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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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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法规知识_法律
学习法律知识并积淀实践经验,能够拓宽个人的视野,加强智识与沟通力,长久以来获得多重利益。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伤法律法规知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那么工伤赔偿需要遵守什么标准吗?365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月__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__本人工资/月】【三级20__本人工资/月】【四级18__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 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是认定为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享受双份赔偿。那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一、根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你父亲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可以请单位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如单位拒绝你们可以自己去申请,记住跟申请期限是一年;
二、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如果单位拒绝赔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通过阅读上述内容,相信你也已经了解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如还有其他疑问,详情请咨询!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判断赔偿数额。
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居安思危,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路。没有人想自己遭遇不幸,可有时候偏偏越是怕什么就越来什么。我们需要的是随时有一个危险的意识,这样才能不断的鞭策自己去了解接触那些对危险的应对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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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违反消防法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消防法,所以我们都应该认真的对待这一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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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作为医学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之一,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那么你对医学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医学法律法规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门( A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医师具备以下哪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B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注销注册( C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水平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拘留的
6、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A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提拔 E、重用
7、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B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C、)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D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列哪项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A )。
A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D、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患者不进行健康教育
1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B、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C、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D、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能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2、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B )。
A、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
A、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B、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C、医师可以随意使用放射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D、医师可以向患者或家属隐瞒病情
E、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是( A )。
A、I994年1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10月1日 E、I994年1月10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监制部门是( C )。
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部 D、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
16、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D )。
A、执业机构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7、申请首次护士注册,不正确的做法是(D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等证明 D、不需缴纳注册费
E、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
18、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几年(B)
A、l B、2 C、3 D、4 E、5
19、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几个月(A )。
A、3 B、4 C、5 D、6 E、7
20、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D)
A、正确执行医嘱 B、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 C、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D、遇紧急情况,医生不在场时,不能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
E、对病人进行认真护理
21、不属于护士义务的是(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D、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开展健康教育
2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B、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C、可以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D、遇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助工作。
E、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2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正确的是( D)。
A、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B、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C、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D、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少量购进和使用
E、验明药品和其他标识
24、国家不需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B )。
A、麻醉药品 B、一般消炎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医疗用毒性药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1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E、2001年12月10日
2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B、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C、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D、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D)
A、1 B、2 C、3 D、4 E、5
28、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错误的做法是( C )。
A、应当使用经过注册的医疗器械 B、应当使用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C、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D、应当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E、不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29、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护士注册申请后,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 D )。
A、以任何一种形式通知申请者 B、电话通知申请者
C、口头通知申请者 D、书面通知申请者
E、口头或电话通知
30、处方药的正确发布方式是( A )。
A、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学、医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B、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D、沿街散发广告宣传 E、在所有医院发布
#p#副标题#e#
31、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D )。
A、必须真实 B、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C、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D、可以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 E、必须合法
32、《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ABCD )。
A、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B、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C、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D、保护人民健康
E、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
3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AC )。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护士资格考试 C、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技师资格考试 E、技士资格考试
34、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B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3年的
E、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35、可以为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包括(ABC )。
A、医疗机构 B、预防机构 C、保健机构
D、科研机构 E、科研管理机构
36、医师有下列哪些情形不予注册(ACD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C、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培训,应当(ABCD)
A、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B、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C、对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D、对在农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E、根据情况可不培训
38、医师的权利有(ACD )
A、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B、保护患者的隐私
C、从事医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3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ABCD )。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遵守法律、法规
C、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自身进行保护
40、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ABC )。
A、亲自诊查、调查 B、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C、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D、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亲自诊查、调查或让实习学生帮忙
4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BC )。
A、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B、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C、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不能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2、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ACD )。
A、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B、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C、《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D、申请人身份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ABC)
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D、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4、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标准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ABC )。
A、医师的业务水平 B、医师的工作成绩
C、医师的职业道德状况 D、医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
E、医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宗旨有(BC )。
A、加强医师管理 B、提高护理质量
C、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 D、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E、加强医师管理和提高护理质量
46、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D )。
A、国务院卫生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
47、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应当(ABCD )。
A、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C、注销执业注册 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且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48、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ABC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D、缴验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 E、有时不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49、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D)
A、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 B、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C、护士注册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监制《护士执业证书》
E、护士注册机关为乡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0、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BCD )。
A、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B、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C、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D、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E、在十日内完成审核
51、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必须(AB )。
A、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B、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C、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D、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6个月
E、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9个月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不予注册(ABCD )。
A、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 B、服刑期间
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D、有盲、聋、哑、股体残疾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E、聋、哑、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53、以下哪种情况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ABCD )。
A、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 B、护理专业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
C、护理员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D、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
E、注册期满不到一年
54、护士的义务有(ABC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进行康复指导
D、提供卫生咨询 E、自身保护
55、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应(BC)
A、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B、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C、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56、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ABCD)
A、警告 B、责令改正 C、中止注册 D、取消注册 E、注册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ACD )。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B、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C、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D、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保证器械质量
58、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ABC )。
A、必须经过核对 B、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C、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D、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调配 E、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适当调配
59、应按劣药论处的有(ABCD )。
A、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B、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E、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符和的
60、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有(ABCD )。
A、未经注册的 B、无合格证明的 C、过期的 D、淘汰的 E、无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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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那么你对会计财经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①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法》:规范会计师行为及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②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③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办法为主,一个基本”(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人大或)
考点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考点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①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②会计市场管理;③会计专业人才评价;④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4: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过程监督、退出管理。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考点5: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主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考点6: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考点7:单位会计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8: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考点9: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资格、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10: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①单位规模大小;②经济业务、财政收支的简繁;③经营管理需要;
考点11: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12: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考点1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
考点1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考点15: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考点16:财务报表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考点17: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①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②各单位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考点18: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各别需要拆装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考点19: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考点20:会计工作人员交接范围:①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派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工作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③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财报和其他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注:未办交接手续,不得调到或离职。
考点21:库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清,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考点2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①会计凭证:15年;②会计账簿:15年,特殊日记账25年,固定资产卡片5年;③财务报表:年度财报(永久),月、季分别3、5年;④其他: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移交清册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考点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考点25: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重要、制衡、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考点26: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考点2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①不相容岗位分离;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③归口管理;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护控制;⑥会计控制;⑦单据控制;⑧信息内部公开
考点28:内部审计的作用:预防保护、服务促进、评价鉴证作用。
考点29: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③会计核算情况检查;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中介性、公正性、权威性。
考点31:注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不同:①审计独立性不同;②审计方式不同;③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考点32:会计岗位设置要求:按需设岗、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考点33:会计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考点34: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考点35: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过法定职权或违法法定程序;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手段取得会从;
考点36:会计从业资格注销: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证被依法吊销的。
考点3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会计资格。
考点38: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力会计师、会计员。
考点39: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考点40:不依法设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①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单位罚款3000-5000;②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2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41: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报: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政府通报,单位罚款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资格证;
考点4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报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罚款5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43:支付结算特征: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④是一种要式行为;⑤依法进行;
考点44: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45: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考点4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日:1-9、10、20、30,在前加“零”日:10-19,在前加“一”
考点4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48: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办理基本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考点49: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现金支取。
考点50: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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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④其他。
考点52: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53: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规,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属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1-3万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54: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违规: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万的罚款,存款人为1000.
考点55:银行在开户时违规:银行:5万-30万的罚款;直接高管: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基本户的核准,责令银行停业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56:银行在使用中违规: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万的罚款;直接高管: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基本户的核准,责令银行停业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57:票据特征:①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②设权证券;③文义证券;
考点58: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考点59: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考点60: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61:支票(10日提示付款):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考点62:支票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其中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考点6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回,按票面金额5%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索赔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考点64: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考点65: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不得超6个月):出票人确定: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来源。
考点66:商业承兑汇票绝对记载事项: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考点67: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无须提示。
考点68: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如付款人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视为拒绝。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69:提示付款:见票即付(出票起一个月内);定日付款(到期日起10内)
考点70: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相同点:具同一性质(设权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流通转让、无因证券);具有相同票据功能(汇兑、信用、支付)区别:①本票是自付,汇票和支票是委付,受托人限于银行和金融机构;②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为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为1个月;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为1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为到期日起10日。
考点71:ATM每日每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储值卡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考点72: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超2万元、单位卡不超5万元;同一账号个人卡月透支累计不超5万,单位卡不超信用额度3%或者10万;外币透支额不超持卡人保证金的80%。
考点73: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首月还款不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考点74:托收承付(1000-10000):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由付款人想银行承兑的结算方式。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考点75: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考点76: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基本程序:开证、通知、议付、付款。:
考点77: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凭借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考点78:税收的作用:①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②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③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④国家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考点79: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考点80:中央税: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流一行”
考点81: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营个企”
考点82:税收分类:①按功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②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③按法律级次不同: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委员会)、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
考点83:税收三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考点84: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和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度高低不同的税率。
考点85: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范围: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考点86:增值税分类: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扣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收入型(可扣折旧费)、消费型(全部扣除)。
考点87:增值税改革历程:①1984年:过渡阶段;②1993年:规范阶段;③2009年:转型阶段(生产-消费型);④2012年:“营改增”阶段(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考点88: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
考点89:视同销售行为:自(5)送(1)代销(2)货物①将货物交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两个以上实行会计核算的机构,将货物从A地送到B地。除设在同一县市;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考点90: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考点91: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考点92:纳税期限:增值税、消费税均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①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②以1、3、5、10、15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5日内预交税款,15日内结清。
考点93: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代理人、受让方、购买方。
考点94:自2014.1.1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考点95:消费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考点96: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考点9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有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考点98: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考点99:自行申报的情况:①年所得12万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出或以上取得工资;③从境外取得所得;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⑤其他。
考点100: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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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1:注销登记:解散、破产、撤销。
考点102: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考点103: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
考点104:税收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方式。
考点105: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扣押财产、查封财产。
考点106:税收强制措施:扣缴税款、依法变卖、抵扣税款。
考点107: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108:税务代理的特征: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考点109: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发票领购(除增值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缴纳税款、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核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税务咨询、税收行政复议、其他。
考点110:税收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
考点111:税收刑事处罚:拘役、判处徒刑(有期/无期)、罚金、没收财产。
考点112: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全国人大,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考点113: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的作用。
考点114:国家预算级次:五级预算(中央、省级、市级(地、市)、乡镇级。
考点115:预算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各级管理、权责结合。
考点116:全国人大预算职权:审查草案,执情报告;批准报告;撤销不当;
考点117:人大职权:监督执行;审批调整;审批决算;撤销抵触2;
考点118:乡、民族人大:审批报告;监督执行;审批调整;审批决算;撤销不当;
考点119:国务财政部职权:编制预决;组织执行;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报告情况;
考点120:地方财政部门职权:编制预决;组织执行;提出方案;编制调整;报告情况;
考点121:各部门职权:编制预算;组织执行;报告情况;
考点122:各单位的职权:编制预决;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考点123: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考点12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采购法最高的法律文件;(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考点125: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国有企业。
考点126:政府采购的对象:①货物: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②工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条龙”服务(建筑物和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考点127: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诚实信用。
考点128:政府采购的功能:①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②强化宏观调控;③活跃市场经济;④推进反腐倡廉;⑤保护民族产业;考点
考点129: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典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不是行政机构,而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其采购代理资格不需政府特别认定。
考点130: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考点131:政府采购的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具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采购;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大;③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供应商;技术负责或性质特殊;时间紧急;价格总额不能计算;④单一来源:选择唯一;情况紧急;一致性要求;⑤询价采购;
考点13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国库存款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考点13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
考点134: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考点135:集中汇缴:征税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有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考点136: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考点137:职业道德的特征: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多样性。
考点138:职业道德的作用: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
考点139: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较多关注公众利益;具有一定强制性。
考点140: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指导、评价、教化功能。
考点141: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①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②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③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④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部要求;
考点14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区别:性质不同:(他律-国家,自律-个人)作用范围不同:(外在行为,内心精神)表现形式不同:(法律,实践)实施保障机制不同:(国家强制力,自觉遵守)评价标准不同:(权利义务,善恶标准)
考点143:会计职业职业道德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考点144:提高技能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也是参与管理的前提。
考点14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接受教育(岗前,继续教育)、自我修养(慎独慎欲,慎省慎微,自警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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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工作启动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收获,那么你对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哪一个?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答:A.劳动报酬
2、下列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哪一个?
A 商业秘密权 B 商标权 C 著作权
答:著作权
3、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何种情况下产生?
答: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生成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6个月
5.某影视公司根据某乙的小说改编一部电影,该电影的著作权庆当属于谁?
答:某影视公司。
6.每逢过节、换季,各大商场就以打折、换季大甩卖等方式出售相关商品。对于打折、大甩卖出售的商品,是否可以不退不换。
答:不能。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答: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销售者。
8.请问“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时间是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答案:2011年到2015年。
9、“五五”普法规划中提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请问是哪六进?
答: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10、“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哪些?
答案: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1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对不对?如果不对,为什么?
答案:不对。只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4.请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5.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少天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一个月
16、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17、“六五“普法的重中之重是哪两类对象?
答: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18.居民在市区买的商品房,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归谁所有?
答:国家 。
19.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怎么办?
答:下车推行。
20-.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答:36小时。
21.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否可以继续通行?
答:可以继续通行。
22.请问“六五“普法的对象是谁?
答: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23.“六五”普法规划规定,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要做到“四落实”,是指哪四落实?
答:计划、课程、教材和师资。
24.镇江的“六五”普法规划与以往的规划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什么?
答:突出了“法治文化”建设。
看过“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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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是财政部组织的一次全国范围的知识竞赛,那么你对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宪法类
1.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什么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答:宪法和法律 。
2.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什么委员会? 。
答:调查委员会。
3. 我国宪法规定,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答:社会主义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民主集中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答:1999年。
6. 哪个国家机关有权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 宪法规定,哪个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什么?
答: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9. 全国法制宣传日,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是每年的几年几日?,
答: 12月4日。
10. 请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公民的住宅”这句话对不对?如果不对,为什么?
答:不对,宪法规定的是禁止非法侵入、搜查公民的住宅,合法的是可以的。
11.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请问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国务院。
12. 请问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句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为什么?
答:不对,根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领导。
13.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句话对吗?如果不对,为什么?
答:不对。全国人大会无权修改宪法。
14.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哪个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进行检查?
答: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15.我国在哪一级实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答:县、乡两级。
16、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答:劳动权、受教育权。
17、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下列那些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
18、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下述哪些权利?
答:1、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19、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权利?
答:申诉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
20.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答:多党合作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谁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答:全国人大会委员长。
2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议案审议的结果是哪几种?
答:1、终止审议 2、进一步审议 3、表决通过。
2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多少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多少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答: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2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哪一个写进宪法的?
答:2004年。
26.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哪一年?
答: 1954年。
27.在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什么?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8.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
答:有。
29..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 什么力量?
有以下四个选项A.主导力量 B.领导力量C.核心力量 D.中坚力量
答:A.主导力量
30.根据宪法规定,中央军委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p#副标题#e#
二、刑法类
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被教唆人着手后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负什么责任?
答:犯罪未遂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属于什么犯罪形态?
答:间接故意犯罪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讲的是什么?
答: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为什么?
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答:不对,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还包括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7、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下述哪些权利?
答:1、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8、我国刑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什么?
答:社区矫正。
9、吴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答:13年
10、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答: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11、一个人犯数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多少年?
答:二十五年。
12、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下属哪些?
答: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
13.刑罚中的附加刑能不能独立适用?
答:可以。
14.甲用绳子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甲可以构成什么罪?
答:抢夺罪
15、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罪,神志模糊,躺的马路边,旁边放着一只皮包。王某就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僻静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盗窃罪
16、多少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17.什么是故意犯罪?
答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8.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9.甲与乙某到水库游泳。 甲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乙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乙忽然沉没,甲有点害怕,忙游上岸,乙溺亡 ,请问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答:构成犯罪,因为乙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甲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20.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多少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答:18周岁。
21、我国《刑法》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以下哪些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答: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构成累犯的除外。这句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自然也不适用“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23、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答案:指二人以上。
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句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既然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5.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突然一小孩猛冲出来,甲为了躲闪,把另一行人撞成重伤,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属意外事件。
26.小偷甲深夜潜入乙家,在其客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乙,乙大声喝斥甲,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乙猛扎,乙遂持棒反击,朝甲头部猛击一棒致乙死亡。下列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
答:.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7.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三个选项:1、犯罪未遂;2、犯罪既遂;3、犯罪中止。
答:犯罪中止
28.甲与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对乙说:总有一天我会杀了你。为了防备,乙从朋友家借来一把猎枪。一日晚10时许,乙听见自家院外有声响,遂提枪出门,发现大门口的栅栏后面有一个人影,乙认为是甲躲在那里,便朝人影开了一枪。结果将在此捉迷藏的儿童丙打死。乙的行为是否有构成犯罪?
答:构成故意杀人罪
29.某甲将他人的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在失主发觉前,又偷偷送回原处。甲的行为属于以下哪一种?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
答:犯罪既遂
30.驾驶员在正常行车途中,突然从侧面窜来两个小孩追逐至车前,驾驶员刹不住车,急转方向盘,汽车朝路旁的空房撞去,致车和空房损坏严重。驾驶员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答: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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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是指为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服务的、零售汽油和机油的补充站,一般为添加燃料油、润滑油等。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加油站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油品的理化参数
(一)闪点
在规定条件下,加热油品,油气和空气形成混合气体,在接触火焰时发生闪火的最低温度,以度表示。
在闪点的温度下,只能使油蒸汽和空气所组成的混合物燃烧,而不能使液体油品燃烧。这是因为蒸汽混合物很快烧完,在闪点温度下液体油品的蒸发速度又很慢,来不及蒸发出一批燃烧所必需的新蒸汽,于是燃烧也就停止。
实际上,闪点不是别的,而是微小的爆炸。油气空气混合物发生闪火或爆炸的必要条件是:混合物中的油气的浓度要达到一定的范围。油气浓度低于或高于此范围,都不能发生闪火或爆炸。柴油的闪点是相当于加热油品使空气中的油气浓度达到爆炸范围下限时的温度;而汽油的闪点则是它的爆炸上限的温度。
油品汽化性越大,闪点越低,只要有极少量的轻油混入柴油中,就可使柴油的闪点显著下降。
闪点的实际用意:根据闪点,确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大小。闪点越低的液体,其火灾危险性越大,柴油的闪点指标为55度。
根据闪点,划分液体的火灾的危险类别。甲类液体:闪点低于28度;乙类液体闪点在28—60度之间;丙类液体闪点高于60度。根据分类在生产、加工、运输可燃性液体时,采取相应的放火安全措施。
(二)燃点和自然点
石油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它的蒸汽能被接触的火焰引燃并燃烧不少于5秒时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油品的燃点高于闪点。油品受热至一定程度时,没有与火焰接触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成为自燃点。
油品的闪点越高,自然点越低。因此,重油的储存安全管理重点是防止其自燃。
(三)密度单位体积所含物质的质量称为该物质的密度。油品液态时的密度小于水,故不能直接用水扑救油品火灾。汽油的密度一般为710—730kg/m3,柴油的密度一般为800—830kg/m3,水的密度为1000kg/m3。
油品蒸汽密度比空气密度大(一般是空气密度的1.1—5.9倍),所以,油蒸汽往往向较低地势或水沟中积聚,因此埋线管沟和加油机底座必须铺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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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法规,其能否适应时下发展需求,近年来备受关注。那么你对财经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最新财经法规知识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任命的全面负责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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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规,规范驾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已经成为现代人基本的出行常识。那么出门在外,司机、行人、乘客都应当哪些交通法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法规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为什么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只有取得驾驶证的人才具备驾驶技术,驾驶车辆时才能保证安全。无驾驶证的人没有掌握驾驶技术,驾驶车辆就会发生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学员为什么不能单独开车?
同由学员在开车技术上尚未达到正式驾驶水平,还缺乏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当危险情况出现时,极易惊慌失措,酿成事故。只有等到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掌握了熟练的驾驶技术,方可单独出车。
三、学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学习驾驶员是指经车辆管理机关允许,正在进行机动车辆驾驶学习和训练的人员,学习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
(2)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的人员;
(3)学习驾驶员必须遵守正式驾驶员的全部规定。
四、实习驾驶员就遵守哪些规定?
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座,以监督指导。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的人员才是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开车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驾驶员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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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完善的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那么你对交通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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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那么你对旅游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旅游法规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A)
A、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B、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C、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C )
A、10年 B、15年 C、20年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报(B )核准。
A、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旅游主管部门
4、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A )负责出售。
A、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B、当地民众
C、当地政府部门
5、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C )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6、《风景名胜区条例》于( C)起施行
A、1985年6月7日
B、1996年6月29日
C、2006年12月1日
7、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A )
A、导游证 B、资格证
C、许可证
8、《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B )
A、2006年12月1日
B、1996年7月8日
C、1996年6月29日
9、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A)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A、《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C、《规划许可证》
10、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A )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A、2 B、3 C、4
二、多选题:
1、《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
( B C)
A、县级风景名胜区
B、省级风景名胜区
C、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解决的途径(A B C D )
A、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B、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C、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副标题#e#
3、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有(A B D )
A、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B、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C、砍伐、损伤古树名木
D、乱扔垃圾
4、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分为( C D)
A、城镇规划 B、区域规划
C、总体规划 D、详细规划
5、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坚持的原则有(A B C D )
A、统一规划 B、科学管理
C、严格保护 D、永续利用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B C D )
A、按行程表安排
B、降低服务标准
C、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D、降低服务标准(答案重复)
7、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哪些活动,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A B C D )
A、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B、举办大型的游乐等活动
C、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D、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8、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A B D )
A、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的
B、风景名胜区规划未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C、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D、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三、判断题:(正确用“T”表示、错误用“F”表示)
1、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可以重合或交叉。(F )
2、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F)
3、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游船、缆车、索道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T )
4、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T )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T )
6、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F )
7、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T )
8、风景名胜资源可以出让或变相出让。(F )
9、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需修改的,可以不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F)
10、对违章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T )
1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T )
12、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T )
1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T)
14、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查阅。(F )
15、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T)
16、在旅游资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镇依托的地方,不可以设立旅游度假区。(F )
17、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只要安装调试正常后,就可运营(F )
18、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T )
19、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F )
20、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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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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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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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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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是国家安全重点工作之一,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在家庭生活中,如需安装电气设备或电灯等用电器具时,应由有资质的电工进行安装,在使用过程中,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要由有资质的电工进行修理。
二、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禁止私拉电线,私安电炉等。
三、电灯线不要过长,灯头离地面应不小于2米,灯头应固定在一个地方,不要拉来拉去,以免造成触电事故。
四、空调、电风扇、电冰箱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接地。安装和修理接地线,要由电工进行。
五、要根据用电设备的瓦数来选择保险丝,不要因为夏季用电量大就私自更改保险丝的规格。如果保险丝经常熔断,应由有资质的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六、晒衣服的铁丝不要靠近电线,以防铁丝与电线相碰,更不要在电线上晒衣服、挂东西。此外,还要防止家里种的一些植物,如藤蔓、树木等接触到电线。
七、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电线、灯头、开关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家长要提醒他们不要到电动机或变压器附近玩耍,不要在电线附近放风筝,万一风筝落在了电线上,要由电工来处理,不要自己猛拉硬扯,以免电线相碰引起停电和触电事故。
八、移动电气设备时,一定要先拉闸停电,后移动设备,不要带电移动。把电动机等带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到新的地点后,要先安装好接地线,并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无问题后,才能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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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二)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四)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五)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九)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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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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