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集资诈骗可判什么罪相关的共49个结果: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相互之间以信用为基础调剂小额资金余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不仅不予禁止,甚至还规定允许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1992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包括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一看借贷目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多是为了生活、生产经营暂时性资金短缺,而集资诈骗的目的是侵吞投资者的投资款。借贷行为人可能在借贷行为中有一些欺骗成分存在,但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得款项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二看回报率的高低。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都会抛出高额回报以吸引众多人进行出资,其承诺的利息远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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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对网络诈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目前的情况看,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8种方式:
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五是谎称网店正在搞促销、抽奖活动,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等等;
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八是谎称店内无货,朋友的店里有货,于是推荐一个看似差不多的网址。
看过“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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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对于实物众筹模式,可能人们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实物众筹模式的法律知识内容吧!。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注明:其中“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捐赠众筹”又称为“慈善众筹”,这个是未来众筹的最高目标和表现形式,通过慈善发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统的风控管理,从而达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们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举例:“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来源:投行资本论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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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你对非法集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月4日施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016年4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在银监会召开。2015年非法集资案达历史峰值,十四部委全面推进处置非法集资。
看过“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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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对诈骗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诈骗罪的法律相关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看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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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你对合同诈骗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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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商业诈骗罪的量刑,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商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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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为高发的电信诈骗,就是街头诈骗案件了,这些案件的产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有悖于社会和谐进程。那么,街头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应对街头诈骗案件?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街头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街头诈骗听起来神秘多变,但并非不可预防。可从以下方面打击骗子的诈骗犯罪行为:
1、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向人民群众讲解骗术的形式和手法,尤其是对最易受骗的妇女老人,更要认真细致。在一些公共场所做防骗宣传栏,通过各种渠道揭示骗术本质。通过媒体播放预警提示尽量做到广泛教育,逐渐形成全民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氛围和意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痛恨街头诈骗犯罪的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街头骗术的欺骗性、危害性,增强抵制上当受骗的自觉性。
2、加强警力布置,进行街面预防。街头诈骗90%发生在公共场所、偏僻路段。公安机关可将警力重点布置安排在街头、公园、偏僻路段等场所,针对当地街头诈骗活动的特点和范围,成立打击街头诈骗犯罪的专业队,坚持公开巡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一方面震慑诈骗犯罪,一方面抓获现行。尽量达到提前控制,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作案,降低了发案率,也避免了案发后的被动局面。
3、加大依法从快惩处。街头诈骗犯罪活动在近几年十分猖獗,给人民群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相关单位应对街头诈骗的犯罪分子积极侦查,依法从快惩处,使犯罪分子感到法律的威严,感到行骗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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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那么,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为了打击金融诈骗,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国际刑警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反伪币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在我国,为了保证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金融活动和信用安全,防治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所以对金融诈骗的预防和控制的对策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多元的对策系统,它包括法律对策,也包括社会预防。
1、法律对策
从法律上来说,要预防和控制金融诈骗,首先要完善金融立法和有关的刑事立法,以震慑和打击金融诈骗分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正。只有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在刑事立法上,必须加大对金融诈骗在内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有些罪名的设计,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一是修订罪状,将已有罪名的涵盖面拓展,二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的金融诈骗犯罪增补罪名。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司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处,决不能手软。同时,对一些金融机构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以罚代刑、自行消化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
在加强打击金融诈骗的司法工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环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无疑对打击金融诈骗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经侦部门装备和警力都存在问题,办案经费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金融诈骗的侦查部门要配足配强侦查人员,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公安经侦队伍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诈骗犯罪情报资料信息网,通过网络来分析罪犯的作案特点、规律、赃款的流向,以便于并案侦查、协作侦查,发挥出整体打击的强大优势。金融系统和经侦部门要经常互通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信息,警方对金融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方案,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金融诈骗犯罪的情况线索时,应当及时地报告给公安机关,以便迅速地识别诈骗,破获犯罪,挽回损失。
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案件的审判,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同时要加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诈骗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此外,由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且金融诈骗犯罪也是令世界各地金融机构、警察机构感到棘手的国际性问题,所以在法律预防中,强化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国际合作也是重要的一环。
2、社会预防
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社会预防,必须做列以下几点:
第一,加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大量滋生且呈上升趋势,与目前金融体制的不完善是直接相关的。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金融诈骗,减少金融欺诈,就必须不断改革,尽快建立起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
第二,整顿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秩序。要消除金融市场混乱,一是要规范集资行为,禁止乱集资。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社会集资作为一种直接信用,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二是要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全面清理同业拆借机构。三是要严格结算纪律,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现金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银行间的垂直管理体制,二是基层银行应从严管理,增强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银行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体系,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制度落实。
第四,建立金融系统防范控制体系。金融系统防范金融诈骗,一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如先进的防伪技术在票据、印章、印油等方面的使用。二是使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全面监视并记录金融机构内部及附近的环境、人员动态,掌握各个网点的安全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完善金融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安全机构,明确安全组织的任务,加强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录用,要坚持严格的标准,防止思想品质差、有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劣迹人员流入金融系统。思想品质较好但法律知识缺乏、业务能力差,难以胜任金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保证这些部门人员的高度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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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那么,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吧!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国一度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罪活动激增,其深层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旧。因此,在人民银行职能分离后,要充分发挥银监会的职能,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其次,加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实现商业银行的灵活经营、规范运作;再次,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之初所出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罪的高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甚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因此,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刻不容缓,积极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使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4、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5、识别犯罪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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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受人指使,或是自发的通过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的“服务人员”。对于酒托行为,很多人疑问是否构成犯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酒托的相关法律知识。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酒托行为一般都是诈骗行为,可能成诈骗罪,如果还实施了强买强卖的其他行为则可能构成抢劫。可以报警处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按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会转为形式的诈骗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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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借款合同中,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效力如何是人们关注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虽然上述三种理论学说在解释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争议方面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要予以具体剖析。
(一)对先刑后民的质疑批判
虽然先刑后民的生成在当时背景之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日渐显现,该观念受到日益强烈的质疑或批判:
一方面,先刑后民漠视或变相剥夺被害人的权利,与法律公正价值相违。先刑后民政策的运用剥夺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使其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维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秩序亦长期得不到恢复,其无疑是告诉刑民交叉案件的被害人,私人财产权利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国家处理刑事犯罪完毕后,才允许个人权利的诉求,至于私人权利能否有效保护在所不问。
而且,由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奉行的是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理念,即使被告人供述承认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也不能定罪量刑,而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被告一旦作出真实的自认,法院调查程序即可终止,支持原告之请求。故先刑后民政策的实施,将刑事诉讼认定事实作为民事诉讼之前提,实质上置被害人于不利之境地。这种漠视公民私权的做法牺牲的是法律的公正,换回的也不是效率,实属于“双亏”之举。
另一方面,先刑后民的司法滥用,与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相背离。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要求对于某种危害行为,应首先考虑其他法律调整适用的可能性,运用刑法干预适当延后,表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是适当限制刑法,相应扩大民法,尽可能地用民事规则来先行处理纠纷,只有在民事程序确实难以实现法律目的时,才由刑事程序介入,而先刑后民却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
(二)对先刑后民及先民后刑的理性解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两者有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和调整范围,没有绝对的先后之分。“从法律效果而言,刑事责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严厉的制裁性、惩罚性,民事责任表现为矫正性、补偿性。”
既然刑与民有着不同实践功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适用上,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扬长避短,尽可能追求两者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既无绝对的先刑后民又无绝对的先民后刑,也不能过分强调公权或私权的优先性。
那种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是公权优于私权的观点实际上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先刑后民模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权优于私权,更不能把先刑后民等同于只刑不民。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款反映出在公权行使与私权救济上,私权的实现是优先的。同时,由于民事责任不应该且事实上也不具备消解刑事责任的机能和功效,刑罚权的实施过程就是社会利益维护的过程,过分强调私权而忽视公权是对更广泛私权的潜在侵蚀与戕害,故不能过度强调公民私权的重要性进而主张民事优先的纠纷解决模式,亦不能把先民后刑理解为只民不刑。
(三)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
因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点是对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予以衡平保护,在路径选择上,是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属性不同,其具体适用模式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可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牵连型。因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竞合型。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主体所为的特定法律事实被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双重评价,进而产生的刑民交叉问题。
第三类,行为主体为一个特定的法律事实,只是这一特定事实难以被确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从而形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结合上述种类划分,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如下途径:
第一,对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是例外。该类型在事实的查明上一般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刑、民责任追究上也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故原则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独立、同时进行,并辅以例外情形以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对于法律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是例外。原因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实是基于同一客观事实产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有国家侦查机关的介入,取证能力较强,取证要求以及证明标准更高,选择先刑后民往往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
第三,当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到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时,宜采用先民后刑原则,这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一般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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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人被各种金钱陷阱所困,除了没了钱,有时候还不得不背负一身债。金钱纠纷里最常见的莫过于诈骗、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诈骗、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不感情用事
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十足的诈骗分子,而且他正企图骗取你的信任,此时你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此后是否上当受骗。
忌贪小便宜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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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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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单位集资建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的权利分析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
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限制,与法律是相悖的。
当前的状况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存在。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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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诈骗的犯罪行为,做好防范措施很重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1、短信内链接都别点
虽然手机短信中也有银行等机构发来的安全链接,但不少用户难以通过对方短信号码、短信内容、链接形式等辨别真伪,所以建议用户尽量不要点击短信中自带的任何链接。特别是Android手机用户,更要防止中木马病毒。
2、“验证码”谁都别给
银行、支付宝等发来的“短信验证码”是极其隐秘的隐私信息,且通常几分钟之后即自动过期,所以不要向任何人和机构透露该信息。
3、手机不显号码
目前,除极少数特殊部门还拥有“无显示号码”电话之外,任何政府、企业、银行、运营商等机构均没有“无显示号码”的电话,所以今后再见到“无显示号码”来电,直接挂断就好。
4闭口不谈卡号和密码
无论电话、短信、QQ聊天、微信对话中都绝不提及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码等信息,以免被诈骗分子利用。
5、有些号不能接但能打
为了防止遇上诈骗分子模拟银行等客服号码行骗,遇上不明来电可选择挂断后,再主动拨打相关电话(切勿使用回拨功能),这样可以保证号码的准确性。
6、、钱财只能进不能出
任何要求自己打款、汇钱的行为都得长心眼,警方建议如需打款可至线下银行柜台办理,如心中有疑惑,可向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咨询。
7、陌生证据莫轻信
由于个人隐私泄露泛滥,诈骗分子常常会掌握用户的一些个人信息,并以此作为证据,骗取用户信任,此时切记要多长个心眼——绝不轻易相信陌生人,就算朋友家人,如果仅仅是在网上,也不可轻信。
8、钓鱼网站要提防
切不可轻易信任那些看上去与官方网站长得一模一样的钓鱼网站,中病毒不说,还可能被直接骗走钱财,所以在登录银行等重要网站时,养成核实网站域名、网址的习惯。
9、新鲜事要注意
诈骗分子常常利用最新的时事热点设计骗局内容,如房产退税、热播电视节目等都常常被骗子利用。如果不明电话中提及一些你从未接触过的新鲜事,也切莫轻易当真。
10、拿不准就打110
如果真有拿不准的事,拨打110无疑是最可靠的咨询手段,虽然麻烦了警察,但必要时候仍可以采取这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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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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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源于英文“keywords”,是图书馆学中的词汇,指单个媒体在制作使用索引时,所用到的词汇。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主要方法之一,就是希望访问者了解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的用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关键词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涉及的3类参与方分别如下:
(1) 广告主,包括在网络上投放广告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等。
(2)发布商,通过拍卖关键词广告位提供关键词营销服务的网络公司。
(3)网络用户,即普通网民。
其中,发布商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及其合作网站、门户网站和社交网站等。在实际市场中,门户或社交网站等本身可能并不拍卖关键词,只是展现广告链接。
简化后的关键词营销过程则可以概括如下:
(1)广告主向发布商提交广告链接并购买能够触发该广告的关键词,同时设定关键词的匹配方式。因发布商采用拍卖的方式确定每个广告的放置位置(position或slot)和点击价格(Cost-per-Click,CPC),故广告主还需针对每个关键词提交投标价(bid,也称为报价)。
(2)网络用户在发布商网站上的行为产生某一关键词,比如在搜索引擎上提交查询,浏览朋友发布的博客(Blog)和微博(Microblog)等,系统从其内容中提取的关键词等。
(3)发布商根据匹配规则提取与上述关键词相关联的广告及其投诉价,根据投标价和其他信息(例如质量因子,quality score),通过拍卖的方式决定要展示的广告,以及对应的展示位置和点击价格。
(4)网络用户收到广告链接吸引而点击(或误点击、恶意点击等)该广告,发布商按照拍卖确定好的价格从对应广告主的账户中扣取费用。在营销过程中,广告主可以通过对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来改进自己的广告链接,并优化关键词上的投标价,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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