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的共119个结果: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你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罪体
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2、罪责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看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你对集体土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集体土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集体土地抵押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看过“集体土地征用流程是怎样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那么你对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的相关法律知识。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看过“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有什么补偿”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吗?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大家知道他们两者间的区别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问题。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1]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7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那么你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那么你知道土地征收公告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公告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一,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组建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事项提出异议,诉至法院的,法院必须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有商业利益目的的如房地产开发而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应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国家对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用地人与集体组织协商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二,现有土地补偿项目的标准应当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状况相差很大,制定统一的、很具体的标准不太现实,但法律应当规定必须补偿的项目和基本的补偿原则和标准。物权法规定征地必须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地不能让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我国应该确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导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冲动。
土地补偿项目应当增加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土地产出能力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作为自然空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土地补偿金应该分为两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土地产出能力的补偿,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必须废除政府决定征地,同时又由政府决定征地补偿数额的现行做法。土地补偿原则和基本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征地时,由于土地情况不一,存在着很大的价格空间。作为征地当事人,政府无权单方决定征地补偿数额,应赋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在土地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双方平等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
其四,明确土地补偿收益主体和分配程序,确保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给该得的集体和农户。应当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清土地补偿款的项目,确定哪些该给集体,哪些该给农户,哪些该给土地经营者,不得混淆。应当公开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款上的财务。
看过“土地征收公告对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影响”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监外执行吗?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看过“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那么你对土地出让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出让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看过“土地出让行为的定义与种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那么你对土地征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看过“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然滥权不当征收、超征常引起民怨。那么你听说过土地征收补偿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看过“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对比”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是,对于土地征收公告是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件的。一起来学习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的条件内容吧!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往往会被混为一谈,但是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所区别的。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之间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一,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组建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事项提出异议,诉至法院的,法院必须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有商业利益目的的如房地产开发而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应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国家对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用地人与集体组织协商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二,现有土地补偿项目的标准应当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状况相差很大,制定统一的、很具体的标准不太现实,但法律应当规定必须补偿的项目和基本的补偿原则和标准。物权法规定征地必须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地不能让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我国应该确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导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冲动。
土地补偿项目应当增加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土地产出能力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作为自然空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土地补偿金应该分为两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土地产出能力的补偿,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必须废除政府决定征地,同时又由政府决定征地补偿数额的现行做法。土地补偿原则和基本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征地时,由于土地情况不一,存在着很大的价格空间。作为征地当事人,政府无权单方决定征地补偿数额,应赋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在土地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双方平等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
其四,明确土地补偿收益主体和分配程序,确保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给该得的集体和农户。应当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清土地补偿款的项目,确定哪些该给集体,哪些该给农户,哪些该给土地经营者,不得混淆。应当公开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款上的财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抵押吗?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7)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看过“物权抵押:土地所有权能否抵押”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你对土地增值税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看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