普通股票交易更具有风险,建议新手在专业的分析师指导下进行交易方能有理想的投资回报。这对股票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具体来说:
(1)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
股票买入后可以一直持有,正常情况下股票数量不会减少。但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就要进行平仓或者交割。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象买卖股票一样,交易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平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结算交割。
(2)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日结算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这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但股指期货不同,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在手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而且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你的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不同。
(3)期货合约可以卖空
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当然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4)市场的流动性较高
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比如2013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额达到140.7万亿元,同比增长85%,是同期GDP规模的2.5倍,而2013年沪深300股票成交额为16.6万亿元
(5)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方式
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基础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的现象。
(6)股指期货关注宏观经济
一般说来,股指期货市场是专注于根据宏观经济资料进行的买卖,而现货市场则专注于根据个别公司状况进行的买卖。
(7)股指期货实行T+0交易,而股票实行T+1交易
T+0即当日买进当日卖出,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而T+1即当日买进,次日卖出,买进的当日不能当日卖出,当前期货交易一律实行T+0交易,大部分国家的股票交易也是T+0的,我国的股票市场由于历史原因而实行T+1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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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1998年3月16日 证监交字【1998】7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收悉。经研究,统一公布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内容来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本文来自织梦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人登记服务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本所仅接受和确认授权代表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基金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它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披露前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期公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公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当将公告文稿传送给本所,文稿应当为中文打印件,并具有有效的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刊。本所在收到公告文稿后进行登记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如基金信息公告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本所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基金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认为披露有关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应当在向本所报告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确有法律依据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于披露。
第三十一条基金的信息达不到本规则有关披露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免除报告和公告义务。但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亦应当参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职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二节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公布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布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应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四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三十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告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基金如遇下列情况,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变更;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重大关联事项;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
第三十七条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八条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九条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对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1.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3.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本文来自织梦
4.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四十条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本所有权对基金予以临时停牌: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四十二条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在本所要求下,基金管理公司拒不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停牌直至基金管理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第四十四条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五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上市:
1.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本上市规则;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上市:
1.在暂停上市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2.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3.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五章收费
第四十七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1.上市初费:3万元;
2.上市月费:5000元;
3.上市月费应当从基金上市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可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在指定报刊上通报批评;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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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和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键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dedecms.com
第十五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宰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 基金上市初费和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于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九九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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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买华泰证券的股票,但是不知道手续费是多少,怎样计算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泰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算。
主要由3方面构成:华泰证券收取佣金(买卖股票都要收)+国家规定收取的印花税(卖出股票才收)+过户费(沪市股票才收)。
1、上海A股:⑴华泰证券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 ⑵印花税:成交额的2‰ 。 ⑶过户费:成交股数的1‰,最低收费1元。
2、深圳A股: ⑴华泰证券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 ⑵印花税:成交额的2‰ 。
3.过户费:无。 假设你在华泰证券开户的佣金是0.2%,你买了1000元某只股票,按比率算佣金应该是2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的,所以成交金额较小的股民要注意下。
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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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股票停牌 - 停牌原因 根据《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什么是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中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股票停牌 - 股票停牌时间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股票停牌 - 什么是停牌复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当媒体上面出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新闻,就会停牌,由上市公司出面澄清。
上市公司本身出现各种消息,或者行为比如说,收购、重组、合作,公布业绩等等等方面的也要申请停牌,因为这些消息或者行为已经影响到股票价格。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下跌或者上涨一定幅度(好像是连续三天上涨或者下跌),证券交易所会对其临时停牌,平常都是一小时,由上市公司澄清再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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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交易的费用的相关问题。
1.印花税0.1%
2.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佣金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相关知识:股票交易费用详细介绍
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出让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单边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为5元。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0.3% ,起点为5元,另外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1475‰经手费。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 0.1 % ,起点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无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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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证券交易协议模板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了证券交易中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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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5)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6)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9)客户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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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证券公司吗?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公司的法律相关知识。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
证据证券
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
凭证证券
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
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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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那么你听说过网上证券交易合同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上证券交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上证券交易有替代传统证券交易的势头。
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复苏发展以及其与证券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
另一方面是因为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众多优势。
1.首先,网上证券交易以无所不在的国际互联网为载体,通过高速、有效的信息流动,从根本上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券商地域分布不均的矛盾,将身处各地的投资者有机地聚集在无形的交易市场中,使得投资者能在全国甚至全球任何能上网的地方进行证券交易,并使那些有投资欲望但却无暇或不便前往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额人士进行投资成为可能。
2.其次,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国际互联网,克服了传统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点,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3.再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降低证券交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网上交易的全国引入,使得客户彻底突破传统远程交易的制约,无须投入附加的远程信息接收硬件设备,在普通的计算机上就可以全面把握市场行情和交易的最新动态。
另外,网上交易 包容给了证券活动的方方面面,使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信息传递、交易、清算、交割等事务,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对券商而言,网上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可以大幅度降低营业部的设备投入和日常的运营费用。此外,现在网上交易通常采用对称加密和不对称加密相结合的双重数据加密方式,再加上证券公司本身的数据加密系统,使得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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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下面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怎么收取的。
佣金的重要性,见下表,以股票为例
假如您的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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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中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国仅有的两家连续两年获得AA评级的证券公司之一。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2017国信证券交易手续费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国信证券客户经理在解释股票交易的手续费问题时,直接指向了“佣金”这个概念,对客户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概念。一般国内的投资者交易的都是A股,A股就是所说的股票,国信证券股票手续费由三部分组成。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国信证券佣金: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即不足5元按5元收取),双向收取。千分之三是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佣金(佣金上限)。 首先解释一下关于“起点五元”的问题——即如果买一只股票,成交价是10元,投资者成交了100股,那成交金额就是10*100=1000元。然后佣金就是这个成交金额*0.3%=1000*0.3%=3元,算出来不足五元,会按照收取5元。
国信证券过户费:交易上海股票(60开头的股票)时收取的过户费,按照成交面额的0.1%收取,起点1元,双向收取,深圳(00或300开头的股票)不收取过户费。这是按照股票面值计算,和佣金按照成交金额计算不一样,不过目前大多数股票面值都是1元,除了个别股票,例如紫金矿业(查询面值的话可以通过交易软件的F10信息,或登录交易所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当时的招股说明书,都能查询到)
举例:如果投资者在国信证券账户买了一只股票,成交数量是100股,不管这只股票成交价是多少,就按1*100*0.1%计算过户费(即1*100*0.1%=0.1元),不足一元按1元收取(0.1元不足1元,即收取1元)。
国信证券代收的印花税:只在卖出时收取印花税,目前按照成交金额的0.1%收取(此前是有0.3%的印花税率的),没有起点。算法类似佣金,只不过没有起点,在此不作赘述。
在国信证券开户之后在买卖股票的时候产生的这三部分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不能直接叠加,需要单独计算后加总。
对于国信证券公司的客户,国信证券的网上交易软件委托界面里提供了查询交割单的路径(查询路径:登录委托界面,点击查询,点击交割单,调整查询日期进行查询即可),上面才是投资者实际被收取的费用。
国信证券公司的交割单是把所有的费用明细都列出来的,大家可以自己按照上述计算方式亲自算一下就明白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如,总部设在深圳,员工总数超过7000人;2014年12月29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
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截至2014年底,公司在全国92个中心城市和地区共设有36家分公司、135家营业部;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国信证券近三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十。2014年,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行业第二;投行IPO项目承销家数排名行业第二;企业债承销家数、募集金额均排名行业第二;场外期权存量名义金额排名行业第一;资产托管业务规模排名行业第二;资产管理净值超过1470亿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613.52亿元,净资产327.83亿元,(母公司)净资本223.57亿元。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92亿元,净利润49.43亿元。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82亿元,净利润32.55亿元。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务实、专业、和谐、自律”的企业精神,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的核心理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国际一流投资银行。
看了“2017国信证券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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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组建于1992年的苏州证券,历经三次增资扩股,于2010年5月28日改制并更名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2017年东吴证券交易手续费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东吴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主要由3方面构成:东吴证券收取佣金(买卖股票都要收)+国家规定收取的印花税(卖出股票才收)+过户费(沪市股票才收)。
1、上海A股: ⑴东吴证券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 ⑵印花税:成交额的2‰ 。 ⑶过户费:成交股数的1‰,最低收费1元。
2、深圳A股: ⑴东吴证券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 ⑵印花税:成交额的2‰ 。 ⑶过户费:无。 假设你在东吴证券开户的佣金是0.2%,你买了1000元某只股票,按比率算佣金应该是2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的,所以成交金额较小的股民要注意下。
买入的费用:你买入的3*300*3/1000(手续费单边最高是千分之三),那你的交易产生的费用不足五元,那证监会规定的不足五元按五元收取,卖出的时候同样的计算,产生过户费的话按1/1000收取,不足的收取1元,所以你总共产生的费用是10元或者11元。就看你买入的是0开头的还是6开头的
看了“2017年东吴证券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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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类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注册资本52.12亿元,员工2300余人。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2016齐鲁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1、简介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类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注册资本52.12亿元,员工2300余人。截止2010年6月在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厦门、武汉、杭州、沈阳、大连、长春等全国大中城市和山东省各地市设有135家证券营业部,控股鲁证期货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客户资产逾千亿元。
2、发展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2.12亿元,员工6000余人,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设有165家证券营业部、10家证券分公司,控股鲁证期货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形成了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投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多年来,公司积极致力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股指期货中间介绍、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等全方位的专业化证券投、融资服务。截至2011年12月底,公司总资产335亿元,净资产111亿元。
公司按照“各种专业化证券业务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全力推进包括经纪、投行、固定收益、场外市场、资产管理、金融创新等在内的全牌照业务体系建设。经纪业务,创新性地提出CSM(客户服务管理)理论,开发出了智能化综合金融服务终端——“融易汇”,借鉴中国传统医学文化“望、闻、问、切”的理念,构建起了投资者全服务链,向客户提供多功能、专属化服务,帮助客户提高自我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能力。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一支230余人的专业团队,其中保荐代表人58名、准保荐代表人23名,能够为企业量身打造高质量、个性化的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等服务。固定收益业务,具备集债券发行与承销、债券交易和债券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并与众多机构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场外市场业务,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团队,能够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定向增资、转板上市等业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已成功推荐“北京航峰”、“百拓科技”等7家企业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产管理业务,已成功发行了多只集合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研究业务,公司在煤炭、钢铁、农林牧渔、电力设备与新能源等领域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在2011年(第九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公司荣获进步最快研究机构第一名。创新业务,公司具有融资融券、期货IB和直接投资等业务资格,并已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
凭借良好的专业能力和业绩表现,齐鲁证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07年以来,公司多次被山东省政府授予“山东省金融创新奖”、“山东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公司先后荣获“金钥匙奖”、“中国最具成长性证券经纪商”、“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最具成长性投行”、“最佳套利服务券商”、“最具创新力证券公司”、“优秀保荐机构”、“金牛投行进步奖”等称号;在2011年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分类评价中,公司成为16家A类AA级券商之一。
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500万元;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赞助2000万元;向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青少年基金会等捐款80多万元。公司先后荣获“2008中国民生行动先锋”、“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卓越贡献奖”、“山东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十一运特别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局。齐鲁证券将坚持创新发展和内涵提升,强力推进客户服务体系转型建设,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本市场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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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许多客户在华泰证券交易,很多人都比较关心手续费的问题。华泰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多少?华泰证券手续费怎么算?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华泰证券交易手续费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
公司于1991年5月成立。2010年2月26日,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1688。2015年6月1日,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886。 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司抓住了中国资本市场及证券业变革创新的历史机遇,实现了快速成长,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均位居国内证券行业前列。
目前,公司在境内控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在境内外全资设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公司着力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逐步形成了以投资银行业务为龙头,以经纪与财富管理业务为基础,以投资与交易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为两翼的全业务链业务体系。
公司拥有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经纪业务及业内领先的互联网平台。2014年,公司股票基金交易市场份额位居中国证券业第1位。 截至2014年底,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账户数位居行业第1;融资融券余额规模位居行业第2,托管证券市值位居行业第3。2014年,公司移动财富管理终端“涨乐财富通”在新浪网手机证券App测评中排名第1。
公司拥有领先的综合投资银行平台及业内第一的并购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并购交易数量计,公司并购业务自2012年起连续3年排名行业第一。 公司的股权和债券承销金额和数量排名在2014年均位居中国证券行业前10。公司也拥有中国证券业最大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之一和行业领先的产品创新能力。截至2014年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规模及2014年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净收入分别位居中国证券业第2位及第3位。
今后,公司将基于证券业务优势积极拓展综合金融服务,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在亚太市场拥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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