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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哪年颁布实施的?
答: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3、 哪个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哪些标准?
答:营养、卫生标准。
6、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7、《食品卫生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与使用后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答: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8、《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什么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无毒、清洁。
10、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用水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答: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在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什么?
答:售货工具。
12、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3、《食品卫生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14、 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15、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哪些情况除外?
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16、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追究何种责任?
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便于清洗和消毒。
1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哪两个环节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答: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19、 食品国家卫生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 未制定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哪个部门可以对其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1、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什么制度?
答: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4、《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什么人员?
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5、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清楚,容易辨识。
27、《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怎样的宣传内容?
答:夸大或者虚假的。#p#副标题#e#
28、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予何种处罚?
答: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0、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1、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2、 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成何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33、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4、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5、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哪个部门设立?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6、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7、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8、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哪些权力?
答: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3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生产日期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答: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2、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的封条上应加盖哪个部门的公章?
答:卫生行政部门。
43、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44、《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决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5、 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什么?
答:包括成本和利润的全部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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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法方面的问答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主要有哪些亮点?相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来说,有哪些比较出彩的地方?
答:这部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说是亮点纷呈,注重解决老百姓非常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第二个亮点,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三个亮点,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第四个亮点,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五个亮点,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六个亮点,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个亮点,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个亮点,重拳整治虚假广告——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个亮点,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个亮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二、一些业内人士把它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严在哪些方面呢?
答: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这是许多人对比新旧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作出的一个判断。应该说,它充分体现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最严谨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新《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科学依据,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政府科学监管,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最严格的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新常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有了这些“最严格”的监管规定,再通过重责、严管,便建起了食品安全的“天罗地网”。
第三,“最严厉的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手段。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违法必罚,罚者必痛。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首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终身禁业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在罚款方面,将一些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提高到30倍。这些规定,都为监管部门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最严肃的问责”是食品安全监管可靠保证。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关键是执行力;而执行力的关键是执行法律的人,“管”住人的关键就是要严肃问责。有责必究,追责必严。把严格食品安全执法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官帽”挂钩,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利器”。最严肃的问责,既要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最严厉的惩处,更要对监管者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行为给予最严厉的追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三、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对群众的日常生活主要有哪些重要影响呢?
答:《食品安全法》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必然对群众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让群众更明白地消费。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规定,专门强调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也规定了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同时,着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等等。这对于群众的知情权给予了极大的保障。
第二,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造成损害,其权益会得到极大的保护。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又比如,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除对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第三,群众举报维权渠道更加畅通。新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最重要的是新食品安全法让老百姓饮食安全更加放心。新食品安全法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明确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按规定标示,等等。这些规定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让老百姓饮食更加放心。
四、在我国境内从事哪些与食品相关的活动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答:(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五、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国家对哪些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答:(1)保健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婴幼儿配方食品
七、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八、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哪些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答:(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九、食品生产企业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制定并实施哪些控制要求?
答:(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十、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答: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一、哪些主体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答:(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2)柜台出租者
(3)展销会举办者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答: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十三、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有那些要求?
答: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的事项销售食品。
十四、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怎么处理?
答: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十五、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具体体现?
答:(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2)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p#副标题#e#
十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答: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七、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八、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十九、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答: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二十、什么是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二十一、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十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答:(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三、国家对食品召回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答:(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二十六、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答:(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十八、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
答:(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哪些处罚?
答:(1)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主办者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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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又相当重要的问题,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又使得食品安全成为一个我们关心而又担心的沉重话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问答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请至少回答5方面)
答:(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食品卫生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请至少回答6方面)
答:(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
答: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答:(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1)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2) 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3)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4) 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5)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6)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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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2016年2月佰佰安全网食品安全事件盘点中,可以发现,其中的婴幼儿奶粉问题热度一直不减,事件频发,而食品安全卫生也屡遭曝光。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年大家应该知道的食品安全法,供大家参考。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
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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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趋严峻,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那么你对食品安全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宣传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 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 食品安全法调整哪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4、 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 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8、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0、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1、 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领域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答: 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2、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3、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p#副标题#e#
14、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5、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6、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17、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8、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尽什么义务?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9、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0、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是如何监管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21、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2、 什么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对其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23、 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做了虚假食品广告应当负什么责任?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4、 食品安全法对哪些单位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和上报义务?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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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那么你对食品安全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选择
1、C 2、A 3、C
二、 填空
1、6 1
2、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
3、2 2
4、2000 20000
5、5 10
6、健康检查 健康证明
三、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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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是社会大众生活学习的基本物质条件,人们日常饮用的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食品安全法是安全食品生产的基础,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6、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⑴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⑵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⑶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⑷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⑺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⑻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⑼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7、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根据规定,下列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8、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9、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自己的生产场所里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再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再办理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0、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自己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这里仅指农民个体户,不包括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1、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32、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他们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参加工作。
33、为什么食品生产者要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4、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哪些文件?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5、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6、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7、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何种审批制度?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8、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9、国家对保健食品有哪些主要规定?
(1)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药食两用物质。
(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40、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4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义:
(1)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体现食品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42、国家对食品广告有哪些要求?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43、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组织和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4、国家对食品检验机构有何管理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取得资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结果客观公正。
45、谁来支付食品检验费用?
(1)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支付检验费用。
(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应按收费标准交纳检验费用。
46、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类预案。
4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记录可查吗?
有。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8、对于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该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49、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重复罚款吗?
不可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0、食品安全信息如何获得?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卫生部负责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公布(2)和(3)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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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有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重要联系,食品安全法是人们健康生活的保障,那么你对食品安全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考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几年:( C)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食物成分数据的文献出自哪个国家?(D )
A、美 B、英 C、法 D、中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B )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A、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B、食品安全保障 C、食品保鲜制作 D、食品运输保障
4、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文字标识:( C)
A、英文 B、本国文字 C、中文 D、其他文字
5、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哪个领域实施监督管理:( A )
A、餐饮服务 B、食品生产 C、食品流通 D、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 )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下列哪种物质:( A )
A、药品 B、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 C、食品防腐剂 D、天然食用色素
9、食用鲜豆浆,以下哪种食用方法最安全( D )
A、鲜豆浆压榨后即可食用 B、鲜豆浆压榨经过滤后即可食用 C、加入一定量的开水后便可食用 D、必须将鲜豆浆彻底煮沸并持续5分钟后再食用。
10、公民发现某饭店对外销售的熟制品有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C )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农业部门
11、为防止引发食物中毒,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餐饮服务单位不得生产加工下列哪类鱼:( A )
A、河豚鱼 B、黑鱼 C、墨鱼 D、鳗鱼
12、清晨忌吃的三种食物有( A )
A、饮料, 香蕉, 菠萝 B、苹果,梨,草莓 C、牛奶,肉类,番薯 D、茶,蜜糖水,面包
13、下列那种豆类食品消化率最高?( C )
A、熟豆粒 B、熟豆浆 C、豆腐 D、生豆芽
1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以下哪项做法不会导致食品污染:( C )
A、戴戒指 B、涂指甲油 C、 戴口罩 D、 抽烟
15、餐饮从业人员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以下那种颜色:( D )
A、蓝色 B、黑色 C、绿色 D、白色或浅色
16、下列哪种水果的维生素C含量最高?(C )
A、橘子 B、葡萄 C、鲜枣 D、苹果
17、下列哪种情况,蔬菜中维生素B1损失影响最大?( B )
A 、烹调的温度 B、水浸泡的时间 C、 烹调前放置的时间 D、烹调时翻动的次数
1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多少度:( B)。
A、65℃ B、70℃ C、75℃ D、80℃
19、生食海产品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A )
A、1小时 B、1.5小时 C、0.5小时 D、2小时
20、下列哪种物质在高温加热时最易产生有害蛋白质劣变产物? (B )
A 、面包 B、鱼 C、大米 D、 马铃薯
21、熟食品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多少小时的,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2 )
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D、4小时
22、下列哪个物料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D )
A、食品 B、调味品 C、洗涤用品 D、食品添加剂
23、下列哪个物品是食品添加剂: ( D )
A、豆酱 B、鱼露 C、鸡粉 D、小苏打
24、蔬菜要急火快炒的目的?( B )
A、 减少蔬菜中矿物质的破坏 B、 减少蔬菜中水溶性维生素的流失 C、减少温度对营养素的破坏 D、防止蔬菜感官性状变差
2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应存放多少小时以上:( D )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26、中国居民膳食结构变迁带来的主要问题?(A )
A、脂肪过高 B、钙过多 C、蛋白质过多 D、碳水化合物过多
27、多吃蔬菜水果是为了获得( C )
A、丰富的蛋白质 B、充足的能量 C、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 D、充足的碳水化合物
28、下列动物性食品中,哪种食物蛋白质的营养价值最高?( C)
A、牛肉 B、鸡肉 C、鸡蛋 D、鸭肉
2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哪个文件的复印件:( A)
A、进口许可证 B、海关单据 C、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D、进口合同
30、到超市选购放心肉,正确的做法是:( D )
A、查看索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B、察看肉的颜色 C、查看肉的表面状态 D、以上做法都正确
二、多选题
1、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 AD)
A、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 B、食品半成品单位和个人 C、食品摊贩 D、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
2、下列哪些活动应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BCD)
A、食品生产和加工 B、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C、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D、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经营
3、有下列哪些病症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ABCD)
A、发热 B、腹泻 C、皮肤伤口或感染 D、咽部炎症
4、优质食用油不应有的特征是?( AD)
A、有悬浮物 B、没有沉淀物 C、清晰透明 D、油色发暗
5、不新鲜蟹类具有下列特征( ABC)
A、背面发白或微黄 B、腹面变黑 C、蟹腿、蟹螯均松懈 D、提起有重实感
6、下列哪些饮食习惯是正确的( ) A、刚买的苹果直接连皮食用 B、蔬菜在烹调前先用水浸泡并冲洗 C、鸡蛋在放进冰箱前要先擦洗外壳 D、经常整理冰箱内容物
7、食品本身有害的有哪些( ABCD)
A、发芽马铃薯 B、苦杏仁 C、河豚鱼 D、发芽木薯
8、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下列哪些要求。( ACD )
A、专人负责 B、专人销售 C、专室制作 D、工具专用
9、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是由于:( BCD)
A、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B、食物贮存温度时间不当 C、食物未烧熟煮透 D、操作人员患病带菌污染
10、猪肉上的哪“三腺”不能食用( ABC)
A.甲状腺(头部部分) B.肾上腺(腰子部分)
C.淋巴腺(在颈部) D.胸腺(胸脯)
11、汽水、可乐类食品危害有哪些( ABCD)
A.含大量磷酸 B.含大量碳酸 C.带走体内大量钙 D.含糖量过高
12、'垃圾’食品有哪些( ABCD)
A、油炸食品 B、腌制食品 C、冷藏食品 D、罐头食品
13、食品本身有害的有哪些( ABCD)
A、发芽马铃薯 B、苦杏仁 C、河豚鱼 D、发芽木薯
14、淘洗米时,指出哪些是不正确的做法:( ABCD)
A、热水淘洗 B、反复多次淘洗 C、用力搓洗 D、长时间浸泡后再搓洗
15、下列哪些清洗方法更容易损失蔬菜中的营养素:( ABD)
A、先切后洗 B、先泡后洗 C、直接用流水冲洗 D、焯完的菜过分挤去水分
16、下列哪些烹调方法更容易保存蔬菜中的营养素:(ABCD)
A、旺火快炒 B、快速翻炒 C、做汤时水开后再放菜 D、焯菜时水开后再放入
17、制作面食时,哪些方法更容易保存营养素( AB)
A、烙制 B、蒸制 C、炸制 D、捞水饭
18、烹调鸡蛋时,哪些方法更容易保存营养素:(AB )
A、煮鸡蛋 B、蒸鸡蛋 C、煎鸡蛋 D、炸鸡蛋
19、下列哪些食物含有较高的天然有害成分。( AB )
A、豆角(四季豆) B、芸豆 C、西红柿 D、大蒜
20、空腹禁忌的食物有哪些?( BCD)
A.绿叶蔬菜 B.牛奶和豆浆 C.柿子 D.香蕉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37%左右的甲醛溶液俗称“福尔马林”,医学上用于尸体和样品的防腐,水产品和水发品浸泡甲醛有保鲜和提高感官质量的效果。(√ )
2、试剂使用时应避免交叉污染,若产生污染现象不仅当前样品的检测结果不准确,还会引起整套试剂的失效,以致于不能理使用。( √ )
3、水产品中甲醛不得检出。 (√ )
4、为保证充分地浸泡出样品中的有害物质,样品处理时应剪得越碎越好。( × )
5、因为吊白块用于食品工具有漂白、提高弹性及产量的作用,被不法商贩用于米,面,豆制品等食品中。 ( √ )
6、双氧水在所有食品均不得有残留。 (× )
7、硼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少量添加。 (× )
8、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后通常都会在外观和感官上有所体现,我们可以通过积累和提高对食品的感认识来提高检测过程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抽样能力。( √ )
9、快速定性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据结果直接作出处罚。 ( ×)
10、在检测肉制品中只要检测出含有亚硝酸盐,就可以直接判断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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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趋严峻,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因此有了食品安全法的产生,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B、范围内;C、境内; D、行政区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 )条。
A、10章101条;B、10章106条;C、10章103条;D、10章10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4、(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 )统一公布。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6、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A、进行行政处罚;B、责令限期整改;C、增加监督检查频次;D、吊销许可资格
7、( )有权利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C、消费者; D、质量认证机构
8、()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C、食品安全法律法规;D、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9、食品安全标准是( )执行的标准。
A 、鼓励;B、引导;C、强制;D、支持
10、质监部门是以( )为主要手段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管理、食品和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职能。
A、技术检测;B、向公众公布;C、信息网络;D、行政监管
1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
A、可以;B、不可以;C、只有免检食品可以;D、特殊情况下可以
12、食品检验实行(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必须健康检查一次。
A、半年;B、一年;C、两年;D、四年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A、行政责任;B、社会责任;C、民事责任;D、赔偿责任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先缴纳罚款、罚金;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6、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 )倍罚款。
A、3;B、5;C、 6;D、 10
17、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1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A.可继续销售;B.可降价销售;C.不能销售;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19、下列有利于防止病菌污染食品的途径是:( )。
A.食品加工人员不良的卫生习惯;B.生熟案板分开;C.食品加工人员携带病菌;D.食品容器、用具污染了病菌
20、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下列哪种物品使用前必须消毒( )。
A.餐具;B.饮具;C.熟食品容器;D.以上都是
21、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 )。
A.对婴幼儿无害;B.对成人无害; C.对人体安全、无害;D.对环境无害
2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 )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A.过期、变质、污秽不洁;B.陈化、回收;C.非食用;D.上述全部
23、国家建立(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24、下列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 )。
A纯牛奶;B.酱油;C.奶油;D.火腿#p#副标题#e#
25、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面哪种标识( )。
A.英文B.中文C.拼音标识D.其他标识
2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处( )。
A.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 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C.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罚款。
A、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8、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9、预防缺碘,最安全、有效、省钱的方法是( )。
A、蔬菜、水果;B、吃碘盐;C、吃海产品;D、不知道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09年5月1日;B、2009年6月1日;C、2009年7月1日;D、2009年10月1日
二、多选题
31、《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 )部门
A、卫生行政;B 、质量监督;C、工商行政管理;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E、农业
32、食品安全标准有( )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D、企业标准
3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 )
A、食源性疾病;B、食品污染;C、病毒;D、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3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A、食品生产;B、食品流通; C、餐饮服务;D、加工
35、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 )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A、封存;B、补救;C、无害化处理;D、销毁
3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 )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B、人群健康状况;C、食品污染;D、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37、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B、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C、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D、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8、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 )。
A、含有虚假的内容;B、含有夸大的内容;C、涉及疾病预防功能;D、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39、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的内容有()。
A、食用方法;B、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C、功效成分;D、适宜的食用量
4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 ( ) 等情况。
A、许可颁发;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C、违法行为查处;D、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41、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痢疾;B、伤寒;C、病毒性肝炎;D、蛔虫病
42、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A、调查核实情况;B、将处理结果答复;C、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予处理;D、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4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A、采取措施使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B、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D、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方法
4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等内容。
A、名称、规格、数量;B、生产批号;C、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D、进货日期
45、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种类有( )。
A、没收;B、警告;C、罚款;D、停业整顿
46、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种类有( )。
A、警告;B、停产停业;C、罚款;D、吊销许可证
4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A、主要领导;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班子成员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
A、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B、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C、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D、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降级处分;B、撤职处分;C、刑事处罚;D、开除处分
50、被( )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撤销GMP认证;B、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C、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D、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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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又相当重要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是安全食品的保障,食品安全法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考试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选择题
1.C 2.D 3.D 4.C 5.B、D 6.B 7.A、C、D 8.A、B、C、D 9. A、B、C、D 10.D 11.C 12.C 13.B 14.D 15.D 16.A、C、D 17. A、B、C、D
18. A、B、C、D 19.A 20.B 21.A、B 22.A、B、C 23. A、B、C、D 24.B
25.B、D
二、判断对错题
1.A 2.A 3.A 4.A 5.B 6.A 7.A 8.A 9.A 10.A 11.A 12.B
13.B 14.B 15.B 16.A 17.B 18.B 19.A 20.A 21.B 22.A 23.A
24.B 25.A 26.A 27.A 28.B 29.A 30.A 31.A 32.B 33.B 34.B
35.B 36.B 37.A 38.B 39.B 40.B 41.A 42.A 43.A 44.B 45.A
46.A 47.A 48.A 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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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要学习食品安全法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做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法试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61. 目前市场上较常见的含转基因的产品有( )。
A、食用植物油 B、食醋
C、奶粉D、蘑菇
62.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
C、用法用量 D、适用范围
63. 关于保健食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
A、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B、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C、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
D、保健食品的广告可利用电视节目、名人效应,夸大宣传。
6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 )抽检。
A、日 B、周 C、月 D、年
65. 识别正规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识别外包装上是否有( )标志的图案。
A、QSB、蓝帽子C、红帽子D、条形码
66. 与儿童佝偻病关系较密切的营养素有( )。
A、铁、碘 B、氯化钾、必需脂肪酸
C、钙、维生素D D、葡萄糖、必需氨基酸
67. “三无”食品是指( )。
A、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食品
B、无厂名厂址、无配料表、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C、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D、无厂名厂址、无品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68. 下列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强制性要求的是:( )。
A、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B、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用方法
C、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上市销售
69.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要求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 )。
A、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
B、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C、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
D、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70. 以下食用色素中属于天然色素的是( )。
A、苋菜红 B、姜黄素 C、柠檬黄 D、靛蓝
二、多选题(30分)
71. 选购放心肉,正确的做法是( )。
A、看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胴体上是否有红色或蓝色滚花印章
C、禽类和牛羊肉类是否有塑封标志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D、购买熟肉制品,要仔细查看标签
72. 以下哪种物品若经常使用,易引起中毒( )。
A、带“釉上彩”的瓷器B、锡壶
C、用废旧铝制品改制的餐具 D、竹筷
73. 如何利用食品标签选购食品( )。
A、从食品标签上标明的食品名称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
B、从配料表或成份表上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
C、从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上识别食品的数量及价值
D、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识别食品的新鲜程度
74. 如何区别鲜牛奶与含乳饮料( )。
A、鲜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一般不低于2.9%,而含乳饮料通常在1.0%以上。
B、鲜牛奶的颜色比含乳饮料的白
C、鲜牛奶和含乳饮料在包装物上都应有明显的标识,即“鲜牛奶”或“含乳饮料”。
D、鲜牛奶的味比含乳饮料的浓香
75. 如何避免儿童饮食中的生物性污染( )。
A、不食用不新鲜的食物
B、尽量不吃剩饭剩菜,冰箱里放置过夜的食物如要吃一定要充分加热。
C、因微波炉加热的不均匀,慎用微波炉给儿童制作食品
D、一些细菌在低温下可以繁殖,所以冰箱不是保险箱,存放食品有一定的期限,不吃过了保质期的食物。
76. 有关微量元素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碘是合成甲状腺素的主要原料
B、长期摄入过量碘亦可造成甲状腺肿。
C、含碘丰富的食物为海产品
D、胎儿、初生儿及婴幼儿期缺乏碘,可导致呆小病。
77. 多吃盐会引起的疾病是( )。
A、高血压 B、水肿
C、肾脏疾病 D、糖尿病
78. 酸奶的益处是( )。
A、易于消化吸收
B、刺激胃酸分泌
C、抑制肠道腐败菌的生长繁殖
D、减轻乳糖不耐症症状
79. 科学地喝奶方法( )。
A、喝袋奶最好煮开了再喝
B、喝牛奶最好与馒头、面包、玉米粥、豆类等同食
C、牛奶不宜与含鞣酸的饮食同吃
D、喝牛奶以每天早、晚为宜
80. 哪些食物可有助于开发儿童智力( )。
A、脂类食物 B、蛋白质
C、糖类和维生素 D、矿物元素
81. ( )不宜空腹食用
A、柑橘 B、香蕉 C、苹果 D、柿子
82. 购买“散”装食品,要注意( ),否则应慎重购买。
A、是否有掺入表面类似物质或抵挡物质冒充正常食品
B、经营场所是否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C、售货员是否佩戴手套、口罩
D、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
83.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肉尤其是内脏有可能引起心慌、肌肉震颤、心悸、头疼、恶心等症状,严重的会致人死亡。如何鉴别含瘦肉精的猪肉,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从外观上看,含瘦肉精的猪肉颜色鲜红。
B、含瘦肉精的猪肉的肥肉和瘦肉有明显的分离。
C、含瘦肉精的猪肉的脊柱两侧的肉略有凹陷。
D、含瘦肉精的猪肉,整头猪的瘦肉率大于50%。
84. 选购熟食时需要注意( )。
A、购买熟食后,应进行彻底加热,以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B、在选择即食食品时,建议优先选择罐头类产品
C、不买农贸市场、街头流动摊点的熟食
D、购买熟食后不能存放过夜再进食
85. 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类型有( )。
A、宣传价格的食品
B、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C、宣传疗效的食品
D、母乳替代品
86. 以下关于优质酱油的正确说法是( )。
A、优质酱油粘稠性较大
B、摇动瓶子不挂瓶的酱油为优质酱油
C、优质酱油呈红褐色或棕色
D、优质酱油,有酱香味
87. 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
A、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B、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
C、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D、富含有机物
88. 不新鲜蟹类具有下列特征( )。
A、背面发白或微黄 B、腹面变黑
C、蟹腿、蟹螯均松懈 D、提起有重实感
89. 鉴别汽水质量,以下正确的方法是( )。
A、清汁型汽水透明度较好,不应有混浊感
B、混汁型汽水的透明度应表现在没有分层现象
C、打开瓶盖时冒的气泡越多越好
D、汽水在开盖后冒一些汽泡,很快就平稳下来
90. 鲜鱼的特征是( )。
A、手持鱼身时,尾部下垂
B、按压鱼肌肉不凹陷
C、鱼鳃紧闭
D、鱼眼球凹陷
91. 碳水化合物又称糖类,是人体最主要的热能来源。膳食中的碳水化合物主要是淀粉,其来源主要是( )、食糖。
A、谷类 B、薯类 C、豆类 D、坚果
92. 维生素A一般在( )里含量较高,胡萝卜中含有的胡萝卜素在人体内可转化生成维生素A。
A、动物肝脏 B、动物油脂
C、蛋黄 D、蛋清
93. 碘的良好食物来源是( )、鱼类、海盐,食用加碘盐可以防治碘缺乏病。
A、黄瓜 B、海带 C、紫菜 D、韭菜
94. 大蒜的健康功效有( )。
A、杀菌 B、控制心血管疾病
C、调解血糖 D、治疗佝偻病
95. 食用以下零食不宜身体健康( )。
A、可乐 B、奶油蛋糕 C、果冻 D、海苔
96. 生食或半生食的鱼类在加工前应经过冷冻处理以杀灭可能存在的寄生虫,符合冷冻条件的是( )。
A、-20度7天 B、-35度7天
C、-20度15小时 D、-35度15小时
97. 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
A、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C、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
D、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合格即可使用,无需索要相关证明文件
98.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A、立即停止生产
B、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D、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9.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A、名称 B、生产日期
C、保质期 D、营养成分
100. 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特定质量认证农产品的证明标识,包括( )。
A、无公害农产品 B、绿色食品
C、原产地标志 D、名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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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可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二十一、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十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答:(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三、国家对食品召回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答:(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二十六、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答:(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十八、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
答:(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哪些处罚?
答:(1)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主办者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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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我国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那么你对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看过“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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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食品安全的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一)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鉴于以往的教训,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不同机构和组织的食品检验活动
1.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依照职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2.自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第三人委托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被委托的机构应当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食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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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十、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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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2015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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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是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焦点问题之一。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贸易量的增加、新食品种类的快速增加、新的食品技术的发展以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关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
二、当日工作结束后,保持炊、餐用具卫生,定位存放并及时清除垃圾。每天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各环节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食堂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材来源的安全,进货实行索票索证制度,做到台账规范、填写及时完整。
四、严格执行食品留样规范,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250克冷藏48小时)。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晨检制度,严格卫生操作: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立即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六、严禁使用易腐败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七、进一步完善消毒设施,认真做好餐具、炊具等用品的消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蝇、防鼠等防疫工作。
八、食品库房干净整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不得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有完整的标识。
九、肉、奶、蛋、豆类及其制品加热要彻底。严禁提前将食品加工好,超时食用(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
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始终保持食堂环境和餐用具的清洁卫生。
看过“食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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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全球性食品恶性事件频发,由此引起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五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 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六、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1)水洗浸泡法(用清水洗干净后浸泡):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否则等于将果蔬浸泡在稀释的农药里。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2)清洗后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去皮法:外表不平或多细毛的蔬菜瓜果,较易沾染农药,所以削去外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空气中的氧与蔬菜中的酶对残留农药有一定的分解作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此法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圆白菜、青椒、菜花、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染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1-2遍。
(6)阳光晒:经日光照射晒干后的蔬菜,农药残留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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