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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基础,注重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和相关的法律情感,那么你对青少年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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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21世纪的建设者,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青少年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哪些劳动?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2)企业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 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 水平;(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三、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社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虐待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受保护吗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八、卫生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有哪些规定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 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法律有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十、国家对于生产、销售未成年人的药品有何规定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十一、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 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 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十二、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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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校校积极开展“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活动,以竞赛方式,激发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丰富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是( )。
A 浙江沿海某地突发台风,造成五名初中生死亡
B 学生甲在家中模仿电视中的江湖义气,自断一根手指
C 某中学上体育课,学生甲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大腿骨折
D 暑假期间,两名学生结伴游玩,遇车祸造成轻伤
2、王某相邻某小学开设了一家网吧。一天,该校一帮学生逃课到该网吧玩“******”,并一直玩到第二天早上。该网吧违法经营的行为有( )。
A 相邻小学开设网吧 B 接纳未成年人
C 通宵营业 D 用“******”赌博
3、下列四人均是本科学历,请问哪些人可取得教师资格( )。
A 因抢劫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王某 B 非师范生邓某 C 下肢伤残的刘某 D 美籍华人罗某
4、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是( )。
A 宋某与赵某有私仇,故意损毁赵某的像片
B 记者去一所职业高中拍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组照片,登在报上宣传职工的校貌
C 某自选商场怀疑李某偷拿商品,对其搜身检查
D 为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拆阅学生信件
5、某甲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参与斗殴的某乙打成重伤。某甲的行为构成( )。
A、聚众斗殴罪 B、故意伤害
C、过失致人重伤 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 )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
A、租书店店主李某向某初中生出租淫秽图书
B、无业人员张某教唆16岁的王某实施抢劫
C、某校教师陈某对初一学生小刚实施体罚
D、吸毒人员方某引诱初三学生杨某吸食毒品
7、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进行。
A、审判员 B、人民陪审员 C、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法庭
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A、暴力 B、色情 C、赌博 D、恐怖活动
9、未成年人由于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其父母应该( )。
A、及时查找
B、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C、三天后未回家向公安机关报案
D、等孩子自己回来
10、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 )。
A、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B、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C、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D、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答案
1.ABC
2.ABCD
3.BCD
4.ABCD
5.AB
6.ABCD
7.AC
8.ABCD
9.AB
10.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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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那么你对青少年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未成年人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未成年人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决定更改姓名。但是,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刚上初一年级的小明因家庭困难被父母留在家中不让他继续上学,其父母这样做对吗?
其父母这样做不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中学生王某上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被招用。为什么?
不能被招用,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哪些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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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村法律是农民的保证,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6、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7、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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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对于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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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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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那么你对青少年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C、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D、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有控告父母的权利。
4、《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四大权利,不包括哪一项?(D )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参与权 D、受教育权
5、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D )。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D、起相同的名字
6、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C)来保护。
A、家长与老师 B、老师与同学 C、警察与老师 D、家长与同学
7、小明刚满12岁,一天他向母亲要了10元钱买了个文具盒,其母认为文具盒不好看,向文具店老板提出退货。关于小明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有效,因为行为与小明的年龄相适应,无需其母同意
B、无效,因为小明还未成年
C、有效,因为事先已经其母同意 D、无效,因为小明的母亲不喜欢文具盒
8、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的信件,除因需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B)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
A、某班主任老师代为开拆 B、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
C、未成年人自行开拆 D、必要时,老师可以扣留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进行(A)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有益身心健康 B、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C、开发智力 D、有利于长身体
10、学生小明发现某影楼未经自己同意在其宣传厨窗内贴有自己的照片,随即将该影楼告上法庭,小明起诉的理由是(A)
A、影楼侵犯其肖像权 B、影楼侵犯其人格尊严
C、影楼侵犯其财产权 D、影楼侵犯其名誉权
11、小明今年12岁了,小明的下列做法中哪种是法律不允许的?(A)
A、小明把爸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送给了特别好的朋友亮亮
B、小明把一本自己喜欢的童话书送给了自己的周桌丽丽
C、小明自己从超市里买了一个足球回家
D、奶奶给小明1000元钱压岁钱,小明收到后很开心。
12、亮亮今年上小学六年级,一天他看见爸爸妈妈参加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也想去投票,但是妈妈告诉他,他年龄还小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年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是(B)?
A、16周岁 B、18周岁 C、14周岁 D、12周岁
13、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B)周岁未成年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12 B、 14 C、18 D、16
14、什么时候我们不可以拨打110?(C)
A、有人在街上抢劫 B、有人在校门口打架斗殴
C、自己一个人在家很害怕 D、回家路上看到有人要跳楼自杀
15、下面哪个说法是正确的?(C)
A、我不会犯法,没必要学习法律
B、他先骂了我,所以我把他打成脑震也不算违法
C、犯了法,即使认了错也还要受处罚
D、偷同桌一支铅笔没关系
16、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由(A)收留抚养。
A、民政部门设立了儿童福利机构 B、医院
C、学校 D、派出所
17、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
A、小明父母在车祸中不幸去世,也没有其他亲属能够抚养他,这时民政部门是小明的监护人
B、小明认为父母对自己太严厉,他想让非常宠爱自己的爷爷担任监护人
C、小明的妈妈认为只要管好孩子的衣食住行,就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了
D、为了招待客人,爸爸让小明去超市买酒。
18、小明的父母因车祸去世,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中谁不能担任监护人。(C)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邻居 D、民政部门
19、父母对孩子的下列行为,哪个是正确的?(B)
A、小伟的爸爸常喝醉酒打骂他
B、小乐因为玩耍和同学打架,妈妈严厉地批评他
C、妈妈因为小丽是女孩子,就不让她读书,而让弟弟读书
D、佳佳的爸爸沉迷赌博,佳佳常常一连几天吃不上饭,多亏了居委会好心的张奶奶照顾她
20、下列哪项不属于监护人必须承担的职责。(D)
A、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B、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C、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不能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辍学
D、送未成年人到特长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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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大全
青春之火,为祖国而燃烧;青年之路,因奋斗而精彩。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作为新一代青年的你,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吗?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与青少年相关的青少年法律知识大全吧!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
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违法犯罪呢?
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0、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11、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3、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未成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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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法律知识竞赛简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C、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D、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有控告父母的权利。
4、《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四大权利,不包括哪一项?(D )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参与权 D、受教育权
5、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D )。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D、起相同的名字
6、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C)来保护。
A、家长与老师 B、老师与同学 C、警察与老师 D、家长与同学
7、小明刚满12岁,一天他向母亲要了10元钱买了个文具盒,其母认为文具盒不好看,向文具店老板提出退货。关于小明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有效,因为行为与小明的年龄相适应,无需其母同意
B、无效,因为小明还未成年
C、有效,因为事先已经其母同意 D、无效,因为小明的母亲不喜欢文具盒
8、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的信件,除因需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B)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
A、某班主任老师代为开拆 B、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
C、未成年人自行开拆 D、必要时,老师可以扣留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进行(A)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有益身心健康 B、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C、开发智力 D、有利于长身体
10、学生小明发现某影楼未经自己同意在其宣传厨窗内贴有自己的照片,随即将该影楼告上法庭,小明起诉的理由是(A)
A、影楼侵犯其肖像权 B、影楼侵犯其人格尊严
C、影楼侵犯其财产权 D、影楼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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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需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活动目的
围绕“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和青少年成长发展需要,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遵循青少年教育规律,针对青少年思想和行为特点,扎实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二、基本内容
1、面向未成年人,根据其身心特点,开展“两法两办法”以及学习教育、劳动就业、安全卫生、文化体育、自我保护、困难救助等涉及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把法制教育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实践养成。
2、面向广大青年,抓好法制建设成果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努力培养青年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3、充分发挥各级未保和预防机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流动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组织公检法司的专业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看待极端社会现象;针对闲散青少年,要以防止失学、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为重点。要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特殊青少年认同基本法律和道德底线。
4、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针对在校学生积极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思想品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常规为重点的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形成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和诚信意识。
三、活动安排
1、新学期法制第一课。大中小学开学1-2周内(3月1日-3月15日),开展一堂法制教育课,形式不限,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要参与组织一堂示范课,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团省委。
2、联合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培训活动,各市区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能力,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讲。
3、依托公检法司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开展法官、检察官、民警进校园活动,组织专业力量在情感教育、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法制教育。
4、组织青少年参加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利用互联网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5、开展优秀法制课、教学课件、授课教师评比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6、开展优秀普法微电影、微视频创作评选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7、在“12·4”普法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四、阶段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初。各市(区)、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2月。各市(区)依据本通知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阶段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效果。
总结检查阶段:20XX年1月。全面总结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按照本通知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预防专项组、未保委办公室将组织评估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区)、本单位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和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2、做好工作结合。各市(区)、各高校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3、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区)、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教育宣传形式和载体,善于运用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注重运用艺术、时尚等元素,积极运用动漫、视频、音乐等载体,探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新方式,增强教育实效。
请各市(区)、各高校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并及时报送活动信息、照片等资料。活动方案请于3月15日前报至团省委权益部。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区)、各高校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含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报至团省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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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科普人民的法律知识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民事权利、责任
1、如何请律师?
当你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致人伤害的,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的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予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嘀咕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的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8、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9、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10、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11、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2、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5、什么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母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分别以继承、受赠、受遗赠、买卖、互易、添附、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只有所有人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非所有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
17、不该自己得的利益,得到后应如何处理才不违法?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如吴某到银行储蓄所去取存款,营业员误把500元存款看作是5000元支付给吴某,这4500元对吴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吴某应当把多得的4500元主动还给储蓄所,当然,一方自愿给予一定的酬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拒不返还,强索高额报酬的那就不叫不当得利,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18、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物与无主财产不同,拾得物并非没有所有权人,而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当所有人发现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还时,拾得人在法律上则负有返还其财产的义务,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拾得物在拾得人占有期间灭失、毁损,或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见,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责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过失或意外原因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产。
19、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21、借债人一去数年无音讯,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借到巨款,离家出走,借款到期,毫无还债的意思,存心赖帐。也有人数年无音讯,不知去向。怎么办呢?《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出借人(即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再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
22、“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父债子还”其意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依照法律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民因借贷他人的财物依法形成的这种债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人应履行清偿的义务,除债务的担保者外,债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偿还债务。有时受债务人的委托,也可由债务人的亲属和他人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实际上仍是债务人本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24、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或子女怎么办?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如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付给赡养费或抚养费,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付给,以保障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又可以促使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预防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或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又符合实际,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仍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6、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7、一方要解除婚约,对方不肯,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定规定,订婚、缔结婚约不是结婚必须经过的手续,男女双方要结婚,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可。男女双方自愿订婚、缔结婚约的也可以,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订过婚、缔结有婚约,就可以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什么解除婚姻的手续,更谈不上要赔偿什么损失。
28、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看过“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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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有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考试科目满分合计为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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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节是西方最重要的节日,起源于对耶稣基督的纪念。那么你对圣诞节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圣诞节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圣诞老人的红色雪橇是用什么树枝点缀的?答:C
A、杨树枝
B、柳树枝
C、杉树枝
D、梧桐树枝
二、公元354年,第一次写明耶稣生日是12月25日的日历叫什么名字?答:B
A、圣诞日
B、菲洛卡连
C、礼拜日
D、乐园树
三、迪斯尼的《圣诞老人》系列片第一部是在什么时候推出的?答:C
A、2000
B、2002
C、1994
D、1998
四、圣诞大餐吃火鸡的习俗盛行于哪个国家? 答:D
A、中国
B、英国
C、巴西
D、美国
五、《圣诞老人》第3部的片名是什么?答:A
A、逃跑的克隆圣诞老人
B、最后的晚餐
C、生死时速
D、鸿门宴
六、世界上第一张圣诞卡片诞生于哪一年?答:A
A、1843
B、1925
C、1998
D、1860
七、圣诞歌曲《when christmas comes to town》是谁唱的?答:A
A、Matthew Hall和Meagan Moore合唱
B、Meagan Moore
C、Matthew Hall
D、Christkind
八、圣诞歌曲《平安夜》的词作者是谁?答:B
A、Franz Gruber
B、Joseph Mohr
C、Meagan Moore
D、Matthew Hall
九、下列哪个不是圣诞歌曲? 答:D
A、平安夜
B、铃铛儿响叮当
C、听,天使报佳音
D、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
十、以下哪个不是圣诞老人的名字?答:D
A、Christkind
B、Father Christmas
C、Santa Claus
D、The polar express
十一、关于圣诞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答:A
A、传说每年圣诞节他会驾着马拉的雪橇从北面来
B、他是一位身穿红袍、头戴红帽的白胡子老头
C、他由烟囱进入各家,把圣诞礼物装在袜子里
D、他的原型是小亚细亚每拉城的主教,名叫圣尼古拉
十二、西方人传统的圣诞色是哪三种颜色?答:C
A、红、黄、白
B、红、绿、黄
C、红、绿、白
D、蓝、黄、白
十三、圣诞老人的故乡是哪里?答:C
A、美国
B、俄罗斯
C、芬兰
D、英国
十四、著名画作《圣诞小屋》的作者是谁?答:D
A、达芬奇
B、马良
C、梵高
D、托马思·金凯德
十五、最早规定12月25日为圣诞节是在什么时候?答:D
A、10世纪
B、15世纪
C、20世纪
D、5世纪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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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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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哪年颁布实施的?
答: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3、 哪个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哪些标准?
答:营养、卫生标准。
6、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7、《食品卫生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与使用后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答: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8、《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什么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无毒、清洁。
10、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用水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答: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在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什么?
答:售货工具。
12、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3、《食品卫生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14、 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15、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哪些情况除外?
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16、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追究何种责任?
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便于清洗和消毒。
1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哪两个环节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答: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19、 食品国家卫生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 未制定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哪个部门可以对其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1、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什么制度?
答: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4、《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什么人员?
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5、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清楚,容易辨识。
27、《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怎样的宣传内容?
答:夸大或者虚假的。#p#副标题#e#
28、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予何种处罚?
答: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0、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1、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2、 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成何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33、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4、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5、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哪个部门设立?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6、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7、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8、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哪些权力?
答: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3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生产日期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予何种处罚?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答: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2、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的封条上应加盖哪个部门的公章?
答:卫生行政部门。
43、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44、《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决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5、 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什么?
答:包括成本和利润的全部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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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是教育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的教育法律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教育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 D )的规定。
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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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消防水平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不高,因此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工作是必需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 B )反应。
A、物理 B、化学
2、 火灾初起阶段是扑救火灾(B )的阶段。
A、最不利 B、最有利 C、 较不利
3、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燃烧因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称作( A)。
A、 窒息灭火法 B、隔离灭火法 C、冷却灭火法
4、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 C)。
A、相关手续 B、许可证 C、特级动火证 D、动火证
5、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 B )。
A、纵火罪B、失火罪 C、玩忽职守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6、 单位的消防档案,一般由 ( B )部门管理。
A、行政 B、保卫 C、工会 D、办公室
7、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项目竣工时,( C)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A、必须 B、可以 C、应该
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实行( A )监督管理。
A、分级 B、分类 C、统一
9、 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当( A )。
A、优先救人 B、优先抢救财物 C、优先灭火
10、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 B )。
A、四组 B、五类 C、七种 D、三级
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 C )。
A、储罐区内 B、储罐下C、防护堤外 D、防护堤内
12、 新闻媒体应当(B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A、有偿 B、免费 C、有条件
13、 消防工作贯彻( C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A、谁主管、谁负责 B、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4、 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应( B )。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A )的规定。
A、消防安全 B、物资安全 C、劳动安全
16、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用 B、收取所有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7、 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 C )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18、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 A )。
A、11月9日 B、1月19日 C、9月11日
19、 任何单位、( C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义务消防队员 B、个人 C、成年公民
20、我国目前通用的火警电话是( B )。
A、911 B、119 C、110
21、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B )
A、被火直接烧死 B、烟气窒息致死 C、跳楼或惊吓致死
22、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 B )来寻找漏气点。
A、划火柴 B、肥皂水 C、闻气味
23、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点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B )。
A、一个 B、 两个 C、三个
24、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C )处罚。
A、劳动教养 B、撤掉其电话 C、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25、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 C )。
A、迅速撤离 B、抢救贵重物品 C、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26、公共娱乐场所不允许设置在建筑内(C )。
A、一层 B、地下一层 C、地下二层
27、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必须向( C )申报。
A、当地政府 B、公安治安机构 C、公安消防机构
28、使用液化气或煤气,一定要养成( A )的习惯。
A、先点火、后开气 B、先开气、后点火 C、开气点火同时
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B )米。
A、3 B、3、5 C、5
30、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 A )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A、必须 B、可以 C、不必
31、当打开房门闻到燃气气味时,要迅速( B ),以防止引起火灾。
A、打开燃气灶具查找漏气部位 B、 打开门窗通风
32、泡沫不能用于扑救( D)火灾。
A、塑料 B、汽油 C、煤油 D、金属钠
3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B )负责。
A、建筑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34、 我国消防组织除了公安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外,还有一种( C )形式。
A、职业消防队 B、业余消防队 C、专职消防队
35、家庭装修未经(C )的同意,不能随意挪动燃气管线,以免引起燃气泄漏,发生火灾或爆炸。
A、消防部门 B、物业部门 C、燃气部门
#p#副标题#e#
36、烟头中心温度可达( C ),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A、100~200℃ B、200~300℃ C、700~800℃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 B )起施行。
A、1997年 B、1998年 C、2001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 B )。
A、五章32条 B、六章54条 C、八章65条
39、以下灭火剂中,( B )破坏大气的臭氧层,要逐步淘汰。
A、二氧化碳 B、1211灭火剂 C、七氟丙烷灭火剂
40、油锅起火应该使用( B )的方法扑灭。
A、水 B、盖锅盖 C、扔出去
41、单位或家庭维修中使用溶剂和油漆时除了杜绝一切火种,还应该注意( C )
A、湿度 B、温度 C、通风
4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 B )。
A、 自由开启 B、向外开启 C、 向内开启
43、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 B )进行一次。
A、一年 B、半年 C、一季度
44、发现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封闭时个人采取以下哪种行动最正确( B )?
A、自己想法打通 B、向防火监督机构举报
45、燃放礼花时以下哪种行为是正确的( B )?
A、捂耳走近点火 B、在空旷处支撑牢固再点燃 C、点着后注意观察
46、电器设备在发生火灾时不应该用( B )灭火。
A、卤代烷 B、水 C、干粉
48、当乙方租赁甲方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后,消防安全应由( A )负责。
A、 甲方 B、物业部门 C、乙方
49、当液化气罐内的气量不足时,应( B )。
A、放在热水中加热 B、换气 C、把气罐横放
50、当单位或个人受到消防部门处罚而认为不应该或不恰当时,享有( A )的权利、
A、申请复议 B、申辩 C、陈述
51、2004年2月15日发生的吉林市中百商厦大火,造成了( C )人死亡。
A、83 B、89 C、54
52、在扑救2003年11月3日衡阳大火中,牺牲了( B )名消防战士。
A、13 B、20 C、25
53、衡阳“11、3”特大火灾造成消防战士牺牲的原因是( C )。
A、爆炸 B、毒气 C、坍塌
54、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发生特大火灾,火灾原因是( A )。
A、烧香敬佛 B、看戏着火 C、烟花爆炸
55、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C)灭火
A、水B、泡沫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D、干砂
56、发生火灾时(A)A不能随便开启门窗B、只能开门C、只能开窗
57、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C)逃生
A、着火相反的方向B、人员多的向C安全出口的方向
58、本酒店外围通道口标识是(A)
A、消防通道B、逃生通道C、安全通道
59、手提式4KG(公斤)干粉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A)
A、3m B、4m C、5m
60、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61、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A )。
A、十五日以下拘留 B、治安处罚 C、行政处分
62、根据刑法规定,失火罪处以( D )年有期徒刑 。
A、1-2年 B、2-3年 C、3-6年 D、3-7年
63、火灾事故划分为( B )个等级。 A、2个 B、3个 C、4个
64、消防车和消火栓的颜色是( C )。A、白色 B、黄色 C、红色
65、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 C )日以下拘留。A、5 B、10 C、15 D、20
66、在火灾事故中死亡( A )人以上(含本数)的为特大火灾。A、10 B、20 C、30 D、50
67、火场逃生的原则是 ( C ) 。 A、抢救国家财产为上 B、先带上日后生活必需钱财要紧
C、安全撤离、救助结合 D、逃命要紧
68、物质在空气中发生缓慢氧化和燃烧的共同点是( A )。
A、放出热量 B、发光 C、达到着火点 D、必须都是气体
69、点燃的火柴竖直向上,火柴杆不易继续燃烧,其原因是( A )。
A、火柴杆温度达不到着火点 B、火柴杆着火点高
C、火柴杆潮湿,不易继续燃烧 D、火柴杆接触的氧气少
70、下列物质中哪一种属于爆炸物品?( B )
A、硫酸 B、硝酸 C、苦味酸 D、木材
看过“消防安全知识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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